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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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一、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二、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1、申请人持《落宗证明单》按不动产登记业务告知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到登记窗口申请登记。

2、符合受理要求的,核验营业执照,签字拍照,受理登记申请,打印收费通知单缴费,出具受理凭证。

3、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初审意见;中心分管业务领导进行审查,签署复审意见;中心主要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局分管领导签署审定意见。

4、登簿,缮证。

5、窗口发证,纸质资料归档。

三、不动产登记工作要求:

1、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2、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3、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4、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如实、准确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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