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使用管理规定
矿灯管理和使用制度
矿灯管理和使用制度1、矿灯完好率在95%以上,而且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使用量的10%,红灯率低于0.5%2、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每次发灯必须将领灯人姓名和灯牌号登记在册,以备查阅。
3、每盏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充不住电、亮度不够、电缆损坏、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矿灯失爆等情况严禁发放。
4、矿灯必须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灯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5、使用人严禁随意拆卸、敲打、撞击矿灯,使用人员出井后须立即将矿灯交还充灯室,并保证完整无损。
如发现超过24小时矿灯仍未交回,充电工应立即将未交矿灯人员姓名汇报给机电科,机电科落实后,如无特殊原因,对未交灯者罚款50元,工队领导罚款100元。
6、所有工队新录用人员必须先到安全科备案后方可到机电科办理矿灯、自救器领用手续,并交矿灯、自救器压金300元,否则机电科不予办理灯牌。
7、所有领灯人员必须凭领灯牌领灯,无灯牌者不予发放。
对私自发放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8、临时借灯者,必须持机电科签发的借灯证,方可发放。
如机电科长没在,可由机电矿长或调度室主任代签。
否则,每发现一次,罚发灯者20元。
9、对辞职不干者,要及时到机电科办理退灯手续,并将灯牌交回。
否则,对不交灯牌者罚款20元,如职工已离矿,由工队领导代交。
10、所有职工必须加倍爱护自己的矿灯,如发现矿灯损坏,首先将该人姓名登记,然后汇报机电科。
经鉴定,对因人为损坏矿灯者,损坏一盏,赔款200元。
11、灯牌要妥善保管,如不慎丢失,要即时和灯房打召呼补灯牌。
捡到灯牌者,要即时交回灯房,如发现拿别人灯牌冒领灯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2、机电科每半月检查一次灯房,对丢失灯又找不出责任人者由充电工按矿灯原价赔偿。
对不按管理制度发放矿灯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矿灯充电架管理制度1、矿灯充电架要保持台台完好,要有编号、挂完好牌、挂包机牌。
2、充电架要保持仪表齐全,指示正确。
矿灯管理和使用规定
矿灯管理和使用规定
矿灯是井下工人必备的照明用具,要由专人负责。
一、完好的矿灯总数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二、矿灯要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
人专灯。
三、矿灯要保持完好,如发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
灯头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能连续使用11h。
四、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如发现人为损坏,按以下规定处罚:
1、灯头圈损坏、密闭不严、玻璃破碎,罚款10元。
2、闭锁螺丝失效、丢失,罚款10元。
3、电瓶损坏、漏液,罚款40元。
4、在井下发现矿灯失爆(闭锁螺丝失效、丢失、灯头密闭不
严、玻璃破碎),罚款50元。
五、人员上井后(地面领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灯交
回灯房,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六、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
路保护器。
中煤三十一处第二项目部
2004年3月。
矿灯使用管理制度(5篇)
矿灯使用管理制度1、矿灯各部件要齐全、完整、紧固。
灯线不破损,进出口线连接牢固,密封良好。
2、矿灯要保证开关灵活,接触良好,灯不眨眼,不灭灯。
3、矿灯要实现牌板管理,一人一牌一灯,统一编号,“对号入座”,使人、灯、牌对号,矿灯与充电架对号。
4、升井后的矿灯,值班人员要将矿灯擦洗干净,认真检查矿灯是否明亮,零部件是否有缺损。
对需要维修的矿灯要及时维修,不准影响下班继续使用,矿灯完好率应保持在____%以上。
5、矿灯应完好,如有电池损坏、亮度不够、灯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损等情况,严禁发出。
发出去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____小时。
6、使用矿灯人员,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撞击。
领灯时,要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如有缺陷,可要求灯房修理或更换。
出井后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交回的矿灯应保持完整无缺、无损伤。
使用中如发生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值班人员说明。
7、灯房管理人员对损坏或丢失矿灯,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报机电科批准执行。
8、对矿灯房充电工配备齐全必要的保护用具。
矿灯维修工按照矿灯的完好标准,每周对每盏矿灯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灯房值班人员在每次换班后两小时,必须把没有交灯的人员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矿灯使用管理制度(2)是为了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增加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份矿灯使用管理制度的示例:1. 矿灯的配发和归还:a. 矿灯由矿山管理部门根据工作人员的需要进行配发。
b. 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数量和品种领取矿灯,不得超量领取或私自更换。
c. 不得将矿灯借给他人使用,避免损坏或遗失。
2. 矿灯的使用:a. 工作人员在进入矿井作业区域前必须佩戴好矿灯。
b. 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矿灯的亮度和电量情况。
如发现电量低于20%,应当及时更换电池或充电。
c. 不得随意拆卸矿灯或对其进行损坏,如发现矿灯损坏应及时报修或更换。
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1、非灯房工作人员严禁拆卸、修理矿灯;
2、充电前,要将灯头上的开关关闭;
3、充电方法:将矿灯灯头插在已经接通电源的充电极柱上顺时针方向旋转180度,当电流表有指示,表示充电开头;当充电完成,电流表指针自动归零。
4、使用时将矿灯逆时针旋转180度取下即可使用;
5、当矿灯照明放电电压降至2.75v时,会自动闪耀告警,此时要尽快充电;
6、矿灯每次使用后,要准时送回充电,否则简单造成电池损坏;
7、矿灯发生故障后,要准时修理,避开电池组过放电引起电池组的永久损坏;
8、灯面罩上的灰尘污垢,要用清水清洗或用卫生纸巾和毛巾擦洗,不得使用尖锐的硬物清理或用有腐蚀性溶液擦洗,以免划伤和损坏灯面罩;
9、严禁用力摔打和撞击电池盒,严禁焚烧;
10、矿灯一次充电后,可放置5个月,放置前充电要充至3.8V-4V。
5个月后若仍需放置需要再次充电;
11、储存要求:矿灯充电后放置在5-40度的干燥、清洁、通风的仓库内。
- 1 -。
2023年矿灯使用管理制度
2023年矿灯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矿灯的使用,保障矿工的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矿灯的分类1. 根据功能不同,矿灯分为常规照明矿灯和防爆矿灯两类。
2. 常规照明矿灯主要用于矿井巷道、井下车间、矿工宿舍等场所的照明。
3. 防爆矿灯主要用于易燃易爆环境中的照明,如煤矿井下、油田钻井平台等。
第三章矿灯的选购和管理1. 矿灯应当具备防水、防爆、耐高温、防尘等特性,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矿灯的选购应当从正规渠道购买,并保留购买凭证。
3. 矿灯的管理应当建立档案,包括矿灯的型号、使用年限、维修记录等。
4. 对于供应商提供的矿灯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供应商反映,要求退换货或维修。
第四章矿灯的使用规范1. 矿灯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不得擅自拆卸、改装。
2. 矿灯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检查电池电量,及时更换电池以保证使用时间。
3. 矿灯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保持干燥清洁,避免使用在腐蚀性气体、液体环境中。
4. 矿灯不得任意放置和乱扔,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放回指定位置。
第五章矿灯的维护和保养1. 定期检查矿灯的电池和灯泡,发现损坏或失效的应当及时更换。
2. 定期清洁矿灯的灯罩、开关等部件,避免因灰尘等原因影响使用效果。
3. 在停用期间,应当将矿灯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地方,避免长期存放在高温、潮湿环境中。
第六章矿灯的安全使用1. 在使用矿灯时,应当正确佩戴,并确保头带牢固。
2. 矿灯应当保持正常亮度,如发现亮度下降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修或更换。
3. 当矿灯发生漏电、发热等情况时,应当停止使用,并进行专业维修或报废。
第七章处罚和责任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对于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事故和损失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3.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对本管理制度的执行负有监督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
第八章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体矿工。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执行,并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矿灯房管理制度优秀7篇
矿灯房管理制度优秀7篇矿灯管理制度篇1一、下井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带着灯牌,到充灯房窗口领交矿灯,而且要求专人专灯,灯牌对号。
二、灯时认真检查矿灯是否符合矿灯的完好标准要求,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足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太圈松动玻璃碎裂电池盒有裂缝等情况,可要求灯房修理和更换,否则责任自负。
三、领去的。
矿灯要爱惜,不准敲打乱摔拆开,一经灯房有关人员发现,检查有损坏现象者要照价赔偿。
四、出井后,必需立刻将灯交回灯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当班不交者,又没有正当理由,必予以严厉处理。
五、交回矿灯要完好无损,使用中如发现故障,交灯时应自动向灯房说明,以便即时检修。
六、交灯后要检查灯牌是否给错,并及时矫正,否则用灯人员负责,灯牌丢失应及时增补,否则不给发灯。
煤矿管理制度篇2(一)为加强煤矿关键场合的管理,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订立本制度。
(二)关键场合入口处必需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外来人员必需持有关工作证明,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登记后进入机房、硐室。
(三)关键场合内必需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关键场合的入口处和关键场合内必需在明显地方悬挂“高压不安全”字样警示牌。
(四)关键场合值班人员应熟识本场合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分布图,熟知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掌握操作方法,能独立工作。
假如发生事故必需妥当保护现场,如实汇报情况,及时联系处理。
(五)关键场合值班人员严格现场交接班,值班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六)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
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需关门加锁,有特地人员巡回检查。
(七)煤矿的配电房、通风机房必需有专人24小时值班管理,值班人员必需经过相关资质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关键场合内的设备必需分别编号,标明用途,有停送电标志。
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矿灯是矿工在地下矿井中常常使用的一种工具,可以供给照明、通讯等功能。
但是矿灯的使用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需要订立一系列管理规定来确保矿工使用矿灯的安全。
下面,我们就来认真介绍一下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一、矿灯购置1. 购买矿灯应选择质量牢靠、安全性高的产品,并遵奉国家标准与企业标准进行采购。
2. 确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避开购买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产品使用寿命和性能符合要求。
3. 取得矿灯合格证明和安全检验报告,负责人应在矿灯安全生产考核中对矿灯的质量、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矿灯使用1. 矿工必需佩戴矿灯,矿灯光线不能管束或束缚必要的工作动作。
2. 保养矿灯,避开污损、磕碰、摔落等情况,另外,定期充电,保持电池外壳清洁,避开充电器过度充电。
3. 工作时请不要将手指、头发等物体缠绕到矿灯上,避开矿灯的正常使用,假如矿灯显现问题,立刻停止使用。
4. 不在无照明设备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照明设备下使用矿灯。
5. 矿灯不可在易燃易爆、高温或有毒气体环境下使用。
若必需使用时,在对环境进行严格要求后,方可使用。
三、矿灯充电1. 矿灯在充电前,检查电池是否正常,充电室应当干燥、通风、出口无拦阻。
2. 矿灯在充电时应当随时监督,一旦发觉异常情况应立刻停止充电并检查故障原因。
3. 使用原装充电器,以免因急速充电器损坏矿灯电池。
4. 矿灯充电时间一般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勿过久充电,以免损坏电池。
5. 碰到电池老化、掉电严重,影响使用安全时,应适时更换电池。
四、矿灯存储1. 不使用矿灯时,应将其放在规定的场所存储,并确保存储位置通风、干燥。
2. 避开阳光、雨雪等水分直接照射到矿灯上,反之也不要将矿灯放置在靠近热源的地方。
3. 定期检查矿灯的电池质量,在必要的时候更换矿灯。
五、矿灯维护和修理1. 矿灯损坏或显现问题时,应适时将其送交专业的检修或维护和修理部门维护和修理或检查。
2. 未经专业人员检修或私自修理矿灯,后果自负。
某煤矿矿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某煤矿矿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矿灯是矿工地井下工作的眼睛,各区队要教育职工爱护矿灯。
2、职工领出矿灯后,要随身携带、不准随便放置,不准用灯线提灯,不准敲打和碰撞,不准拆卸零件和打开灯头。
3、严禁将矿灯私自拿出矿外、送人、听收音机和室内照明等非生产使用。
严禁用矿灯放炮。
4、私自将矿灯送人和无故丢失、无故损坏者照价赔偿。
因公或事故损坏者,经安检部门和队证明方可酌情处理。
5、私自开启灯锁、闭锁螺丝和灯头,造成矿灯损坏者,按损坏程度赔偿。
6、升井后,应立即将矿灯交充电房。
超过两小时不交者,灯房人员有权查问,超过六小时者,要向矿调度室汇报,长期不交造成矿灯损坏、不能继续充电者,照价赔偿。
某煤矿矿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1. 为了确保煤矿矿灯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发生,提高矿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环境的安全性,我矿制定了煤矿矿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以规范和管理煤矿矿灯的使用。
2. 煤矿矿灯的选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在矿井内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使用煤矿矿灯。
3. 煤矿矿灯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持有有效的矿灯使用证。
未取得矿灯使用证的人员不得操作煤矿矿灯。
4. 使用煤矿矿灯的矿工必须熟悉矿灯的结构和性能,了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将其掌握好,做到熟练、稳定、安全地操作。
5. 煤矿矿灯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并确认矿灯的完好无损。
6. 在使用煤矿矿灯的过程中,遇到任何异常情况,如矿灯亮度降低、无法开启或关闭、电池电量不足等,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设备维修部门。
7. 煤矿矿灯的充电工作必须在指定的充电场所进行,使用专用充电设备,严禁使用非标准设备进行充电。
矿灯电量低于一定程度时,必须及时进行充电,并严格按照充电时间和标准进行操作。
8. 煤矿矿灯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水、油、泥浆等杂质进入矿灯内部。
矿灯管理规定
矿灯管理规定为加强矿灯管理,保障矿灯正常使用,避免和减少损坏,延长矿灯使用寿命,确保井下安全和生产需要,特作如下规定:1、矿灯配发。
凡需配发矿灯者,必须由安检科出据入井证,机电科办理灯牌;领用矿灯凭矿灯牌对号领用,无矿灯牌,灯房一律不准发灯;做到专人专灯,不得私自转借、买卖和互相换用矿灯、灯牌,一经发现扣发灯牌,给予记“三违”一次,报安检科参加学习班,并给予罚款100元。
2、使用管理。
矿灯使用后,应及时将矿灯交回灯房(连续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延长使用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间120分钟,否则,每延长1分钟对该矿灯使用者罚款1元;用后2 4小时不交者,每延长一天罚款60元,累计执行;三天不交者按丢失矿灯或偷盗矿灯处理;罚款由机电科出据,报主管矿领导审批后交财务科,在工资中扣除;财务建立矿灯罚款专门帐户,并列入专用资金,用于矿灯维护和奖励管理人员。
3、矿灯、灯牌丢失处理。
矿灯或灯牌丢失,应及时向灯房挂失,确认丢失者,由灯房出据证明,由机电科领导签字后,矿灯使用者到财务科交款(矿灯150元、自救器200元、灯牌30元),交款后持财务收据到机电科,由机电科重新配发矿灯及灯牌。
4、爱护矿灯。
管好用好矿灯是每个职工的职责,严禁乱拆、摔、拖地等;无故造成矿灯部件损坏者,按价赔偿,灯头50元,灯线10元,电池100元;月底由机电科将上述收据交财务科对帐,财务科根据收据数额提取50%支付给机电科,作为维修所需工具开支和奖励资金。
5、职工不得将矿灯私自带出工业广场,一经发现罚款50元,并对揭发人给予50%的奖励。
6、外来参观、学习人员用灯,由调度室出据,方可领用矿灯,用后统一交回。
7、因“三违”被扣发的矿灯牌,自扣发当日起,三天内没有到安检科参加学习班的,吊销该矿灯灯牌和矿灯的使用权,按新配矿灯规定另行配发。
8、灯房工作人员要精心维护,认真管理,服务好一线,使矿灯完好率在95%以上,防爆率在100%。
9、实行矿灯使用押金制度,凡入矿的新工人,一律到财务科交矿灯押金300元,机电科凭收据配牌;因工作调动升井或离矿的,由机电科签字到财务科领取退还押金。
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模板
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矿灯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全部员工,在使用矿灯过程中必需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矿灯的分类和选择第三条矿灯分类依据使用方式和特点,矿灯分为手持式矿灯和头戴式矿灯两种。
第四条矿灯的选择原则1.依据不同作业环境的亮度要求,选择相应亮度的矿灯。
2.依据作业环境的特殊要求,选择防爆性能符合要求的矿灯。
3.依据作业时间的长短,选择相应电池容量的矿灯。
第五条矿灯的维护和保养1.矿灯的维护和保养由特地负责人负责。
2.定期检查矿灯的电池、充电器和灯罩等部件是否正常工作,确保其安全使用。
第三章矿灯的使用第六条使用前的准备1.使用矿灯前,必需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矿灯能正常使用。
2.矿灯的电池必需充分电,确保矿灯能连续稳定工作。
第七条矿灯的佩戴和使用方法1.手持式矿灯:将矿灯通过手柄装置固定在手中,确保握持坚固。
2.头戴式矿灯:将矿灯通过头带系紧在头部,确保灯具不会松动。
3.使用时,注意调整矿灯的角度,确保照明方向符合作业需要。
4.矿灯的开关要使用者便利和急停装置。
第八条矿灯的使用注意事项1.在使用过程中,禁止拆解、改装或修改矿灯的任何零部件。
2.在作业过程中,禁止用矿灯敲打硬物,避开损坏矿灯。
3.使用过程中,发现矿灯显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刻停止使用,并上报相关负责人处理。
第九条矿灯的维护和修理和更换1.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矿灯的维护和修理和更换,必需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2.维护和修理和更换矿灯时,必需依照相关流程进行,不得随便更换零部件。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条安全教育和培训1.企业必需定期开展矿灯使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正确使用矿灯的知识和技能。
2.新员工必需进行矿灯使用的系统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应急措施和演练1.企业必需订立矿灯使用的应急措施和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活动。
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一、引言矿井作为生产安全事故较多的行业,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矿灯作为井下人员进行照明的主要工具,在矿井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矿灯安全使用和管理,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矿井工作的人员、管理人员和矿灯的负责人员。
三、矿灯的分类根据设计和使用功能,矿灯可以分为普通矿灯、LED矿灯、氘气矿灯等。
四、矿灯的选择1.选择矿灯应根据矿井照明的具体要求,根据井下环境、作业人员等条件综合评估;2.选择LED矿灯时,应选择质量可靠、灯光亮度强、电池续航能力高的产品;3.选择氘气矿灯时,应选择质量可靠、结构牢固可靠、使用寿命长的产品。
五、矿灯的使用1.井下使用矿灯时,应认真检查设备的真正状态,确保正常工作;2.矿灯的使用应在“证明有效”状态下进行。
必须经过人员手工检查电池状态。
当电池数值或预警声音显示矿灯电量不足时,应及时更换或充电电池;3.在井下作业时,应根据要求采用合适的夹具或挂绳固定,在运动和作业过程中不能把自己的矿灯挂在其他设备上;4.矿灯不能随意打开、关闭灯光。
六、矿灯的储存1.矿灯需存放在防潮、防尘、遮光的仓库内;2.矿灯使用后,应及时清洗和保养,避免油污、污物和灰尘影响使用;3.矿灯长期停用时,应取出电池储物并单独存放;4.矿灯需要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存放;七、矿灯的维护1.按照产品说明书操作,保证矿灯的正确使用;2.维护矿灯仓库的清洁、通风条件,保证矿灯的保存和运输;3.定期进行矿灯的维护保养,清理污垢、维护部件;4.发现矿灯故障时,应及时处理或更换;5.矿灯维护依据不使用、使用次数、使用频率、保养状况、维修状况等原则制定维护计划。
八、矿灯的安全1.严格执行矿灯止动命令,避免井下贮存矿灯造成的火灾和爆炸;2.严格执行矿灯使用操作程序,防止矿灯电池爆炸、矿灯热量过大因而引起其他井下器材的损坏;3.当出现矿灯过热、电池短路、电源过载等情况时应及时停止使用并通报相关人员。
矿灯管理制度(精选6篇)
矿灯管理制度(精选6篇)矿灯管理制度第1篇1.一般规定:(1)本规定适用于KS-8型酸性矿灯维护修理。
(2)掌握矿灯的结构、性能、充电方法、矿灯维护及故障处理,处理充电架的一般故障。
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
(3)要严格执行矿灯考勤记录、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
2.班前准备:(1)灯房内保持空气流畅,新鲜,温度适宜。
(2)矿灯工必须穿耐酸服,发灯前检查各自分管的矿灯和发出的矿灯是否完好,必须符合标准化要求。
(3)具备必要的仪表与工具,如电压表、电流表、量杯、比重计、温度计、注液器和各种专用搬手等,以供检查、测量和维修之用。
(4)灯房中至少有10%的备用灯,以替换红灯、漏液和损坏的矿灯以及接班和倒班使用。
3.初充电(1)未经使用的新矿灯及大修后的矿灯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时间较长的初次充电,采用恒流(亦称定电流)并联充电法,用1安培电流充电73小时。
(2)将电池倾斜45°,用注液器分别向每个单格电池内注入120毫升,比重为1.260(30℃)硫酸溶液。
(3)将注满硫酸溶液的电池静放3个小时,然后直立补充硫酸溶液至注液孔相平。
(4)矿灯依次上架接通电流充电,每个电流指示表针有指示,调整整流器电压后使电流在1安培的位置上。
(5)每隔1小时检查调整一次电压,使充电电流保持1安培,连续充电73小时。
(6)充电48小时后,将所有电池补充一次蒸馏水,继续恒流充电至73小时,再补充一次蒸馏水,再充2小时,然后检查和调整比重,其比重应为1.280±0.010,若不符合要求则进行调整,符合要求为止,调整比重后则补充2小时。
(7)初充电完毕后静放2小时,再进行放电试验,测定点灯时间,点灯时间达11个小时,再进行日常充电12个小时,即可正常使用。
(8)初充电时,电流如果不是保持1安培,则延长和缩短充电时间,使电池充满73小时。
4.日常充电(1)日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法,充电电压为5.0±0.1伏特。
矿山照明管理制度(5篇)
矿山照明管理制度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要求,为了保证井下作业场所和火药库照明安全,防止电气危害,制定本制度。
一、井下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2、采掘作业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3、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变压器的380V/22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应与动力线路共用,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人低压出线侧的断路器之前引出。
4、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越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二、爆破器材库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面爆破器材库硐室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以下规定:贮存爆破器材库房的用电负荷按二级负荷供电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
①从库区变电站到各库房的低压线路,宜采用铜芯铠装电缆埋进敷设。
当全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砼杆和铁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埋地长度(m)应不小于两倍的电缆埋入处的土壤电阻率(Ωm)的平方根,但不应小于15m。
室外架空线路不应跨越危险库房。
在电缆入户端应将其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
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②库房内不应安装灯具,宜自然采光或在库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m;③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配电箱中;④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应使用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应急灯,不应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2、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①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有采用铜芯铠装电缆。
②井下库区的电压宜为36v;③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避槽,不应安装灯具;④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硐室内;⑤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库区,应使用防爆型移动灯具和防爆手电筒;其他井下库区使用蓄电池灯、防爆手电筒或汽油安全灯作为移动式照明。
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和适用范围1.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矿灯的安全使用,防备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规范企业的生产管理。
2.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从事矿山作业的员工,在进行矿山作业时必需依照本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条定义1.矿灯:指矿山作业中使用的用以照明的设备。
2.矿山作业:指本企业内从事有关开采、运输、装卸等作业的员工。
第二章矿灯的选型和管理第三条矿灯的选型1.本企业应依据作业环境的特点和需求,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防爆性能的矿灯设备。
2.矿灯设备的选型过程中,应兼顾产品的质量、性能、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
3.选型工作应由企业指定的专业人员负责,确保选用的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条矿灯的购置与验收1.矿灯的购置应依照企业采购管理程序进行,由采购部门负责。
2.购置的矿灯设备应进行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同时在设备上标示购买日期和编号。
3.验收过程中应检查设备的外观、标识、防爆性能、光照强度等指标,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矿灯的领用和归还1.矿灯设备应由特地管理部门负责领用和归还,领用时应进行登记记录,包含领用人员、日期、数量等信息。
2.领用人员应严格依照规定的操作流程使用矿灯,不得私自更改设备的结构和性能。
3.归还时应进行设备的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并登记归还时间。
第三章矿灯的使用和维护第六条矿灯的使用1.矿灯设备应由矿山作业人员佩戴,确保作业人员在黑暗环境下能正常照明并辨认工作区域。
2.矿灯的使用时长不得超产出品规定的工作时间,已超时的矿灯应及时更换电池或充电。
3.禁止将矿灯设备用于非工作场合或私自携带离开工作地方。
第七条矿灯的维护1.矿灯设备在使用前应检查电池电量,确保充分的工作时间。
2.使用中如发现矿灯设备显现异常,应立刻停止使用并上报维护和修理部门进行维护和修理。
3.定期对矿灯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清洁设备、更换电池,并对矿灯进行防爆性能检测。
第八条火灾风险的防控措施1.在潮湿、易燃易爆气体环境下作业时,应停止使用矿灯设备,并采取其他可靠的照明措施。
矿灯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如何杜绝矿灯失爆
充足电后在灯房做点灯时间检查。
3、正常使用方法
(1)本产品使用按钮式电源开关,共有四个控制位置,每按一次开关,
矿灯的工作状态在这四个位置中依次切换。按动按钮开关可分别实现开启
或关闭主、辅光源。
关
主灯开 关 辅灯开
(2)使用矿灯主光源可点灯11小时以上;若超出预定工作时间,请及时 切换到辅助光源,以维持更长的照明时间。
锰酸锂
ABS 钢化玻璃
ABS
生产厂家 石家庄宇飞电子有限公司 石家庄宇飞电子有限公司
太原市格利电器厂 锦益电缆(南能)有限公司
武汉力兴(火炬)电源 有限公司
北京天锐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乐清繁丰矿配制有限公司 乐清繁丰矿配制有限公司 乐清繁丰矿配制有限公司 河南济源飞达电器厂
受控类别 D B B B
C
103×42×127mm
9 质量
0.63kg
四、安标受控零部件
序号
主要零件名称
规格型号
1
LED光源组
KDAL-8.6JG
2
矿灯保护器
BK2.5L(A) BK3L(A)
3
电缆
IMP5S(3.7V/5Ah)
4
锰酸锂离子蓄电池
PL175667/5Ah
5
灯头壳
/
6
灯面玻璃
∮57×5mm
7
蓄电池槽
/
材质 / / /
中灯头内充电管理电路会自动控制充电电流为800mA左右,并有红色充电
指示灯显示;当矿灯充足电时,灯头内充电管理电路会自动停止充电,并
有绿色充电 完毕指示灯显示。正常充电时间需8~10h。
2、预循环充电
本产品使用锂离子电池,出厂前电池已充好电。但为了确保使用,在
矿灯管理制度_矿灯管理制度规定
矿灯管理制度_矿灯管理制度规定矿灯管理制度篇1为加强矿灯管理,提高矿灯使用率,确保井下职工安全生产,特制定矿灯管理制度,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灯管理规定1.所有下井人员换好衣服后,到灯房领灯窗口凭灯牌领取矿灯。
2.无灯人员持矿调度或机电科证明到窗口领取矿灯。
3.矿灯上架充电时应保持矿灯清洁并注意指针的状况,表针起稳正常后方可离开,如表针指示不正常(如表针不动或打表),应及时交给值班员处理。
4.如发现自己使用的矿灯出现红灯或其它故障,及时交给值班人员处理,并向灯房负责人汇报。
5.矿灯取不下来,不得硬拽,应及时向值班员询问,否则拉坏灯头或充电开关,给予30-50元罚款。
6.矿灯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拆卸,如发现随意拆卸,扣发矿类并严肃处理。
7.严禁在灯房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晚爆物品进入灯房,严禁携带油脂(如汽油、煤油、柴油、机油、润滑脂)等进入灯房,在走廊内撒落油脂、油漆、水泥、纸悄等物应及时清理干净,否则给予责任人5-20元罚款。
8.丢失灯牌,须持单位证明到矿灯房办理补办手续。
9.工作变动或调离原单位应先到灯房办理退灯手续,否则工资部门不予办理其它手续。
二、充电室值班员职责1.热爱本职工作,每班对所有矿灯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2.认真填写各种记录。
3.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如交接不清出现问题,由当事人负责。
4.班中进行卫生清扫工作。
5.值班人员接班两小时后,应将未交灯人员名单汇总报调度室。
三、奖罚制度1.丢失矿灯每盏赔偿70元;2.损坏矿灯造成报废赔偿70元。
3.损坏灯线赔偿15元;4.损坏灯头赔偿15元;5.私自拆卸矿灯,赔偿15元;6.私自打开灯头闭锁或换灯泡后,不让值班人员上锁造成失爆,危及矿井安全罚款200元;7.拿矿灯私做他用罚款50元。
8.上井不交灯,每过一天罚款10元。
9.无理取闹,不听劝阻罚款50元,交保卫部门教育处理。
10.漏充电一次给批评,再次发现罚款10元。
11.偷盗矿灯罚款100元,对揭发、抓获偷矿灯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矿灯使用管理规定
矿灯使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矿灯的使用管理,提高矿灯的完好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职责界定(一)技术服务项目部通防工区1.负责矿灯房的日常管理,卫生清扫工作。
2.负责新灯的发放,矿灯的检查、维修、保养工作。
3.负责矿灯编号,建立矿灯使用管理台帐。
4.负责矿灯更新计划、领用以及报废的管理工作。
(二)技术服务项目部通防科1.负责管理矿灯人员的监管以及日常的管理。
2.保管各种合格证件(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三)综合项目部机运组1.负责矿灯完好的检查以及业务指导工作,负责矿灯完好率的统计。
2.负责监督矿灯的维修、保养,对矿灯修理质量严格进行考核。
(四)使用单位(包括井上下所有使用矿灯的单位)1.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有专人、专灯、专架,严禁借给他人使用。
2.凡在井下工作的人员及经常下井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都配发专用矿灯,并固定充电架;临时下井工作和外来人员由矿调度室出据证明,交矿灯房领取机动矿灯。
3.严禁发放的矿灯作其它用途。
二、相关规定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71条、第472条执行。
1.技术服务项目部通防工区要指定一名工长分管矿灯的管理,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进行落实;工区管理人员每旬对矿灯房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规定处理完成日期,按时复查验收。
2.综合部机运组指定人员负责矿灯的管理,并每月抽查矿灯完好情况,统计矿灯的完好率。
3.矿井使用的矿灯必须“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齐全,应尽量使用双光源、冷光源矿灯,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矿灯。
4.充电架以及矿灯保持清洁,无脏杂物。
5.台帐、记录齐全,摆放整齐。
6.充电工每天交接班时对充电设备及矿灯进行一次详细的检查,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7.维修工每旬必须对矿灯房内所有充电设备及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好原始记录。
矿灯和充电设备严格按说明书规定实行定期检修。
矿灯使用管理规定
矿灯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及相关领域的照明设备使用,确保生产安全和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矿山及相关领域的照明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
第三条矿灯是指在矿山及相关领域中使用的照明设备,包括携带式矿灯和固定式矿灯。
第四条所有从事矿山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矿灯使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并通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矿灯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并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矿灯使用管理应以安全为第一要务,确保矿灯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七条技术人员应负责矿灯的选型、安装、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矿灯的质量和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第八条所有矿灯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矿灯,并及时报告矿灯异常情况。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擅自改装、拆解或损坏矿灯,如需维修或更换应及时上报维修部门。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矿灯的使用要求第十一条矿灯使用人员应按照操作说明和使用方法正确佩戴和使用矿灯。
第十二条矿灯使用人员应保证矿灯的清洁卫生,并及时更换电池及其它易损件。
第十三条矿灯使用人员应随时检查矿灯的电量,确保其能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到达矿山工作地点后,使用人员应亮起矿灯,并确保其有效照明范围内可见度良好。
第十五条使用人员进入线路施工等高危作业区域时,应按规定佩戴更高亮度的矿灯。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矿灯电量不足或其他异常情况,使用人员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以便及时处理。
第三章矿灯的维护和检修第十七条矿灯的维修和检修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不得擅自操作。
第十八条维修和检修人员应定期对矿灯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维修和检修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工作安全和矿灯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维修和检修人员应及时处理损坏的矿灯,并记录维修过程和结果。
第四章矿灯的使用培训第二十一条对于矿灯的使用人员,应进行相应的使用培训和考核,掌握正确佩戴和使用矿灯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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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矿灯的使用管理,提高矿灯的完好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职责界定
(一)技术服务项目部通防工区
1.负责矿灯房的日常管理,卫生清扫工作。
2.负责新灯的发放,矿灯的检查、维修、保养工作。
3.负责矿灯编号,建立矿灯使用管理台帐。
4.负责矿灯更新计划、领用以及报废的管理工作。
(二)技术服务项目部通防科
1.负责管理矿灯人员的监管以及日常的管理。
2.保管各种合格证件(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三)综合项目部机运组
1.负责矿灯完好的检查以及业务指导工作,负责矿灯完好率的统计。
2.负责监督矿灯的维修、保养,对矿灯修理质量严格进行考核。
(四)使用单位(包括井上下所有使用矿灯的单位)
1.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有专人、专灯、专架,严禁借给他人使用。
2.凡在井下工作的人员及经常下井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都配发专用矿灯,并固定充电架;临时下井工作和外来人员由矿调度室出据证明,交矿灯房领取机动矿灯。
3.严禁发放的矿灯作其它用途。
二、相关规定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71条、第472条执行。
1.技术服务项目部通防工区要指定一名工长分管矿灯的管理,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进行落实;工区管理人员每旬对矿灯房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规定处理完成日期,按时复查验收。
2.综合部机运组指定人员负责矿灯的管理,并每月抽查矿灯完好情况,统计矿灯的完好率。
3.矿井使用的矿灯必须“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齐全,应尽量使用双光源、冷光源矿灯,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矿灯。
4.充电架以及矿灯保持清洁,无脏杂物。
5.台帐、记录齐全,摆放整齐。
6.充电工每天交接班时对充电设备及矿灯进行一次详细的检查,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7.维修工每旬必须对矿灯房内所有充电设备及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好原始记录。
矿灯和充电设备严格按说明书规定实行定期检修。
8.对超期使用的矿灯,充电工要作好原始记录,及时更换。
发出去的矿灯保证连续使用11小时。
9.矿灯房值班人员对待修矿灯作好记录,并及时检修处理,对交回的矿灯必须认真检查,发现损坏的矿灯应查明原因,是人为因素按规定赔偿。
10.每月底矿灯房值班人员对矿灯使用情况、材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并将原始记录交通防工区存档。
三、考核及矿灯损坏赔偿
1.工区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工区区长、分管人员罚款50元。
2.充电架以及矿灯卫生差,对责任人、分管人员罚款10元/次。
3.台账、记录不健全,对工区队长、分管人员罚款50元;台账、记录不规范或漏填、缺失对责任人、分管人员罚款10元/次。
4.丢失矿灯每盏按照矿灯原价赔偿,并立即到矿灯房办理申补手续,丢失矿灯不报者罚款10元/天。
5.井下私自打开灯头造成失爆,危及矿井安全的罚款10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50元。
6.维修人员维修后未闭锁的罚款50元/盏,联责区长、分管人员20元/盏。
7.拿矿灯私做他用罚款50元/盏,联责单位负责人10元/盏。
8.偷盗矿灯者交公安科处理。
9.矿灯交回后,由于管理不善丢失矿灯,矿灯房值班人员按原价赔偿。
10.对无故损坏矿灯者要追究责任,由矿灯维修人员根据损坏程度提出赔偿金额,经通防科核实并出据罚款,方可更换矿灯。
因工损坏矿灯需更换矿灯者,必须填写换灯记录并注明损坏原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
综合项目部机运组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煤矿安全规程》第471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2.矿灯集中统一管理。
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3.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有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
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4.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的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矿灯房。
5.在每次换班2h内,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6.矿灯应当使用免维护电池,并具有过流和短路保护功能,采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灯还应当具有防过充电、过放电功能。
7.加装其他功能的矿灯,必须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472条
矿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2.取暖用蒸汽或者热水管式设备,禁止采用明火取暖。
3.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
4.有与矿灯匹配的充电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