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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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矿灯管理制度(材料管理)

第一节矿灯的领用

第一条新矿灯出库领取,由机电一队开具领料单,经机电科审批登记后领取。

第二条新矿灯领出后,由机电一队负责编号、充电和发放。

第三条新矿灯编号后,应逐一登记灯号、初充电时间、矿灯去向、用灯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并报机电科备案。

第二节旧矿灯的报废

第一条旧矿灯需要报废的,由机电一队提出申请,机电科组织鉴定,经矿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

第二条矿灯不到使用期限报废的,对机电一队罚款50元/盏;使用期限超过19个月的,每盏奖励机电一队50元。

第三条机电科每季度对矿灯数量进行一次检查。根据领用数量、报废数量,查清在用矿灯数量。因管理不严,造成矿灯丢失的,对机电一队按矿灯原值进行罚款。

第三节在用矿灯的管理

第一条在用矿灯由机电一队矿灯房集中统一管理。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管理。

第二条对充电工要划分责任区,实行“五包”,即:包矿灯

完好、包矿灯维修、包矿灯架卫生、包收发、包矿灯架上矿灯摆放整齐。

第三条矿灯领用办法:按固定的充电架及编号进行自取,自放。

第四条用灯人要爱护矿灯,严禁摔打和私自拆卸矿灯及人员定位识别卡,否则按“三违”处理。

第五条充电工应经常检查矿灯完好情况,发现因使用不善造成灯头或灯线局部损坏或不完好的,对使用人罚款50元;电池盒破裂的,对使用人罚款100元(由灯房将开具罚款单,报机电副矿长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用灯人领用矿灯时,应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发现不完好或红灯的,应及时交充电工处理或更换。

第七条用灯人在矿灯规定的使用时间(12h)内出现红灯或灭灯时,上井后要及时通知充电工进行修理。连续2天出现红灯得不到处理时,应向机电科或安检科汇报。

第八条矿灯丢失的,责任人按领用新灯程序补交费用(按矿灯原值处罚),按程序领用矿灯。

第九条取灯钥匙丢失需补办钥匙时,由灯房负责人出具证明到机电一队开具补办钥匙费20元的通知单后,可补发新钥匙。

第十条用灯人上井后应及时交灯。充电工接班后2小时内应统计上班没有交回矿灯人数及人员,由带班组长统一汇报到队部联系催交,并将名单报调度室,调度室应根据名单逐一落实。

经核实后,对私自不交者,按每盏每天50元进行罚款。超过5天拒不交还的按矿灯丢失论处,同时按入井考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充电工不登记、不汇报未交灯人员,发现一次对充电工罚款100元。

第十条灯房管理人员必须对灯线上的人员定位识别卡进行检查,发现丢失或破损必须及时向队部和机电科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盏。

第四节责任追究

第一条充电房内清洁卫生,窗明几净,无杂物、无油垢、无灰尘、无积水。充电架布置整齐、安装牢固、布线整齐。工具、材料、配件存放整齐,帐物对照。

第二条矿灯、充电架必须有编号,充电架有设备管理责任牌和完好标志牌(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完好状况、主要技术参数、包机人等)。矿灯完好率应在95%以上,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常用矿灯人数10%。

第三条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的,按失爆处理,落实到责任人,并按规定联责班长、分管队长、队长。

第四条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置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按失爆处理,落实到责任人,并按规定联责班长、分管队长、队长。

第五条矿灯红灯的,罚款50元/盏。

第六条灯架及矿灯应保持干净。有灰尘一处罚款10元,灯房内卫生不好,一处罚款20元。

第七条充电架充电仪表指示不准确,未及时维修的,罚款50元/块。

第八条灯房内应配备以下记录本:

矿灯考勤本、交接班记录本、维修记录本和红灯记录本、矿灯领用报废记录本、材料配件消耗记录本、补灯退灯记录本等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否则,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矿灯考勤接班后2小时填写,矿灯无考勤的,罚款50元/次;考勤不认真的,罚款20元/次。

(二)交接班记录应填写当班发灯数、灯架留存灯数、总灯数,接班时应填写清楚,未填写或灯数错误的,罚款50元/次。

(三)记录与实际不符的,罚款20元/处。

(四)记录本缺页、撕页、漏填的,罚款50元/页(处);在记录本上乱写乱画的,罚款10元/处;缺少记录本的,罚款100元/本。

(五)矿灯配件消耗无记录的,罚款50元/次。

第九条机电科每月检查两次,根据两次检查情况,得出当月检查结果。要求矿灯完好率达95%,每降1%罚款20元;矿灯架完好率达100%,每降1%罚款10元;矿灯红灯率:综采、采煤队不高于1%,其它单位不高于0.5%,每高0.1%罚款100

元,并对队长、书记各罚款50元,分管队长、灯房班长各罚100元。

第十条矿灯房标准化达甲级,每降一个等级罚款200元,不上级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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