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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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24年)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24年)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4年3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公布2018年3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修订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在供公众出行且已纳入市政设施管理的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的道路停车位、停车管理设备及停车收费、标志、标线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与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和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范,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二)负责道路停车设施和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缴费系统(以下简称缴费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三)对道路停车位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四)依法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五)受委托实施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和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六)协助开展道路停车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七)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享道路停车信息;(八)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8.28•【字号】深价[2002]3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2002年8月28日深价[2002]32号)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整顿停车场价格秩序,保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通告。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商业场所(含室内专业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价格。

(二)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配套停车场和工业厂房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统一基准价。

经营者可根据停车场设施等级、地理位置和供求关系等因素,在不高于基准价的前提下制定具体价格。

(三)机场、车站、码头、口岸和旅游景点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和扣车场(指因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扣或拯救的车辆停放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场成本和市场情况适时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四)机关事业单位(含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医院、公办和私立学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及新闻单位等场所,下同)配套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并实行政府定价。

(五)对商业场所、住宅小区或机关事业单位等混为一体的建筑物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一)统一多层与高层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附表确定的基准价执行。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表1:
住宅类停车场(含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场所共用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单位:元/辆)
说明:
1、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2、室内停车场指永久性的混砖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停车场。

用铁皮等搭建的简易室内停车场,其按月停放收费标准可以在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0%。

表2:
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收费标准(单位:元/辆)
说明:
1、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包括:(1)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2)工业区、物园区配套停车场;(3)临时类停车场。

2、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3、上述停车场对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车辆可实行按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4、医院配套的停车场对载送病人前来看病的车辆,凭门诊或住院等有关凭证(门诊收据或病历、住院押金收据等)实行以下标准:露天:小车5元/天,大车10元/天;室内:小车10元/天,大车:20元/天。

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只能收取一次费用。

5、公园等配套停车场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实行计时收费的,可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特区之一,城市发展迅速,车辆数量也不断增加。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停车场的需求也日益突出。

为了合理管理和利用有限的停车资源,深圳市制定了相应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一、停车场分类及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的性质和规模,深圳市将停车场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分别为A等级停车场、B等级停车场和C等级停车场。

不同等级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1. A等级停车场A等级停车场位于深圳市中心地区和商业繁华区,通常提供高品质的停车服务和便利设施。

收费标准如下:- 小型车:每小时15元;- 中型车:每小时20元;- 大型车:每小时25元。

2. B等级停车场B等级停车场一般位于城市的交通要道和商业区域,提供较为基本的停车服务。

收费标准如下:- 小型车:每小时10元;- 中型车:每小时15元;- 大型车:每小时20元。

3. C等级停车场C等级停车场多位于住宅区和一些人口不是很密集的区域。

它们的停车服务相对简单,价格也较为低廉。

收费标准如下:- 小型车:每小时5元;- 中型车:每小时8元;- 大型车:每小时10元。

注意: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收费以停车场公示的价格为准。

二、特殊停车场收费标准除了一般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外,深圳市还制定了一些特殊类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1. 机场停车场深圳宝安国际机场的停车场按不同的停放时间段进行计费。

收费标准如下:- 小型车:30分钟内免费,30分钟-1小时10元,超过1小时按每小时5元计费;- 中型车和大型车:30分钟内免费,30分钟-1小时15元,超过1小时按每小时10元计费。

2. 地铁沿线停车场深圳地铁沿线的停车场同样有着特殊的收费标准,以鼓励市民选择地铁出行。

收费标准如下:- 小型车:2小时内免费,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5元计费;- 中型车和大型车:2小时内免费,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10元计费。

三、收费方式深圳市的停车场多采用自动收费方式,即通过人工或自助缴费机进行收费。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参考Word)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参考Word)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六条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第八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告-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告-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告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告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价规[2008]1号),我市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将于7月1日起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为配合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出台,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各位车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就规范和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通告如下:一、此次调整明码标价工作的范围:因政策调整,停车场经营单位须改变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及免收费停放时间的停车场均属于此次调整范围。

具体如下:(一)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

(二)住宅与非住宅共用且交警部门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为社会公共类的停车场。

(三)原未设定免收费时间的停车场。

二、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将制作的标价牌样式在标示前报辖区物价分局物价检查所监制。

三、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申请明码标价监制,应提交书面申请,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联系电话、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样板一式两份(A4纸制作,彩色打印)。

四、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监制申请,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5日内更换、设置新的明码标价牌。

五、请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做好明码标价牌的监制、调整和更换工作。

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表

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表

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表表1:住宅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单位:元/辆)说明:1、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2、室内停车场指永久性的混砖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停车场。

用铁皮等搭建的简易室内停车场,其按月停放收费标准可以在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0%。

3、住宅类停车场临时停车同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可多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但应当遵守每天最高收费限额的规定;临时停车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每24小时按规定最高限额的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的部分按每小时1元的标准计费。

表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收费指导标准(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除外)(单位:元/辆)说明:1、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包括:(1)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2)工业区、物园区配套停车场;(3)临时类停车场。

2、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3、上述停车场对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车辆可实行按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4、对跨越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的,计算收费标准时从进入停车场的时间开始,先计满一个计费单位,按停放时段以规定的标准分开计算再加总;但对于非高峰时段进入停车场且停放时间跨越非高峰时段与高峰时段的,不再计算高峰时段“第一小时”收费。

5、医院配套的停车场对载送病人前来看病的车辆,凭门诊或住院等有关凭证(门诊收据或病历、住院押金收据等)实行以下标准:露天:小车5元/天,大车10元/天;室内:小车10元/天,大车:20元/天。

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只能收取一次费用。

6、公园等配套停车场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实行计时收费的,可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价规[2008]1号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7]290号,以下简称“粤价[2007]290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价管字[2006]4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由停车场经营单位按不超过《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附件2表3”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现行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调整收费标准。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二、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的免收费时间统一规定为15分钟。

上述停车场应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因本次政策调整停车场经营单位须改变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及免收费停放时间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制作的标价牌式样在公示前报辖区物价分局物价检查所监制。

各分局物价检查所应对标价牌内容进行审核,标价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四、各分局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重点应加强对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情况、免收费停放时间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最新深圳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最新深圳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最新深圳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各地关于机动车如何临时停车的规定不一。

目前,《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已公布实施,本文整理了法律条文,为您提供最新深圳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的参考。

各地关于机动车如何临时停车的规定不一。

目前,《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已公布实施,本文整理了法律条文,为您提供最新深圳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的参考。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文章导航】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停车设施规划和设置第三章道路停车收费第四章道路停车设施使用管理第五章服务规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内设置的停车位及停车收费、监控、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以下称道路停车)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称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与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城管、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二)负责道路停车设施维护;(三)对道路停车位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四)依法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五)协助实施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六)受委托实施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七)协助开展道路停车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八)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深圳市停车收费标准

深圳市停车收费标准

深圳市停车收费标准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特区之一,交通发达,车辆数量众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停车难题成为居民和游客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规范停车收费,提高停车管理水平,深圳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停车收费标准。

首先,对于道路停车收费标准,深圳市根据停车场所在地的不同划分了不同的收费区域。

一般而言,市中心地段的收费要高于郊区地段,这也是为了引导车辆尽量停放在地下停车场或者停车楼,减少道路停车造成的交通拥堵。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车辆,如小型车、大型车、摩托车等,也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以确保公平合理。

其次,对于停车场收费标准,深圳市也有相应的规定。

一般来说,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规模、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例如,位于商业中心的停车场收费会相对较高,而位于住宅区的停车场收费则相对较低。

此外,停车场还会根据停车时长进行计费,一般分为按小时计费和按次计费两种方式。

另外,对于停车收费标准的调整,深圳市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随着城市交通发展和停车管理水平的提高,停车收费标准也会相应进行调整,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同时,政府也会加大对停车收费的监管力度,确保停车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总的来说,深圳市的停车收费标准是为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减少道路停车造成的交通拥堵,同时也是为了提高停车管理水平,确保市民和游客的停车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市民和游客也应该遵守相应的停车收费规定,以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停车环境。

综上所述,深圳市停车收费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制度,旨在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减少交通拥堵,提高停车管理水平。

希望市民和游客能够理解和支持相关政策,共同为城市交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驾驶人临时停车时间少于预缴费确定的拟停放时间的,按照第十五条第一款确定的计费标准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临时停车时间少于预缴费确定的拟停放时间一个缴费时间单位及以上的,余额退回驾驶人。

驾驶人超过预缴费确定的拟停放时间的,应当在车辆驶离停车位的次日二十四时前按照第十五条第一款确定的计费标准,缴纳两倍的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第十九条因缴费系统故障造成缴费错误的,由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根据实际停放时间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多收的费用应当退回。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收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一〕在夜间等非交通繁忙时段使用道路停车位的;〔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警车及法律、法规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使用道路停车位的。

路边临时停车位的使用时间、免费停车时段等事项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道路停车设施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驾驶人在道路停车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支付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停车位停放;〔三〕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四〕正确使用收费设备;〔五〕服从道路停车管理执法人员的指挥;〔六〕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车辆的,应当立即驶离。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位,不得在道路停车位内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与道路停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道路停车设施管理,加强维护,保持道路停车设施完好,方便道路停车使用。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道路停车路段配套设置交通监控设施,监控信息应当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

第二十四条设置有道路停车设施的路段,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牌,向社会公示道路停车位的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操作规程及其他规定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效劳标准第二十五条道路停车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装。

深圳市民中心停车场收费标准

深圳市民中心停车场收费标准

深圳市民中心停车场收费标准
深圳市民中心停车场是市民出行、办事的重要场所,为了方便市民停车,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市民中心停车场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以保障停车秩序,让市民有序停车。

首先,对于私家车的收费标准如下,工作日8:00-22:00,首小时5元,之后每半小时2元,封顶费用为30元;22:00-8:00,首小时3元,之后每半小时1元,封顶费用为20元。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统一按照22:00-8:00的收费标准执行。

其次,对于摩托车的收费标准为,工作日8:00-22:00,首小时2元,之后每半小时1元,封顶费用为10元;22:00-8:00,首小时1元,之后每半小时0.5元,封顶费用为5元。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统一按照22:00-8:00的收费标准执行。

另外,对于残疾人车辆和电动车的收费标准为,免费停车。

需要注意的是,停车场内严禁乱停车、占用他人车位,一经发现将会进行警告并罚款处理。

同时,为了保障市民的车辆安全,停车场内安装了监控设备,但市民仍需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要将贵重物品放置在车内。

此外,停车场还提供了VIP月卡服务,市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套餐,享受更加优惠的停车服务。

总之,深圳市民中心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合理,方便市民出行,同时也保障了停车场的正常秩序。

希望市民们在使用停车场的过程中,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让停车更加便捷和安全。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价规〔2008〕1号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7〕290号,以下简称粤价〔2007〕290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价管字〔2006〕4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由停车场经营单位按不超过《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附件2表3”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现行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调整收费标准.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二、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的免收费时间统一规定为15分钟。

上述停车场应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因本次政策调整停车场经营单位须改变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及免收费停放时间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制作的标价牌式样在公示前报辖区物价分局物价检查所监制。

各分局物价检查所应对标价牌内容进行审核,标价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四、各分局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重点应加强对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情况、免收费停放时间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监督检查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五、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2009年10月27日以粤价〔2009〕236号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按照简明清晰、科学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并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七条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19)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19)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停车场的设立第四章停车场的管理第五章道路临时停放第六章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深圳湾停车场收费标准

深圳湾停车场收费标准

深圳湾停车场收费标准
深圳湾停车场是深圳市内一处重要的停车设施,为了更好地规范停车场的收费
标准,提高停车场管理水平,保障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以下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SUV等)停车收费标准: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小时10元,24小时封顶80元。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每小时15元,24小时封顶100元。

2. 大型车辆(客车、面包车等)停车收费标准: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小时20元,24小时封顶150元。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每小时25元,24小时封顶180元。

3. 长期停车优惠:
购买月卡,小型车辆500元/月,大型车辆800元/月。

购买年卡,小型车辆5000元/年,大型车辆8000元/年。

4. 特殊车辆收费标准:
残疾人车辆,凭有效证件免费停车。

公务车辆,凭单位证明每小时5元。

5. 收费说明:
停车场实行先停车后付费的管理制度,车主需在停车后的30分钟内完成缴费。

超过24小时未取车的,按照每天的最高封顶价收费。

为了便于车主了解和遵守停车收费规定,停车场内将设置明显的收费标识,同时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收费公告牌,详细说明各类车辆的收费标准,并在出口处设置收费提示牌,提醒车主及时缴费。

同时,停车场还将配备专业的收费管理人员,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保障车主的停车体验。

希望广大车主能够自觉遵守停车场的收费规定,文明停车,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为城市交通发展做出贡献。

同时,停车场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为广大车主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停车体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04•【字号】深发改[2010]2105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发改〔2010〕210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物价局决定废止的《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等7件规范性文件现由我委决定废止,此次我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15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年十一月四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深价〔2002〕32号)2.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深价管字〔2002〕8号)3.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深价管函〔2002〕100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2002年度)》的通知(深计〔2002〕156号)5.关于发布《深圳市2002年产业导向目录》的通知(深计〔2002〕38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深计〔2002〕474号)7.关于调整肉菜市场价格管理政策的通知(深价管字〔2003〕8号)8.关于公布《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项目目录(2003年度)》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18号)9.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2003〕829号)10.关于发布《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3-2004年)》的通知(深计〔2003〕475号)11.关于规范我市液化石油气销售价外收费的通知(深价管字〔2004〕7号)12.关于开展全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深发改〔2005〕31号)13.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5-2006年)》的通知(深发改〔2005〕202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价管字〔2006〕47号)15.关于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6〕1007号)。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7.18•【字号】深价[2001]48号•【施行日期】200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18日深价〔2001〕48号)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市区专业停车场以及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制定。

二、住宅区(含商住楼)配套停车场以及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与住宅区(含商住楼)共用的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的基础上,按照停车场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和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的停车场以及专门停放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车辆的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四、上述第二、第三条规定列入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五、停车场经营者应执行以下免收费的规定:(一)机动车辆进入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配套的露天停车场停放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停放服务费;(二)机动车辆进入住宅区(含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与住宅区(含商住楼)共用的停车场以及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的停车场停放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表

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表

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表一、停车场分类及收费标准。

1. 室内停车场。

室内停车场分为地下停车场和地面停车场。

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每小时5元,地面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每小时3元。

2. 室外停车场。

室外停车场分为路边停车和停车场停车。

路边停车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元,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为每小时4元。

3. 商业综合体停车场。

商业综合体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每小时6元。

4. 机场停车场。

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每小时8元。

5. 车位租赁。

车位租赁收费标准为每月1000元,季度2800元,年度10000元。

二、特殊车辆收费标准。

1. 残疾人车辆。

残疾人车辆免费停车。

2. 电动车。

电动车每小时收费为1元。

3. 大型车辆。

大型车辆每小时收费为10元。

4. 免费停车时段。

每天晚上10点至次日早上6点为免费停车时段。

三、其他注意事项。

1. 超时收费。

超时停车将按照每15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进行收费,超时收费标准为每单位5元。

2. 最高收费限额。

停车场收费最高限额为每天100元。

3. 支付方式。

停车场支持现金、移动支付和刷卡支付。

四、补充说明。

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收费标准以停车场公示为准。

停车场管理方保留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将在停车场内公示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本文档仅为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表,如有其他相关事宜,请咨询停车场管理方或相关部门。

以上即为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表,希望广大车主在停车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停车秩序,谢谢合作!。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迎接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在我市的顺利召开,提高城市形象,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增加收费工作透明度,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价规〔2008〕1号,《政府公报》2008年第26期)的规定,现就全市范围内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示范围全市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单位。

二、时间安排(一)公示监制申报阶段2011年4月1至4月30日期间,各收费单位应主动向市市场监管局辖区分局(附件1)申请公示格式监制。

(二)公示监制、制作阶段2011年5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各收费单位按监制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制作公示牌。

(三)查处整改阶段2011年6月16日至6月30日期间,市市场监管局各辖区分局监管所依据职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工作进行督促和查处。

三、公示内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是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在停车场入口处及缴费地点显著位置,标明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公示格式监制流程(一)制作公示样板收费单位可参照“附件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样式”(或者登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信息服务/行业明码标价示范格式(六)停车场收费公示样式下载),结合本单位的停车场类型、定价方式、所属区域等情况,制作“XX停车场明码标价牌”样板;(二)公示监制申请收费单位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2、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3、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4、收费公示样板一式两份(A4纸制作,彩色打印);5、收费公示格式监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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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价规〔2008〕1 号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7〕290 号,以下简称粤价〔2007 〕290 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价管字〔2006〕47 号)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粤价〔2007〕290 号文规定,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由停车场经营单位按不超过《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 附件2表3"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现行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调整收费标准。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二、根据粤价〔2007〕290 号文规定,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的免收费时间统一规定为15 分钟。

上述停车场应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因本次政策调整停车场经营单位须改变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及免收费停放时间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制作的标价牌式样在公示前报辖区物价分局物价检查所监制。

各分局物价检查所应对标价牌内容进行审核,标价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四、各分局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重点应加强对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情况、免收费停放时间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监督检查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五、本通知自2008 年7 月1 日起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停放区域、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型、停放时间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根据各法定图则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人口规模、路网密度、公交发达程度等因素,我市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区域。

具体分区情况见附件1。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一)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 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二)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 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三)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10 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划分为住宅类停车场、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和临时类停车场三种类型。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一)住宅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二)临时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三)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1.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2.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地铁换乘站停车场和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3.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工业区、物流区配套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停车场,以及除上述1、2 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缓解停车位供求矛盾,下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停车场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提出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一)住宅区内单独建设、产权属于建设单位的独立停车库;(二)住宅区内增建的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三)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内增建的独立停车库、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见附件2。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包括停车场的基本状况、申请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含停车场最近三年的收支情况或收支测算资料);(二)营业执照;(三)委托管理合同;(四)《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一)在住宅类停车场、住宅与非住宅共用的停车场(交警部门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为“社会公共类”)、工业区、物流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分钟的;30(二)在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停车场、临时类停车场以及其他除上述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 分钟的;(三)到小区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和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煤气工程等抢修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四)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

第十三条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执行统一的计费单位。

可以为次、半小时、小时、天、月。

计费单位为“半小时”、“小时”、“天”的,停放时间连续计算,不足整数的按整数计。

“天”指24 小时,由车辆进入停车场起开始计算,连续24小时为一天。

“月”按30 天计算。

第十四条住宅类停车场对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停车,应允许其自愿选择按月停放或临时停放。

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拒绝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选择按月停放。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停车场应在其入口处及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牌。

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

在车辆进场时,发放停车卡,并在卡上登记车牌号、进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在车辆离场时,验车并收回停车卡,如需收费则须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登记车牌号、离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

采用IC 卡管理的停车场,可按IC 卡工本费的标准收取押金,但不得收取IC 卡工本费。

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证照,并严格执行我市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规定。

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服务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宝安、龙岗两区的住宅区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下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价管字〔2006〕47 号)、《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深价管字〔2007〕3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停车场区域划分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附件1停车场区域划分(一)一类地区包括:罗湖商业片区:文锦中路、文锦南路以西、深港边境线以北、红岭南路(延伸至深港边境线)、红岭中路以东、笋岗东路以南围合的区域;水贝片区:翠竹路以西、田贝一路、笋岗东路以北、洪湖东路、文锦北路以东、布心路以南围合的区域;八卦岭片区:红岭北路以西、笋岗东路以北、上步北路以东、泥岗西路以南围合的区域;上步、白沙岭片区:上步中路以西、深南中路以北、华富路以东、笋岗西路以南围合的区域;福田南、滨河片区:红岭南路以西、深港边境线、滨河大道以北、福田路、福田河以东、深南大道、深南中路以南围合的区域;福华新村片区:皇岗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彩田路以东、深南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中心区:彩田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新洲路以东、红荔路以南围合的区域;彩电工业区:皇岗路以西、笋岗西路以北、彩田路以东、北环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车公庙:泰然一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广深高速公路以东、深南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南山中心区:后海滨路以西、创业路以北、南海大道以东、滨海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南头北片区:南海大道以西、桃园路以北、港湾大道以东、深南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二)二类地区:特区内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

(三)三类地区:特区外所有地区。

附件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表1 :住宅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说明:1•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2•室内停车场指永久性的混砖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停车场。

用铁皮等搭建的简易室内停车场,其按月停放收费标准可以在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0%3•住宅类停车场临时停车同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可多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但应当遵守每天最高收费限额的规定;临时停车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每24小时按规定最高限额的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的部分按每小时1元的标准计费。

表2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收费指导标准(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除外)说明:1 •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包括:(1)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2)工业区、物园区配套停车场;(3)临时类停车场。

2•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3•上述停车场对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车辆可实行按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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