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章 单元七 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处理规则共61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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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轨法规之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城轨法规之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覆盖、科学施策、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逐级分解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

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风险分级管控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控是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点进行辨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七条基于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特点和行业经验,运营安全风险按照业务板块分为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等。

(一)设施监测养护类风险: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方面的风险;(二)设备运行维修类风险: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方面的风险;(三)行车组织类风险:调度指挥、列车运行、行车作业、施工管理等方面的风险;(四)客运组织类风险:车站作业、客流疏导、乘客行为等方面的风险;(五)运行环境类风险:生产环境、自然环境、保护区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风险。

城市轨道交通常见票务事故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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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管理,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执法人员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下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计划。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面面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平安法律法规,准时、正确处理地铁运营事故,使事故处理工作科学、规范、有据可依,特制定《北京地铁运营事故处...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面面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准时、正确处理地铁运营事故,使事故处理工作科学、规范、有据可依,特制定《北京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2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平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抓小防人,平安关前移”的安全管理指导思想,毁灭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及大事故,努力把握和削减险性事故;普通事故和事故苗子。 第3条? 本规则结合北京地铁运营实际,本着实事求是,严而有度,切实可行的原则,强调科学性和合用性及可操作性,以调动广人干部职工防止运营事故的乐观性。第4条凡在运行线和车场线范围内由于地铁自身原冈造成乘客伤亡、车辆和设备损坏、中断行车或者危及运营安全的状况,均构成运营事故。但在地铁对外营业区域范围内,由于乘客自身原由或者发生治安案情造成的伤亡或者不良后果,均不列入地铁运营事故统计范围。第5条? 发生影响运营的故障或者事故时,要严格依据报告程序即将上报。对于隐瞒不报或者不照实反映状况的单位和个人赐予严峻处理。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单位应乐观子细组织开放事故调查分析、争辩制定防范措施,尽快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分析处理结果-上报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第6条? 地铁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职工要严格贯彻执行“依法执政、依法管理、依法从业”的原则。对于因违反或者未贯彻实行国家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因单位内部管理缺陷、失效而造成威协安全运营生产的问题,视情节按事故及事故苗子论处。第7条? 良好的车辆、设备是保证安全运营的物质基础,因车辆、设备漏检漏修修理不到位而造成威协安全运营的严峻质量问题,按事故论处。第8条? 地铁系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下,均有尽快处理故障或者事故的责任和义务。发生各类故障或者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相互协作、乐观处理、快速拯救、尽量削减损失和影响,尽快复原正常运营。对于因失职或者推委扯皮而贻误时机造成后果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第9条? 对事故要子细调查分析,找出原由、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以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第10条? 对事故要定性精确,对事故责任者以责论处。依据事故性质、情节,赐予批评训练、经济惩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11条? 地铁公司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的裁定工作由安全监察室负责。各单位安全机构是其所辖? 区域运营事故、事故苗子、安全隐患问题调查处理的上管部门。第12条? 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依据本规则组织相关部室对所辖区域发生的运营重大、大事故及涉及有两个(含)以上单位责任的险性事故、普通事故、事故苗子的问题,进行调查与分析,并向运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事故定性、定责及事故处理建议。第二章事故分类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竹:应急组织工作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铁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事故损失及对运营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分为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人事故、险性事故、-般事故利事故苗子。第13条? 特殊重大事故1.乘客人身死亡30人及以上;2.社会影响特殊恶劣:3.经济损失特殊重人,直接经济损火1000万元及以上。 第14第? 重人事故1.轨道交通发生爆炸、化学恐怖袭击等人为破坏事件;2.发生二级以上火灾(被困人数500人以上)事件;3.乘客人身死亡10-29入,或者死伤50人以上;4.轨道交通运营中断6小时以上:5.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第15条? 大事故1.轨道交通发生二级火灾(被困人数500人以下);2.死亡3-9人,或者死伤10--49人;3.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6小时:4.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第16条? 险性事故 在地铁运营工作中,凡事故性质严重,但未造成伤害后果或者伤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其以上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1.运营线列车冲突;? 2.运营线列车脱轨; 3.运营线列车分离; 4.列车冒进禁行信号; 5.未经允许列车载客进入非运营线; 6.列车反方向运行未经引导自行进站; 7.列午擅自退行; 8.列车、车辆溜走; 9.列车运行中擅自切除车载安全防护装置; 10.列车错开车门; 11.列车未关闭车门行车; 12.列车运行中开启车门; 13.列车夹人行车; 14.列车运行中,齿轮箱吊挂装置、关节轴承销轴、空压机、牵引机电等车辆重要部件脱落; 15.电话闭塞出站信号故障时无凭证发车; 16.擅自向未具备封锁条件的区间接发列车或者擅自向封锁区间接发列车; 17.未办或者错办闭塞接发列车; 18.行车或者电力指挥通讯联络系统中断; 19.信号升级显示; 20.供电系统操作中发生错送电、漏停电; 21.运营中车站照明全部熄灭;22.给水干管位移侵限、爆裂跑水; 23.排水不畅,积水漫过道床; 24.地铁排雨泵站设备故障,雨水不能排出中断列车运行。 25.运营中走行轨由轨头到轨底贯通断裂; 26.运营路线几何尺寸超限; 27.轨道路线发生胀轨跑道影响运营; 28.擅自触动、位移站台电视监视车门设备,影响正常使用; 29.未按规定撤除接地保护装置: 30.漏检、漏修或者维修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危及运营安全; 31.其它(性质严重的运营故障、安全隐患,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列入本项)。第17条? 普通事故在地铁运营工作中,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伤害后果不够大事故、险性事故及其以上事故条件时: 1.非运营线列车冲突;2.非运营线列车脱轨;3.非运营线列车分离;4.凋车冒进信号;5.应停列车全列越过显示绿色灯光的出站信号机;6.应停列车在站通过;7.列车擅自在不具备条件的车站停车开启客室车门; 8.漏乘造成列车车长未上车发车; 9.列车车辆未撤除防溜铁鞋或者止轮器开车; 10.列午客室内或者车站的设施、设备、器材松动脱落等异常情况,造成乘客受伤;11.运营线列车车辆空气系统(空压机、风缸)安全装置失去作用造成破损爆裂; 12.车辆或者车辆载物超出车辆轮廓限界; 13.中断运营正线行车每满20分钟时; 14.直接经济损火在1万元及以上; 15.出站信号在中心和车站同时失控或者紧急关闭信号失控; 16.运营车站正常照明全部熄灭或者侧式站台-侧正常照明全部熄灭; 17.各类设施、设备、器材、物资等侵入车辆接近限界; 18.路线检查维修不当,造成列车暂时限速运行: 19.无特殊工种操作证操作特种设备、车辆; 20.漏报、误报重大安全隐患,危及运营安全; 21.其它(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列入本项)。第18条? 事故苗子在地铁运营工作中,发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但其性质或者伤害后果不够事故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1.列车救援;2.在站应停列午部份冒进进行信号机;3.通过列车在站停车进行乘降作业;4.列车夹物走车: 5,运行中列车超过规定的限制速度运行; 6.列车在终点站未经允许进行带人折返作业; 7.因对车辆故障隐患未查出、未彻底管理,造成盲目出库上线运行影响运营; 8.电动客车乘客报警装置作用不良; 9.列车司机与车长通话和指令装置同时失去作用; 10.车长或者副司机在列车关门后起动时,未进行站车了望; 11,执乘中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呼叫制度; 12.列车信号、通讯设备故障,未及时报活,修理; 13.车辆、设备人为责任破损,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 14.车内行车备品不齐全; 15.错发、错收、错传或者漏发、漏收、漏传行车命令; 16.因错办、漏办进路造成列车变更交路; 17.擅自变更作业计划或者安排; 18.调度电话或者电台无录音或者录音丢失; 19.行车计算机系统监测功能无记录或者记录丢失; 20.私自听取或者打印行车记录资料; 21.漏开有关运营的技术设备; 22.各类机柜门、检查孔盖未按规定锁闭或者设施固定不牢;23.站台电视监控车门设备故障超过30分钟; 24.列车、车辆、设施、设备、机房、班组或者隧道内、车站内的站厅、站台、办公用房等处所(含非运营区域)发生初期起火冒烟的险情; 25.设施、设备发生异常脱落,影响运营; 26.施工、检修、清扫设备影响运营; 27.电器、设备接线不符合安全规定; 28.手摇道岔超过30分钟; 29.轨道路线发生非正常暂时更换钢轨; 30.供电系统操作中发生漏送电、错停电; 31.供电系统发生非正常单边供电; 32.车站或者区间的主通风设备发生运行故障,造成功能失效; 33.车站出入通道的台阶或者地面破损,影响乘客安全通行: 34.车站大门破损,导致失去防护作用; 36.非吸烟区域吸烟;? 37.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38.站厅、车箱乘客须知及安全标志不齐全; 39.作业现场安全标志不齐全或者不规范; 40.未经审批许可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41.进入地铁施工未登记或者作业完毕未注销; 42.在地铁路线上施工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现场无甲方安全负责人; 43.应撤除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材料、物品、备品、标志等未及时撤除; 44.应急抢险救援预案不健全或者不落实; 45.应急抢险救援器材、备品、工具不完善、状态不良或者不能正确使用; 46.应急抢险救援演练不落实; 47.防火预案乃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工具、备品未配置或者状态不良; 48.经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未能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治或者整治不符合要求; 49.对安全隐患未落实监控措施或者责任人; 50.单位安全稳患统计、分析、记录系统不健全; 51.安全重点(要害)部位、处所、设备未落实相关制度,没有检查记录;没有故障记录;没有维修记录;没有交接记录; 52.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发生严重违章、违纪、违制、失职、脱岗、当班饮酒、岗位打牌等; 53.安全运营生产责任制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档案、台帐不健全或者不完善; 54.安全运营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或者制定不完善或者不落实。 55.其它(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的其它安全问题和隐患,列入本项)。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19条? 发生各类事故时,有关人员按下列规定报告: 1.在区间发生时,由司机(车长)或者相关人员即将向行车调度员或者通过车站行车值班员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2.在车站或者车场发生时,由车站行车值班员或者运转值班员即将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3.供电系统发生影响运营的故障,由变电站值班员即将向电力调度员报告,电力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向行车调度员通报,并向总调度室报告。 4.在分公司、厂、段发生未直接影响接发列车的事故,现场人员须即将报告分公司、厂、段生产 调度员。第20条? 行车调度员、电力调度员、分公司(厂、段)生产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须即将晌运营公司总调度室报告。第21条? 运营事故的报告内容:1.报告人姓名、单位。2.发生时间(时、分)。3.发生地点(分公司、厂、站、区间、百米标、股道)。4.事故概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及对运营的影响。5.请求救援的内容。6,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22条? 在事故报告时,报告人应认真检查确认现场情况,及时提供信息。对一时难以判断清穷的现场情况,可先简报而后继续了解确认,随时续报。如发现内容有误,应即将更正报告内容。第23条? 总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向有关部室负责人和公司领导报告。第24条? 发生重大、大事故时,总调度室或者有关部室应根据运营公司领导的指示,向市有关部I、·报告。第四章? 事故调查第25条? 发生重大、大事故由地铁公司依据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第26条? 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影响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总队主持调查分析工作时,地铁公司主动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第27条? 重大、大事故发生后,地铁公司事故现场调查组自然成立,由公司安全监察室主任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现场事故调查组,负责组织指挥现场事故调查工作。 第28条? 当公司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前,列车司机、车长、行车值班员、车站站区长要保护现场、挽留事故见证人、保存可疑物证、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做好记录,积极协助地铁公司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第29条? 接到重大、大事故的报告后,地铁公司现场事故调查组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做好以下工作:1.由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认真勘查现场,详细检查车辆、路线及有关设备,进行拍摄(使用胶片? 的摄影器材),并做成文字记录、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必要时设置警戒线。当技术设备破损时,应保存其实物。2.听取事故现场人员的汇报,采集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物证。3.对重大、大事故的直接当事人进行隔离保护,责成当事人写出书面材料。4.若事故发生地点的路线遭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路线质量时,则应对事故地点先后适当距离门00M以内)进行测量,以作为衡量事故地点路线质量的参考依据。5.对事故关系人、现场见证人调查问询,并详细记录。6.检查有关技术文件、表报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原件或者原件的复印件附在调查记录内。7.提高警惕,注意是否有人为破坏的迹象。8,必要时召开现场分析会。9.根据调杳结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及时向地铁公司安全委员会汇报。当事故责任人涉嫌犯罪时,通知公安公交总队按有关法律条文处理。如事故不涉及犯罪,公安公交总队向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移交有关资料。第30条? 发生有人员伤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重大、大事故单位,或者有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单位,应于事故后4小时内将《北京市重大伤亡事故快报表》(京办发字[2002)15号)报地铁公司。未发生人员伤亡的重大、大事故的单位,应于事故后48小时内将书面事故报告报地铁公司。事故报告要一式三份:事故调查组一份,主管业务部室一份,安全监察室一份。第31条? 事故调查组接到书面事故报告后,召开事故分析会。安全监察室根据事故分析会的有关情况起草重大、大事故调查报告,于七日内报地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第32条? 发生险性事故和普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会同主管业务部室负责调查,公司安全监察室派员参加。由事故责任单位将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结果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向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三份。第33条? 当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责任时,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主管业务部室应共同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由公司安全监察室组织调查分析工作,事故涉及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写出事故经过及事故相关证据、证言、材料等,积极协助事故调查分析工作。第五章? 运营事故责任的判定和处理第34条由地铁公司主持调查的重大、大事故的定性、定责由地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第35条? 地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后,即将呈报地铁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安全生产委会主任主持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审议事故调查组的报告,认定事故性质及责任,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由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写出事故处理通报,通报全公司,并呈报上级部门审核。第36条? 险性事故和普通事故及事故苗子的定性定责,由事故责任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规定,向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呈报事故情况报告、事故责任分析认定及其处理意见报告、职工接受事故教训与制定防范措施的报告,经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审查、批复生效。并在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备案。第37条? 事故责任判定的依据是:执行中的地铁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及规定等。第38条? 事故的责任划分:1.全部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100%的责任;2.主要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60%至70%的责任;3.次要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30%至40%的责任;4.同等责任:各方均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的相同分成的责任;5.一定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10%至20%的责任。6.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为地铁公司外部单位或者人员,则地铁公司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定为无责任,该件事故统计为其他事故。第39条? 事故全部由一方原因造成,则承担全部责任;当事故由两方原因造成,但双方推委扯皮,造成责任难以分清时,地铁公司可裁定双方均承担全部责任;对擅自清理、改变、破坏事故现场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地铁公司裁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第40条? 事故由两方原因造成,主要原因一方则承担主要责任,非主要原因一方则承担次要责任;第41条? 事故由两方或者多方原因造成,当各方责任等同时,则各方分担同等责任;第42条? 当事故由三方以上原因造成,则视各方责任而挨次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或者具有非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但与事故发生有着一定的关系时,则负有一定责任。第43条? 因材质(含零配件)原因,导致车辆、设备质量不良而造成的运营事故或者运营秩序紊乱不良影响,由设备定货方承担责任。重复发生时,由设备定货方和使用方共同负责任。第44条? 因施工、维修、设备安装问题造成运营事故,由工程主管单位或者监理部门承担责任。重复发生时,由工程主管方和使用方共同负责任。第45条? 由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事故,按地铁公司其他事故作记录,不计事故指标。若因处理不当造成次生事故,将依据上述条款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46条? 当一起事故具有多种定性条件时,按事故性质等级高的定性。? 第六章? 运营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第47条? 各单位应备有运营事故登记簿和报表,:详细记载各类运营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报表和月安全情况分析于每月3日前报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第48条? 任何单位在发生各类运营事故后,均应即将召开由领导主持的事故分析会,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收事故教训,找出薄弱环节,制定具体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分析会应详细记录,会议记要迅速报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第49条? 各单位在年末后五日内,向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报交全年安全情况分析及《安全情况统计表》,安全监察室对其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写<<年度事故统计表》,并送交档案部门存档。第50条? 全公司责任运营事故的统计,以安全部门记载为依据。第51条? 运营公司统计事故时按实际发生的责任事故件数统计,责任事故件数作为对各单位的考核依据。第52条? 责任运营事故系数折算的统计规定:1.一起责任普通事故系数为1件;2.一起重大事故折算22件普通事故;3.一起大事故折算11件普通事故;4.一起险性事故折算3.5件普通事故;5.一起事故苗子折算0·l件一般事故。第七章? 罚? 则第53条? 为教育泛博于部、职工,避免或者减少事故的发生,凡造成各类运营事故的责任单位、部门及其有关单位、部门的主要、主管、直接、相关的领导和事故直接、主要责任人,均按有关规定赋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第54条? 造成责任重大、大事故时,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构成犯罪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55条? 造成运营险性或者普通事故的责任人,由责任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56条? 凡涉及地铁运营的施工、作业、活动必须遵守地铁运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地铁运营公司规章制度的施工、作业、活动给运营工作造成危害的外单位和个人,运营公司除要求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停工整顿外,并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第57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营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赋予处罚:1.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迟延报告时间: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3.妨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4.说谎、故意隐瞒事故真像或者做伪证。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8条? 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人员调查中有失职行为,导致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或者索贿、受贿,借机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赋予行政处罚,有犯罪嫌疑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第59条? 运营安全委员会或者安全监察室做出赔偿事故费用的决定后,事故责任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拒付。第八章? 附则第60条? 北京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及其内容解释,是处理事故、事故苗子的依据,由地铁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负责解释。第61条? 本规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下铁道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其它与本规则有抵触的规定,按本规则执行。第62条? 对事故的定性和处理如有异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向地铁公司安全委员会申请复议的权力,地铁公司安全委员会是事故责任的最终裁定机构。第63条? 在安全运营生产中遇有本规则未尽事宜,经运营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由安全监察室进行补充、修订运营事故处理规则。配电房职责 配电职责 QiqUha配置职责配菜职责 配货职责 配送职责。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轨道交通事故及事故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轨道交通事故及事故处理
调查处理的事故。
3、凡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各直属单 位具体负责调查处理:
• (1)发生行车的一般事故; • (2)因人员违规操作或行车设备故障造成
晚点10min以上事件; • (3)发生因• (5)客伤事故。
二、 处理程序
1、事故报告 • 事故处理直接关系到事故发生后的处置,以及事故发生后
示位置即为冒进信号。包括临时变更信号(不论原因)而 使列车冒进。 (10)双线中观行车:在上下行运行线路中,一条线发生某 一站或某一区间及以上中断行车的同时,另一条线已发生 某一家或某一区间及以上中断行车。 (11)单线中断行车:上、下行线中任何一条线上有一个车 站或区间发生了行车中断。 (12)行车中断时间:指由事故发生时间起至跳读发出线路 开通命令时的时间。 (13)应停列车在车站通过:指应停列车未办理有关上下客 作业就开走,或列车在车站停车但未开关门上下乘客就开 走。
炸,造成下列情况之一时:
①人员死亡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②双线中断行车90min及其以上者; ③根据机车、车辆破损规定,电动客车小破一辆
(直接经济损失为现值的10%以上)。
(3)险性事故:凡事故性质严重,单位造成损害后 果或者损害后果不够认定为大事故的行车事故时, 如:列车冲突:列车脱轨:列车分离:载客列车 错开车门、运行途中打开车门、车位停稳开车门; 载客列车车门夹人动车时;列车冒进信号等。
• 事故是因故障或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或管理人员指挥不力而 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影响可靠性或危机运营安全的 时间。事故根据其表现、影响程度与范围,可分为一般故 障、险性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等;按其专业性质可分 为行车事故、客运组织事故、电力传输事故。
• 引起非正常运营状态和紧急运营状态的原因很多,按照灾 害类别分类,氛围以下几种: 1、设备、硬件故障引起的:运营中断事故,如车辆故障、 线路故障和各种设备故障引起的行车事故; 2、以外危险事件和各种自然灾害引起的:系统内部秩序 混乱和运营中断,如火灾事故、水灾事故、爆炸事故、恐 怖袭击事件等; 3、个别站点或中转换乘站突发集中大客流:没有得到预 报信息的情况下,产生系统流量骤增、售票厅和通道站台 拥堵等现象,发生拥挤踩踏事故。运营行车事故、设施设 备事故、客伤事故、火灾事故、因公伤亡事故、道路交通 事故、运营严重晚点事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事故及事故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事故及事故处理
“运营安全”一直是其完成运输任务的 首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事故的影响因素
A.事故产生的基本原因
B.建设施工到正式运营之 间的因素
A.事故的产生基本原因: • a.人为因素 • b.设备因素 • C.管理因素 • d.环境因素
B.建设施工到正式运营之间的因素: a.供电系统 b.车辆系统 c.通风 d.排烟 e.排水 f.通信信号 g.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等等
• 探测、延迟和反应三者的关系: 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安全防范方法
• 人力防范(值班、守卫、巡逻、检查) • 实物防范(安全设施或安全设备) • 技术防范(监控及安检)
入侵报警
电视监控
安全技术防 范系统
出入口控制
其他子系统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组成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的特点: • 1.人员高度的集散性和异质性。 • 2.原始痕迹的易失性。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安全工作地原则:
• 依照保安服务合同,严格执行契约职责
• 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制止违法犯罪和违规 违章行为
• 遵照社会文明要求,积极维护社会公德。
建立建全安全防范制度: • 门卫制度 • 值班巡逻制度 • 财务保管制度 • 保密制度 • 重要部位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 • 危险品的管理制度 • 消防管理制度
通风排烟系统出现缺陷时,一旦发生事 故,将给救援带来极大的困难,威胁救援人 员及乘客的生命安全。
4.电气系统
接触网或接触轨断线或绝缘子损坏,接 触到金属物就会使其带电,威胁人身安全。
通常是电气设备的短路、过载、接触不 良、散热不良、照明、电热器具安置或使用 不当、违章作业引起
杂散电流发生的电腐蚀也将会给相关安 全设备带来隐患。
体现“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质量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质量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旨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和保障措施,提高应对突发质量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水平。

1.2 编制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

1.3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组成。

2.2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培训、演练和日常管理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5 专家组专家组负责提供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

三、预防与预警3.1 预防措施3.1.1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1.2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3.1.3 开展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2 预警发布3.2.1 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3.2.2 根据事故风险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4.1 应急处置4.1.1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运营事故处理规则》修订版(2015.1.23)

《运营事故处理规则》修订版(2015.1.23)

渝轨道发﹝2015﹞##号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处理规则(2015版)》的通知集团各运营公司:随着网络化运营的逐步形成,运营安全压力不断增大。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化运营事故的处理,科学、合理、公正确定运营生产事故责任,根据近两年运营事故的处理经验,集团公司对《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处理规则》(渝轨道发﹝2014﹞69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渝轨道发﹝2014﹞6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轨道集团2015年1月12日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处理规则(修订版)前言为及时处理运营事故,规范运营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公正、公开、科学的分清事故责任,维护轨道交通持续、健康的发展,在本规程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其它城市的管理经验,结合重庆轨道交通的特点,对《重庆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处理规则》(渝轨道发﹝2014﹞69号)进行了修订。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完善的,请将修改建议告知集团公司网络运管中心,以供今后进一步修订完善。

编制部门及主要起草人名单编制部门: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网络运管中心主要编制人员:朱湘渝、彭行、向三、张子凡主要审查人员:李富才、吴新安、田小珑、薛胜超、彭勤勤、王凌、肖又平、罗勇、丁德华、黄河、张燕珍、周后强、周尚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处理运营行车事故,规范运营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落实运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运营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运营安全生产特点,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重庆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管辖范围呢,正式运营和试运营轨道交通线路运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对在建轨道交通线路,发生与行车组织有关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参照本规则执行。

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伤亡事故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伤亡事故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伤亡事故处理一、事故处理原则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乘客伤亡事故,按照“先抢救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营,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置。

坚持就近处理的原则。

事故发生时,由值班站长、行车调度指定人员担任现场临时应急处理负责人。

地铁运营中发生乘客伤亡事故,公司相关部门应当保护现场,维持秩序,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二、具体划分办法1、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的事故公司对由于自身过失造成乘客伤亡的事故承担损害赔偿。

2、施工承包商、承租商铺单位负责的事故因地铁范围内施工承包商、承租商铺单位过失造成的乘客伤亡,由施工承包商、承租商铺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必要时公司予以协助、配合处理。

3、乘客本人负责的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乘客伤亡事故者,由当事人本人负责,由此造成地铁运营损失以及伤害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单位追究肇事者相应的责任:(1)拦车、扒车、追车;拉、别、踢、挤靠安全门或车门;强行上下车。

(2)在未开放或非售票的站、场乘车;无票乘车或未通过闸机乘车(按规定可免票者除外)。

(3)在站内或车内追逐打闹、打架斗殴。

(4)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进站乘车。

(5)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6)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

(7)擅自进入轨道、隧道和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8)攀爬、跨越或钻越围墙、栏杆、闸机。

(9)违反《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其它情况。

4、公司无需负责的事故因不可抗力而引发事故,造成乘客伤亡的,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事故报告1、车站、司机报告措施车站、司机在发生乘客伤亡或接到乘客伤亡报告时,应立即报告行车调度,并通知轨道公安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处理,视具体情况报 120 急救中心。

2、在岗或非在岗地铁员工报告措施其他在岗或非在岗地铁员工在发生乘客伤亡事故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列车司机等。

3、行车调度报告措施行车调度在接到乘客伤亡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通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

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等的协调发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效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本市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先发展、集中管理、安全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发改、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城市管理、消防、卫生、环保、国资委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环境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规划、投资和建设管理第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规划,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目标、城市轨道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布局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资金安排、用地保障等配套措施。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定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定地铁作为一种公共交通工具,它所承载的大量乘客和运营环境的多而杂性,使得其在运营过程中难免碰到各种问题和事故,而如何合理、有效、快速地处理事故,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是地铁运营的紧要课题之一、为此,建立一套完整的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定显得尤为紧要。

一、事故分类在实际运营中,地铁事故的种类多样,但总体可归为以下三类:1. 自然祸害事故,如地震、洪水等;2. 人为因素事故,如恐怖攻击、乘客自焚、打斗、抢劫等;3. 运营事故,如列车脱轨、列车失控等。

由此可见,地铁事故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紧密的联系,如何订立有效而科学的处置程序显得尤为紧要。

二、事故防备和处理流程针对不同类型的事故,在防备和处理上,应当实行不同的措施:1. 自然祸害事故的防备和处理措施(1)防备措施:加强自然祸害防范意识,通过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自然祸害风险评估,订立应急预案。

(2)处理流程:a. 汇总自然祸害预警信息,提前通知地铁有关部门及乘客;b. 确保车站内外安全,如有必要,实行关停车站等措施处理;c. 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防止因设备故障造成的祸害性事故;d. 如有必要,启用应急救援机构,并依照预案进行处置;e. 事后还应适时总结反思,矫正工作中的不足,为仿佛事件的发生供给有益参考。

2. 人为因素事故的防备和处理措施(1)防备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利用安检设施检查全部进入车站的人员,对可疑人员进行安全评估,促进乘客自发遵守旅客道德公约。

(2)处理流程:a. 确保车站内外安全,如有必要,实行关停车站等措施处理;b. 启用应急救援机构,并依照预案进行处置,如有必要,实行媒体公布找寻目击证人等措施;c. 如有必要,调动警力,实行行政管理措施和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行凶者等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d. 事后总结反思,并将应急处置阅历纳入相关规章制度,以提高懂得自救互救的本领,提高救助的效率。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7.事件苗头构成条件 在运营总部生产中,发生下列情况或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事件苗头: (1)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正线行车(上、下行正线之一)中断20分钟以上; (3)非运营时间,向占用线错接入车辆; (4)非运营时间向占用线或区间错发出车辆; (5)非运营时间,未准备好进路接入、发出车辆; (6)非运营时间,未拿或错拿行车凭证发出列车; (7)擅自改变非客运列车运行方向行车; (8)非客运列车冒进信号或调车冒进信号;
5.险性事件构成条件 在运营总部生产中,发生下列情况或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险性事件: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一条或多条线路全线停运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4)中断正线(上、下行正线之一)行车3小时以上; (5)运营时间车辆正线、辅助线冲突; (6)运营时间车辆正线、辅助线脱轨; (7)运营时间向占用线错接入列车; (8)运营时间向占用线或区间错发出列车; ……
4.一般事故构成条件 在运营总部生产中,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在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一条或多条线路全线停运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5)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 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6)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7)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3.较大事故构成条件 在运营总部生产中,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条或多条线路全线停运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6)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统筹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运营安全前期防控第五条【规划衔接】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架构、换乘枢纽规划、线路建设时序、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安全专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运营安全专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第七条【配套设施】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消防、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无障碍交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划设计相关设施。

相关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应当与需求相适应,并与车站统一规划、同期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设施设备选型】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应当统筹考虑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相互兼容和统一,以降低安全风险,确保运营可靠,提高运营效率效益。

第九条【运营单位条件】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三)具有土建结构、车辆、供电、信号、通信、轨道、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运营单位确定时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行特许经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第七章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第七章

A.红色暴雨预警 B.橙色暴雨预警
C.黄色暴雨预警 D.蓝色暴雨预警
课后作业
1.简述突发事件的定义。 2.简述突发事件的特点。
应急管理
目的:将突发事件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影 响以及其他影响降低至最小程度
动态过程: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
方针和原则
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
课堂练习
1. 突发事件是在人的理性范围内所无法预测的事件。 ( √ )
2. 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可以分为(ABCD )。
A.自然灾害
B.事故灾难
C.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D.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3. 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特点有哪些?
4. 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 降雨可能持续是(C )。
15日早约8时18分,一列开往大士连路站的列车,因探测 到信号系统出现异常情况而在裕群站停下,让乘客下 车。
一分钟后,另一列列车在后方停下,两列列车之间当时 保持10.7米的安全距离。
不料再隔一分钟后,第一列列车关上车厢门,准备空车 离站前,第二列列车因信号系统启动而突然向前行驶, 与前方列车碰撞。
应急保障
1. 应急队伍保障 2. 应急物资保障 3. 资金保障 4. 交通运输保障 5. 医疗卫生保障 6. 治安秩序保障 7. 社会动员保障 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应急设备
车站应急设备
1. 火灾紧急报警器 2. 自动扶梯紧停装置 3. 紧急停车按钮 4. 屏蔽门紧急开关
列车应急设备
1. 紧急报警按钮 2. 紧急对讲器 3. 紧急开门装置 4. 灭火器 5. 逃生装置
黄色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 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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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章 单元七 城市Fra bibliotek道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1、纪律是管理关系的形式。——阿法 纳西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5、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 成儿童 自觉的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 的部分 。—— 陈鹤琴
6、最大的骄傲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无力。——斯宾诺莎 7、自知之明是最难得的知识。——西班牙 8、勇气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狱。——塞内加 9、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的方法。——赫尔普斯 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笛卡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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