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路运输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一、总则二、运价核定1.运价核定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充分竞争以降低运价并提高服务质量。
2.运价核定应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运输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定期进行调整。
3.运价核定应采用差别化的方式,区分短途和长途运输,不同地区的运价也应有所区别。
4.运价核定机构应设立独立的专业机构,由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组成,进行核定工作。
三、运价计算1.运输成本包括燃料费、维修费、人工费、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2.运价还应考虑车辆类型、载客量、路线长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测算。
3.运价计算应充分考虑市场供需关系和竞争状况,避免价格过高造成不正当垄断。
4.运价计算应融合数字化技术,建立电子运价系统,实现运价计算和调整的自动化。
四、运价公布1.运价公布是指将核定好的运价结果公开发布给车主和乘客,确保信息透明。
2.运价公布应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如报纸、电视、网络等。
3.运价公布应注明运输线路、车辆类型、运价标准、服务质量等相关信息。
4.运价公布应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更新,及时反映当前市场价格。
五、运价监管1.运价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运价核定和公布进行严格监管。
2.运价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确保运价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运价监管部门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车主和乘客的投诉,维护合法权益。
4.运价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打击不合法运价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总结: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山东省内的汽车运输市场,保障车主和乘客的权益,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该细则包括运价核定、运价计算、运价公布和运价监管等方面内容,旨在通过合理的运价机制和公开透明的运价公布,推动汽车运输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实施细则的落实需要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密切合作,以及广大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促进山东省汽车运输市场的发展。
交通运输部_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交运发【2009】275号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汽车运价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出行成本和运输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规范湖南省汽车运输市场的价格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运输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湖南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的经营者。
(二)定价原则汽车运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三)管理方式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对于农村道路客运等具有公益性质的运输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于其他客运和货运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客运运价(一)计价单位客运运价以元/人·千米为计价单位。
(二)车型分类及运价标准根据车辆类型、等级和座位数等因素,将客运车辆分为不同类别,并制定相应的运价标准。
例如,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等,不同车型的运价有所差异。
(三)计费里程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车辆在站内的停歇里程。
运输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实际里程计算;车辆在站内的停歇里程按规定的标准计算。
(四)票价构成客运票价由基本运价、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等构成。
(五)儿童票价优惠身高 12 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 12 米至 15 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儿童票按照半价计算。
(六)行李运价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重量在一定范围内免费,超过规定重量的部分按照相应标准收取行李运价。
三、货运运价(一)计价方式货运运价分为整车运价、零担运价和集装箱运价等。
整车运价按照车辆的载重吨位和运输里程计算;零担运价按照货物的重量和运输里程计算;集装箱运价按照箱型和运输里程计算。
(二)运价标准根据货物的种类、运输距离、运输条件等因素,制定不同的货运运价标准。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分解
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分解本细则依据《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制定,用于规范湖南省内汽车运输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汽车运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汽车运价的监督和指导,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运价的管理和监督。
经营汽车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本细则,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
其中,客运、公交、出租等面向公众的运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其他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客运班车运价根据车型、座位数、营运里程、站务费用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货运车辆运价根据车型、载重量、营运里程、运输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但不得低于成本价,不得串通涨价。
经营者必须按照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规定执行运价,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运价,接受社会监督。
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运输成本增加的,经营者可以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临时调价,经批准后执行。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运价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消费者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运价的日常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社会各界对汽车运价实行监督,可以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设立举报奖励制度。
随着医疗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处方审核已成为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环节。
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道路汽车运费的计算依据。
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道路汽车运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六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七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省际营运线路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省内营运线路里程按广东省交通厅核定颁发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乡镇(村)公路以及城市市区道路,其里程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公路(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因自然灾害、道路维修等原因车辆需绕道或改道行驶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第八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
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交运发[2009]275号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不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汽车运价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境内道路运输管理及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汽车运价根据运输性质、运输形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和调整具体执行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确定或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道路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考虑运输条件的差别,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价格水平。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七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制定上限运价和上限票价的管理方式。
加班车、定线旅游车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的客运班车(线)。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九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条7座以下道路班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车型、车辆等级、里程等协商确定。
竞争充分的线路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竞争充分的线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运输企业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运价水平协商确定。
汽车运价规则
汽车运价规则(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8]502号文件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参与营业性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计费重量一、计量单位:(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
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三)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四)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五)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里程单位: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确定:(一)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认真执行《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保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汽车运价计算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的依据。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主要包括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和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不包括城市出租运价和城市公共交通运价。
第二章价格制定和管理第一节价格制定第四条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制定道路汽车运输价格和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按照以下权限制定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省级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运输价格,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市级人民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授权可制定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内道路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方式。
省内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不含农村道路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基本运价由省级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经营者可以基本运价为基准下浮制定票价。
省内道路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协商定价。
第六条跨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经营者按省际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参照客运线路起、讫点省份规定的运价水平协商确定。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汽车运价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境内道路运输管理及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汽车运价根据运输性质、运输形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和调整具体执行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确定或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道路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考虑运输条件的差别,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价格水平。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七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制定上限运价和上限票价的管理方式。
加班车、定线旅游车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的客运班车(线)。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九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条 7座以下道路班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车型、车辆等级、里程等协商确定。
竞争充分的线路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竞争充分的线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运输企业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运价水平协商确定。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2010年1月13日以粤交运〔2010〕57号发布自201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道路汽车运费的计算依据。
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道路汽车运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六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七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l千米。
二、里程确定省际营运线路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省内营运线路里程按广东省交通厅核定颁发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乡镇(村)公路以及城市市区道路,其里程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公路(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因自然灾害、道路维修等原因车辆需绕道或改道行驶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汽车运价规则与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主 要内容
第五章
价格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行国家、省、 市、县四级价格管理体制,各级交通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 格管理工作
汽车运价规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车型:适用于各类载重 汽车、客车和专用车辆
适用货物:适用于普通货物、 危险货物、特种货物等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者、汽车驾驶员、 货主及其他相关人员
适用线路:适用于全国范围 内的道路货物运输
汽车运价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运价结构
里程运价:根据运输里程和 车型确定
汽车运价规则的制定目的
制定目的:规范 汽车运输市场价 格秩序,促进公 平竞争,维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适用 于道路货物运输、 旅客运输、汽车 维修、汽车检测 等汽车运输服务
运价规则的制定 程序:由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会同 物价部门制定, 报经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实 施
运价规则的内容: 包括运输价格的 计算方法、计价 单位、价格水平 等
基础运价:根据运输成本和 经营成本确定
计时运价:根据运输时间确 定
特殊运价:根据运输需求和 车型确定
运价计算方法
基础运价:根 据车型、路程、 载重量等因素
确定
附加费用:包 括装卸费、保 险费、过路过
桥费等
特殊规定:针 对不同情况有 不同的运价计
算方法
注意事项:确 保运价计算的 准确性和合理
性
运价调整机制
保护消费者利益:价格水平应当与消费者 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 出行利益
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
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冀价经费〔2012〕10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范道路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主题词:运价管理通知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抄送:相关道路运输企业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范道路运输价格行为,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价格包括道路货物运输价格和道路旅客(不含出租汽车、城市公交车)运输价格。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的管理工作,制定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各地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第五条我省道路运输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一)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二)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省道路运输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附件: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认真执行《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保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汽车运价计算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的依据。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主要包括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和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不包括城市出租运价和城市公共交通运价。
第二章价格制定和管理第一节价格制定第四条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制定道路汽车运输价格和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按照以下权限制定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省级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运输价格,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市级人民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授权可制定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内道路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方式。
省内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不含农村道路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基本运价由省级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经营者可以基本运价为基准下浮制定票价。
省内道路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协商定价。
第六条跨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经营者按省际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参照客运线路起、讫点省份规定的运价水平协商确定。
汽车运价规则
汽车运价规则(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8]502号文件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参与营业性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计费重量一、计量单位:(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
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三)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四)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五)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里程单位: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确定:(一)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
汽车运价规则与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爱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交通运输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治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道路运输价格治理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物资运价。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计价规定及方法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五条道路班车客运依照线路、车型、任务等情形实行不同的价格治理形式。
(一)农村道路客运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二)除本条(一)所列外,座席、卧铺客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包括客运加班车、定线旅行客运),采取制定上限票价的方式。
经营者能够按不超过政府制定的上限票价,依照市场情形确定具体执行票价。
(三)轿车客运、包车客运、非定线旅行客运以及竞争充分的线路班车客运实行市场调剂价,由经营者依照市场情形自主确定。
竞争充分的线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七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 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2、《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上没有标明的,以及新建、改建公路的营运线路里程,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按实际里程确定。
3、都市市区里程,按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运算;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确定的,可按省会都市市区20公里,省辖市市区6公里,县、市(含省直管市)城区3公里运算。
4、班车客运的旅客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动身地至到达地的区间的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加动身地、到达地的市(城)区里程运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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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认真执行《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保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汽车运价计算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的依据。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主要包括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和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不包括城市出租运价和城市公共交通运价。
第二章价格制定和管理第一节价格制定第四条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制定道路汽车运输价格和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按照以下权限制定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省级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运输价格,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市级人民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授权可制定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内道路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方式。
省内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不含农村道路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基本运价由省级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经营者可以基本运价为基准下浮制定票价。
省内道路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协商定价。
第六条跨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经营者按省际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参照客运线路起、讫点省份规定的运价水平协商确定。
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保持基本一致。
第七条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全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第二节计价类别第八条道路汽车旅客运价主要包括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农村道路客运价格、旅游客运价格和包车客运价格。
道路班车客运(包括加班车)是指省内城市之间定期开行的具有固定线路、固定班次(时间)、固定客运站点和停靠站点的汽车旅客运输方式。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内或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定线旅游是指省内城市向旅游景区(点)或旅游景区(点)之间定期开行的具有固定线路、固定班次(时间)、固定起讫点、途径点的旅游客运方式。
非定线旅游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游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但未规定其运行线路的起讫点、途经点,营运线路或营运时间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的旅游客运方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程或包用时间计算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三节计价标准第九条运价单位计程运价:元/人千米;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条计费里程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四舍五入进为1千米。
里程确定。
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部颁里程图集中未标定的以省交通运输厅核定颁发的《甘肃省道路运输营运里程图集》确定,部颁、省颁里程图集中均未标定及新修、改道等里程以省交通运输厅核定里程为准。
里程计算。
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
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上下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
农村客运线路,各市(州)、县(市)交通部门根据客流情况规定站点。
第四节计价规定第十一条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技术等级、车型结构计算。
车辆类别: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其中:座席客车按配备设施和舒适程度划分的等级为: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卧铺客车按配备设施和舒适程度划分的等级为:普通、中级、高级三档。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为等级评定标准具体按原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车辆等级按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每年度车辆技术年检公示等级为准。
第十二条全票和优惠票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和年龄在70岁以上老年人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老年人优待证》购买优待票。
儿童票和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优待票按照执行票价的50%计算,老年人优待票按照执行票价的80%计算。
第五节班车客运票价计算第十三条班车票价构成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 + 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
客运车型运价按照《甘肃省公路客运车型基本运价表》(附表一)执行。
旅客站务费依据《甘肃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甘交运[1997] 9号)规定,按站级标准进行核算。
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收费,按营运车辆平均60%实载率测算计入票价。
计算公式为:每张客票通行费=每班次平均通行费用总额÷(车辆核定座位数×60%)。
第十四条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
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为1元。
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五条基本运价。
基本运价按座席普通级客车在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0.100元计算。
具体执行的基本运价标准按照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建立甘肃省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3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座席客车运价。
普通级座席客车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每人千米0.100元执行;中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50%;高一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40%;高二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80%;高三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40%;小轿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50%。
卧铺客车运价。
普通级卧铺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65%;中级卧铺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20%;高级卧铺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30%。
加班车客运价格和定线旅游客运运价执行座席和卧铺客车运价。
农村道路客运在国家实行燃油财政补贴时,不实行客运价格与燃油价格联动,执行0.100元/每人千米基本运价。
第十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汽车客运票价,不得加收票价构成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节旅客运输其他收费第十七条行包运费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5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5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
具体按照《计件行包重量折算表》执行(附表二)。
行包运价。
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普通级座席客车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
行包运费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旅客可免费携带15千克以下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费。
行包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人不随车托运的行包运费由承托运双方商定。
第七节价格管理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班车客运运价实行明码标价。
运价变动时经营者应提前2周对外公示。
汽车客运站应在售票大厅对外公布道路客运班线票价(附表三);各类客运车辆应在车厢内醒目位臵悬挂或张贴线路票价表。
第十九条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对享受免票、儿童票、优待票的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
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客运经营者退票。
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协商货物运输价格时,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货物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货运价格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运价。
货物运输经营者应与托运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不得相互串通,操纵运输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托运人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二十三条价格执法及管理人员,在进行道路运输价格检查监督时,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秉公守法,严守纪律。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汽车客票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印制管理。
售出的票面应标明具体执行票价、车辆等级、发车时间、车号、班次等相关信息,挖补、涂改、复印客运汽车票均视为无效客票。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二)在政府规定价格范围以外,擅自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章货物运价第二十六条协商货物运价时,可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中计价标准、计价类别、计价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10年4 月 1日起实施。
原《甘肃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11附表一:甘肃省公路客运车型基本运价表12附表二计件行包重量折算表2、本表未列入的物品,可参照类似物品的计费重量计费。
13附表三甘肃省汽车客运站票价公示格式客运站名称: 监督电话:1、汽车客运站所公布的线路及票价情况应与道路运输经营者申报、备案资料的有关情况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