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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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局文件

苏财购字〔2006〕3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各市(县)、区财政局、监察局

签发:朱晓平打印:张佩莉校对:府惠明

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工程类、国际招标类代理机构除外),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本市各采购人的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二章业务代理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在其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严禁代理机构出借代理资格或招标资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

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格挂靠。

第八条代理机构如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采购。采购方式依法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代理机构应按政府采购管理软件要求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包括信息发布、采购文件等资料的备案、组织开标、评标、谈判及询价、邀请专职公证人员进行公正、协助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及进行履约验收、受理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等。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应将采购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评审专家组织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应协助采购人组织成立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小组、询价采购项目询价小组。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对于采购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应由7人以上(含7人)单数组成。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从同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

第十六条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在开展评审工作前24小时内确定。评审专家名单在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第十八条在采购项目评标、谈判开始前,代理机构应提请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认真核对、检查资格性和符合性等有关条款,并宣读采购文件中涉及废标、无效投标、无效报价等有关重要内容,确保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进入比较与评价程序。

第十九条代理机构应对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的打分进行复核,对明显差错(主要指对客观分的打分情况)应给予指出,要求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检查,以避免出现错误。

第二十条在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中,对低价未成交的,代理机构应要求评委对未成交理由逐一作出说明,并作详细记录。

第四章资金及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投标(报价)保证金。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供应商收取投标(报价)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

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报价)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本金外,还应当按照商

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二十二条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缴纳。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收取的,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向代理机构缴纳。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如无违约违规行为,履约保证金应按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及方式,无息退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投标(报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指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收取的)应在银行开设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严禁代理机构将投标(报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代理服务费的收取。代理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工本费的收取。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应体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每份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人民币。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八条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人的需要向其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档案。

第二十九条代理机构分立、合并、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以及代理机构股权变更、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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