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标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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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招投标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3月发布了关于某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该工程总投资约2亿元,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经过资格预审,共有5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

2021年4月,招标人组织进行了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仪式。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其中一家施工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重大遗漏,导致其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遂宣布该单位的投标无效,并要求其他4家施工单位重新递交投标文件。

在重新递交投标文件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了评标,最终确定了中标单位。

二、案例分析1. 投标文件重大遗漏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在本案中,施工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重大遗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招标人有权宣布该单位的投标无效。

这一做法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维护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 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程序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投标文件送达后,招标人应当予以签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开标。

”在本案中,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了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仪式。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其中一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存在重大遗漏,遂宣布其投标无效。

这一做法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了招投标程序的顺利进行。

3. 重新递交投标文件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重新递交投标文件。

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在本案中,招标人要求其他4家施工单位重新递交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了评标。

评标相关法律案例(3篇)

评标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其公正性、透明度直接关系到招标投标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评标相关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评标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评标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一座政府投资的公共文化设施项目。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企业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业绩、信誉等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技术专家4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某投标人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存在虚假情况。

经调查核实,该投标人确实存在业绩造假行为。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决定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然而,该投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决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评标委员会的决定无效。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对投标人的业绩证明材料进行核实?2. 投标人业绩造假是否属于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3. 法院是否应支持评标委员会的决定?四、法律评析1. 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投标人的业绩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等进行核实。

”因此,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投标人的业绩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在本案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业绩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 投标人业绩造假属于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无效投标文件:(一)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二)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三)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投标人的业绩证明材料存在虚假情况,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因此,该投标文件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

法律实务_招投标案例(3篇)

法律实务_招投标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作为该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一平台,承担着全市各类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规范,招投标领域的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招投标纠纷的法律实务分析,探讨交易中心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和解决措施。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了一起关于某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纠纷。

该工程项目由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招标公告显示,该项目总投资约为1亿元,工期为两年。

在招标过程中,共有A、B、C三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

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A单位以最低投标价中标。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不久,B、C两家施工单位以A单位存在虚假投标行为为由,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

经调查,B、C两家施工单位认为A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份虚假的业绩证明,导致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能全面了解A单位的真实实力。

三、案例分析1. 招投标程序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投标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例中,交易中心在招标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投标、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招投标程序合法。

2. 虚假投标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投标的,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在本案例中,A单位提供的虚假业绩证明属于虚假材料,其行为构成虚假投标。

3. 招投标异议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

在本案例中,B、C两家施工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提出异议,但交易中心仍然按照规定进行了调查处理。

4. 中标结果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虚假投标行为的,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组织评标。

中国政府采购网-指导性案例(10个)(2017年最新)

中国政府采购网-指导性案例(10个)(2017年最新)

目录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1)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 (4)指导案例8号: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投诉案 (6)指导案例7号:XX无线网络系统扩容采购项目举报案 (8)指导案例6号: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 (9)指导案例5号: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 (11)指导案例4号:XX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举报案 (13)指导案例3号:XX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投诉案 (16)指导案例2号: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19)指导案例1号: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21)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2017年11月20日 10:5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关键词货物采购/适用法律错误/采购活动违法案例要点政府采购法有关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制定、招标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中标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定均不同于招标投标法。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通过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和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都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

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未依照前述规定执行,而依据招标投标法执行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基本案情2004年10月29日,采购人C委托代理机构A就该单位“XX体系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有关仪器设备。

B公司参与投标。

2004年12月1日,代理机构A发布中标公告。

B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满,向采购人C和代理机构A提出质疑。

2004年12月21日,B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招标采购法律案例(3篇)

招标采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于2019年3月发布了《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公告》。

该公告明确规定了招标项目的具体内容、投标资格、投标文件要求、评标标准等。

经过资格审查,共有A、B、C、D四家单位获得了投标资格。

在投标过程中,A单位提出质疑,认为B单位的投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

随后,交易中心对A单位的质疑进行了调查处理,并作出了一项裁决。

A单位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B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 交易中心对A单位质疑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3. 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A单位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事实1. 招标文件要求《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公告》规定,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技术方案;(5)商务报价;(6)资格审查材料等。

2. B单位的投标文件B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技术方案、商务报价等文件。

但在资格审查材料中,B单位仅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未提供授权委托书。

3. A单位的质疑A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发现B单位的投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遂向交易中心提出质疑。

A单位认为,B单位未提供授权委托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 交易中心的处理交易中心收到A单位的质疑后,对B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交易中心认为B单位的投标文件虽未提供授权委托书,但已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因此,交易中心驳回了A单位的质疑。

5. A单位的诉讼请求A单位不服交易中心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交易中心的裁决,并要求交易中心重新组织招标。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B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授权委托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在政府采购经典案例

在政府采购经典案例

在政府采购制度试行及正式推行的8年中,由于某些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不规范,致使“阳光下的交易”出现了“日全食”现象,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公信形象,必须及时封堵这些大大小小的“黑洞”。

[案例1]度身招标案情:某省级单位建设一个局域网,采购预算450万元。

该项目招标文件注明的合格投标人资质必须满足: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有过3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国内供应商,同时载明:有过本系统一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优先。

招标结果,一个报价只有398万元且技术服务条款最优的外省供应商落标,而中标的是报价为448万元的本地供应商(该供应商确实做过3个成功案例,其中在某省成功开发了本系统的局域网)。

法理评析: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更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在招标公告或资质审查公告中,如果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权利,这就等于限制了竞争的最大化,有时可能会加大采购成本。

量身定做衣服,合情合理;度身定向招标,违法违规。

[案例2]暗中陪标案情:某高校机房工程改造进行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校基建处负责人进行私下交易,最后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

为了减少竞争,由建筑公司出面邀请了5家私交甚好的施工企业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5家参与投标的企业,暗示这5家施工企业投标文件制作得马虎一些。

正式开标时,被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与某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由于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不是报价过高,就是服务太差,评标结果,某建筑公司为第一中标后选人。

法理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陪标行为。

这种由供应商与采购人恶意串通并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也是政府采购最难控制的,它已经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一大恶性毒瘤![案例3]违规招标案情:某年12月13日,某省级单位从中央争取到一笔专项资金,准备通过邀请招标对下配发一批公务车辆,上级明确要求该笔资金必须在年底出账。

招标采购评审案例分析

招标采购评审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技术方案和评审应“滴水不漏”基本情况蓬莱市水城气体顶压自动消防给水设备招标项目,经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后如期开标。

共有6家企业参与投标,其中北京A公司报价70万元,黑龙江B公司报价62万元。

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最终B公司以最低价成为候选中标人。

此后,中标公告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

公告期间,A公司针对中标结果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提出书面质疑,质疑招标文件中所要求采购的是水力气控式消防设备,而中标的B公司的产品是以电磁阀作为控制方式,根本不是水力气控式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对此次招标作废标处理。

处理过程接到质疑文书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依据招标文件中“各投标人在勘察现场后,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供最优的设计方案投标”的表述,认为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的方案进行优化调整,B公司的控制方式就是对设计方案的优化,因此维持原来的中标结果。

A公司不服,继续对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发出质疑文书,并同时向市长信箱进行反映,以期通过行政渠道更改招标结果。

出现这种情况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了汇报。

蓬莱市政府采购办经仔细分析,发现评标委员会对此次招标项目评审有不细致、不完整的问题,决定立即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除原评标委员会评标组长留用外,其余专家另外抽取。

新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6家企业的投标文件重新评审,认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气体顶压消防设备的水力气控式处理方式是实质性内容,除北京A公司外,其余5家投标文件的控制方式均为电磁阀式控制方式,虽然招标文件中有“各投标人在勘察现场后,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供最优的设计方案投标”的规定,但不能改变水力气控式处理方式要求的实质性,“最优的设计方案”也只能是在水力气控式处理方式基础上的优化。

同时提出了两条处理意见:一是由于只有北京A公司一家企业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效报价不足3家,予以废标。

二是气体顶压消防设备的控制方式不只有水力气控式一种,在之后的招标文件中不必指定具体的处理方式,只要达到气体顶压消防灭火要求即可。

招标法律实务案例(3篇)

招标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3月发布了一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项目内容为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化建设。

该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共有5家供应商报名参加投标。

2021年4月,某供应商(以下简称“原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原告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然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原告的投标文件中存在一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评标委员会据此认为原告的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不符合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要求,遂将原告的投标文件予以无效处理。

原告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合理,遂向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起投诉。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投诉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并出具了调查处理意见书,维持了评标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原告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评标委员会对原告投标文件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诉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3. 原告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

三、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1. 关于评标委员会对原告投标文件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如果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本案中,原告的投标文件存在一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根据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原告的投标文件无效。

2. 关于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诉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提出。

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日。

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实务

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实务

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8号 令第四十九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 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无论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还是询价采购,其评审报告都 需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确认。 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或评审报告有异议的, 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 则视为同意。
第三部分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纪律
(五)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 后,不得将评审文件带离评审现场;不得 复印或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 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草稿纸也不得带走
第一部分 评审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
最新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本条例自2015年3月
1日起施行。
2.
2015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二部分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一、组成规则 采用招标方式的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 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 评审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 单数。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 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 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 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 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

采购事件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采购事件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采购市场日益壮大。

然而,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一些不法行为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采购事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某区政府公开招标采购一批办公用品。

在招标过程中,某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投标成功。

然而,甲企业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导致政府采购项目无法按期完成。

为此,该区政府向甲企业发出履行合同通知书,但甲企业仍然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该区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法规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核心法律,对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程序、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甲企业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1)第四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

(2)第五十条: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本案中,甲企业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1)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纠纷解决程序的基本法律,对起诉、受理、审判、执行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本案中,该区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履行合同,符合以下法律规定:(1)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政府采购的评标案例

政府采购的评标案例

政府采购的评标某大型中央级招标公司代理某国家机关监护仪的招标采购。

由于采购量大,参加投标的公司非常多,竞争异常激烈。

参加投标的公司中包括具有丰富投标经验的甲公司(投标产品由世界500强的美国某著名公司生产)和在国内市场占有率相当高的位于中国南方的乙公司。

投标价格甲公司为每台3.7万元,乙公司为每台2.3万元,其他公司投标价格从2.1万元到5.2万元不等。

招标文件规定评标采用综合打分法,价格30分,技术水平50分,售后服务承诺15分,业绩5分。

结果甲公司中标。

得知中标结果后,乙公司认为,其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而且某些指标优于招标文件,在专家打分时乙公司产品技术得分最高,同时价格比中标产品低38%,因此,对评标结果提出了质疑。

招标公司收到质疑以后认为,评标委员会是按照招标文件和既定的评标细则进行评标的。

乙公司产品尽管技术得分最高,但价格得分低,综合得分低于甲公司,因此不能中标。

案例提示政府采购是为公共服务而进行的购买行为,这种行为必须在阳光下进行操作,而且还得符合相关规定。

因此,作为政府采购品的供应商必须根据政府组织的购买行为特点及程序进行营销决策,许多电商参与到政府采购当中来,主要是电商的营销策略与组织购买行为特点及过程比较相符。

(1)政府市场的特点。

政府是社会组织的一个极重要的组成部分,为有效地行使其职能,有较为庞大的开支,因而形成一个独特的、规模较大的集团消费市场,且具有如下特点。

①需求受到较强的政策制约。

一国的经济政策对政府集团消费的影响较大,财政开支紧缩时,需求减少,反之则相应增加。

②需求的计划性较强。

一国政府开支要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部门购买什么、购买多少都要受到财政预算的限制,且要制定购买计划,还要经过预算、审批等过程。

招投标法律实务案例(3篇)

招投标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大城市,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该项目由某市政府投资建设,旨在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水平。

根据项目需求,项目方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在招标过程中,由于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和执行存在争议,导致部分投标人提出异议,引发了招投标法律实务中的典型案例。

二、争议焦点1. 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要求的合理性;2.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金额的合法性;3. 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认定;4.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评标过程的公正性。

三、案例分析(一)关于工期要求的合理性在招标文件中,项目方规定了工期为18个月。

部分投标人认为,该工期过短,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对此,项目方解释称,工期要求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进度安排制定的,旨在加快工程进度,确保项目早日投入使用。

在招投标法律实务中,工期要求应当合理,既要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又要考虑项目进度和投资效益。

本项目工期要求是否合理,需要结合项目规模、复杂程度、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若工期要求过短,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风险增加,甚至引发安全事故。

若工期要求过长,则可能影响项目进度和投资效益。

(二)关于投标保证金金额的合法性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2%。

部分投标人认为,该保证金金额过高,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此,项目方解释称,投标保证金金额是根据项目规模和风险程度确定的,旨在保证投标人的诚信和履约能力。

在招投标法律实务中,投标保证金金额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既要保证投标人的诚信和履约能力,又要避免过高或过低。

若保证金金额过高,可能对投标人造成不合理负担,影响公平竞争;若保证金金额过低,则可能无法有效保证投标人的履约能力。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认定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资质证书、具有类似工程经验等。

在评标过程中,部分投标人提出异议,认为部分投标人不符合资格条件。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的12个案例,个个很典型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的12个案例,个个很典型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的12个案例,个个很典型财政部从2010年至今,已经发布了1500多个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这些公告中,有不少是政府采购实践中的“疑难杂症”。

本期,选取其中的12个典型案例,值得从业者学习和参考。

1.信息公告第687号:“自杀式”投诉不涉及投诉人自己权利的损害。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自己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

本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

财政部认定,投诉人主张自己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事项并不涉及对投诉人自己权利的损害。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

驳回投诉。

公告全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七号)2.信息公告第488号:“天眼查”不是官方查询平台本案例中,投诉人经查询“天眼查”平台,发现陈晓勇是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蓝梭公司监事,且睿泽公司与科展公司企业邮箱地址相同,认为两家公司串通投标。

财政部认定,“天眼查”非工商信息官方查询平台,不具有公信力,通过其查询的信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陈晓勇是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也是蓝梭公司的监事,未发现科展公司、蓝梭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公告全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八十八号)3.信息公告第840号:请律师事务所见证评标不可取本案例中,举报人反映,代理机构仅委托一名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进行见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招标程序违法,中标结果应无效。

财政部认定,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

同时,责令代理机构就评标现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公告全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四十号)4.信息公告第1310号:资格审查前置不可取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代理机构无权在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要求其提供加盖公章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并以其未提供为理由拒绝向其提供招标文件。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 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2007年1月)”
信息公告 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 第19号令)2004年8月
采购代理机构管理
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 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2003年 11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 政部第31号令)2005年12月
6、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 意见(财库[2006]90号)2006年10月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的通知(财库[2008]50号 2008年7月)”
7、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 见(财库[2006]47号)2006年6月
11、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 法》(财库[2007]31号)2007年4月
12、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 办法》(财库[2007]120号)2007年12月
13、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 库[2007]119号)2007年12月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008年7月)
进口产品管理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07]119号)2007年12月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008 年7月)
无限局域网和软件产品管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 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2005年12月
4、国家计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 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18号令 2002年1月)

政府采购评标实务案例

政府采购评标实务案例


标 专 家 登 记 签 到 表
二、透析招标文件
供应商资格要求

投标文件的组成

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

无效投标
评标方法

三、读、记、比 投标文件
如何提高评审效率问题
在评标工作中,经常出现一天或半天要评 10多份标书,时间紧、任务重,如何提高 效率,保证评审结论的准确性与客观性。 评委会,尤其是组长需要做好评审工作的 组织,牵好头和并可以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部分进行适当分工,分工审查和交叉审查、 汇总,在完成初审的前提下再进行下一步 评审。 在比较与评价阶段,对客观要素的打分评 审部分也可以实行分工加复核;主观部分 独立评审,这样可以提高评审工作效率。

四、资质审核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招标文件的有 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 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对招标文件的 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五、综合评分、汇总结果
每一分都有依据
价格
商务 技术
客观
货物偏离表 质检报告
客观部分评 审应一致; 主观部分应 综合比较。
六、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主要内容 ㈠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㈡投标人数量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㈢评标方法和标准; ㈣开标纪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 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㈤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㈥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评标专家登记签到表二透析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组成?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无效投标?评标方法三读记比投标文件如何提高评审效率问题?在评标工作中经常出现一天或半天要评10多份标书时间紧任务重如何提高效率保证评审结论的准确性与客观性
政府采购评标实务 案例

政府采购案例

政府采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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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政府采购案例案例: 2009年4月,某政府采购中心受某高校委托,组织该校图书实验楼冰蓄冷工程采购。

甲公司发现公司资质不符合投标要求,便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约定由乙公司代为投标,中标后由甲公司实际履行采购合同,甲公司出资5万元给乙公司,而后由乙公司开具支票交给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投标保证金,如果乙公司未中标,需将5万元返还给甲公司。

乙公司最终未中标,但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5万元时遭拒。

2012年5月,甲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以政府采购中心未退还投标保证金为由予以拒绝。

甲公司于同年10月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希望政府采购中心出具已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证明。

后经法院调解,两公司于2012年11月达成协议,乙公司退还甲公司4.7万元,其余3000元作为资质使用费不再退还。

分析:本案有4个问题值得讨论:一是甲、乙公司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二是甲、乙公司间的协议是否有效;三是法院调解后使双方达成的协议结果是否适当;四是能否处罚甲、乙公司。

1.甲、乙公司行为属于恶意串通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甲、乙公司不仅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后果有明确认知,而且达成合意并实际实施了具体投标行为,损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所以,两公司行为符合恶意串通构成要件,可认定为恶意串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甲、乙公司间的协议无效甲、乙公司的行为,一方面直接损害了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两公司试图以自愿达成合作协议这一合法形式,实现让不具备投标资格的甲公司成为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履约者的非法目的,可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此外,两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有关供应商不得恶意串通的禁止性规定。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在询价中询 价小组应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 的价格,同时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 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 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而本案例不仅让供应商“二次报价”,且违背“ 低价成交”的原则,通过综合评分的方式最后确 定成交供应商。此做法更像是竞争性谈判采购, 说明了采购中心在操作行为上的不规范与不合法 。
根据第七十一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且影响或者 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 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 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 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 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 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5
某省级单位委托采购网络系统,采购预算300万元 。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制度,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未在 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部分仅列明了 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名称。此外招标文件还列入了 简单评分分值:系统完善性20分、系统优越性10分、投 标报价30分、售后服务15分、其他25分。而在开标后评 委会使用的评分标准中“其他部分”却注明:在满足其 他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包含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 ),本省供应商可加5分,在省级单位有过成功案例的省 内供应商可以再加5分。
案例6 财政部败诉案
2004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 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现代沃尔”)诉财政部行 政不作为一案,财政部败诉。 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两家社会采购代理机 构(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 招标,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血气分析仪进行采购。评标 方法为综合打分法:商务15分,价格30分,技术55分。2004年10 月,北京现代沃尔参加了其中两包采购血气分析仪的投标,但开 标结果却让他们大吃一惊。 2004年11月19日和12月21日,两次竞标结果显示,中标者均 为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而其投标价格是所有供应商中最 高的,为8万元。排名第二的北京现代沃尔的投标价格为每台5.68 万元。

招标采购评审案例分析

招标采购评审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技术方案和评审应“滴水不漏”基本情况蓬莱市水城气体顶压自动消防给水设备招标项目,经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后如期开标。

共有6家企业参与投标,其中北京A公司报价70万元,黑龙江B公司报价62万元。

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最终B公司以最低价成为候选中标人。

此后,中标公告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

公告期间,A公司针对中标结果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提出书面质疑,质疑招标文件中所要求采购的是水力气控式消防设备,而中标的B公司的产品是以电磁阀作为控制方式,根本不是水力气控式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对此次招标作废标处理。

处理过程接到质疑文书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依据招标文件中“各投标人在勘察现场后,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供最优的设计方案投标”的表述,认为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的方案进行优化调整,B公司的控制方式就是对设计方案的优化,因此维持原来的中标结果。

A公司不服,继续对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发出质疑文书,并同时向市长信箱进行反映,以期通过行政渠道更改招标结果。

出现这种情况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了汇报。

蓬莱市政府采购办经仔细分析,发现评标委员会对此次招标项目评审有不细致、不完整的问题,决定立即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除原评标委员会评标组长留用外,其余专家另外抽取。

新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6家企业的投标文件重新评审,认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气体顶压消防设备的水力气控式处理方式是实质性内容,除北京A公司外,其余5家投标文件的控制方式均为电磁阀式控制方式,虽然招标文件中有“各投标人在勘察现场后,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供最优的设计方案投标”的规定,但不能改变水力气控式处理方式要求的实质性,“最优的设计方案”也只能是在水力气控式处理方式基础上的优化。

同时提出了两条处理意见:一是由于只有北京A公司一家企业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效报价不足3家,予以废标。

二是气体顶压消防设备的控制方式不只有水力气控式一种,在之后的招标文件中不必指定具体的处理方式,只要达到气体顶压消防灭火要求即可。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案例七
20天之差
如何认定投标文件存在重大负偏离?
案情 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负偏离应当如何认定?何种情形下可以废标并暂 停采购活动? 一、投标文件是否存应重大负偏离应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认定。 二、本案不符合法定的废标情形。 三、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期间可视情况暂停采购活动,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例十三
“生产厂家”和“制造厂商”,一个出现在招标文件中,一个出现在开标一览表中,投 标人坚持认为两者指代不同-因招标文件表述不统一不规范引发的投诉
概念之争
案情 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是,“生产厂家”和“制造厂商”是否同属于一个概念?因招标文件 表述不规范造成各方当事人理解不一时应如何处理? 一、招标文件对供应商资格的表述应统一、规范。 二、如影响中标成效结果应当如何处理?
由一起视频系统投标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情 分析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需要分析和厘清的问题:一是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供应商违法? 二是这种情形是否可以作废标处理?三是能否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四是可否取消供应商中标 资格?五是取消第一中标人资格后,是否可以直接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中标? 第一、根据现有证据,违法性质不能认定。 第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废标情形,废标理由不充分。 第三,不能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第四,取消中标人资格依据也不充分。 第五,根据本案的特定情形,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后不能直接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 应商中标。 启示:一定要坚持依法行政。 加强宣传。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采购人依法采购意识。 依法采购。对采购人提出的要求,要依照法律,合理合法的可以满足,不合理不合法的 不能迁就。 注意方法。有理有据,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同时还要注意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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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投标 ❖ 评标方法
三、读、记、比 投标文件
如何提高评审效率问题
❖ 在评标工作中,经常出现一天或半天要评 10多份标书,时间紧、任务重,如何提高 效率,保证评审结论的准确性与客观性。
❖ 评委会,尤其是组长需要做好评审工作的 组织,牵好头和并可以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部分进行适当分工,分工审查和交叉审查、 汇总,在完成初审的前提下再进行下一步 评审。
价格
商务
技术
客观
货物偏离表 质检报告
客观部分评 审应一致; 主观部分应 综合比较。
六、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主要内容 ❖ ㈠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 ㈡投标人数量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㈢评标方法和标准; ❖ ㈣开标纪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
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 ㈤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 ㈥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 在比较与评价阶段,对客观要素的打分评 审部分也可以实行分工加复核;主观部分 独立评审,这样可以提高评审工作效率。
四、资质审核
❖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招标文件的有 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 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对招标文件的 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五、综合评分、汇总结果
每一分都有依据
1、严格遵守评标谈判纪律,服从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响应人,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
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结果,并对自己的评审结果承担责任。 3、严守保密制度,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和信息。 4、接受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结果的询问和质疑。 5、不接受与采购项目有关的任何人的吃请、娱乐和有价证券。 6、在评审过程中,不擅离职守,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征求政府采购组织人的
同意。
本人声明:已完全理解以上条款,并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自愿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如违反,愿接受政 府采购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承诺人签名:
❖评 标 专 家 登 记 签 到 表
二、透析招标文件
供应商资格要求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
谢谢!
政府采购评标实务案例
主要内容
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承诺与签到
2 透析招标文件
3 读、记、比 投标文件
4 资质审核
综合评分、汇总结果 6 编写评标报告
一、承诺与签到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为了保证本次采购项目的顺利、规范进行,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活动“公开、 公平、透明”原则,维护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 加政府采 购评审工作,特向政府采购组织人做出如下承诺,并随时接 受监管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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