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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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报称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雨、污水厂及防洪等工程。凡从事上述工程的施工企业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所做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等到应当归档的资料,它是评定工程质量、竣工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建和扩建的依据。

第四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主要项目按统一规定表格表式(见附件)。未有统一规定表格的,各地区可根据需要自行拟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由施工企业负责。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技术资料工作的管理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施工企业负责汇集、整理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并建立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还应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第七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一

律按本规定中的附表格式认真进行填写,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

第八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保证完整、准确,必须由各级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核。竣工后资料成果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制责任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把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体制纳入企业的奖罚制度,对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玩忽职守造成资料不合格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按照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需要的份数进行编制,编制单位应保存一份。主要的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资料档案应由企业统一保管。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单位工程竣工的施工技术资料规定项目如下:

一、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二、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记录

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和试(检)验报告

四、施工试验报告

五、施工记录

六、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七、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八、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九、使用功能试验记录

十、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十一、竣工图

十二、竣工验收单

十三、工程竣工质量核验证书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在组织施工前编制。规模大、施工工期长的工程可根据施工组织总设计分部位、分单位工程等分阶段进行编制。

一、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审批方为有效(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如有工艺变动和有施工措施圈套变动时,应有变动审批手续。

二、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文字说明:工程概况,工程造价,工期要求,施工部署,

摄影师要求,主要技术措施等须说明的情况。

2、施工平面布置图。

3、进度计划安排及各种工、料、机运计划表。

4、质量目标设计(质量总目标、分项质量目标,实现质量目

标的内容、措施、办法、执行人)。

5、施工技术方案、保证质量及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技术措

施(包括冬、雨季施工措施,及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

6、施工节约技术措施。

7、大型桥梁、厂、站等土建、安装复杂的工程应有针对单项

工程施工需要的专项设计,如模板及支架设计、地下沟槽支撑设计、降水设计、施工便桥、便线设计、方涵顶进后背设计、预应力混凝土钢筋张拉设计、大型预制构件吊装设计、混凝土施工浇筑方案设计、设备安装方案设计等。

8、环保措施。

第十四条图纸会审、技术交底

一、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图纸会审,由承包工程的技术负责人

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全面学习,审核并做图纸会审记录。

二、技术交底:包括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工序施工

技术交底,各交底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双方应有签认手续。

第十五条原材料、半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和试(检)验报告。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必须合格,并应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或试验单。需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应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并须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有批准手续)方可使用。

凡使用权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应有鉴定证明人或生产许可证,并要有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品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一、水泥

1、水泥应有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内容

包括厂别、品种、标号、生产日期和试验编号)。

2、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

3、水泥复试项目: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和安定性。必要时

应加试凝结时间等。

4、水泥采用快速试验者,仍以标养28天强度为准。

5、水泥试验单要有试验结论,水泥质量有问题时,在可使

用条件下,应注明允许使用的工程项目部位和不影响该部

位的质量要求。

6、混凝土试配单,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单上注明的水泥品

种、标号、试验编号应与水泥出厂证明人或复验单上的内

容一致。

二、钢筋

1、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招待单,并按有关标准的

规定抽取试样作机械性能试验。

2、进口钢筋,应有机械性能试验、化学分析报告和可焊性试

验报告。

3、集中加工的钢筋,应有由加工单位出具的出厂证明及钢筋

出厂合格证明和钢筋试验单的抄件(复印件)。

4、预应力混凝土所用高强钢丝、钢铰线应逐批做好外观检验

记录,并按有关规定抽样做机械性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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