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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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2002-221(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2002-221(2)

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 】221 号2002 年9 月5 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印建设部文件建城[2002]221 号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现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城[1994]469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2002 年9月28日印发印发给(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规定统一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 -2001) 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doc 156页)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doc 156页)
第二章
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城【2002】221号2002年9月5日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印
建 设 部 文 件
建城[2002]22l号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
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现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建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
(一)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并按单位工程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设计单位应接施工程序或需要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点、补充说明、注意事项等,并做交底纪要。
(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及工序施工交底。各种交底的文字记录,应有交底双方签认手续。
3、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有法定单位鉴定证明和生产许可证。产品要有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试)验。
4、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在使用前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复试,复试结果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施

(221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221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章)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
(一)、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关按单位工程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设计单位应按施工程序或需要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点、补充说明、注意事项等,并做交底纪要。
(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及工序施工交底。各种交底的文字记录,应有交底双方签认手续。
8、总含碱量有要求的地区,应对混凝土使用的水泥、砂、石、外加剂、掺合料等的含碱量进行检测,并按规定要求将报告纳入施工技术文件。
建 设 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城[2002]号 2002年9月5日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印
建设部文件
城建[2002]221号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现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建城[1994]469号)同时废止。
(三)施工组织设计应特点、工期要求、参建单位等。
2、施工平面布置图。
3、施工部署和管理体系:施工阶段、区划安排;进度计划及工、料、机、运计划表和组织机构设置。组织机构中应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及其它各部门主要责任人等。

市政工程维修资料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维修资料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维修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维修资料的管理,促进市政工程维修工作的高效进行,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市政工程维修资料的管理工作,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系统等公共设施的维修资料管理。

第三条市政工程维修资料是指市政工程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资料、文件、记录等,记录了市政工程维修的具体情况和信息。

第四条市政工程维修资料管理应遵循便于查阅、保存完整、保密安全、方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工程维修资料管理工作由市政工程维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第六条市政工程维修资料管理工作应当与市政工程维修工作相结合,相互支持,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提高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维修资料的分类和归档第七条市政工程维修资料应当按照项目和工程的特点进行分类,分别进行归档管理。

第八条市政工程维修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施工方案、设计图纸、施工日志、检测报告、竣工验收资料等。

第九条维修资料归档应当按照项目的完工顺序,依次存放,确保资料的整齐有序。

第十条市政工程维修资料应当实行电子化管理,建立数据中心,进行网络化存储和备份,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十一条维修资料归档应当设置专门的库房或文件柜,配备专人管理,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维修资料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维修资料进行盘点,确保所有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第三章维修资料的查阅和利用第十三条维修资料的查阅和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仅限于有关维修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查看和使用。

第十四条维修资料的查阅和利用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归还,严禁随意带出和传阅。

第十五条维修资料的利用应当与实际维修工作结合,为工程的改进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十六条维修资料的利用应当及时更新,保持与实际工程进度和情况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维修资料的利用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复印或打印,但严禁涂改、篡改、删除原始资料。

第四章维修资料的保密和安全第十八条市政工程维修资料属于机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建设部文件[2002](221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设部文件[2002](221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应当归档的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有统一规定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

第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本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

第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中,应由各岗位责任人签认的,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盖图章或由他人代签)。

工程竣工后,文件组卷成册后必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或法人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02]22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与有关部门:现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建城[1994]46 9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二年九月五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超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架、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规定统一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 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

第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本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雨、污水厂站及防洪等工程。

凡从事上述工程的施工企业均按本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需要增、减内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三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所做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等应归档的资料,它是评定工程质量、竣工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建和扩建的依据。

第四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主要项目按统一规定表格表式(见附件)。

未有统一规定表格的,各地区可根据需要自行拟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由施工企业负责。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技术资料工作的管理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施工企业负责汇集、整理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并建立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还应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第七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一律按本规定中的附表格式认真进行填写,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

第八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保证完整、准确,必须由各级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核。

竣工后资料成果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制责任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把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纳入企业的奖罚制度。

对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玩忽职守造成资料不合格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按照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需要的份数进行编制,编制单位应保存一份。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 2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规定统一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 ——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

第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本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

第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中,应由各岗位责任人签认的,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盖图章或由他人代签)。

工程竣工,文件组卷成册后必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建设部关于执行《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建设部关于执行《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建设部关于执行《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7.31
•【文号】建办[1995]434号
•【施行日期】1995.07.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关于执行《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补充
通知
(建办[1995]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
市政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它涉及整个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为确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

市政工程竣工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及时归档案。

现对建设部《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建城[1994]496号)作如下补充:
市政工程技术资料是城市建设档案的来源和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市政建设单位,技术监理、质量监督和城市建设档案馆等部门以及设计
施工单位,切实做好市政建设文件材料、技术资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案工作。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须有城建档案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进行验收,确认档案资料完整、准确,才能归档。

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城建档案的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22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22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 2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规定统一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 ——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

第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本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

第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中,应由各岗位责任人签认的,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盖图章或由他人代签)。

工程竣工,文件组卷成册后必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cecs638-2019市政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cecs638-2019市政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CECS 638-2019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批准的市政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该标准涉及市政工程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施工计划、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成本、施工合同、施工验收等。

该标准规定了市政工程资料的编制、审核、审批、归档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和规范,以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同时,该标准还提供了市政工程资料的分类、编码、标识、整理、组卷、装订、保管和利用等方面的具体方法和要求。

此外,该标准还针对不同类型的市政工程,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排水工程等,提供了相应的资料管理要求和规范。

这些要求和规范旨在确保市政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城市发展。

总之,CECS 638-2019市政工程资料管理标准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制定的一项重要标准,旨在规范市政工程资料的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城市发展。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定
(4)冬季施工混凝土,应有检验混凝土抗冻性能的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5)主体结构,应有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以验证结构物实体强度。
(6)当强度未能达到设计要求而采取实物钻芯取样试压时,应同时提供钻芯试压报告和原标养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如果混凝土钻芯取样试压强度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提供经设计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处理意见资料。
l、混合料的生产单位按规定,提供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2、连续供料时,生产单位出具合格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得
超过7天。
(十四)沥青混合料
沥青混合料生产单位应按同类型、同配比、每批次至少向施工单位提供一份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连续生产时,每2000吨提供一次。
(十五)商品混凝土
l、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按同配比、同批次、同强度等级提供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八)砂、石
工程所使用的砂、石应按规定批量取样进行试验。试验项目一般有:筛分析、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紧密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状和片状颗粒的总含量等。结构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还应按要求加做压碎指标值等相应项目试验。
(九)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
各种类型的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使用前,应按相关规定中的要求进行现场复试并出具试验报告和掺量配合比试配单。
城[1994]469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2002年9月28日印发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呆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市政工程资料管理规程[5篇

市政工程资料管理规程[5篇

市政工程资料管理规程[5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市政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资料5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市政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一)市政工程资料编制规程市政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一、施工单位归档资料目录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1)、施工承包合同(2)、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施工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2、施工技术准备(1)、施工组织设计(2)、技术交底(3、图纸会审记录(4)、施工预算的编制和审查3、施工现场准备(1)、工程定位测量资料(2)、工程定位测量复核记录(3)、导线点、水准点测量复核记录(4)、工程轴线、定位桩、高程测量复核记录(5)、施工安全措施(6)、施工环保措施4、设计变更、洽商记录(1)、设计变更通知单(2)、洽商记录5、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及试验报告(1)、砂、石、砌块、水泥、钢筋(材)、石灰、沥青、涂料、混凝土外加剂、防水材料、粘接材料、防腐保温材料、焊接材料等试验汇总表(2)砂、石、砌块、水泥、钢筋(材)、石灰、沥青、涂料、混凝土外加剂、防水材料、粘接材料、防腐保温材料、焊接材料等质量合格证书和出厂检(试)验报告及现场复试报告(3)水泥、石灰、粉煤灰混合料;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试验汇总表(4)水泥、石灰、粉煤灰混合料;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现场复试报告(5)、混凝土预制构件、管材、管件、钢结构构件等试验汇总表(6)、混凝土预制构件、管材、管件、钢结构构件等出厂合格证书和相应的施工技术资料。

6、施工试验记录(1)、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钢筋(材)焊连接、填土、路基强度试验等汇总表(2)、道路压实度、强度试验记录①回填土、路床压实度试验及土质的最大干干密度和最佳含水量试验报告②石灰类、水泥类、二灰类无机混合料基层的标准击实试验报告③道路基层混合料强度试验记录④道路面层压实度试验记录(3)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记录①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②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报告③混凝土试块抗渗试验报告④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4)、砂浆试块强度试验报告①砂浆配合比通知单②砂浆试块强度试验报告③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5)、钢筋(材)焊、连接试验报告(6)、钢筋、钢结构安装及焊缝处理外观质量检查记录(7)、桩基础试验报告(8)、工程物质选样送审记录(9)、进场物质批次汇总记录(10)、工程物质进场报验记录7、施工记录(1)、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①地基钎探记录及钎探位置图②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③地基处理记录及示意图(2)桩基施工记录①桩基位置平面示意图②打桩记录③钻孔桩钻进记录及成孔质量检查记录④钻孔(挖孔)桩混凝土浇灌记录(3)构件设备安装和调试记录①钢筋混凝土大型预制构件、钢结构等吊装记录②厂(场)、站工程大型设备安装调试记录(4)混凝土浇灌记录(5)管道、箱涵等工程项目推进记录(6)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7)施工测温记录8、预检记录(1)模板预检记录(2)大型构件和设备安装前预检记录(3)设备安装位置检查记录(4)管道安装检查记录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10、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记录(1)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记录(2)部位工程质量评定记录(3)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记录11、功能性试验记录(1)道路工程的弯沉试验记录(2)无压力管道的严密性试验记录(3)压力管道的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通球试验等记录(4)水池满水试验(5)消化池气密性试验(6)消化池气密性试验(7)电气绝缘电阻、接地电阴测试记录(8)电气照明、动力试运行记录12、质量事故及处理记录13、竣工测量资料(1)建筑物、构筑物竣工测量记录及测量示意图(2)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记录一、施工过程中资料分类整理目录(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1、施工承包合同2、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施工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3、施工许可证及其办理文件4、质量监督申报表及其办理文件5、开工报备及其办理文件6、开工申请表7、中标通知书8、其余单位名义向外签暑合同(二)、施工技术准备(1)、施工组织设计(含总施组、分部分项、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2)、技术交底(3)、图纸会审记录(4)、施工预算的编制和审查(投标清单)(三)、施工现场准备(1)、工程定位测量资料(2)、工程定位测量复核记录(3)、导线点、水准点测量复核记录(4)、工程轴线、定位桩、高程测量复核记录(5)、原地面高程测量复核记录及断面图(四)、设计变更、洽商记录(1)、设计变更通知单(2)、洽商记录(3)、签证单或工程变更费用申请表(4)、设计变更申请表(五)、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及试验报告1、砂、石、砌块、水泥、钢筋(材)、石灰、沥青、涂料、混凝土外加剂、防水材料、粘接材料、防腐保温材料、焊接材料等试验汇总表2砂、石、砌块、水泥、钢筋(材)、石灰、沥青、涂料、混凝土外加剂、防水材料、粘接材料、防腐保温材料、焊接材料等质量合格证书和出厂检(试)验报告及现场复试报告3水泥、石灰、粉煤灰混合料;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试验汇总表4水泥、石灰、粉煤灰混合料;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现场复试报告5、混凝土预制构件、管材、管件、钢结构构件等试验汇总表6、混凝土预制构件、管材、管件、钢结构构件等出厂合格证书和相应的施工技术资料。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报称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雨、污水厂及防洪等工程。

凡从事上述工程的施工企业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所做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等到应当归档的资料,它是评定工程质量、竣工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建和扩建的依据。

第四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主要项目按统一规定表格表式(见附件)。

未有统一规定表格的,各地区可根据需要自行拟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由施工企业负责。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技术资料工作的管理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施工企业负责汇集、整理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并建立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还应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第七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一律按本规定中的附表格式认真进行填写,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

第八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保证完整、准确,必须由各级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核。

竣工后资料成果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制责任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把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体制纳入企业的奖罚制度,对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玩忽职守造成资料不合格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按照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需要的份数进行编制,编制单位应保存一份。

主要的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资料档案应由企业统一保管。

市政工程技术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技术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技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市政工程技术管理,提高市政工程质量和进度,保障市政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市政工程技术管理的全过程,包括市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

三、组织机构1. 市政工程技术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市政工程技术管理的总体规划和政策,统一协调市政工程技术管理工作。

2. 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市政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技术管理。

3. 专家顾问团:负责对市政工程技术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指导,提高市政工程技术管理水平。

四、市政工程技术管理制度1. 设计阶段(1)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文件,并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安全、节能等。

(2)设计文件审核:由技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认设计文件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2. 施工阶段(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施工规范和标准。

(2)施工过程监督:技术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3. 监理阶段(1)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理工作,对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

(2)监理报告:监理单位应及时提交监理报告,对市政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情况进行评估和建议。

4. 验收阶段(1)技术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工作,对市政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检查。

(2)鉴定报告:经过验收合格后,技术管理部门应出具验收鉴定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技术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市政工程技术管理档案,记录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监理报告、验收鉴定等全部资料。

2. 加强市政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3. 开展市政工程技术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4. 定期对市政工程技术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135-2011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X-2011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给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Specification for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Documentation Management(road works in city and town、bridge works in city、water and sewerage structures and pipeline works)2011-03-07 发布 2011-04-01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给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Specification for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Documentation Management(road works in city and town、bridge works in city、water and sewerage structures and pipeline works)DBJ/T 13-135-2011J11820-2011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1年04月01日2011年福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给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的通知闽建科[2011]1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主编的《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给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 13-135-2011,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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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报称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雨、污水厂及防洪等工程。

凡从事上述工程的施工企业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所做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等到应当归档的资料,它是评定工程质量、竣工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建和扩建的依据。

第四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主要项目按统一规定表格表式(见附件)。

未有统一规定表格的,各地区可根据需要自行拟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由施工企业负责。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技术资料工作的管理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施工企业负责汇集、整理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并建立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还应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第七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一律按本规定中的附表格式认真进行填写,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

第八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保证完整、准确,必须由各级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核。

竣工后资料成果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制责任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把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体制纳入企业的奖罚制度,对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玩忽职守造成资料不合格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按照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需要的份数进行编制,编制单位应保存一份。

主要的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资料档案应由企业统一保管。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十二条单位工程竣工的施工技术资料规定项目如下:一、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二、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记录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和试(检)验报告四、施工试验报告五、施工记录六、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七、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八、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九、使用功能试验记录十、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十一、竣工图十二、竣工验收单十三、工程竣工质量核验证书第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在组织施工前编制。

规模大、施工工期长的工程可根据施工组织总设计分部位、分单位工程等分阶段进行编制。

一、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审批方为有效(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如有工艺变动和有施工措施圈套变动时,应有变动审批手续。

二、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文字说明:工程概况,工程造价,工期要求,施工部署,摄影师要求,主要技术措施等须说明的情况。

2、施工平面布置图。

3、进度计划安排及各种工、料、机运计划表。

4、质量目标设计(质量总目标、分项质量目标,实现质量目标的内容、措施、办法、执行人)。

5、施工技术方案、保证质量及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包括冬、雨季施工措施,及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

6、施工节约技术措施。

7、大型桥梁、厂、站等土建、安装复杂的工程应有针对单项工程施工需要的专项设计,如模板及支架设计、地下沟槽支撑设计、降水设计、施工便桥、便线设计、方涵顶进后背设计、预应力混凝土钢筋张拉设计、大型预制构件吊装设计、混凝土施工浇筑方案设计、设备安装方案设计等。

8、环保措施。

第十四条图纸会审、技术交底一、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图纸会审,由承包工程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全面学习,审核并做图纸会审记录。

二、技术交底:包括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工序施工技术交底,各交底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双方应有签认手续。

第十五条原材料、半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和试(检)验报告。

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必须合格,并应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或试验单。

需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应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并须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有批准手续)方可使用。

凡使用权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应有鉴定证明人或生产许可证,并要有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品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一、水泥1、水泥应有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内容包括厂别、品种、标号、生产日期和试验编号)。

2、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

3、水泥复试项目: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和安定性。

必要时应加试凝结时间等。

4、水泥采用快速试验者,仍以标养28天强度为准。

5、水泥试验单要有试验结论,水泥质量有问题时,在可使用条件下,应注明允许使用的工程项目部位和不影响该部位的质量要求。

6、混凝土试配单,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单上注明的水泥品种、标号、试验编号应与水泥出厂证明人或复验单上的内容一致。

二、钢筋1、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招待单,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机械性能试验。

2、进口钢筋,应有机械性能试验、化学分析报告和可焊性试验报告。

3、集中加工的钢筋,应有由加工单位出具的出厂证明及钢筋出厂合格证明和钢筋试验单的抄件(复印件)。

4、预应力混凝土所用高强钢丝、钢铰线应逐批做好外观检验记录,并按有关规定抽样做机械性能试验。

5、钢筋试验单的项目应填写齐全,要有试验结论,第一次试验有问题须加倍取样,合格时两次试验报告要同时保留。

三、钢结构使用的钢材配件1、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如对质量有疑异时,必须按规范进行机械性能试验和化学成份检验。

2、钢结构构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①产品质量证明:②钢结构施工图,有设计变更的,应有变更洽商文件,并在图中注明修改部位;③所用钢材和其他连接件的质量证明和试验报告;④新材料、新工艺品试验鉴定资料;⑤发运构件清单。

四、焊条1、焊条应有出厂合格证。

2、需进行烘焙的应有烘焙记录。

十四、厂、站工程成套设备,随机文件必须齐全,其中包括装箱单、产品合格证明,设备安装使用说明等。

发必要时要求解体检查,并作详细记录。

十五、各种保温材料及制品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材料性能试试验记录,其种类、规格、性能诮符合设计规定。

十六、预应力混凝土设备检验资料1、应有预应力锚头、夹顶塞等出厂合格证明入硬度试验记录。

2、采用金属波纹管成孔时应有波纹管的质量合格证明及现场检验记录。

3、有由法定计量检测单位对张拉设备——油泵、千斤顶、压力表进行鉴定的记录。

十七、混凝土预制构件技术质量资料1、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做为主体结构使用的梁、板、墩、柱等构件生产厂家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①构件混凝土强度资料;②预应力混凝土钢筋张拉记录;③施工图纸,有设计变更的应有变更洽商文件,并在图中注明修改部位;④所用钢筋和其他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⑤构件质量评定资料。

2、施工单位应根据出厂合格证明依照现行验收标准逐件检查验收填写验收记录。

3、一般混凝土预制构件如道牙(侧石)、方砖、栏杆、地梁、防撞墩等,生产厂家应提供合格证明,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及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检的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施工试验报告施工试验报告是施工过程中为检验施工质量必须进行的试验工作。

一、压实度试验资料1、填土压实度资料①有按土质种类做的最佳密度与最佳含水量试验(击实试验)报告;②有按质量验评标准分层、分段取样的工地土壤压实度试验记录。

③石灰土、石灰粉煤灰砂砾、水泥稳定砂砾、石灰土稳定碎石、水泥稳定土等半刚性道路基层,有7天、28天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2、道路路基、基层压实度资料①土路床、石灰土、粉煤灰石灰砂砾、水泥稳定砂砾、水泥稳定土、石灰土稳定碎石,有按重型击实标准的试验报告(有特殊情况时,土路床可采用轻型实标准);②有按质量验评标准分层、分段的压实度试验记录。

3、道路面层压实度资料①有沥表厂提供的标准密度资料;②有按质量验评标准分层、分段的工地压实度试验资料(面层蜡封法,大黑碎可用灌砂法)。

二、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资料1、凡结构工程混凝土应有试配申请单和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施工中如材料有变化时,应有修改配合比的试验资料。

2、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试验资料①、应有规范规定组数的28一天标养试块抗压强度;②、有按验评标准进行强度统计评定资料(水泥混凝土路面要试块抗折强度试验报告);③、现浇结构混凝土及冬季施工混凝土均应有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做为拆摸、张拉、施加临时荷载、检验抗菌素冻能力等的依据;④、如果强度未能达到设计要求而采取实物钻芯取样试压时,应有钻芯试压报告和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⑤如果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请设计验算时,应有设计人员签署的验算资料和处理意见,并附上原抗压试块试验报告资料。

3、混凝土耐久性试验资料凡设计有抗渗、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必须有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外,还应有按有关规定组数的抗渗、抗冻、试验报告单。

4、使用商品混凝土,应以现场制作的标养28天的试块抗压强度作为评定混凝土的依据(抗折、抗冻都以现场试件为准)并应在试块强度试验单上注明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名称、合同编号。

三、砂浆试块强度试验1、砌筑用砂浆必须有按部位规定组数的强度试验报告,砌筑主要结构部位的配合比由试验室试验确定。

有砂浆配比通知单。

2、浆标号以标准养护龄期28天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3、有砂浆强度评定资料。

4、预应力混凝土孔道压浆每一工作班留取不少于3组的7.07*7.07*7.07立方体试块,其中一组做为标准养护28天的强度资料,其余二组做移运和吊装时强度参考值资料。

5、凡砂浆试块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有鉴定处理意见,并经设计部门签认,质量监督部门同意。

四、钢筋焊接试验资料1、工程开工或每批钢筋正式焊接之前,应进行现场条件下钢筋焊接性能试验,内容应包括焊工编号、钢筋瑾、规格、焊接方法、焊条类型、规格,并对抗弯、拉试验结果有明确结论。

2、钢筋焊接必须按规范规定的批量留取试件做焊接物理性能试验,并对抗弯、拉试验结果有明确结论。

五、钢管及其他设备、容器焊接试验资料1、正式焊接前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性能试验,留取试验报告,内容包括:焊工编号、母材种类、型号、规格、规格,焊条类型、规格,焊接方法,焊后抗拉、弯试验结果,并有明确结论。

2、焊缝按有关规范定取样做焊接物理性能试验。

3、焊缝按设计及有关规范规定做超声波或X射线探伤检查。

第十七条施工记录一、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做好位置、尺寸、土质、标高等验收记录,如与原设计地基情况不符,设计提出处理要求时,要有处理记录,在平面位置图上标明部位、尺寸、标高及处理方法、处理日期,一般基槽可用隐检记录代替,重要工程或设计提出要特别验槽的需做此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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