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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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鼓励和引导地方按照中央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财政部是专项转移支付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拟定专项转移支付总体管理制度,制定或者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转移支付设立、调整事项;组织实施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专项转移支付有关预算监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协同财政部具体管理专项转移支付。

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条例(doc 6页)

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条例(doc 6页)

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条例(doc 6页)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后勤部,总装综合计划部,总装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的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现行《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财预字[1997]391号)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附件: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央预算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纳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凡向中央财政申请办理预算资金支出拨款和收入退库的中央预算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央预算单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局、军队、党派、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

第二章中央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第五条中央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六条中央预算单位应持书面申请,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和《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各一式两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部(国库司)一份。

第七条《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和《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单位代码”、“申请单位”、“经办财务部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账号”各栏要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其中“单位代码”、“预算科目”按财政部制发的“单位代码表”和“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表”填写。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做好用款计划编报(一)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报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不得硬性规定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方式。

二、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三)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付。

(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1.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4.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18•【文号】财预[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编报2009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

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

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1.14•【文号】财库〔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北京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保证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有关要求,现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人民银行(国库局)反馈。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人民银行2022年1月14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进一步优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第四条除单位资金中按往来收入管理的资金外,其他资金支付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根据预算指标、国库库款或有关账户余额情况拨付资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1.07.10•【文号】财库[2001]53号•【施行日期】2001.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7月10日财库〔2001〕53号)水利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馈。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和特设专户,用于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未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或改革试点实施前财政已拨付的资金,仍通过原有账户支付和核算,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各单位可自主选择银行开设账户。

附件: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附件: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中央预算投资资金拨付流程

中央预算投资资金拨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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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11.21•【文号】财预字[1997]391号•【施行日期】1997.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7〕391号1997年1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根据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自1998年起,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均采用划拨资金方式,原限额拨款方式取消。

现将《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你单位,请按照办理。

附件: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适应《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预算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工作程序,加强对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合理调度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一、中央预算单位的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一)凡向财政部申请办理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的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银行开户。

本规定所指中央预算单位,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部、委、局或相当于部(委、局)一级的军队、党派社团机关和经济实体。

(二)已办理银行开户的中央预算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表本单位向总预算会计办理在财政部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

1.中央预算单位须持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开户条件的有关材料,经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具财政部统一制发的《预算拨款印鉴卡片》,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各一份;2.印鉴卡片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申请单位”、“经办财务部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各栏,必须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3.印鉴卡片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领导印章,印模必须清晰,便于查验;4.印鉴卡片内容如有变更,应及时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办理更换印鉴手续。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1996年12月19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发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第104号)和《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第121号)的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集中收入等预算外资金,要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二、财政部在银行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具体帐号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1-2490001540011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26100088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10801-42416中央财政专户日常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负责。

联系电话:68552627三、中央部门和单位要对本系统、本部门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进行清理和归并,并按规定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及支出户,并于1997年1月10日前将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印鉴,以书面申请形式上报财政部审批和备案,未经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银行帐户一律取消。

四、为了使中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及时从收入过渡户中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原则上要求上缴资金实行在同银行之间划转。

凡原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以外金融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可在中国工商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其预算外资金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部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设立的中央财政专户。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拨款用于特定项目或领域的资金。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2. 资金来源和拨付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中央国有资本划归、国家债券等。

拨付方式一般采取分期拨付或按进度拨付的方式。

3. 资金管理原则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专款专用原则: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特定项目或领域,不得挪作他用。

•公开透明原则: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具有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审计原则: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严格的财务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风险控制原则: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

•创新机制原则: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资金的创新利用。

4. 资金使用管理流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流程包括申请、审批、拨付、使用和结算等环节。

•申请环节:项目单位或相关部门向中央财政提交资金使用申请,包括项目计划、预算等资料。

•审批环节:中央财政根据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批,核定资金的拨付金额和条件。

•拨付环节:中央财政按照拨付方式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或相关部门。

•使用环节:项目单位或相关部门按照拨付条件和规定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结算环节:项目单位或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后,按照要求进行结算,包括财务报告、绩效评估等。

5. 资金监督和评估为加强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评估,中央财政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和评估体系。

•监督机制:中央财政部门通过定期检查、专项审计等方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评估体系:中央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效果、经济效益等进行评估。

6. 处罚措施对于滥用、挪用、浪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中央财政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收回资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17.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2013年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12月5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具体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二)农业和农村;(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四)重大科技进步;(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财预[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2号有关中央单位: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我们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3月13日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确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中央单位(包括有关中央部门、国务院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下同)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向中央单位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26•【文号】财建[2005]355号•【施行日期】2005.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6日财建[2005]35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投资补助适用范围第三条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投资补助根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和国家确定的重点进行安排。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取消限额管理实行划拨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取消限额管理实行划拨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取消限额管理实行划拨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12.24•【文号】财基字[1997]989号•【施行日期】1997.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取消限额管理实行划拨资金的通知(财基字(1997)989号1997年12月24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办公厅行政管理局,全国政协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拨付及管理方式改革的需要,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基建资金)取消限额管理,实行划拨资金。

为加强对基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立基建资金专户基建资金实行划拨资金后,原资金拨付渠道不变,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使用基建资金的各主管部门必须先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开立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专户。

已办理银行开户的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填具统一制发的印鉴卡片,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领导印章,在财政部基建司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主管部门的所属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开立基建资金专户,用以管理和拨付基建资金。

二、拨付基建资金的依据及要求(一)基建资金的拨付依据包括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二)各主管部门申请基建资金拨款时,应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范围内,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分项填制《基本建设资金划拨申请书》,按提送财政部备查的印鉴签章后,送财政部审批。

经财政部审批后将核定的款项划拨到主管部门在建设银行开设的基建资金专户。

《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根据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自1998年起,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均采用划拨资金方式,原限额拨款方式取消。

现将《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你单位,请按照办理。

附件: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附件: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适应《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预算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工作程序,加强对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合理调度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一、中央预算单位的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一)凡向财政部申请办理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的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银行开户。

本规定所指中央预算单位,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部、委、局或相当于部(委、局)一级的军队、党派社团机关和经济实体。

(二)已办理银行开户的中央预算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表本单位向总预算会计办理在财政部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

1.中央预算单位须持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开户条件的有关材料,经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具财政部统一制发的《预算拨款印鉴卡片》,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各一份;2.印鉴卡片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申请单位”、“经办财务部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各栏,必须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3.印鉴卡片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领导印章,印模必须清晰,便于查验;4.印鉴卡片内容如有变更,应及时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办理更换印鉴手续。

原印鉴不退还,按期注销,存档备查。

(三)各中央预算单位的一般预算资金只允许在财政部开设一个预算支出存款账户,凡属一般预算范畴的资金,总预算会计均通过该账户拨付,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根据《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款”进行分账核算。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90号【发布日期】1991-10-21【生效日期】1992-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预算管理条例(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9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预算管理,强化国家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下同),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国家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国家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五条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第六条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第七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八条单位预算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中与预算有关的部分。

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消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预算方面的不适当的决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一篇: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省直属企业或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县企业,通过市、县财政部门转拨。

市、县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应直接拨付到企业。

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应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完工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领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厅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所扶持行业资金分配规模的重要依据。

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对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强化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凡发现项目申报审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项目所在地次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项目单位以后年度不得再继续申报同类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篇: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89]财预79号

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89]财预79号

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1989年12月11日(89)财预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反映预算支出情况,简化预算拨款事务,合理调度预算资金,便于年终清理结算并加强国库和银行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十九条“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预算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限额拨款”),是财政部通过人民银行总行,对用款单位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分期下达用款额度,用款单位在额度内,根据事业进度,随时从开户银行支取或转拨经费限额,并由财政部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定期结算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支出的一种预算拨款管理方式。

第三条经费限额拨款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由人民银行委托各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包括分理处、营业所)负责经办。

各级经办行应当为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单位开立中央经费限额帐户,按照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帐、对帐及报表和年终结算签证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监督和协助限额拨款单位,管好用好国家预算资金。

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对限额拨款办法的执行,进行指导、检查。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预算的拨款,凡属独立核算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按经费核算管理的需要,原则上按照本办法实行“限额拨款”。

统称“限额拨款单位”。

经费限额拨款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中央主管单位”、“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3级。

逐级转拨或支用经费限额。

向财政部直接申请经费限额的,为“主管单位”;向主管单位申请经费限额,并有所属限额拨款单位的,为“二级单位”;向主管单位或二级单位申请经费限额,只有本单位开支,无所属限额拨款单位的为“基层单位”。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 2000-01-01 【文号】财预[2000]128号【字体显示】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实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拨款的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特制定《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改革和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逐步改革传统的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科学的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指中央财政为实施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而设立的补助地方专项资金。

专项拨款的对象、数额根据中央宏观调控需要由中央财政确定。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各项事业费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和环境保护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他支出等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的基本原则: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2.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3.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的宏观导向作用;4.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第二章专项拨款的申请、审批第五条申请专项拨款时,应报送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申请时必须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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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后勤部,总装综合计划部,总装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的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现行《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财预字[1997]391号)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附件:
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央预算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纳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凡向中央财政申请办理预算资金支出拨款和收入退库的中央预算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央预算单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局、军队、党派、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

第二章中央预算单位预留
印鉴手续的办理
第五条中央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六条中央预算单位应持书面申请,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和《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各一式两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部(国库司)一份。

第七条《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和《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单位代码”、“申请单位”、“经办财务部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账号”各栏要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其中“单位代码”、“预算科目”按财政部制发的“单位代码表”和“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表”填写。

第八条印鉴卡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领导印章,印模要清晰,便于查验。

第九条印鉴卡内容如有变更,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办理更换印鉴手续。

原印鉴不退还,存档备查,按期注销。

第十条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一般只允许各中央预算单位各开设一个预算支出存款账户和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凡属一般预算范畴的资金,中央财政均通过以上账户拨付。

各中央预算单位要根据《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资金进行分账核算。

凡需要在上述拨款账户之外另行开户的,应当按规定的开户程序报批。

第三章中央预算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十一条财政部依据下达的各中央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追加、追减的预算,以及项目进度和收入缴库进度等,拨付中央预算资
金。

第十二条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不同资金的性质(按部门预算编报口径)编制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财政部(国库司,下同)核批。

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由中央预算单位按照均衡拨付的原则编制年度分月用款计划;专项支出(含基建支出、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纳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下同),由中央预算单位按项目用款进度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退税和亏损补贴,暂不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人代会批准当年财政预算前,为保证各中央预算单位资金正常需要,由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编制1~5月份分月用款计划。

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于12月5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全年部门预算控制数和上年同期执行情况,于12月25日前核批;专项支出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分别于12月5日、3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于12月25日、3月25日前核批。

第十四条财政部在人代会批准当年中央财政预算后30日内,将中央各部门预算下达到各中央预算单位。

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本单位部门预算,编制6~12月份分月用款计划。

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于5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于5月25日前核批;专项支出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于5月1日、9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于5月25日、9月25日前核批。

第十五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追减等调整变化,由财政部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明细预算进行调整。

中央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预算调整文件的10日内,对调整预算部分编制本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报财政部核批。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由财政部根据部门预算和单位年度分月用款计划,于每月终了前将下月款项拨入中央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存款账户。

第十七条专项支出,由中央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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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款进度及收入缴库进度,填制《预算拨款申请书》,报经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总预算会计根据库款情况,将款项拨入中央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存款账户。

《预算拨款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退申请单位,两联由财政部留存。

第十八条财政部办理的各收入退库事项,由中央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收入缴库进度及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的审核清算批复文件,填制《退库申请书》(同时附审核清算批复文件),报经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总预算会计根据库款情况,将款项拨入中央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存款账户。

《退库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退申请单位,两联由财政部留存。

第十九条中央补助地方财政的资金,由财政部根据核定的对地方财政的体制补助、专项补助和其他补助指标等,并根据库款情况,将款项拨付到各地方财政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指定银行开设的预算支出存款账户。

第二十条国债转贷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已批准的国债转贷协议或审批文件、项目用款进度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分别拨付到中央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第二十一条由中央财政直接办理的内外债还本付息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债务还本付息预算和到期债务本息实际发生数拨付。

地方财政、邮电部门办理国库券的兑付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年度兑付支出预算和实际兑付进度,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第二十二条纳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由中央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项目用款进度以及收入上缴专户进度,填制《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报经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总预算会计将款项拨入中央预算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退申请单位,两联由财政部留存。

第二十三条《经常性支出1~5月分月用款计划表》、《经常性支出6~12
月分月用款计划表》、《经常性支出调整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表》、《专项支出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专项支出调整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预算拨款申请书》、《退库申请书》和《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所填开户行、账号、预算科目和加盖的印鉴,要与预留的《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或《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一致。

第二十四条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各项财政当年应拨、退款项,一般截止到12月25日,各部门报送的《经常性支出调整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表》、《专项支出调整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预算拨款申请书》和《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至迟应在12月15日前送达财政部,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章账务处理及对账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根据银行支出回单和留存的《预算拨款申请书》、《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做相关的账务处理,并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六条各中央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资金后,根据有关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核算。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与中央预算单位建立定期对账制度。

每季终了,中央预算单位要与财政部提供的部门分科目拨款情况表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反馈给财政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要加强对各中央预算单位会计制度的执行和预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有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以及违反规定多头开户等违规行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支付管理方式改革的中央预算资金,其审核管理程序按相关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为及时掌握中央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定期向财政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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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并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7]3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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