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约定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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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约定价协议
财管1班
张雨晴20120684
内容
预约定价协议(APA)在我国也称预约定价制,按照美国公布的有关法规定义, 是指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就适用于同一利益主体所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组织、贸易商号、企业之间, 对收人、扣除、抵扣、优惠或折让进行分配时, 彼此对该交易有关转让定价的计算方法共同达成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协定,在我国普遍定义是纳税人与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通过事先制定一系列合理的标准(包括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等),来解决和确定未来一个固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及相应的税收问题,是国际通行的一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大多数预约定价协议是双边的,这些协议是纳税人和两个不同国家的税务主管当局达成的协议。双边的预约定价协议涉及到了有关国家政府之间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的主管当局协议。目前也有一些预约定价协议是“多边”的,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政府的主管当局之间实质上是就划分税基达成的协议。但有一些国家提供了“单边”的预约定价协议,我国就是采用单边协议。
具体内容方面至少应包括:(1)关联企业的有关情况,如组织结构、历史、财务报表数据功能、风险和资产等情况;(2)以前年度的税务审计情况;(3)预约定价协议涉及到的有关经营情况的说明;(4)境内外的受控交易情况;(5)功能分析和可比性分析,主要包括市场状况、可获取的可比定价信息的分析等;(6)对可比定价信息调整因素的考虑;(7)建议采用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以及这些调整方法适用正常交易原则的理由解释;(8)拟选用的调整方法所基于的假设条件;(9)可能出现的双重征税问题,包括涉及相互磋商程序的可能性。
流程
(1)预约定价协议的期限;(2)准备提供的文件及资料范围;(3)双边预约定价协议的可行性;(4)预约定价安排的建议,如工作的时间表;(5)预约定价协议签署后的报告和监控;(6)是否通过预约定价解决以前年度的税收问题等。
作用
预约定价协议与传统方法相比具有如下优点:避免双重征税或不征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双方的管理成本;降低了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调整的不确定性;变“治病”为“防病”,较好地解决了转让定价滥用问题;有利于企业进行经营决策, 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干扰. 有助于协调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盘根错节的交叉矛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