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管理实施细则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二、坚持规划引领(一)村庄分类和布局。
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的若干意见
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安政…2008‟47号)、《关于开展保障性住房专项检查的通知》(安政纠…2011‟1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就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制定如下意见:一、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二、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三、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优先由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者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按下列方式予以退出处理:1、取消取得的购房资格,收回《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在相关媒体上声明作废事项,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2、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
两种处理方式,由骗购人自愿选择。
退回已购住房的,不计利息全额退还房款和所交款项;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的,商品住房价格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测定,补足购房款后按商品住房对待。
住房已装修或已入住的,实行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的处理方式,经核实没有能力补足购房款的,按退回已购住房处理,装修等投资根据有效凭证或票据退款,无有效凭证或票据的,由指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出具报告认定。
安阳市公租房办法
安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税务、统计、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及建设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直接出资建设或回购的;(二)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四)廉租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配套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使用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国家、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市、区财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四)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试行)-安政[2011]3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试行)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试行)(安政〔20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推进我市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发挥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一)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二)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
在逐步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要采取资金补助、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有效的政策支持措施,大力引导各类企业及其它机构投资和经营,形成政府、企业和其它机构“三位一体”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
(三)统筹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布局和对象,统一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并分年度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建设。
二、逐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水平(一)公共租赁住房以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要供应对象,逐步扩大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供应范围。
具体供应范围、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和租金水平等,由市、县政府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8•【字号】安政[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安政〔2007〕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市政府对1982年至1999年印发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2000年之后印发的与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不适应现在实际情况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
现将清理审查结果公布如下:一、1982年至1999年印发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17 份,其余全部予以废止。
需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 安阳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1999年第2号 1999年11月25日2 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小南海、彰武水库、珍珠泉资源保护管理意见》的通知安政文[1987]126号 1987年10月22日3 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通知安政[1990]4号 1990年2月16日4 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全面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安政[1992]24号 1992年3月27日5 关于批转市蔬菜副食品办公室关于加强菜篮子工作意见的报告安政[1996]20号 1996年5月16日6 关于印发《安阳市发展残疾人事业若干规定》的通知安政[1997]49号1997年9月22日7 关于印发《安阳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1998]77号 1998年12月20日8 关于印发《安阳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1999]35号 1999年6月14日9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安政[1999]39号1999年7月5日10 关于印发《安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1999]48号 1999年8月31日11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工集资建房审批程序的通知安政[1999]63号 1999年11月30日12 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安政办[1996]90号1996年10月17日13 关于对城区道理管理区域进行界定的通知安政办[1998]36号 1998年3月25日14 关于明确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域的通知安政办[1999]15号 1998年8月6日15 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的通知》的通知安政办[1999]47号 1999年7月7日16 关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办[1999]88号 1999年11月9日17 关于印发《安阳市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00]27号 2000年3月12日二、2000年之后印发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3份,其余继续有效。
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的若干意见
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的若干意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住房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国家实施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旨在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
安阳市作为河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针对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我提出以下几个意见:首先,建立合理的住房退出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是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一种临时性居住方式。
当低收入家庭条件逐渐改善时,应该有合理的退出标准。
这个退出标准可以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负债等因素。
例如,当住户家庭收入连续几年在一定水平以上时,可以考虑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为其他需要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机会。
其次,加强住房需求评估和动态调整。
随着城市人口的流动和经济发展的变化,住房需求也会不断发生变化。
安阳市应建立起住房需求评估的机制,及时了解市民的住房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这样能够更好地满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建立完善的住房退出程序。
在经济适用住房退出过程中,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程序和机制。
包括退出申请的途径、审核流程、公示、申诉渠道等等。
这样能够保证退出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效避免不合理的退出情况发生,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第四,加强对退出家庭的帮扶和指导。
当低收入家庭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后,他们可能面临新的居住问题。
安阳市可以建立一套帮扶措施,包括提供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等,在保障住房需求的同时,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新的居住环境。
最后,加强退出机制的监督和评估。
在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中,监督和评估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安阳市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督和评估机构,对退出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收集市民的意见和反馈,对政策进行修正和完善。
这样能够保证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的顺利实施,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的若干意见包括建立合理的住房退出标准、加强住房需求评估和动态调整、建立完善的住房退出程序、加强对退出家庭的帮扶和指导、加强退出机制的监督和评估等。
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的若干意见
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的若干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住房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作为人口密集的城市,安阳市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上面临着独特的挑战。
而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引导住房资源合理流动,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多的住房选择。
下面是我对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的一些建议。
首先,完善退出机制的制度设计。
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需要建立合理的制度规定,确保执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要明确退出条件和程序,避免随意性和人为干预。
同时,建立退出住房出售或租赁价格的市场化机制,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使退出住房的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市场价值,避免资源浪费和住房价格的扭曲。
其次,加强住房保障与公平分配。
安阳市要积极推动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工作,加大供应力度,缓解人民群众的住房困难。
在退出机制中,应有明确的配售政策和目标群体,避免资源倾斜和住房分配的不公平。
同时,要加强对住房购买者和租赁者的审核和管理,确保真正有需求的人才能够得到优先保障。
再次,健全住房市场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的住房市场监管机制,对退出住房的购买者和租赁者进行资质审核,确保他们符合相关要求。
同时,要建立低保和公租房系统之间的衔接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适度融入经济适用住房市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居民对机制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组织专家讲座、社区讨论等形式,向居民普及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解答他们的疑惑和困惑。
最后,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的建立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
要加快立法进程,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退出机制的法律地位和具体操作规范。
同时,要建立健全住房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的建立需要深化住房制度,健全配套政策和管理机制。
通过完善退出机制的制度设计,加强住房保障与公平分配,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宣传与教育以及建立法律法规等措施,可以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多的住房选择,促进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城市住房问题的可持续解决。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安政办〔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的通知安政办〔2015〕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比例不少于5%。
二、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计算基数为住宅总建筑面积。
涉及拆迁安置的商品住房项目,经认定后,可以扣除拆迁安置住房面积。
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定。
三、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作为硬性要求和土地出让前置条件,由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其产权直接移交政府分配管理。
四、纳入省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的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策规定给予公共租赁住房资金补助。
未纳入省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的,不予补助。
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政策。
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装饰装修与设施设备要求执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
七、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实行差别化政策。
八、已出台的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5年6月24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2015〕73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2015〕73号安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商品房预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银行。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接受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总额由监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建设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该项目竣工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止。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局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局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安政办[2010]196号【发布部门】安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9.30【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局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安政办〔2010〕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市住建局制定的《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市住建局二○一○年九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制度,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障城市低保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2009〕68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安政〔2009〕69号)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协调、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与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设专人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核查、审核等工作,区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第五条实物配租优先分配保障对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严重残疾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安政[2009]69号【发布部门】安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0.29【实施日期】2009.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安政[2009]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安阳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安阳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16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范围内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管理,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并指导各区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
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审计、统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级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和标准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创新机制 强化监管不断提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水平
整套 申请 、审核 、中低 收入
证部 门现 场监督 下 ,对 经济 适用住 房 程序 ,先后建 立 了 “ 电脑摇 号 、公开 家庭住 房 问题 ,在 改善 安阳市低 收入 建 设项 目法人进 行招投 标 ,依 据评 分 派位 、按 序选 房 ”的定 期销售 选房 工 家庭住 房条 件、稳 定房价 、促进 房地
ZO G H UC N T U TO H N Z O O S R C IN
创 新机制 强化 监 管 不断提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水平
中共安阳市委 安阳市人 民政府
安 阳市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建设 始于 1 9 年 ,是 全 省 1 个 省 辖 市 起 步最 99 8 早 的城市 之一。 十余年来 ,我们 按照 省委 、省政 府 的要求 ,遵 循 “ 宏观调
控 、市场监 管 、保障 需求 ”的指导 思
想 ,按 照 “ 统一 规划 、布局合 理 、综 合 开发 、配套建 设 ”的原则 ,先后 开 发 建 设 了春 华 苑 、文 华 苑 、相 州/\ J 区 、同乐北 区等3 个住 宅小 区 ,总建 1
筑面积 2 45 万平 方米 ,投 资约3 亿 4 .O 6
体 进行公 告 ,广 泛宣传 。充 分发挥计 管 ”的监管 机制
理布 局 、规 模适 中 、分批实施 、协调 庭 基本情 况数据 库。 同时 ,加大查 处 中 ,安 阳市 形成 了各司其职 、齐 抓共 发展 ” 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经济 适用住 工 作力度 。对群 众在公 示期 间举报 的 管 的监 管机 制 ,做 到 了认 识上统 一、 房建 设 占全 市房地 产开 发建设 规模 的
标 准实施 细则 ,综合评 定 出资质高 、
作 程序和 “ 开房源 、随 时受理 、随 产市场 平稳 健康发 展及城市 建设 等方 公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4•【字号】安政[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安政〔200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目标。
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区、城中村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
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
坚持区分缓急、分层次梯度保障;坚持货币补贴与实物保障相结合,逐步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管理实施细则
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通知》(安政〔2003〕21号)文件精神,完善我市社会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优先供应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安阳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科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文峰、北关、龙安、殷都四区和市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税务、审计、统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其职能范围,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分步实施、供需平衡、集中建设、统一供应”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设计和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80-100平方米(三室)的套型为主,根据我市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居民的需要适当设计和建设不超过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依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承建和设计部门按照项目建设标准进行方案设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核发《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审核批准书》。
建设单位凭《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审核批准书》,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经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备案。
由于建设场地和规划条件限制等原因造成设计建设面积标准超过控制建设面积标准的建设项目,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核准后,开发建设单位须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10%补交超面积部分地价等综合款。
此款项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全额上缴财政。
为了切实监督管理好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销售和维.
公告
为了切实监督管理好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销售和维修基金,降低城市低收入家庭购房风险,根据安阳市房产管理局安房【2007】169号文件精神,公告如下:申请购买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户,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申购对象须按照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到房产管理局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售房或收取群众购房款。
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购房款的购房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同时市房产局将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售房行为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
2008年5月4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安政[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程序规定的通知(安政〔2008〕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七日安阳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程序规定第一章适用范围和申购条件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市区的北关区、殷都区、龙安区、文峰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有城镇户籍的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满3年以上(含丧偶、离异的单亲家庭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军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符合低收入、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标准;上述标准的界定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房管、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化管理;(三)以前未申购过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过单位福利分房或单位集资建房。
第五条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住房面积的分摊以申请人户口本登记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并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阳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相关标准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阳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相关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安政办〔2017〕75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阳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相关标准的通知安政办〔2017〕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好我市困难群体住房问题,结合我市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市场租金水平等实际情况,现将安阳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相关标准通知如下:一、住房保障体系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统称为保障性住房,继续实行“三房合一、并轨管理”,稳步推进以租售并举、租补分离、梯度保障、“无缝”覆盖为主要特点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全面解决我市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在市区未享受过解困房、安居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户口;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2600元(含)以下。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口或持有居住证;2.申请人年满法定结婚年龄;3.申请人为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1年以上,或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半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新就业人员或外地进城务工人员。
(三)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2600元(含)以下。
三、租赁补贴标准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家庭,可按每人每月80元享受租赁补贴;或申请分配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分配多层保障性住房,政府补贴后的房租标准平均每月每平方米1元,实际租金结合楼层系数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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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管理实施细则
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管理实施细则
第1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通知》(安正[〔XXXX〕年收入属于中低收入水平,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属于住房困难或无房户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政府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逐年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3)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和人均住房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的“双困”家庭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一条驻安部队、武警官兵(限本市常住户口)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也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二条除征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作为家庭收入的分享者:
(1)与征购家庭夫妇同住且无其他住房的未婚、离异或丧偶直系亲属;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家庭成员;(3)未婚子女出国留学
第十三条除申请家庭住房的夫妻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家庭住房使用面积的共有人口:
(1)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家庭成员
第十四条被购买家庭现住房的使用面积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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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折算,折算系数为0.75,也可现场计量或按租赁记录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十五条下列房屋可以作为申请家庭的现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三)目前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四)拆迁安置被拆迁房屋;
(5)领取拆迁货币补偿,原已拆迁房屋第十六条申请家庭现占用的下列房屋不属于申请家庭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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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宿舍或借用办公用房;(三)承租的私有房屋;(4)兄弟姐妹之家;
(5)朋友和邻居的房子
第十七条已入住养老院或社会福利院的夫妻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审查公示制度,并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夫妻任何一方应提交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申请,并根据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界定、持有夫妻身份证、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等条件,加盖单位公章的现行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实际居住证明、收入证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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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证明,到市商品房销售中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批部门办理。
如实填写《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内容,必须经夫妻双方单位同意,无单位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批准;
(2)如果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审批程序确认申购家庭的购房资格,符合中低收入家庭的条件,市房产管理部门将公布申购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
公示期间如无异议,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将向申购家庭发放《安阳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证》;
(3)申购家庭凭《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在市商品房销售中心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个被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购买住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购买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应支付超过地价10%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申购家庭凭《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到市房地产便捷中心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手续
第21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顺序,按照家庭住房收入的难易程度顺序轮候,难易程度基本相同,可以开摇号订单,前一批空户可以推迟下一批购买
在同一批购买家庭中依次安排残疾人、军人烈士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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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退休夫妇优先购买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应当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设立的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或者投机倒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收回已购住房,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者责令补交同区已购住房和商品房的差价,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手续,擅自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从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销售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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