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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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西安市政发[2000]45号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西安市政发[2000]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c7a11f1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27.png)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西安市政发[2000]45号2000年4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住宅建设步伐,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政府指导下组织实施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决策协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研究拟定本办法的配套规定。
(二)负责受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申请;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责任书;考核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组织审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和售价并指导住房的销售。
(三)负责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审定。
(四)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本办法在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提请领导小组审议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纳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计划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确定,由办公室召集市房产、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研究,根据下列条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确认书,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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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八年八月四日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八条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分区落实的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03498f0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9c.png)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4•【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石忠信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计划、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供排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作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组织,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管理。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布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要求。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限定在城区二环以外的五类(含五类)以下土地区域,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不少于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7万平方米。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筹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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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发()号颁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新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地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所属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街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地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决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地原则.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证明.第九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地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发放.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征用,优先供应.政府土地储备不足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立项,根据年度建设规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县、区房改办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地原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组织,采用限套型、定地价、竟房价地方式实施项目法人招标.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住宅总面积地一定数量向市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由市政府以成本价收购.第十三条住房困难户较多地企事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单位发展计划和房改政策地前提下,利用单位自有土地组织建房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第十四条凡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地项目,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第十五条禁止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其用地.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地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前,实施单位应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照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地规定执行.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应当符合建设规范,功能齐全,环境良好.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地要求.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户均平方米.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建费用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标准备案.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地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应当严格执行房改政策标准.第五章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地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预(销)售时应当将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地价格公示牌悬挂在销售场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地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按照《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交易和售后管理第二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地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包括符合当地安置条件地军队人员);(二)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三)符合市政府确定地中低收入线标准;(四)市政府规定地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地房屋拆迁中地被拆迁人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用经济适用住房对其安置.其购买地面积及产权界定按照拆迁安置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地家庭中低收入线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市政府批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平方米地家庭.人均住房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二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条件地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填写《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婚姻状况证明;(三)家庭成员收入和住房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供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地,应当公示,公示期为日. 对公示期内有投诉地,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劳动、人事、民政以及区县政府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公示期满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地,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效期为一年.第二十八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地购买人,应当持核准文件自行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实际购房面积超过核准面积地部分,购买人须补交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差价款.差价款补交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以下简称《购房证》),凭《购房证》办理贷款和合同备案手续及产权登记手续.购买人所交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取,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款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补贴资金. 符合条件地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经审查,不符合购买条件地家庭.第三十条购买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和准许上市日期.已补交差价款面积部分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上市时按商品房对待.第三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可以以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购买人按市场价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地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第三十二条鼓励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地经济适用住房,以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定地价格向符合条件地家庭出租. 个人购买地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或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改变建设标准地,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程序申报价格,自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地;未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地价格,擅自涨价或加收其它费用地;以及发生其它价格违法行为地,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向未经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地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地,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收回,已销售或已出租地经济适用住房,不能收回地,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地差价款,并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补交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地差价价款.第三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地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地,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城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地《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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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住房管理办法》第五章准⼊和退出管理第⼆⼗四条经济适⽤住房管理应建⽴严格的准⼊和退出机制。
经济适⽤住房由市、县⼈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家庭出售。
经济适⽤住房供应实⾏申请、审核、公⽰和轮候制度。
市、县⼈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住房申请、审核、公⽰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城市低收⼊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家庭收⼊符合市、县⼈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家庭收⼊标准;(三)⽆房或现住房⾯积低于市、县⼈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配收⼊、居住⽔平和家庭⼈⼝结构等因素确定,实⾏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次。
第⼆⼗六条经济适⽤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民政府)、市(区)、县⼈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的⽅式认定。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户调查、邻⾥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式对申请⼈的家庭收⼊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核实。
申请⼈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七条经审核公⽰通过的家庭,由市、县⼈民政府经济适⽤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积标准。
然后按照收⼊⽔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轮候。
第⼆⼗⼋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套与核准⾯积相对应的经济适⽤住房。
购买⾯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积。
购买⾯积在核准⾯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九条居民个⼈购买经济适⽤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房屋、⼟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住房、划拨⼟地。
第三⼗条经济适⽤住房购房⼈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平等因素进⾏回购。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cf02bda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b2.png)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管理行为,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建房〔2005〕5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和呈贡新城行政辖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有关部委以及省发改委、省建设厅下达我市辖区内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经济适用房建设指标,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总量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及销售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纳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六条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规划局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aff4cbcb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ae.png)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2010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0一0年三月五日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efbc2a633687e21ae45a990.png)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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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旨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确保其公平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住房需求,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和布局。
在选址方面,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便利性,优先选择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可靠。
同时,要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为了控制建设成本,应当合理规划设计,优化户型结构,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
在建设资金方面,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投入、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应当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具体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公示。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摇号、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顺序。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不得转借、出租或者闲置。
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向政府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
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家庭,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534fe945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9f.png)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的管理,更好地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适房指由政府推行,专门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或者租赁的住房,为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而设立。
第三条经适房的产权归购房人所有,但政府对其使用和管理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责。
第四条经适房的申请和分配应当公开、公平、透明,实行按序申请、按序审查和按序分配。
第五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和租赁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住房管理的法律法规,维护经适房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经适房的申请和审核第六条有购房需求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以向所在地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适房申请。
第七条经适房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经适房申请后,及时核实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经适房申请审核通过后,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列入经适房的选房名单,并按照顺序进行选房。
第十条经适房的选房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三章经适房的销售和租赁第十一条经适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由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缴纳购房款,并在规定时间内签署购房合同。
第十三条经适房的租赁人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缴纳租金,并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和租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让等行为。
第四章经适房的管理和维护第十五条经适房的管理由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包括日常维护和物业管理等事项。
第十六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和租赁人应当维护房屋的整洁和环境的卫生,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经适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和租赁人有权向政府提出投诉和维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和租赁人违反合同约定,对经适房的使用和管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4817f73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a6.png)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区(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遵循节约用地、环保节能、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分配与销售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具体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成本、税费和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维护、修缮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政府可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3a6bd38cc17552707220893.png)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研究拟定本办法的配套政策和规定。
张东伟律师(二)会同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建委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办法,搞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施和销售管理。
(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业。
(六)组织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
第五条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在房改办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交城建配套费。
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dee34f228ea81c758f57894.png)
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住房保障机构实施。
建设、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税务、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纳入大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列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
第七条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政府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承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八条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确在其建筑面积中按照规范配建的公共建筑等建筑面积。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挂牌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也可以由住房保障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按中小户型设计,单套建筑面积多层控制在六十平方米左右、小高层控制在七十平方米左右、高层控制在八十平方米左右。
市政府根据全市住房水平适时调整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控制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fcfb413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d9.png)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分配、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住房的公平分配与有效利用。
第二章住房政策第四条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住房需求,制定经济适用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五条政府应通过土地供应、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与运营。
第六条经济适用房的售价和租金应低于市场水平,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
第三章建设与用地第七条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
第八条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应遵循绿色建筑、节能减排的原则,确保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政府应建立健全经济适用房建设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住房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第十条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应提供真实的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等材料,并配合住房保障部门的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需求等因素,进行资格审核和排序,确定购房或租房对象。
第五章交易与管理第十三条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未经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转让或出租。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向政府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记录住房的分配、使用、交易等情况,确保住房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政府应加强对经济适用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政策的落实和住房的公平分配。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07a77e0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cc.png)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济南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是为了解决住房问题,促进城市发展而制订的一项政策。
济南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发放、管理及销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规范经济适用房市场秩序起到重要作用。
一、经济适用房的发放经济适用房的发放是经过一定程序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方可申请获得。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需提供资料,包括身份证、无房证明、收入证明等在内,同时,申请家庭需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且未曾拥有住房等。
经济适用房的发放需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各地方政府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济适用房的发放计划,同时,要加强资格审核与公示工作,确保经济适用房的发放工作公平、公正、透明,让更多合法需要家庭受益。
二、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经济适用房在管理员单位的管理下,进行租赁、管理、维修及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
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保持规范、透明的操作流程,确保家庭入住后能够获得合法的利益,维护家庭合法权益。
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管理方,应注重对房屋使用者的服务,提供完善的房屋租赁、维修、公共设施建设等服务,并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体系,积极引导社会监督,建立投诉受理、调解处理等制度。
三、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在符合政策及标准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审核。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不同于商品房的销售,其应当遵循相关程序,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等原则,让更多的家庭购得自己合法的住房,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
对于未销售出的经济适用房,应按政策规定进行出租,而非非法占用或转卖,保护经济适用房的严肃性,并提高租赁收益,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四、改善经济适用房居民生活条件与环境为了进一步促进经济适用房居民的生活条件与环境改善,对于出租的经济适用房,需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
针对公共设施及环境的改善,需严格进行监管,倡导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维修、管理等成本。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10b9f1b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b6.png)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8•【字号】市政发[2006]93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发(2006)93号2006年9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街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优先安排。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九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0463dc108a1284ac850439d.png)
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贯彻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和租赁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或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统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总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储备。
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按规定上报获批后,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实施。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计划,将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方案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优惠政策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https://img.taocdn.com/s3/m/73445400a6c30c2259019e5c.png)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优惠政策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四章价格的确定和公示第五章交易和售后管理第六章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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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和协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综合开发、物价、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产业布局、人口分布情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
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二章项目组织与建设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选址和用地条件:
(一)项目选址应当位于《武汉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的规划居住用地范围,密度一区、城市重要控制区域(文化保护区、风景区)不宜选址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最小净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6666.67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第七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逐步纳入本市政府上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
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公开项目规划条件、建设标准、土地费用等信息,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建设任务。
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市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按照总量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