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府[2008]13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6.26【实施日期】2008.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深府〔2008〕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一、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一)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市住房建设指导,改善和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满足居民的合理住房需求,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二)本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科学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结合本市资源和环境承载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统筹安排住房空间布局,促进住房建设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合理住房需求,不断提高居民居住质量和水平;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不断改善常住低收入人口的居住条件,力争2010年基本解决全市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四)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深圳市行政辖区,规划期为2008年至2012年。
规划期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
与住房建设相关的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二、住房现状与需求(五)住房现状。
至2007年底,全市各类住房总建筑面积约2.6亿平方米。
其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约0.9亿平方米;政府组织建设各类住房及企事业自建住房建筑面积约0.5亿平方米;原村民自建私房建筑面积约1.2亿平方米。
(六)“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前期完成情况。
深圳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政策解答
深圳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政策解答深圳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政策解答为帮助大家了解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下面,店铺为大家提供《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政策解答,全文如下:一、制定《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是什么?答:制定《办法》,旨在落实国家和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约定,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申请条件、程序、应缴纳增值收益的比例等具体事项,依法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等相关活动,以保障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
二、制定《办法》的原则是什么?答:制定《办法》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基本政策原则。
《办法》严格遵循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4号文件)、国家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下简称国家七部委258号文件)、《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深府〔2012〕145号)的有关规定,并在结合我市实际的基础上,将政策规定具体化,使其具备可操作性。
二是坚持社会公平原则。
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的经济适用住房以远低于同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
因此,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时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并将增值收益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为住房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资金,更多地保障其他住房困难群体,较好地体现了社会公平。
三是坚持适度保障,兼顾需要与可能,防止福利陷阱的原则。
作为重要的民生事业,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目的在于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一方面,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可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另一方面,并不鼓励其购房后通过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获利。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货币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配租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六条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并符合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视情况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具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一)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二)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三)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三)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和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计划、建设、配售、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建设、统一对象、统一合同范本、统一价格标准、统一时间安排和统一产权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配售、产权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人口计生、统计、地税、工商(物价)、建筑工务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职责。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申购资格复审、配售和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计划与建设第六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七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之我见
金 定 价 准则 主 要 有两 个 核 心依 据 。一个 是 2 0 1 2 年住 房 和城 乡建 设部 令第 l 1 号公 布 的 《 公共 租
条例 》 ,首 次 以地方 立 法 的方 式 明确公 租房 的相
关 问题 。其 中 , 将公 租 房定 义 为 由政府 提供 政 策
优惠 , 限定 套 型 面 积 和 出租 价 格 , 按 照 合 理 标 准 筹集 . 面 向 中低 收 入住 房 困难 家庭 或单 身 居 民 出
租 的具 有保 障性 质 的住 房 。
童墅; 型
C H I N A R E A L E S T A T E
深圳 市公 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 营之我见
王德 响 深 圳 市住 房 和 建设局
周 庆 北 京 大学 深圳研 究 生 院
公共租赁住房 ( 简 称公 租 房 ) 是 全 国保 障 性
住 房 的重要 组成 部 分 。 随着我 国公 租房 建设 规模
商 品住 房市 场 指 导 租金 标 准 的一 定 比例下 浮 确
府 投入 , 建 设资 金来 源单 一 的问题 。
2 . 公 租房 定价 体 系不完 善
现行 深圳 公 租房 定价 方 式不 够科 学 , 定 价 系 统不 完善 , 主要体 现 在缺 乏充 分 的数 据支 持 和科 学 的定 价 理论 上 。 在制 定公 租房 租 金 的实 际操 作 层面 , 是按 照公 租 房项 目附近 普通 住 房市 场租 金 平 均 价 格 的 一 定 比例 下 浮 来 确 定 其租 金 的 。 因 此 .深 圳 市 每 一个 公 租 房 项 目产 生一 个 租 金 标 准 。这 种 方式 在执 行 上简 单 , 但 缺乏公 平 性 以及 未考 虑不 同群体 的收入水 平 。 在 深圳 受公 租 房保 障 的群 体 其 收入差 异 是较 大 的 ( 例 如 各级 人才 和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是该办法全文。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计划编制、建设管理、准入审核、配售及产权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拟定、调整安居型商品房出售价格方案。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拨付安居型商品房建设资金。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用地及其供应,负责安居型商品房预售许可,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人员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
市公安、人力资源保障、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和职责分工,提供相关人员的户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计划生育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等,综合考虑本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才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安居型商品房建设数量、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的总量。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在住房保障年度计划中明确年度安排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数量、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等相关指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府办[2011]4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12【实施日期】2011.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的通知(深府办〔2011〕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第一章现状与“十一五”评价第一条发展现状(一)人口与经济。
2009年末,深圳市常住人口891.23万人,其中户籍人口241.45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27.1%。
2009年,全市生产总值8201.32亿元,人均生产总值为92771元,人均可支配收入29245元。
(二)住房总量。
2010年末,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4.09亿平方米,约810万套。
其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1.02亿平方米,约110万套。
(三)居住水平。
2009年末,全市常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7平方米,较“十五”期末提高了3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4.2%,住房自有率为40%。
(四)住房保障工作。
2010年末,全市已建成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约0.27亿平方米,占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的6.6%,占全市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的26.5%;全市保障性住房已建成总套数约27万套(其中市本级财政安排投资建设7.8万套、区级财政安排投资建设2.6万套、单位房改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16.6万套),占全市住房总套数的3%,占全市商品住房总套数的25%。
“十一五”期间,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对2007年列入普查范围、审查合格的户籍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切实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不断探索经济社会所需人才住房问题的解决途径。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05-05 信息来源:【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要求,规范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提高住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保障机制,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事业的发展,在《住房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住房专项资金”)是为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经市政府批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住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统筹原则、控制性原则、项目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财政监督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六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年度收支计划的编制及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汇总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年度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情况,编制年度住房专项资金收支计划;(二)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住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立项、报批等前期工作;(三)组织市级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出售或出租收入的归集,负责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出售或出租收入归集情况,并及时足额存入市财政部门住房专项资金专户;(四)执行已批复的住房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确保住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住房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年度安排和实际使用资金情况以及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五)负责项目投资及平衡方案的初步测算,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控制和分析报告,按期汇总编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对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项目核算;(六)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款申请进行初审;(七)建立并严格对住房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按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定期与市财政部门对账,对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八)负责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建立市级保障性住房房产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九)负责住房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必要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十)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深建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2月28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规模化租赁和购买第一节筹集方式第二节筹集程序第三节城中村房源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工作,创新筹集工作机制,盘活各类社会存量用房,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深府办规〔20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住房主管部门)、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以及区政府指定的区属国有企业等筹集主体,在以规模化租赁、购买等方式筹集社会存量用房作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筹集的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本市安居工程年度实施计划进行管理。
第三条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工作应当遵循以需定筹、属地负责的工作原则,鼓励筹集主体积极探索创新筹集模式。
第四条下列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地质安全条件的房源可以筹集作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供应:(一)住宅或商务公寓;(二)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成的租赁住房;(三)城中村房源;(四)经依法处理后的没收类违法建筑;(五)其他社会存量用房。
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通知深国房〔2008〕38号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廉租住房建设、配租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应保尽保、全面覆盖廉租住房保障目标,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货币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配租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住房和建房用地。
自有形式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六条随着住房保障水平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住房困难标准,并符合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条件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视情况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深建规[2016]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5.31【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停止领取租金补贴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6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5月31日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应当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原则。
前款规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查、公示通过的家庭和单身居民。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深国房[2008]3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01.18【实施日期】2008.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国房〔2008〕36号)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八年一月十八日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国家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集,主要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筹集标准、统一对象、统一合同范本、统一价格标准、统一时间安排和统一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人口计生、统计、地税、工商(物价)、建筑工务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职责。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核、配租和管理等工作。
2023年深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023年深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最新版)目录1.深圳经济适用房的定义和特点2.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3.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程序正文一、深圳经济适用房的定义和特点深圳经济适用房是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 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
二、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 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
2.申请者的家庭人均居住房面积要低于 12 平方米。
3.年龄:申请者要求是已婚,或者三十周岁以上的单身。
4.申请人及配偶无任何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集资房、市场商品房和自建私房)及建房用地。
5.申请对象必须是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且申请人及配偶户籍迁入特区(或配偶户籍迁入深圳市,单亲家庭子女的户籍迁入特区)时间、结婚时间或离异、丧偶时间均在 200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
6.申请人 2002 年至 2004 年三年的家庭平均收入在 6 万元以下。
7.申请人遵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8.申请人按规定缴纳了深圳市社会保险。
三、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程序1.申请人在受理时间内到售房中心领取申请表、收入核定表和其他售房资料。
2.阅读申请表、收入核定表和售房资料,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和收入核定表并到有关单位盖章。
3.在受理申请时间内到售房中心递交申请表、收入核定表和表上要求同时提供的资料。
4.递交资料并经初审合格后,领取回执单。
5.在公布的时间内到售房中心看排队结果,入围者凭回执单和身份证领取入围自选房号通知单。
6.按规定时间凭入围自选房号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售房中心参加自选房号,选定房号后在现场交纳 1 万元保证金后签订《认购协议书》。
7.签订《认购协议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或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深圳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深圳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流程一、深圳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1、户籍条件:深圳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必须是深圳市的户籍人口或在深圳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税满5年以上的非深户居民。
2、家庭条件: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必须是低收入家庭,家庭总收入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最高限额。
3、年龄条件: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不超过60周岁。
对于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4、住房条件:申请人家庭名下不得拥有其他住房,并且在深圳市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5、其他条件:申请人须符合深圳市政府制定的其他申请条件,并且需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身份及收入情况。
二、深圳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流程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或者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填写《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按要求上传相应的证明文件。
2、资格审核:申请人提交完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文件后,由当地住房和建设局进行资格审核。
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将被列入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名单。
3、摇号选房: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会进行摇号选房。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按照摇号结果进行选房。
4、缴纳款项:选房成功的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应的首付款或者年租金,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签订合同:申请人缴纳款项后,需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确保申请人能够顺利入住。
三、注意事项1、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须确保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并且提供真实的证明文件。
2、在摇号选房时,申请人要仔细核对选房的位置、面积和价位,并且要及时缴纳相关款项,否则会影响后续的购房或者租房手续。
3、签订合同时,申请人需注意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并且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四、结语经济适用房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种住房保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来说,是一种重要的住房保障措施。
但是,在申请经济适用房时,申请人需要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申请条件和流程进行办理,并且要注意申请过程中的各项细节,确保自己的申请能够顺利通过。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1.18•【字号】深国房[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房〔2008〕38号)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廉租住房建设、配租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八年一月十八日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货币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配租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7号)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市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计划、建设、配售、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建设、统一对象、统一合同范本、统一价格标准、统一时间安排和统一产权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配售、产权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人口计生、统计、地税、工商(物价)、建筑工务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职责。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申购资格复审、配售和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计划与建设第六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七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等部门以及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配售计划,经市房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深府〔2012〕1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含新区,下同)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开发建设单位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增值收益,是指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在申请办理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时,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即《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土地收益和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同时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并转让给第三人的活动。
第三条【权利人自主选择是否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不需要缴纳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
权利人继续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第四条【申请条件】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证》或《不动产权证》(非市场商品房)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二)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三)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四)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申请的情形;(五)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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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市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计划、建设、配售、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建设、统一对象、统一合同范本、统一价格标准、统一时间安排和统一产权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配售、产权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人口计生、统计、地税、工商(物价)、建筑工务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职责。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申购资格复审、配售和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计划与建设第六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七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等部门以及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配售计划,经市房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二)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回收的资金;(三)财政借款;(四)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社会资金;(五)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六)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政府批准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归集渠道主要包括:(一)由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二)由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四)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建设的住宅中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五)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待建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六)政府收购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七)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按规定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配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八)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在出让商品住宅用地上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具体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四条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以两房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通过收购等方式筹集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十五条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按“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在未取得全部产权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二次装修。
严禁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价与配售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应遵循保本微利并兼顾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使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型的商品住房保持合理的差价,并与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相适应。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房屋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八条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
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开发成本中所包括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按市场地价的23%计算。
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3%。
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
单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考虑位置、楼层和朝向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
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六)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二十三条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供求情况将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四条低收入标准线、家庭总资产限额、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
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按照市民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情况进行调查。
向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的,社区工作站应将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属的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七条申请材料经初审通过后,街道办事处应将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由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购租政策性住房情况,并会同区民政部门对低收入家庭的资格、重点优抚对象等情况进行核查。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核查通过的申请材料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市公安、民政、国土房产、劳动保障、地税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职能部门的协助下,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经审核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并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进行公示。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轮候登记。
第三十二条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当年的配售方案及申请家庭情况,将申请家庭分成不同队列、组别分别计分排队。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和计分排队情况,确定准入围家庭。
具备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特殊家庭,在计分排队时可适当加分。
第三十四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准入围家庭轮候时间,对其申请条件进行复核。
复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入围家庭。
对经公示、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准入围资格,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说明。
第三十五条入围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入围家庭按所在队列、组别排队的先后顺序,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与选房。
第三十六条入围家庭选房后,依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属,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开发建设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第三十七条除不可抗力外,入围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购房资格,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一)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二)已经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三)已签订认购协议书,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四)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放弃购房的;(五)其他放弃购房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书上分别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建设用地性质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方案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报市房屋委员会核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管理第四十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享有有限产权,期间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出售、赠予、抵押。
第四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