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审核要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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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监督要点第一部分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合法、合规的必要性
一、为了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的统一
一个市场统一的前提就是其规则统一。
首先,在法律制度关系层面,招标投标备案文件是落实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一个载体。与其他合同订立活动相比,招标投标活动的明显区别在于其自始至终都以书面形式进行。从招标公告的发布,到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出售;从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到最后评标报告的形成,以及最后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等,都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的。在众多的书面文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招标文件。因为《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并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否则就是无效投标。《招标投标法》还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也就是说,将来执行的合同内容也主要由招标文件决定。所以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讲,招标投标备案文件是执行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
其次,从内容来看,《招标投标法》的很多规定都是通过招标投标备案文件来体现的。比如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的媒介发布,具体发布内容等需要在招标文件中体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两种中标标准及评标标准,也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如何公布,公布到什么程度,要靠招标文件来落实。此外,《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必须由评
标委员会负责,如何评审,根据什么标准,按照什么程序评审;《招标投标法》还规定招标人签订协议时,不能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等,所有这些都要靠招标文件来落实。从某种意义上讲,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就是《招标投标法》法律制度的一个缩影。
二、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备案文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及投标的依据;是评标的依据;是签订合同所遵循的文件、技术规范或规格的编写原则。招标文件是招标的前提条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招标的效果和进度。《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文件的的质量也影响着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公正。
监督的目的就是避免串标、围标以及内外勾结以实现中标的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在开标阶段,即使监督人员不在场,如果出现了文件密封性不完全等问题,招标代理机构也会拒绝其投标,而且还有那么多的投标人代表在场并进行交叉检查,众目睽睽之下,出现不规范的行为的可能性不大。在评标现场,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民主的评审,评审的依据就是已经公开的评标办法,整个评标的过程是封闭式的,出现投标人与招标人互相勾结的可能性也较小,在评委随机抽取的情况下,投标人要想通过贿赂评委而实现中标的可能性也是微乎极微。因此,聪明的投标人要想搞鬼,最大可能就是在招标人编制标书时,就与招标人互相勾结,在招标文件里作了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从而排除其他投标人实现中标,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通过招标文件的手段来实现中标,比围标、收买评委等其他手段更具有隐蔽性的特点,整个评标过程看起来合法合规,但是却是以合
法的外衣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因此,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是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是十分必要的。
三、为了加强政府的投资管理
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制度,但这些制度相互不衔接、不配套。比如资本金制是在项目前期提出要求,但如不监督后期合同的执行,就无法保证资本金落实到位。招标投标备案文件就能将一系列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因为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兼顾资金、项目单位、设计等前期问题,否则招标无从搞起;还要兼顾履约,即合同的执行等后期问题。不能搞设计的只负责设计,搞施工的只负责施工,搞招标的只负责招标而不考虑后期合同的履行。我们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到的中标人,在工期、质量、资金方面达到了招标采购方的要求,但如果不严格执行合同,不严格规范合同的变更、调整,那么招标阶段确定的工期、节资、质量等目标最终都难以落实,因为通过简单的价格调整就可以实现资金的追加,规避各种预定的目标要求。规范的招标文件,是衔接目前各种项目管理制度的一个枢纽。
招标投标备案文件要将前期项目单位资本金的落实和后期合同的履行有机结合起来,编制质量显得非常重要。只有严肃地对待招标文件,才能将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不能只看树木不见森林,就招标论招标。从合同的角度看,招标不过是竞争性缔约的一种方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选择一个合适的中标者,签订一份好的合同并执行好合同。招标文件在合同条款上花了大量篇幅,原因就在于此。
第二部分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的编制原则及主要内容
一、编制原则
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的规定:
首先,将其区分为指导性的、参考性的和需要不加修改引用的。如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包括工程量清单等,是指导性、参考性的内容;通用合同条款的正文、投标人须知的正文部分需要不加修改地引用。
其次,设置了授权性条款,允许招标人在专用合同条款或前附表中,做不同或具体的约定,但约定内容应彰显公平。
第三,前附表是开放的,允许招标人对正文的内容进行补充,一些无法明确的内容,可以统统放到前附表中。
1、全面性。标书内容涉及招标人需求、项目具体技术参数、标准化设置、市场行情、招标环境、有效竞争、公平参与权、定标标准、法律法规条款等。可以说,一份完整的标书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标书制作者与招标人担负着繁重的起草重任,怎样把上述控制性内容全面而准确地融入标书文本中,考验着工作人员的业务素养与综合素质,也显示着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的管理质量水准。
2、逻辑性。标书是招标工作时招投标当事人都要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因此逻辑性要强,不能前后矛盾,模棱两可,用语要精炼,要用简短准确的书面语言表达项目规范与要求,力戒罗嗦、重复、前后不一,招标邀请书、招标目标任务说明,投标须知、合同、投标文件格式等作为标书的几个组成部分之间,既要准确地表达逻辑
含义,又要使整体逻辑空间顺畅,体现一致性与一贯性。
3、非歧视性。这项要求对标书制作人员要求很高,一个招标项目从策划、市场行情了解、招标环境追踪、预算与方案选择等前期工作,招标人会有许多想法,招标方案交由招标代理机构执行时,标书制作人员就面临着几个关键点的控制与把关。如准入门槛或资质要求问题,信息公开与参与权受限问题,招标人倾向性意见及控制等。怎样界定歧视性条款,是一项硬工夫,也是标书制作水平的真实体现。
因此对招标信息的收集、归类、分析显得十分重要,横向纵向对比能够判定招标人是否具有倾向性,对建设环境的掌握有利于让标书制作者对招标人的需求作出客观评价,对政策法规的准确理解与执行,有利于标书制作者剔除歧视性条款,是对招标人“出钱想买什么就买什么”传统观念的强力阻击,是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彰显公共政策功能的目的所在。
4、法律规范性。标书具有法律效应,是合同组成部分之一,是招标人需求、投标人履约的直接依据,也是所有投标人共同遵循的标准,更是纠纷处理的依据。因此,标书内容中法律法规的控制路径要严格设立,不容含糊不清,难以操作,要明确权力、义务与责任:首先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规与标书制作原则,在具体细节安排上能全面落实各项规定,确保标书体现法律精神,有很强的权威性与说服力。其次实际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按标书规定执行,对事不对人,一视同仁。废标、无效标、未实质性响应标书、未提供有效资质等重大事项,要提出明确的处理规定,对于评分权重设置、投标保证金交纳、定标原则等具体内容要按照法律规定细化,并一丝不苟执行到位,公开接受各方监督。第三,法律法规细化成标书条款要有实际操作性,便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