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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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城乡规划工
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鲁发[2015]7号
【发布部门】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8
【实施日期】2015.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鲁发〔2015〕7号2015年7月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和完善城乡规划工作,促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基本服务全覆盖,改善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坚持优化布局,科学规划城乡空间格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镇功能分区和用地布局。坚持绿色发展,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推广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坚持文化传承,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推动城乡建设更好地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
貌。坚持依法规划,依据规范标准编制规划,按照法定程序审批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实施规划。
2.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面完成新一轮市、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修编,市、县(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100%,基本完成乡、村庄规划编制;城乡规划实施符合率达到90%以上,市、县(市)总体规划遥感监测覆盖率达到100%,实现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全面建立科学编制、依法实施、严格监管的现代化城乡规划体系。
二、科学编制规划
3.提高规划前瞻性。市、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应根据自然禀赋、人文积淀、区位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前景等,合理确定城镇规模,科学定位城镇职能,划定发展边界,并按照城镇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前瞻性的安排。城镇内部功能分区应符合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引导小城镇集中紧凑发展,促进大城市组团式发展。优化用地布局,降低工业用地比例,提高居住用地、生态用地比例。生活居住用地可与一类工业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等适度混合,促进居民就近就地就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合理确定各类用地容积率管控指标,适当降低居住用地开发强度,实行容积率上限管理;提高工业、商业用地开发强度,实行容积率下限管理。加强各类规划的衔接协调,推进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建设、国土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做好试点工作。
4.增强规划时效性。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时做好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尽快启动新一轮市、县(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远期年限统一至2030年。结合“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对近期重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和时序作出安排,促进成片开发、集中建设。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
盖,市、县(市)应于2018年年底前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建制镇应于2020年年底前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并完成报批备案。根据需要适时开展综合交通、商业网点、养老服务、综治维稳、社区管理、公共文化、人民防空、防震减灾、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水系统、旅游等专项规划编制,并纳入市、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市、县(市)要于2016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工业区综合整治规划,统筹考虑城市内部布局和周边城市的关系,科学确定各类工业项目选址,并按标准设置防护隔离带,保护好城乡资源环境。
5.严格执行法规标准。按照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规范城乡规划相关内容,合理确定城市用地规模,提高建设用地开发强度、投资强度和环境效益,市、县(市)和镇人均新增建设用地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