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满足生产经营、生活需要,以金钱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约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
第二章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六条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能够证明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八条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第十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借贷。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第十一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部分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利息;(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全部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案件审判要点
民间借贷案件审判要点
1. 案件事实清楚:审判庭应当核实和界定借贷案件的事实,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借贷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情况、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重要条款的约定。
2. 合同有效性的审查:根据民间借贷合同法规定,审判庭应当审查合同的有效性,包括合同是否满足合同法的基本要素,如合同当事人的自愿、合法能力以及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
3. 利率合法性的审查:审判庭应当核实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如果超过上限,应当依法认定其为无效。
4. 还款能力调查:审判庭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包括确认借款人经济状况、收入来源、债务负担等情况,以便判断其是否有能力还款。
5. 公平交易的原则:审判庭应当依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借贷案件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予以纠正。
6. 证据调查完整:审判庭应当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相关证据,如借贷合同、还款记录、交易凭证等,以支持其主张。
7. 合法权益的保护:审判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追讨债务,同时要求出借人以正当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8. 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如果借贷案件中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当事人受到损害,审判庭应当依法判决相应的民事赔偿。
9. 借贷合同的解除与变更:如果借贷合同存在违法或不公平情形,审判庭可以决定解除合同或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 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如果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审判庭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财产、冻结账户等,以确保判决的执行。
注意:以上要点仅供参考,具体审判案件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裁量。
民间借贷审理要点
民间借贷审理要点
民间借贷审理的要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有效性:审理过程中首要的要点是确定借贷双方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
包括确认合同是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是否合法合规。
2. 借贷行为的真实性:审理过程中需要确认借贷行为是否真实存在。
包括确认借款人是否真实借到了款项,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要求归还了借款。
3. 利率合法性:如果借贷合同约定了利率,审理过程中需要确认利率是否合法。
借贷利率过高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追究和调整。
4. 借贷合同的特殊条款:审理过程中需要重点审查借贷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如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等。
特殊条款的合法性和执行情况对于判决结果的影响较大。
5. 法律法规的适用: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判断和裁决。
包括判断借贷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借贷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6. 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审理过程中需要确保审理程序的合法性。
包括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公平听证的权利,审理是否公正等。
7. 解决纠纷的方式: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
纠纷的方式。
可以是给予案件判决,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等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可能存在差异,以上要点仅供参考,具体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践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银行承兑汇票 民间借贷裁判规则
银行承兑汇票民间借贷裁判规则
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它在民间借贷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民间
借贷裁判规则,作为一种非正式的规范,为该领域的法律判断和协商提供了指导。
银行承兑汇票是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它可以帮助借贷双方确保交易的安全和
可靠性。
当一个人需要从他人那里借钱时,可以通过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来保证借贷双方的利益。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确保借款人按时偿还借款,并提供一定的保证给贷款人。
在民间借贷中,裁判规则是解决纠纷和争议的重要依据。
这些规则往往来自于
经验和惯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民间借贷裁判规则的制定和遵守,能够帮助借贷双方在纠纷发生时找到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民间借贷裁判规则,常见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裁判规则应明确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有效期限。
这有助于借贷双方在借
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的使用期限和偿还时间。
其次,裁判规则应规定在逾期或违约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这可以涉及到罚金、
利息的计算等具体规定,以及如何通过裁判或其他方式来解决纠纷。
此外,裁判规则还可以包括诉讼时效、证据要求、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则可以帮助借贷双方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保护自身权益,并促进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结来说,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民间借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民间借贷裁判规则则为解决借贷纠纷提供了指导,包括有效期限、逾期处理、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遵守这些规则可以帮助借贷双方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借贷交易的安全和可靠性。
最高法院:逾期借款利息裁判规则10条
最高法院:逾期借款利息裁判规则10条【规则详解】﹝中国裁判文书网:最新典型裁判案例﹞1.民间借贷纠纷中,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应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应予支持。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民间借贷⊙逾期利率案情简介:2011年,陈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向陈某借款2000万元,借期90天,借款月利率为40‰。
2012年,开发公司通过以房抵息方式偿还陈某526万余元利息。
2013年,就拖欠借款本息,陈某起诉,并主张开发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迟延还款利息。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偿还利息后,超出部分冲抵本金。
①对借款合同而言,借款人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系其合同义务。
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迟延偿还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于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给出借人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应为出借人可继续出借该款项而获得的利息。
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如出借人将所出借款项收回后进一步对外出借,则其可以获得该部分款项基于合同所约定借期内利率而计算的利息;而承担基于合同约定借期内利率所计算的迟延利息,对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来说,亦能预见到。
故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迟延清偿欠款,判决其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期内的利率支付迟延利息,符合《合同法》第113条所确定的损害赔偿原则。
②《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该条规定的理论基础亦系基于借款人迟延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而加以设定的,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利息”问题的八个裁判规则
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利息”问题的八个裁判规则《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32条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
审判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第25条规定的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问题1、利息有无约定及明确与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
首先,对于“未约定利息”情形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其二,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约定不明状态时,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否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
其次,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可能并没有利息、利率的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会有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的主张。
即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实体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作为借款合同重要内容的利息应该有书面记载,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数额较少、时间较短的临时性借用,并且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比较熟悉的关系,不一定都采取书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约定。
对于口头利息的约定,其效力如何看待?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97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视作带有指引性质的管理性规定,即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有口头约定的,法律也认可其合法性。
口头约定利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
民间借贷纠纷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纠纷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民间当事人之间因借贷发生的法律纠纷,这类的民事纠纷由于双方有关约定条款的不同,或者是无法提供证据而导致纠纷发生,所以在处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时,裁判人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来加以裁决。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尽量避免强行执行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尽量避免强行执行,因为民间借贷可能存在双方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但不应该采取强行执行措施。
二、做好调解工作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采取适当的调解措施,加强双方的沟通,帮助双方友好协商,以期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三、审查和勘查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对事实情况进行勘查,以便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便作出正确的判决。
四、细致审查合同条款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细致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以确定借款目的、借款期限、借款数额、利率、还款方式等细节,以免发生纠纷。
五、加强社会监督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双方擅自篡改合同内容,以及采取欺诈手段等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应坚持“依法办案,依规处理”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细致审查双方的约定,加强社会监督,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间借贷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民间借贷常见法律问题分析作者:张涛来源:《大众理财顾问》2015年第12期摘要:法律从来不是枯燥干瘪的逻辑,经验才是法律的生命。
由于民间借贷问题引发的大量事件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思考。
这种身边随处可见、问题复杂多样的法律问题,把握民间借贷问题的实质,更好地促进交易安全和社会进步,在国家推动法治建设的当下,具有普遍意义。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问题一、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民间借贷是没有金融机构作为一方直接参与的借贷法律关系。
借贷的同时,往往需要担保,这就会发生担保法律关系。
两种法律关系的发生,常常是出借人、借款人和保证人三方当事人。
三方当事人、两种法律关系,衍生了多样的日常法律问题。
借钱还钱不是小事。
按照生活常识,口说无凭,需要立字为据。
这就涉及到了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的签字问题。
可是签字未必是对担保的承诺,还需要签字人明确体现保证人身份方可。
二、民间借贷的证据问题看到身边多起借贷担保纠纷案件,三方信息不对称,出借人提供格式文本、高息放款,借款人急于借钱,保证人草率签字,这是常见的情景,近年来一再发生。
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担保人基于亲朋故旧关系,经常在没有搞清楚借贷双方实情的前提下,不仔细查看主合同正文,直接掀开装订好的合同到签名页即贸然落笔,并且签字后不作留存,以至于纠纷发生之际,才去匆忙寻找合同原件,其他当事人却不再像先前那样配合默契。
来咨询的人,在询问合同的内容时,往往拿不出纸面材料,而出示手机上存留的图片。
经过沟通,方才知道,来咨询的人认为不会产生纠纷、不知道诉讼证据需要提供原件,以为只言片语足以应对。
这是对于自己的权利没有足够重视的结果。
三、借贷利息纠纷无法调和的时候,会到法院打官司,这也是最终的救济途径。
法院要根据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去裁判。
法院不是什么事情都包管:裁定驳回,判决是否还钱、偿还多少、要不要给利息,都是靠手头上的原件来说话的。
法律尊重借贷双方及保证人之间的有凭据的意见,自由的界限很宽,只要不触及法定的红线就可以了。
民间借贷纠纷,有这7条内容,打官司有借条照样输
民间借贷纠纷,有这7条内容,打官司有借条照样输在民间借贷中,有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出借人通常会相互签订借条,以避免债务人日后无法还钱。
但是,有些情况下,即使手里有欠条,官司也不一定能打赢,所以我来告诉你是什么!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法院是不支持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部分,给力就是给了,即使后悔了也是要不回来的,不给就不给,法院也不会支持。
还有就是就算借条白纸黑字约定好年利率为40%,超过24%以上的利率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债务人可以通过诉讼要回高于36%的利息。
2.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未经监护人追认,合同无效。
第三,如果明知对方将借的钱用于违法活动,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将被没收、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5.欠条的诉讼和民间借贷一样具有时效性。
规定还款日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日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没有约定返还时间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但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将对诉讼时效进行解释,失去胜诉的权利。
六、擅自修改借条或合同内容,法院可能不承认借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民间借贷审理中的问题和建议
民间借贷在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和建议:1. 证据收集和认定难:由于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往往没有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导致证据不足或证据效力低。
法院在审理时难以认定借款事实和借款金额,增加了审理难度。
建议:在借款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据等。
2. 利率标准不统一: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不统一,导致利息计算存在争议。
一些出借人可能会以高利贷的形式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导致借款人负担沉重。
建议:在借款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利率标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高利贷行为。
3. 担保和抵押问题多:在民间借贷中,担保和抵押是常见的保障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担保人和抵押物的资格、能力和合法性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担保和抵押的有效性难以保证。
建议:在采取担保和抵押措施时,应充分了解担保人和抵押物的资格和实力,确保担保和抵押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4. 诉讼程序复杂:由于民间借贷的复杂性,导致诉讼程序较为复杂,当事人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不当等原因驳回起诉或判决败诉,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建议: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在起诉时应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并选择合适的法律适用。
5. 监管不足:目前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还存在不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和教育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2. 完善监管机制。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分析及解决对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分析及解决对策民间借贷纠纷是指个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合同纠纷。
由于民间借贷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和约束,借款双方关系较为松散,容易导致借贷合同履行问题,进而引发纠纷。
以下是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特点分析:1.高发性:民间借贷活动广泛且频繁,双方身份较为相似,交易便捷,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2.金钱纠纷:纠纷一般围绕借款金额产生,借款人下落不明或无力偿还,导致借贷纠纷升级。
3.信息不对等:借款人往往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可能难以辨别借贷合同条款,容易陷入不利地位。
4.私下处理:双方往往通过私下协商解决纠纷,毋须经过法律程序,导致纠纷处理不规范,容易再次引发纠纷。
5.长期化: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时间长、成本高、效率低,长期化纠缠,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和生活。
二、解决对策:1.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借贷双方的法律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借款人的法律素养,增强其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民间借贷制度,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促进信息透明:通过建立信用体系和征信机构,收集和公开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等问题。
4.加强法律援助:通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弱势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5.建立纠纷解决机制:设立专门的债务清理和破产程序,加强对借款人的追索和清偿,提高借贷纠纷的解决效率。
6.加强执法力度: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行为,加大对不良借贷的查处力度,减少借贷纠纷的发生。
7.推进诉调对接:加强司法机关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合作,推进诉调对接,鼓励纠纷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提高解决效率。
通过以上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分析和解决对策的提出,可以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加快解决纠纷的效率,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政府、社会机构和个人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打造安全、公平、有序的借贷市场。
最高院民一庭:民间借贷案件系列问答(2021年7月版)
最⾼院民⼀庭:民间借贷案件系列问答(2021年7⽉版)最⾼院民⼀庭:民间借贷案件系列问答(2021年7⽉版)编者说明:本⽂节选⾃最⾼⼈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第⼀版)。
本书包括对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房屋买卖、建设⼯程等民事审判中最新常见的315个疑难问题的问答。
029.问:借款年利率达到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后,当事⼈主张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诉讼请求,还能否获得⼈民法院的⽀持?答: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要求对⽅当事⼈承担逾期利息、违约⾦等请求外,还可能⼀并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尽管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020第⼆次修正)》对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其他费⽤并存时如何处理进⾏了明确,也即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借⼈与借款⼈既约定了逾期利率,⼜约定了违约⾦或者其他费⽤,出借⼈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或者其他费⽤,也可以⼀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民法院不予⽀持。
”但是,在借款年利率达到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后,当事⼈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等诉讼请求还是否能够获得⽀持?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在这⼀问题上存在认识分歧。
⼀种观点认为,律师费⽤和诉讼费⽤不应包含在借款年利率上限计算的范围之内。
相反,律师费⽤和诉讼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应予以⽀持。
另⼀种观点认为,律师费⽤和诉讼费⽤已经包含在上述司法解释条⽂中的“其他费⽤”之内,不应再⽀持律师费⽤和诉讼费⽤。
对此,我们倾向于同意上述第⼀种观点,理由如下:⾸先,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020第⼆次修正)》第⼆⼗九条的⽴法本意,此条为逾期利息、违约⾦、其他费⽤并存的处理的规定,主要的⽬的在于,当借贷双⽅对逾期利率、违约⾦以及其他费⽤⼀并约定时,平衡保护当事⼈之间的权益。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是一种常见的纠纷类型,涉及到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裁判员需要遵循一定的思路和要点,以确保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
审理思路:1. 确定合同关系:首先要明确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同关系。
裁判员需要仔细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电子支付凭证等,以确定是否存在借贷合同。
2. 确定借款金额和期限:确定借款金额和期限是案件审理的重要一步。
裁判员需要核实双方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具体的借款金额和期限。
3. 证明还款事实:当事人应提供还款凭证或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是否已经履行还款义务。
裁判员需要仔细审查这些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和其他相关证据来判断还款是否已经完成。
4. 判断利息问题:如果在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利息,裁判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判断该利息是否合法。
如果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裁判员应予以限制或削减。
5. 考虑还款能力和意愿:在判断借贷纠纷时,裁判员还应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
如果借款人有合理的还款困难,裁判员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减免或延期还款。
裁判要点:1. 合同约定: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裁判员应仔细审查合同约定,包括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内容。
如果合同约定存在不合法或不公平之处,裁判员可以予以调整或削减。
2. 证据审查:裁判员需要仔细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借条、转账记录、电子支付凭证等。
对于存在争议的证据,裁判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或进行质证。
3. 还款能力和意愿:在判断借贷纠纷时,裁判员应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
如果借款人有合理的还款困难,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裁判员可以适当减免或延期还款。
4. 法律规定:裁判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纠纷的处理方式。
如果合同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裁判员应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决。
5. 公平公正:裁判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郑州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
郑州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法官会议纪要〔2019〕1号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等精神,市中院专业法官会议对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本纪要,请参照执行。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1.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1)货币借贷纠纷。
(2)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2.立案时,立案部门应依托大数据平台对当事人身份、当事人在全市法院涉民间借贷诉讼次数、涉民间借贷诉讼金额及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等进行审查,分情况进行处理:(1)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应不予受理。
(2)被告属市处非办认定的高风险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应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到相关工作组进行债权申报。
(3)原告涉嫌职业放贷的,立案部门应向其进行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告知,原告坚持立案的,应在流程系统中进行相应标注。
3.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网贷平台吸收存款、对外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起诉要求进行清理清退的,告知当事人按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移送相关部门。
二、民间借贷主体的认定4.出借人身份审查。
出借人是自然人的,应审查其年龄、职业、与借款人的关系、借款人与出借人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既往诉讼、借款次数等;出借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审查借款人与该单位、单位负责人的关系、出借人的经营财务状况等。
民间借贷的常见问题和处理
民间借贷的常见问题和处理引言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规的借贷方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缺乏监管和规范,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些常见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间借贷的常见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处理方法。
常见问题1. 利息过高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监管,出借人往往会将利息设置得过高,从而牟取暴利。
这给借款人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
高利贷是指出借人利用借贷需求方的困境,以过高的利息或其他方式对其进行剥削。
这种行为在民间借贷市场中普遍存在,给借款人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3. 逾期问题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常常存在不能按时偿还借款的情况。
逾期问题给出借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影响了借款人的信用。
4. 恶意拖欠一些借款人故意拖欠借款,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出借人的权益,也打击了民间借贷市场的良好秩序。
5. 催收困难由于缺乏专业的催收机构和法律支持,出借人往往面临着催收困难的问题。
这使得出借人很难有效地追回债务。
1. 加强立法和监管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并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以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益。
同时,行业协会也应起到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规范,对行业不良行为进行约束和制止。
2. 提高借款人的金融素质加强借款人的金融素质教育,提高其借贷意识和基本金融知识,使其在借贷过程中能够主动保护自己的权益。
3. 增加逾期管理措施建立健全逾期管理制度,明确逾期还款的责任和处理方式。
对于无法按时偿还借款的借款人,可以采取合理的催收手段,并对恶意拖欠的借款人进行法律追诉。
4.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鼓励借款人树立良好的信用记录,同时提供给出借人参考,以降低出借人的风险。
5. 合理引入第三方机构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民间借贷的管理和催收工作,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增加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信任度。
结论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个人共同努力解决。
通过加强监管、提高金融素质、建立信用体系等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民间借贷中的问题,并为借贷双方提供更加安全和可靠的借贷环境。
深圳中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和裁判标准
深圳中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和裁判标准第一章常见请求权基础一、借款返还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利息支付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一般保证责任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四、连带保证责任请求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五、抵押权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六、动产质权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七、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章基本要素事实及关联规范一、借贷主体及法律关系关联规范:(一)《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间借贷过程中如何避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间借贷过程中如何避坑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面临不同的资金周转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朋好友借款。
相比银行贷款和第三方机构贷款手续复杂、期限长和其他因素等问题,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单、随用随借、随借随还、灵活性强等优势。
但是,民间借贷同时也存在利息高、不确定性大,违约成本低等劣势。
这种掺杂着亲情、友情及多种社会关系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突发情况、个人问题等多种不确定原因,时时刻刻发生在每个人身边,造成一系列违约问题,对个人和家庭生活、财产造成严重困扰和损失。
为了尽量避免这些民间借贷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下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民间借贷几个典型问题进行分析,帮助你避开一些常见的坑。
一、没有借条或者借条书写不规范,债权难以保证近年来,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是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突增,导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进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
因此,我们在民间借贷中,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中,亲朋好友之间借款,一般都通过网上转账方式进行,往往碍于情面,采用口头形式,认为有转账凭证,而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这可能导致在后续还款过程中出现一些纠纷。
在个人借贷中,规范的借条或借款合同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借款合意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款项交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汇款单能证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转账的事实,也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但是因为买卖、赠与、投资等行为同样会产生给付款项的效果。
因此,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当然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债权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借条对债权方不利。
一个规范的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借款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保证人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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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如果缺失良性的规则指引,将会造成极大的法律风险,侵犯到民间资本的正常流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规定》。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
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
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
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3.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解析】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同意还款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判决生效后企业可以证明该笔借款实际由个人使用,则可以就该部分款项向个人追偿。
4.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受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解析】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过贷款、担保等形式进行资金融通是否应受《规定》调整,在该司法解释的起草、审议过程中有争议。
最终,《规定》将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同时,结合《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规定》的调整。
目前,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约定利率畸高,当事人请求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予以调整。
5.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解析】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书面合同并非不可缺少的要件。
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如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为借贷关系,但缺少了关键性的证据(比如《借款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同样不能出示关键性的证据(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销售不动产发票等),同时对收到款项的性质亦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也就是在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
只要确认双方当事人就借贷问题达成了合意且出借方已经实际将款项交付给借款方,即可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这里尤其应注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该条的适用条件是“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单一纯粹的以买卖担保借贷,而无买卖的意思表示。
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裁判规则应当统一到《规定》第二十四条上来。
6.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解析】当事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并发生资金转让,但各方对债权债务的性质各执一词,一方主张是商品房买卖,一方主张是民间借贷,双方均未提供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足以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
在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回购协议》签订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判断。
若从当事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的合同目的及履行情况看,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思并非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资金融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7.当事人同时有房屋买卖与民间借贷意思表示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解析】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一个纠纷涉及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两个法律关系的情况在一定时期比比皆是,个案案情又有所不同,如何根据合同的背景、约定及履行情况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难点。
应当说,很多案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单一纯粹一成不变的,有的案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复合性,房屋买卖与借贷法律关系并存;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意思表示还会发生转化,起始为借贷,后期又转化为房屋买卖。
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是,从当事人的交易目的看,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必然停留在某一个法律关系之中且不能转换,如何转换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约定的房屋价格看,双方当事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同》不会导致利益严重失衡。
据此,借款人为借款与出借人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民间借贷合同和买卖合同合并审理。
8.企业之间以买卖关系掩盖借款关系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解析】当事人之间究竟是买卖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审判中的一个难题,需要根据交易过程、是否实际交付货物、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交易目的等综合判断。
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故今后此类企业间以买卖合同掩盖借贷关系的情况将会较少发生,但是在认定当事人之间真实法律关系方面,本裁判规则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具有典型意义。
9.双方当事人因终止合伙关系而达成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一方请求偿还欠款的,应否支持?【解析】《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承诺书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识别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予以审理。
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据此,欠款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原告以双方达成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为凭据提起诉讼,被告主张双方之间实际系合伙法律关系,不存在借贷事实,若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该清算协议系合伙人终止合伙关系后对投入财产的处理而达成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被告应予偿还欠款。
10.依据投资合作关系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提起的诉讼,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解析】当事人因投资合作所引发的欠款纠纷,欠款的性质是否属于借款,不仅关系到案件法律关系的认定,更关系到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利息的计算。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依据有关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但同时,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上述规定。
当事人之间就债务数额及利息有争议,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清算协议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
11.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单独请求归还借款合同本息的,是否应予支持?【解析】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具有复杂的动机、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易关系外,还可以具有规范和指引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以后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和指引;合同还可以具有确认和评价的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
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双方对合作项目应当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当事人将借款合同与合作合同割裂开来,独立主张借款合同本息的,不予支持。
特别是在合作合同明确规定了资金分配顺序的情形下,当事人独立请求偿还借款本息没有事实依据,更不应支持。
12.双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能否认定当事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解析】案件定性难是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中一类是以其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如以买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以委托理财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等;另一类是以民间借贷关系掩盖其他法律关系。
这些案件纷繁复杂,给人民法院准确定性带来很大难度。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该透过合同的标题、形式去审视合同的实质内容,应进一步区分不同权利义务约定以界定其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
双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或事实行为表明,“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即约定有“保底条款”的,属“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应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13.因出借承兑汇票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能否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解析】票据借用人因资金紧张以借用银行承兌汇票的形式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为此出具了书面《承诺函》,双方的行为系由票据借用人向出借人支付票面金额取得票据,并以票据在市场流通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本质上是借用有价证券在市场融通资金的民间借贷行为。
票据具有无因性,人民法院无需对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基础关系进行审查。
并且,民间借贷本身与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关联,无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涉嫌犯罪与否,并不影响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
14.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并签订了借条的,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解析】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