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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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2.05.22•【文号】财库[2002]28号•【施行日期】2002.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5月22日财库[2002]28号)中央各试点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2001年改革试点的实施情况,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3号)停止执行。

本办法发布后,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用于办理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未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或改革试点实施前财政已拨付的资金,仍通过原账户支付和核算。

暂未实行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所使用的预算资金,由其上级预算单位按规定从零余额账户中划拨。

各试点单位可在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内,自主选择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

附件: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附件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

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等。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七条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关于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相关工作管理补充规定

关于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相关工作管理补充规定

关于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相关工作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2004年4月6日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国库[2004]479号局属各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程序,确保试点单位及时用款和国库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局内相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京财国库[2003]1101号)及《关于进行我市首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国库[2003]602号)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要求,特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资金纳入改革试点资金范围的确定(一)按照《关于进行我市首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国库[2003]602号)的要求,纳入试点改革的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资金列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由财政部门按《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3]300号)规定的程序,直接支付供应商。

(二)根据目前管理条件和办法,部门预算批复的基本经费中的政府采购资金暂不进入试点资金范围。

(三)年度执行过程中新扩大的改革试点单位,纳入试点改革范围的政府采购资金,以试点单位改革的启动时间为准按以下原则划分:凡试点单位改革启动前已发生资金支付的政府采购立项项目,该采购项目的预算指标(含已支付的资金、尚未支付的资金和节约资金),均不进入试点资金范围,仍按非试点单位资金进行管理。

如有涉及按合同要求,必须于试点改革启动前一个月付款,按《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支付确有困难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试点单位在确定试点资金范围时提出申请,报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后,按非试点项目进行管理,不纳入试点资金范围。

(四)试点单位改革第二年,原则上除本条第二款所列资金(专项业务费另行研究)外,其他政府采购资金均纳入改革试点资金范围。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北京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保证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有关要求,现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人民银行(国库局)反馈。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人民银行2022年1月14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进一步优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库[2003]125号文 (2)[4页]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库[2003]125号文 (2)[4页]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库[2003]125号文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结余资金。

第三条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数额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数额加上年预算结余数额减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和应缴回中央财政数额后的余额计算,并按规定程序由财政部核定。

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额和财政授权支付数额。

财政授权支付数额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已支用的用款额度。

第四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支用和管理结余资金。

第五条预算单位结余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核定:一、当年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时,代理银行向基层预算单位提供对账单对账后,将各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余额注销。

下年度,代理银行于1月第2个工作日将注销的额度,以《财政支出年度报表》的格式(附表1),加盖印章后报财政部国库支付局。

财政部国库司于1月8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向财政部部门管理司提供上年度预算单位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部门管理司根据部门预算初步核定当年未支付的资金数额,将核定的数额于1月12日之前送达财政部预算司和国库司。

二、各基层预算单位将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一致后,与财政直接支付预算结余一同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附表2)的形式将调整预算数额、用款计划数额、实际支付数额、预算结余数额和申请结转下年使用的预算结余数额(附基层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的对账单复印件),逐级汇总上报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于1月20日之前,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表和基层预算单位明细表的格式(包括电子文档),报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和部门管理司各一份。

关于对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关于对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对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标 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预算单位【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文 号】苏财库﹝2004﹞13号【发文日期】2004-04-07【实施时间】2004-04-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省级各主管部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为了做好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及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经验,现对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作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问题。

将《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预算内/外)》改为《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月度用款计划(预算内/外)》,按月编制。

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厅主管业务处报送时间为:当月18日前报送次月份用款计划。

一级预算单位对所属预算单位编制报送用款计划的时间,可在保证上述规定报送时间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用款计划申请填报到百元,百元以下数额均以进位处理(无预算指标除外),由此而引起的预算指标与用款计划、用款计划与实际支付数的差额在编报12月份用款计划时进行调整。

二、为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统一为预算单位处理代扣代缴资金,从2004年5月份起,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按工资表“应发工资”总额,加上“公积金”单位列支数之和填列,并以此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财政结算中心将预算单位“工资表”数据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数额核对一致后,将工资及时拨付到工资代发银行账户,同时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缴库,“公积金”、“工会费”等进行转账处理。

三、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事业单位,如工资是通过银行代发到个人工资卡的,由预算单位按实发工资数编报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再通过预算单位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由财政结算中心将款直接支付到单位代发工资银行账户,再由银行分解到个人工资卡;如工资是通过提取现金予以发放的,由预算单位按实发工资数编报财政授权用款计划;同时按工资代扣款项加上“公积金”单位列支数之和编报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并以此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由财政结算中心将款拨付到预算单位相应的账户。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附件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财政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代理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大、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1.03.16•【文号】财库[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2001年3月16日财库〔20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改革。

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2001年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部门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优化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2002年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

各地可根据改革试点方案,自行确定改革的时间和步骤。

争取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进行改革试点的部门和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反馈试点情况和有关问题。

中央部门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布。

地方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地方自行制定。

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为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方案。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改变的是财政支付方式,所以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并不会产生很大的变化,只在收入和支出的核算时间和方式上有些变化,但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给现行预算会计核算带来了新的内容。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会计每日报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各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数,与人行汇总划款凭证及支付中心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三)财政总预算会计对经财政核准的单位预算结余资金,分上下年度对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资金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1、当年年终,根据经财政核准的“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时,会计分录为: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贷:暂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2、下年度单位实际支用后冲减挂账,会计分录为:借:暂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贷:国库存款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机构执行会计(一)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总账科目“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和“已结报支出”属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核算的内容。

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

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核算的特点,需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已结报支出”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

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类”、“款”、“项”分预算单位记载(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要记录到项目)。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1.24•【文号】银办发[2003]199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银办发[2003]199号2003年11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国家金库总库支付信息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国家金库总库(以下简称“总库”)与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各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之间的电子支付信息传输实现了网络化。

为规范国家金库总库与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各代理银行之间的电子支付信息网络传输行为,特制定《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以下简称“网络支付清算手续”)。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网络系统正式运行后,各代理银行启用新版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请各行届时到总库领用。

网络支付清算手续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仍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执行。

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为规范国家金库总库支付信息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电子支付信息传输行为,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特制定本处理手续。

一、支付信息的处理(一)纸质凭证的处理代理银行据以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款的纸质凭证,其处理手续保持不变,凭证提交总库的时间改为每日下午17:00之前。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2.26•【文号】财库[2003]125号•【施行日期】2003.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5号)各试点部门,代理银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我部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试点单位在执行新规定过程中,由于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改版升级,我部原则上将于2003年12月25日暂停2003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支付。

请各试点单位将截止2003年12月25日之前已下达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但尚未支付的资金,按各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使用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4.0版,以2003年第四季度补报用款计划的形式)报我部(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处),我部将于2004年1月5日相应恢复财政直接支付。

以后年度,按正常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2.07.16•【文号】银发[2002]216号•【施行日期】200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结合2001年国库改革试点的实施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对《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将本办法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附件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银行清算暂行办法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银行清算暂行办法

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银行清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案》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是指通过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户)。

(三)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户)。

(四)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根据上级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安全、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管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对本系统经办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代理银行与人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人民银行XX县支行在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授权范围内会同县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财政国库的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财政国库的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财政国库的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是以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为基础,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相配套的,保证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发展需要的银行支付清算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第一节银行支付清算的一般要求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银行在办理支付清算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财政资金账户管理(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省财政厅在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账户管理。

(二)国库单一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为省财政厅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该账户按收支类型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色专户进行清算。

开户时,省财政厅须向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交开户申请报告并预留印鉴。

开户申请报告应说明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等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1、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XX年9月1日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省财政厅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

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附件: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省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账户构成: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1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厅零余额账户,,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省政府或财政部批准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以及经省政府或财政部授权财政厅批准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财政厅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厅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由财政厅确定的、具有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2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资⾦⽀付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中国⼈民银⾏南昌中⼼⽀⾏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资⾦⽀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
定)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级国库集中⽀付代理银⾏:
为深化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进⼀步规范财政资⾦⽀付管理,结合省级国库集中⽀付改⾰实施情况,省财政厅、⼈民银⾏南昌中⼼⽀⾏对《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试点资⾦⽀付管理暂⾏办法》进⾏了修改,现将修定后的《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资⾦⽀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执⾏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民银⾏南昌中⼼⽀⾏反馈。

江西省财政厅
中国⼈民银⾏南昌中⼼⽀⾏
⼆00九年⼗⽉⼆⼗⽇
附件:
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资⾦⽀付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财政性资⾦管理与监督,提⾼资⾦运⾏效率和使⽤效益。

根据江西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国库管理制度改⾰试点⽅案有关问题的函》(赣府厅字〔2002〕157号),结合省级国库集中⽀付改⾰试点实施情况,对《江西省财政厅中国⼈民银⾏南昌中⼼⽀⾏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试点资⾦⽀付管理暂⾏办法的通知》(赣财库〔2002〕36号)进⾏修定。

第⼆条本办法适⽤于省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的⽀付管理:
(⼀)⼀般预算资⾦;
(⼆)纳⼊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
(三)纳⼊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
(四)其他财政性资⾦。

政府间财政专项转移⽀付资⾦的⽀付按本办法执⾏。

第三条财政性资⾦通过国库单⼀账户体系⽀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账户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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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是以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为基础,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相配套的,保证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发展需要的银行支付清算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第一节银行支付清算的一般要求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银行在办理支付清算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财政资金账户管理(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省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账户管理。

(二)国库单一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为省财政厅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该账户按收支类型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色专户进行清算。

开户时,省财政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交开户申请报告并预留印鉴。

开户申请报告应说明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等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1、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省财政厅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

(1)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2)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料,填写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应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等内容,由开户银行按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核准后,核发开户登记证由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预留印鉴。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4)财政零余额账户按支出类型和预算单位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财政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内资金的支付,于当天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该账户的预算外资金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下同),可以实时清算。

(5)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财政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2、代理银行为省财政厅开设以上账户,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备案,并送达预留印鉴。

印鉴应包括代理银行公章、负责人和经办人名章。

代理银行印鉴变更,代理银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办理印鉴变更事宜。

3、省财政厅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备案。

二、代理银行应具备的条件(一)代理银行是省财政厅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代理协议和预算单位的支付清算要求,采用转账、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二)代理银行应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原则,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支付清算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的管理和省财政厅的监督。

(三)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2、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

3、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并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4、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代理银行省分行或武汉分行,代表本系统经办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

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三、财政资金清算凭证(一)《××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一),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的预算内资金。

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初期,凭证的传递主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传递,今后将逐步向电子化方式过渡。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贷方凭证,由代理银行作记账凭证;第三联:付款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给省财政厅国库收付局作回单;第四联:付款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给省财政厅国库处作回单。

(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二),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内资金。

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初期,凭证的传递主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传递,今后将逐步向电子化方式过渡。

《××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作贷方凭证;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代理银行作记账凭证;第三联:收款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给省财政厅国库收付局作回单;第四联:收款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给省财政厅国库处作回单。

第二节银行支付与清算一、银行资金支付(一)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指由省财政厅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省财政厅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

2、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授权,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预算单位在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财政授权支付使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包括年度财政投资不足2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和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在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开始实施时,省财政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分别用于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账户预算内资金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在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省财政厅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根据支付和清算业务的需要,省财政厅同时须向人民银行提供),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并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例如:1、省财政厅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某某部门用于工程采购支出科目下的清算额度为1000万元”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同时分三个时间段分别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每次支付指令拨款400万,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的指示分三次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前两次支付指令拨款成功,后一次由于支付指令的拨款金额超过“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可以拒绝执行最后一次支付指令。

2、省财政厅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某某部门某某月份用于货款零星采购支出科目下的授权额度为800万元”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向代理银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某某部门某某月份用于货款零星采购支出科目下的授权额度为800万元”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在同一部门同时间同一科目下《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授权额度应小于等于《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授权额度)。

某部门按照财政厅的授权,分三个时间段分别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每次支付指令拨款200万,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省财政厅批准某部门的用款额度内,分三次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节余200万元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

(三)在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省财政厅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

凭证传递方式逐步向电子化方式过渡。

各单位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与登记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四)财政直接支付代理银行收到省财政厅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审核凭证要素填写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等相符后,办理支付业务。

具体支付方式为:1、省财政厅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在营业当日16:00(含)时之前到达代理银行的,代理银行必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当日内汇出;在营业当日16:00时之后到达代理银行的,代理银行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时前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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