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运电梯管理办法》(201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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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客运电梯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旅客服务质量,确保旅客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局对客运电梯的管理。委托铁路局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客运电梯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客运电梯是指铁路客运车站为旅客服务的电梯,包括垂直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办公和生产用电梯除外)。

第四条客运电梯的管理工作,包括购置、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检查等,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客运电梯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科学设置、方便使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积极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客运电梯使用安全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铁路局应当建立客运电梯资金投入和人员配备制度,保障客运电梯维保、大修、更新、检验检测等费用和管理岗位人员配备。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总公司负责铁路客运电梯管理制度、标准的制定,负责对铁路局、客运站(车务段)客运电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铁路局客运部门是客运电梯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铁路局客运电梯相关管理办法、措施,并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站段落实和执行。

铁路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客运电梯的安全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客运电梯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铁路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站)是客运电梯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对客运电梯进行检验检测,并对客运电梯管理、监督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专业技术支持。如铁路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站)不具备相应资质,应采用市场机制,聘请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作为技术支持单位(技术支持部门与技术支持单位以下统称技术支持部门)。

第九条客运站(车务段)作为客运电梯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是客运电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铁路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客运电梯管理细则、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铁路局和客运电梯的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客运电梯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规定,开展客运电梯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铁路局和客运电梯的使用单位要强化客运电梯的管理工作,确保客运电梯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满足旅客服务需求。

第十二条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明确主管领导、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将客运电梯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要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客运电梯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客运电梯安全稳定运行,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岗位责任、安全操作规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报检、钥匙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安全隐患治理、事故报告等。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要使用符合国家和铁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客运电梯。经验收合格的客运电梯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要核对其按照国家和铁路有关客运电梯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

第十五条既有车站新建、更新改造或大修的客运电梯,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投入使用前,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新建车站客运电梯,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客运电梯每日开启时,使用单位要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试运行和检查确认,运行期间要定期巡视,确认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停运后要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安全问题和隐患未消除前,不得开启运行。

第十七条客运高峰时段,使用单位要在关键位置安排专人进行值守,疏导客流,引导旅客安全乘梯。

第十八条客运电梯要做到安全配套设施齐全,旅客服务功能良好。

(一)要保持客运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24小时值守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客运电梯轿厢内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站内视频监控要覆盖客运电梯出入口,以实现对客运电梯的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三)客运电梯出入口处要具备自动感应语音提示功能,播报安全乘梯事项。

(四)客运自动扶梯紧急制动按钮应具有防误碰措施和安全标识。

(五)对于连通进站检票口内候车区域与站台的垂直客运电梯,要安装门禁装置。

(六)客运电梯基坑内应设集水井,并安装机械排水或自动排水装置。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要将客运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张贴于显著位置,引导旅客遵守乘梯规则。客运电梯的装修与装饰要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要加强乘客文明乘梯宣传,发现非文明乘梯、影响电梯安全稳定运行等行为要及时制止。

第二十一条客运电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要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并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

(二)发生安全事故;

(三)可能影响电梯安全技术性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在用客运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要在客运电梯《电梯使用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技术支持部门对局管内客运电梯技术状态、安全性能、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技术支持部门应按要求形成检查报告,提报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技术支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梯的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开展客运电梯检验工作,按时出具检验报告。对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出具意见,并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

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强化客运电梯台账和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客运电梯基础台账,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客运电梯基础台账和安全技术档案。

(一)基础台账应包括客运电梯数量、分布、品牌、型号、投入使用时间和安全状况等。

(二)安全技术档案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客运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妥善保管。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

1.客运电梯使用登记表;

2.客运电梯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3.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有关资料;

4.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定期检验前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演练记录;

5.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6.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第四章维修与保养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保单位对客运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监督维保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使用单位应选择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作为维保单位。

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签订合同前应当查验维保单位的资质和作业人员资格。维保合同应明确维保项目、维保频次、维保质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客运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维保的项目和要求应严格执行国家《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及其相关附件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客运电梯的维保要结合其投用年限和使用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维保计划。对于投用时间长、使用频率高的客运电梯要增加维保频次和维保项目,铁路局客运电梯的管理、安全监督和技术支持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和检测。

第三十条使用单位应督促维保单位依据国家和铁路有关规定和客运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结合客运电梯的使用情况以及所在车站节假日、春暑运、重点运输等客流特点,制定年度维保计划与方案,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稳定运行。

第三十一条对于新建项目中处于质保期内的客运电梯,建设单位、使用单位要建立考核机制,共同对客运电梯的销售单位(或生产厂商)质量保障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建设单位在支付客运电梯质保金时,应先征得使用单位的签认。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要求并监督维保单位设立7×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要即时响应或安排维保人员赴现场进行处置。大中型车站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车站一般不超过6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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