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的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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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规

控规是指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四节详细规划

第四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控规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

直接影响城市形态的规划层面。城市道路的线型、地块性质的调整都会直接影响这一街区的形态。而往往通过技术手段或者是从技术层面上说的最佳方往往又是最容易被城市规划执法者改变,或者说是各种利益体相互博弈的过程中不得不让步。

立法上控规是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也就是说修改不要通过人大。规划局代表市政府履行职责,那么也就是说控规的修改只要通过规划局就可以。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全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现状资料与分析

调查了解上层次规划对本地区的规划要求及其现状基础资料,分析研究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未来发展的主要因素,并作出评价。须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1、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对本地区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2、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

3、用地地籍:阐明已划拨或出让用地的用地单位的用地红线和性质等使用权情况。

4、人口分布现状。

5、建筑物现状,包括建筑用途、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及已批未建建筑等。

6、公共配套设施类型、规模和分布。

7、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网现状。

8、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包括道路红线、坐标、标高、断面及交通设施的分布与面积等。

9、所在城市及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等。

10、自然条件及分析。

11、所在地区单位、居民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综合意见及规划意愿。

(二)文本要求

1、总则:制定规划的目的、依据、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必须重点阐明上一层次规划所确定的与本规划相关的规划内容。

2、土地使用性质:注明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要加强土地使用兼容性管理,特别要注明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审批权限。

3、土地开发强度:重点控制好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

4、配套设施及管理要求:以配套设施一览表的形式阐明对本地区各类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类)的规划情况。重点控制各类配套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规模,特别是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要注明其地面、地下及上空的控制范围,安全防护距离、走廊等以及其保护要求。

5、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对本地区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交通组织、交叉口形式等进行阐述,并提出对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的位置、用地规模控制原则与措施。重点控制好道路控制点坐标、标高、断面与禁止开口路段。

6、城市设计:在上一层次规划的指导下,对本地区的城市设计从空间布局、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及其他环境提出要求,针对重点地段提出维护主要公共空间环境质量和视觉景观控制的原则要求。

(三)图纸

1、区域位置图:比例不限,须突出城市交通网络的衔接关系。

2、用地现状图:比例为1/500-1/1000,标明各类用地范围、用地地籍、用地性质、道路网络等。

3、现状建筑质量评价图,比例比例为1/500-1/1000,标明建筑物现状、保留保护建筑、土地利用规划图,比例1:1000-1/2000,图面必须含现状地形。

5、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比例为1/500-1/1000,须标注控制点坐标标高、道路断面及宽度等,须包含现状地形。

6、控制指标规划图,比例比例为1/500-1/1000。

7、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比例比例为1/500-1/1000,包括给水、雨水、污水及电力、电信、燃气工程管网的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以及管网综合等。

8、图则:针对每一个街坊,在A3图纸上编制规划控制分图,对地块控制,交通控制、市政控制及城市设计导则的各个内容予以表达。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向市规划局提交的正式成果应包含相应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中图纸dwg文件图层设置应符合本规定附件之要求。

(五)特别注明:本规定是长沙市针对本地区规划的实际情况,在建设部所制定《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基础上的补充规定,本规定未涉及内容仍按照国家、建设部及湖南省、长沙市的其他相关法规、规程进行。本规定解释权属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 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⑵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⑶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位置、体型、色彩等要求;

⑷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⑸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⑹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应当包括:

⑴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规划文本中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⑵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图纸比例为1/500---1/1000。

总体规划

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城市总体规划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一个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和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布局和全面安排,还包括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订该市远、近期目标及其实施步骤和措施等工作。

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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