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用火对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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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处罚现状与法律对策

招远市森林公安局李胜荣

森林火灾的发生,绝大多数是由人为因素引发的,而失火原因主要包括烧荒、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外吸烟等野外用火行为。每到防火期,各级政府都对这些行为做了禁止,要求广泛宣传、严厉打击,但是效果不明显且屡禁不止。

原因是一是陈规陋习和劳动习惯导致行为人不重视。上坟烧纸和烧荒是引发森林火灾的两大元凶,也是难以治理的两大顽疾,占火灾总数的90%以上。在我市,上坟烧纸是习俗,目前祭祖方式发展到放鞭炮、点烟花,重要祭祀节日,在镇村派人看守下,依然难以阻止,并发生多起冲突。“烧荒”是多年形成的耕作习惯,尽管公安部门处理了多起由于烧荒引起的森林火灾案件,但农民百姓依然心存侥幸,以烧为快。并且认为即便被发现也不丢人,又不是什么偷盗、抢夺行为,政府也不能将其怎么样。在以往春季防火的高压态势下,有些群众为了逃避打击,明着不烧暗着烧,白天不烧晚上烧,总要想方设法地烧,和护林人员打起了“游击战”,并且点着火就逃离现场,防不胜防,给森林造成了极大威胁。

二是惩治力度不够。主要是因为执法部门力度薄弱。我市大部分村庄在林区边缘,范围广泛,并且林区与村民居

住生活地交织在一起,增大了我们管理难度。目前林业部门执法力量主要依靠森林公安局,而我市森林公安局刚建设,加上刚入警的民警仅有4人,根本无力承担如此范围广泛的打击任务。其次是野外用火案件在过火面积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下,只能对其行政处罚。而目前执行行政处罚的部门仅有林业部门的森林公安。在当前执法环境下,对现场抓获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人,只能是罚款。如果被处罚人不接受罚款处罚,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部门没有权利强制。如此的执法结果,根本起不到打击一个教育一方的震慑效果,有的甚至起到了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命令和法律威严。

目前对于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处罚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今年11月13日我省刚颁布的《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两法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上述的规定,对于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在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只能警告和经济处罚,且在案件办理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大部分被处罚人不缴罚款,而对于不缴纳罚款的,按照法律规定只能申请法院执行。案件从发生到执行

被处罚人缴纳罚款这段期限长达几个月甚至一年,如此漫长的办案过程直接影响了执法力度和威慑力,不但不能够起到震慑作用,反而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气焰。

笔者认为,只有将财产罚提高到人身罚,才能有效的提高打击力度。对于这类案件可以从以下角度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臵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笔者认为,对于野外用火的行为,可以依据该条第一款规定处以拘留。理由是:《森林防火条例》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我们政府发布的《禁火令》也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

定的保护范围以内。不执行《禁火令》的行为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对于行为人野外用火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市政府发布的命令,公安机关对于行为人野外用火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以上精神在2013年10月24日起执行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林业厅联合下发的《山东省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由体现,该《通知》附件2中第十一条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中,在林区违规野外用火的案件;、、、。《通知》中也将违规野外用火案件纳于妨害社会管理案件一类中。

目前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仅是林业执法部门的罚款,加之目前县级森林公安法制机构尚不健全,无力承担打击全市范围内的打击违规野外用火案件任务。笔者认为,如果对于野外用火案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但能大幅度提高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震慑力度,且若能在全市范围内协调地方公安机关依据上述精神办理相关案件,则是让地方公安机关的力量有理有据地直接参与到森林防火工作来,大范围地充实防火力量,必将使我市森林防火能力更上一个台阶。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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