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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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一、非生产性用火“六禁止”
1、禁止携火种进入林区;
2、禁止在林区内抽烟,乱扔烟头、火柴杆;
3、禁止狩猎者烧山驱兽猎兽;
4、禁止在林中烧火取暖、烤食物;
5、禁止晚上行路打火把,小孩或低能人在林区玩火;
6、禁止在林区上坟烧纸放鞭炮等。

二、生产性用火“五不烧”
1、未经上级政府批准不能烧。

2、未开好防火道不能烧;
3、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能烧;
4、无人负责监视火场和清理火场不能烧;
5、中午晴热或三级风以上不能烧。

三、野外生产用火管理
1、生产用火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填报野外用火申请单;
2、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3、申请野外用火的审核,管理工作,由当地政府交林业局具体承办,并对政府负责;
4、未申请用火,未经批准用火,不论引起火灾或未引起火灾,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

林区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林区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林区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林区,包括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缘地带。

三、禁火期与禁火区域1. 禁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期间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 禁火区域:全市所有林区内及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四、野外用火管理措施1. 野外用火审批:森林防火期内,需进行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 野外用火规定:(1)严禁在禁火期内、禁火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秸秆、吸烟、野炊、烧烤等野外用火行为。

(2)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使用明火照明。

(3)祭祀活动应使用无烟香、无烟纸等替代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烧纸钱等。

(4)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在施工区域设置防火隔离带,配备消防器材。

3. 检查与巡逻:(1)林业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林区野外用火的巡逻检查。

(2)各乡镇(街道)要设立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登记检查。

五、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禁火区域内违规用火,不听劝阻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 对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宣传教育1.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2. 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要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3. 媒体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森林防火的良好氛围。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当地林业部门负责解释。

林区消防管理制度

林区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林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等各类所有制单位和林区居民。

第三条林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林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制定林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林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监督检查林区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四)组织扑救火灾,协助政府处置火灾事故;(五)依法查处火灾事故,追究相关责任;(六)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林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林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九条林区消防安全预防措施包括:(一)火灾隐患排查: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林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三)消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四)用火用电管理:严格控制林区用火用电,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五)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条林区用火管理:(一)严格控制林区用火,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林区用火的,必须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火;(三)用火期间,必须有人看护,确保火源熄灭;(四)违反用火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森林防火管理措施

森林防火管理措施

森林防火管理措施第1条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在防火期内天气连晴三天以上,非防火期天气连晴七天以上为高火险天气,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镇政府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各村也应当安排人员值班,护林员开展巡逻检查,农民义务扑火队成员原地待命。

重要时间段、重点地段,实行设卡检查,死看死守,坚决控制野外火源。

第2条在防火期内,林区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禁止在野外吸烟、烤火、野炊、玩火、上坟烧纸、焚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烧山驱兽等用火,不准痴呆人员进山活动。

(二)禁止在林区枪械狩猎,确需要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的,必须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

(三)烧焦泥灰、田埂草、烧砖瓦及其它小型生产性用火,凡在离林地50米之内的都要向用火单位或个人向所在行政村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提出申请,落实防火措施,经同意后,方可用火。

村防火领导小组必须将用火单位或个人及批准情况登记造册供备查。

离林地50米之外的生产性用火也应严格控制,加强管理。

(四)造林炼山、烧炭、烧荒开垦等大型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防火领导小组审核,由镇政府批准,领取《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方可用火。

镇政府要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五)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还必须做到“六不烧”,即:防火线不合格不烧;三级风以上不烧;火险等级在四级以上不烧;防火人员及扑火工具不到位不烧;用火单位的领导不在场不烧;上山火不烧。

(六)农田与山地的连接处、山间道路、沿山公路边等必须开辟2米宽的隔离带,并予以清除杂草。

林区野外用火管制规定_规章制度_

林区野外用火管制规定_规章制度_

林区野外用火管制规定为了严格控制火源,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我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的山上、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野外用火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因生产或非生产需要用火。

包括禁火区用火、室外烧田埂草、烧垃圾、燃放鞭炮、烧纸钱、香烛等各类用火。

三、森林防火期是指每年。

四、全区所有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点均为禁火区。

五、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自觉做到“七个严禁,一个收缴”。

(一)严禁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烧垃圾;(二)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种;(三)严禁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野外插点香烛、烧纸钱等;(四)严禁学生、游人上山野炊、玩火、烧火取暖;(五)严禁进入禁火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在山上用火;(六)严禁在禁火区使用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机械设备(指未装备防火设备的机械);(七)严禁在禁火区持枪狩猎,烧山驱兽。

发现违章带入禁火区的火具、烟花爆竹、纸钱、香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一律予以收缴。

六、批准野外用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用火地点;(二)防火线宽度符合规定要求;(三)天气情况,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等级在规定等级以下;(四)防火人员、扑火工具到位、点火符合规定等;(五)用火必须是生产性用火,非生产性用火原则上不予审批。

七、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必须做到“七个不烧”,即:(一)防火线不符合标准的;(二)用火点与林区边缘距离不足500米的;(三)风力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四)防火人员未组织到位,扑火工具未准备落实的;(五)用火时单位领导不在场、无当地林业部门人员监督的;(六)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的;(七)山上、林区内。

八、在森林防火期内连续干旱15-30天为三级防火戒严期,30-45天为二级防火戒严期,45天以上为一级防火戒严期。

林区禁火责任书

林区禁火责任书

林区禁火责任书
甲方)和林区使用人(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署。

2. 甲方负责林区的防火管理和监督工作,乙方负责遵守本责任书规定,执行防火措施。

三、禁火规定
1. 乙方在林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焚烧荒地、垃圾、枯枝落叶等。

2. 禁止在林区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3. 乙方在林区内进行任何活动前,应向甲方报告,并取得书面同意。

四、防火措施
1. 乙方应定期对林区内的易燃物品进行检查和清理,确保不构成火灾
隐患。

2. 乙方应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和器材,如灭火器、水桶等,并确保其
处于可用状态。

3. 乙方应制定并执行火灾应急预案,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
进行处置。

五、监督与检查
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防火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2. 对于违反禁火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并采取相
应措施消除隐患。

六、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本责任书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和经济赔偿责任。

2. 甲方未尽到监督和管理职责,导致火灾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附则
1.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约定的终止日期。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请注意,本文档为模板性质,具体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
完善。

森林防火管理规定(4篇)

森林防火管理规定(4篇)

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防火管理工作是指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监测、扑救和事后处理等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依法预防、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应当科学合理、全面协调、依法依规、安全高效。

第五条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六条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信息发布和交流机制,及时传递火灾情报,提高防火效率。

第二章防火责任第七条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应当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防火责任,划分职责。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履行森林防火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制定,落实防火预算。

第九条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

第十条养护绿化部门应当切实负责公共绿地和城市森林的防火管理工作,确保防火安全。

第十一条农牧业部门和相关农民组织应当加强农田和牧场的防火管理,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第十二条旅游部门应当切实履行防火责任,制定旅游区域的防火计划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自觉遵守防火规定,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第三章防火措施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宣传制度,加强公众防火意识的培养,推动社会共治。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火源管理,禁止在林区违法使用明火和非法放火。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预警系统,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火险等级评估,及时发布火险等级,并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队伍,配置足够的消防人员和装备,做好扑救工作。

第十九条森林消防队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演习和培训,提高扑救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第二十条养护绿化部门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迅速处理。

第四章火灾处置第二十一条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扑救力量,切实保护森林资源。

护林防火各项规章制度

护林防火各项规章制度

护林防火各项规章制度
护林防火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下面列举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
1.火源管理制度:禁止在林区内乱扔烟蒂、焚烧垃圾等行为,要求严格管理和监控林区内的火源。

2.禁烧制度:规定在林区内禁止一切形式的野外用火,包括野外烧烤、篝火等活动。

3.禁伐禁探制度: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伐木和探矿等活动,防止因此引发火灾。

4.护林员制度:设立专门的护林员,在林区内进行巡查、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火灾隐患。

5.林区巡护制度:建立定期巡护制度,确保林区得到有效监管和管理,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6.火力整治制度:对林区内积习不改的违法用火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打击破坏林区防火秩序的违法行为。

7.火灾报警处置制度:建立完善的火灾报警和处置机制,确保火灾能够及时得到处置和救援。

8.火灾应急预案制度:编制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单位和人员的职责,确保火灾应急工作的有序进行。

9.宣传教育制度: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能力。

10.奖惩制度:建立奖励和惩处机制,鼓励和表彰在护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同时对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护林防火规章制度,不同地区和单位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和细则。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木凯淖尔镇野外用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规范野外用火管理,保障林业、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木凯淖尔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木凯淖尔镇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本办法中草原防火,是指天然草原、草山草坡、滩涂草地和人工草地等畜牧用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本办法中野外用火,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木凯淖尔镇行政区域内从事的生产、生活等用火行为,包括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

生产性用火是指在林区、植被区、草原、林地边缘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等农林业生产活动及其他生产领域活动的野外用火;非生产性用火是指在林区、植被区、草原、林地边缘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烤火、吸烟等非生产性活动的野外用火。

第四条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为每年的春节至清明节,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由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提请木凯淖尔镇政府同意发布通告,确定防火戒严期,戒严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有关活动依法进行限制。

第五条木凯淖尔镇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二)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草原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七)协调本地区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八)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九)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1、进入林区人员均需履行检查登记手续,严禁携带火种入山,进入林区严禁野外吸烟、生火取暖、野炊等,特别在森林防火期内,坚决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凡在林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甘肃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3、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严防漏火、喷火。

4、林区内的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加油站、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等要切实落实防火各项责任和预防措施,严防森林火灾。

5、林区倡导“文明祭祀’’的祭奠新风,积极开展鲜花祭祀、植树祭祀、诵读祭文等方式寄托哀思,防止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

6、凡违反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者,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区野外用火管制规定

林区野外用火管制规定

林区野外用火管制规定为了严格控制火源,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我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的山上、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野外用火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因生产或非生产需要用火。

包括禁火区用火、室外烧田埂草、烧垃圾、燃放鞭炮、烧纸钱、香烛等各类用火。

三、森林防火期是指每年。

四、全区所有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点均为禁火区。

五、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自觉做到“七个严禁,一个收缴”。

(一)严禁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烧垃圾;(二)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种;(三)严禁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野外插点香烛、烧纸钱等;(四)严禁学生、游人上山野炊、玩火、烧火取暖;(五)严禁进入禁火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在山上用火;(六)严禁在禁火区使用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机械设备(指未装备防火设备的机械);(七)严禁在禁火区持枪狩猎,烧山驱兽。

发现违章带入禁火区的火具、烟花爆竹、纸钱、香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一律予以收缴。

六、批准野外用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用火地点;(二)防火线宽度符合规定要求;(三)天气情况,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等级在规定等级以下;(四)防火人员、扑火工具到位、点火符合规定等;(五)用火必须是生产性用火,非生产性用火原则上不予审批。

七、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必须做到“七个不烧”,即:(一)防火线不符合标准的;(二)用火点与林区边缘距离不足500米的;(三)风力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四)防火人员未组织到位,扑火工具未准备落实的;(五)用火时单位领导不在场、无当地林业部门人员监督的;(六)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的;(七)山上、林区内。

八、在森林防火期内连续干旱15-30天为三级防火戒严期,30-45天为二级防火戒严期,45天以上为一级防火戒严期。

野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野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野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野外火灾,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自然环境,特制定本《野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在野外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二、动火作业人员管理1. 所有参与野外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动火作业证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了解野外动火作业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3.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并遵守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和指示。

4. 动火作业人员需按照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确保作业顺利进行。

三、作业前准备1. 在进行野外动火作业前,需要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制定,确保不发生意外情况。

2. 在动火作业现场周围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 作业现场周围需要清理干燥易燃材料,确保安全防火通道畅通。

4. 动火作业现场周围需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应急照明设备,保证随时应对突发情况。

四、作业操作规范1. 在进行野外动火作业时,必须选择天气晴朗、风力适中的时段进行,避免风力过大引发火势失控。

2. 在施工现场应设置专人负责监控火势,确保火情随时得到控制。

3. 在动火作业现场禁止吸烟、使用明火、乱扔火种等行为,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灭火方法进行,严禁使用易导致火势扩大的方法。

五、作业后清理1. 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作业现场,将动火工具和设备妥善收存,确保不会引发任何火灾隐患。

2. 检查是否所有防护措施已恢复正常,并做好安全交接记录,确保后续没有任何安全隐患。

3. 对于可能存在的火源,应及时清除并灭火,确保作业现场安全。

六、应急预案1. 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的处置流程和联系方式。

2. 针对不同的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保证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风险。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野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严重者取消动火作业资格。

林场森林防火工作制度

林场森林防火工作制度

林场森林防火工作制度一、背景介绍林场森林防火工作是保护我国森林资源,防止森林火灾的重要环节。

林场森林防火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林场森林防火工作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制度目的林场森林防火工作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指导防火工作,提高防火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保障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三、制度内容3.1 火源防范1.林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森林区域内撒放引燃物。

2.林场内严禁私自使用明火做饭、取暖等活动。

3.严禁在林场周边进行野外烧烤、篝火活动。

3.2 防火设施管理1.林区内设置合理数量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2.林区内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和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防火。

3.林区内建设道路和消防通道,保持畅通,便于应急灭火车辆通行。

3.3 防火巡逻和监测1.林场设立专门的防火巡逻队伍,定期巡查森林防火工作。

2.林区内安装火情监测设备,及时发现火情,做好监测记录,确保及时处理。

3.4 防火培训和宣传1.定期组织森林防火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技能。

2.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活动,提醒游客和居民注意森林防火。

3.5 防火预案和应急处置1.制定完善的防火预案,明确各项防火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

2.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处置。

四、制度执行4.1 责任部门林场森林防火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和落实。

4.2 个体责任1.林场内所有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防火工作制度。

2.擅自违反防火工作制度的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

4.3 监督检查上级部门对林场防火工作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五、制度评估定期进行林场森林防火工作的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六、制度改进根据工作实际和问题反馈,及时修改和完善林场森林防火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果。

七、总结林场森林防火工作制度对于保护森林资源、防止森林火灾具有重要作用。

林区野外用火审批管理制度

林区野外用火审批管理制度

林区野外用火审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林区野外用火行为,防范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林区内进行野外用火的相关审批管理。

第三条林区野外用火应符合《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野外用火规定。

第四条林区野外用火应当尊重当地的传统习俗,保护当地文化和风俗。

第五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林区野外用火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审批条件第六条林区内进行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二)具备专业的野外用火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三)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野外用火设备和消防器材。

第七条林区野外用火的审批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进行传统文化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二)进行科研或实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三)进行林业生产或保护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林区野外用火的审批条件应当经过当地林业部门的审核,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林区野外用火的审批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林业部门提出野外用火的申请;(二)当地林业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三)当地林业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野外用火的申请;(四)批准后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条件和时间进行野外用火。

第十条审批程序中,当地林业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野外用火。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当地林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野外用火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已批准的野外用火活动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否按照批准的条件和时间进行野外用火;(二)野外用火设备和消防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发现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当地林业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照《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林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

林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

林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1.制定火灾防控计划:林场应制定具体的火灾防控计划,包括明确责任分工、防控设施建设、火灾报警系统等。

2.加强巡逻监测:林场应增加巡逻巡线频次,及时发现和处理森林火灾隐患点,及时进行火灾扑救。

3.定期开展火灾应急演练:林场应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对火灾防控工作的应急能力,确保在火灾发生时可以及时、有序地开展扑救。

4.加强火点检查:林场应加强对易燃物品储存点、火源点、扑火器材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火源管理规范。

5.建立火源管理制度:林场应建立火源管理制度,加强对火源的管理,禁止在林区进行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等容易引发火灾的活动。

6.强化宣传教育:林场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和游客的宣传教育,普及火灾防控知识,引导大家保护森林资源,减少火灾发生。

7.设立消防设施:林场应设置消防水池、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方便在火灾爆发时进行扑救。

8.加强防火物资准备:林场应加强防火物资的储备,包括灭火器、消防喷泵、消防水带等,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9.禁止野外露天烧烤:林场应禁止游客在林区进行野外露天烧烤等活动,减少火源的潜在风险。

10.强化火灾预警和灭火系统:林场应配备先进的火灾预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包括红外线监测、摄像监控、水泡状喷淋系统等,提高火灾发现和扑灭火灾的速度和效率。

11.建立火灾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林场应与当地公安、消防、林业等相关部门建立火灾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实现快速、高效的火灾应对。

12.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林场应加强对森林防火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队员的技能和应急能力,保障火灾扑救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通过加强巡逻监测、开展火灾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强化消防设施、禁止野外烧烤等措施,林场可以有效管理野外火源,降低火灾发生的风险,保护林区生态环境和资源。

林区用火管理制度

林区用火管理制度

林区用火管理制度一、总则林区用火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防止森林火灾,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林区用火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林区内的活动,包括野外旅游、生产经营、科研科学、清理林区等一切活动。

二、烧荒与防火1.烧荒管理:烧荒是指在适当的时机,通过有序的燃烧方法,清理和改良农田或者林地的行为。

烧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林业法》和《林地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

需提前进行物资储备、火线建设和预案编制。

同时要注意风向变化和天气情况,避免火灾的发生。

2.防火管制:在林区内严禁随意野外用火,一切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要受到严格控制。

如有特殊需要使用火源的,必须向林区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

三、火源管理1.禁火期:根据气象情况和林区内部的情况,规定禁火期。

在禁火期内,一律禁止野外用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烧烤野餐等任何形式的火源行为。

2.火源登记:林区内进入野外活动的人员必须向林区管理部门登记,并报告火源使用计划。

管理部门要对申请人员的用火计划进行审批,并指定特定的地点供其使用。

3.火源管理人员:林区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的火源管理人员,负责对火源的管理、监控和安全保障工作。

火源管理人员要接受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防火设施1.防火设备:林区内要配备足够的防火工具,包括水桶、灭火器、水泵等设备。

要定期对这些设备进行检查,确保使用安全有效。

2.防火设施:林区内要设置防火排污带、防火隔离带、防火检测器等设施,以及规定用火地点、用火禁止区、警示标示等。

五、火灾预防1.宣传教育:林区管理部门要加强火灾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火意识。

要给予游客、村民等相关人员进行火灾预防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防火监测能力。

2.举报机制:建立有效的火灾举报机制,对发现火险隐患的人员进行奖励,以激励公众积极参与火灾预防工作。

六、火灾应对1.火灾报警:一旦发现火灾隐患,要第一时间向林区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警,并全力配合扑救工作。

林区防火管理制度牌

林区防火管理制度牌

林区防火管理制度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林区防火工作的管理,提高防火工作效率,确保林区生态环境及资源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林区内的防火工作,包括林木、草原、森林等各类生态环境。

第三条林区的防火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加强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四条林区防火工作由县级森林防火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各乡镇、村居负有组织落实相关工作。

第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林区防火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防火措施第六条林区内实行防火巡查制度,确保火源点出现及时处理。

第七条林区内所有人员禁止携带火源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内点燃烟火。

第八条林区内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严禁乱丢烟蒂等易引发火灾的垃圾。

第九条林区内禁止进行砍伐、焚烧等活动,避免引发林火。

第十条林区内应设置各类消防设施,确保及时扑灭火灾。

第十一条在干旱季节,林区内严禁进行野外烧烤活动,避免引发火灾。

第三章防火组织第十二条林区内应设立防火组织,明确分工,确保防火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林区内应定期组织防火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林区内应做好人员的防火培训,提高全员防火意识。

第十五条林区内应设立防火值班制度,24小时值班。

第四章防火监督第十六条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应对林区防火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对林区内防火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对发现的火源点,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前去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林区防火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条对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以上制度自立即生效。

制定单位:林区防火管理部门日期:XXXX年XX月XX日本制度即为林区防火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林场森林防火工作制度(三篇)

林场森林防火工作制度(三篇)

林场森林防火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场森林防火工作,防范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林场森林防火工作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控结合、科学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林场内所有森林地区。

第四条林场森林防火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责任分工。

第五条林场森林防火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防火机构和人员的作用,确保防火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林场应制定健全科学灭火规程,配备齐全的灭火设备和器材,保障灭火人员的安全。

第七条林场森林防火工作应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第二章防火责任和组织体系第八条林场负责防火工作的职责、权力、义务。

第九条林场应设立专门的防火机构,明确各级负责人。

第十条林场应建立森林防火工作联动机制,确保各级单位之间的协同作战。

第十一条林场应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指挥体系,明确指挥关系。

第十二条防火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防火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防火管理措施第十三条林场应建立完善的防火管理制度,包括巡护、监测、预警等各项措施。

第十四条林场应设置防火警示标志和防火隔离带。

第十五条林场应定期开展森林清理和漂枝、改蔓、切草等防火措施。

第十六条林场应对易燃物进行分类、分区存放,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林场应加强对火源的管控,禁止在森林区域内使用明火。

第十八条林场应完善火灾报警和通讯设施,确保及时报警和联络。

第四章灭火工作第十九条林场应设立灭火指挥部,明确各级灭火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二十条林场应规划灭火队伍,确保力量充足。

第二十一条林场应积极参与灭火演练,熟悉各类灭火作业。

第二十二条林场应配备先进的灭火设备和器材,确保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完善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第二十三条林场应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第二十四条林场应设立火情报告中心,及时收集、监测火情信息。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制度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制度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制度一)防火值班制度1、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手机24小时开通,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2、公示带班值班人员姓名、时间、责任及联系方式,将值班表交办公室备案。

3、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地区的防火情况,能够熟练使用通讯设施,保证信息上传下达通畅。

4、值班期间不准脱岗、不准饮酒、不准搞娱乐活动,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

带班领导要对本辖区的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避免脱岗、漏岗现象发生。

5、遇有火情要及时向防火办报告。

6,确保防火期用车,以应对突发火情。

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1、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及林区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要对林中空地及林区边缘地块进行登记造册,做好清理杂草工作,签订责任书,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土坎。

3、在防火戒严期内及高火险天气,防扑火队员及护林员要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火灾隐患,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违法就抓。

在火灾多发区、重点林区路口、主要交通道路两旁的林区设置防火检查站,检查站人员有权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有权扣留不准携带的火种和易燃物品。

4、做好智障等特殊人员的管理,并登记造册,逐人落实监护人和监控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三)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办理制度1、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护林员经常到现地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

2、护林员的职责是:巡护管辖林地,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制止火种进入林区和报告火情,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火灾案件;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火隔离带清理工作。

3、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场防火隔离带的清理进行检查验收。

4、防火戒严期内,应设卡并派专人在岗检查,根据森林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配足护林员。

四)火情监测及火灾报告制度1、发生火情要立刻将火情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地被物状况、火势大小、蔓延方向及扑救情形报告防火办。

2、防火组织及人员发现火情应当立即组织扑火队迅速开展扑救。

3、保护好起火点,发现可疑人,应予以截留,并自动辅佐森林公安机关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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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控制火源,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我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的山上、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野外用火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因生产或非生产需要用火。

包括禁火区用火、室外烧田埂草、烧垃圾、燃放鞭炮、烧纸钱、香烛等各类用火。

三、森林防火期是指每年。

四、全区所有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点均为禁火区。

五、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自觉做到“七个严禁,一个收缴”。

(一)严禁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烧垃圾;
(二)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种;
(三)严禁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野外插点香烛、烧纸钱等;
(四)严禁学生、游人上山野炊、玩火、烧火取暖;
(五)严禁进入禁火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在山上用火;
(六)严禁在禁火区使用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机械设备(指未装备防火设备的机械);
(七)严禁在禁火区持枪狩猎,烧山驱兽。

发现违章带入禁火区的火具、烟花爆竹、纸钱、香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一律予以收缴。

六、批准野外用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用火地点;
(二)防火线宽度符合规定要求;
(三)天气情况,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等级在规定等级以下;
(四)防火人员、扑火工具到位、点火符合规定等;
(五)用火必须是生产性用火,非生产性用火原则上不予审批。

七、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必须做到“七个不烧”,即:
(一)防火线不符合标准的;
(二)用火点与林区边缘距离不足500米的;
(三)风力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
(四)防火人员未组织到位,扑火工具未准备落实的;
(五)用火时单位领导不在场、无当地林业部门人员监督的;
(六)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的;
(七)山上、林区内。

八、在森林防火期内连续干旱15-30天为三级防火戒严期,30-45天为二级防火戒严期,45天以上为一级防火戒严期。


森林防火戒严期和国庆节、香会、元旦节、冬至、春节、清明、五一节等重要节日及连续3天火险等级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区、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对重点林区和地段加强管理,严防死守,收缴火种,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及时消除隐患,对拒不听劝阻的单位或个人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九、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单位部门要加大严格野外用火的宣传教育力度,对所管理的人员进行广范的宣传教育,对责任地段的野外用火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及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区森林防火办公室要督促各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宣传、巡逻、排查隐患等工作。

区域管理责任单位也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期内的野外用火管理职能。

十、在森林防火期内未取得用火许可证擅自用火者,除按《森林防火条例》处罚直接责任人外,对相关责任人要视情节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造成森林火灾的按《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森林防火期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并要落实好村一级值班联系制度,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也要落实人员值班,严密掌握火情动态,严加防
范,一旦发现火情或接到火情命令,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并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因值班人员不在岗而贻误扑火战机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失职人员的相关责任,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本规定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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