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力不足的现状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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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力不足的现状与改善

摘要:长期以来,警力不足一直是困扰公安工作的老大难问题,不仅在我国贫困地区,在富饶的苏中地区警力紧缺也已成为制约公安机关发挥职责作用的重要障碍,一些基层派出所由于警力严重不足,民警长期超负荷、超时限工作,积劳成疾甚至累倒在岗位上;而许多案件因人手不够得不到及时的侦破和处理,使公安工作往往处于被动局面。所有这些现象,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保障经济建设的需要极不相符。为了有效改善警力不足的现状,发挥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安定的效能,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理顺机构设置,挖掘内部潜力,使有限的警力发挥最佳的工作效能,同时主动做好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参谋,建立健全警力保障机制,重新增强充实力量,重新整合警力等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改善警力不足,推进公安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

警力就是指警察的战斗力,是公安机关得以正常运转的决定性因素,它不仅关系公安机关的可持续发展,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安居乐业。近年来,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然而社会治安形式日趋严峻,有效地整合当前的警力资源,不断挖掘现有的警力潜力,努力提高各级领导者的素质和领导班子的战斗力,是公安机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充分有效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必须途径,同时也是基层公安机关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联系自身实际,不断开拓创新,解决警力不足瓶颈的突破口。

一、我省警力不足的现状及其表现形式

警力不足并非完全是由公安机关自身造成的,也不是近年才出现的问题,它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复杂的社会原因。就我们泰州市的情况来看,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迅速转型,这一现象表现得日益突出。警力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已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警力配置结构与实际需要之间差距过大

1、机关警力所占比例数难以下降。以县区级局为例,经过几年的改革,治安、刑侦逐步脱离了机关化模式成为基层实战单位。而承担队伍管理任务的警力数却逐年上升,从事文字、后勤、审核等新兴部门不断建立,在总体警力增加不多的情况下,这些部门有时也叫“警力不足”,使警力在合理使用方面出现与改革初衷不相协调的现象。

2、基层单位承受巨大的治安压力。在现有的警务体制下,由于基层所队的警力不足,基层民警往往都扮演着“多面手”的角色,什么事情都得管,最终什么事情都管不好或管不全。尤其随着当前群体性事件、大型活动等非警务活动的增多,更是使得原本紧张的警力雪上加霜。在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泰州市海陵区,外来务工人员早已超过了常住人口,其带来的一系列治安问题使当地派出所应接不暇。许多年前就提出的警力向一线基层倾斜的举措,但终因各种原因基层警力配置与实际工作还有相当的距离。

3、基层民警休息难以保障。休息、休假本是一种法定的基本权益,由于警力不足,许多基层民警的休息、休假难以保障,除每月四分之一时间的正常值班外,每月随时要加班加点,工作时间远远多于其他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相当数目的基

层民警由于长期忙于工作积劳成疾,留下终生遗憾。

(二)内部管理体制中存在警力内耗现象

1、管理规章中缺乏“人本意识”。近年来上级部门相继出台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许多规章制度,但许多规定缺乏“人本意识”,在执行过程中使基层民警产生了许多抵触情绪,许多规章制度都带有“惩处”字眼,字里行间不时透露出对基层民警的“不信任、不放心、不尊重”的内容。导致基层民警心理压力过大,继而出现多做不如少做,少做不如不做的不正常现象,实质上亦浪费了本已紧张的警力。

2、管理惩处多、教育引导少、且存在不公正现象。在现在管理模式中,公安机关过多使用“违者一律予以”或“未达到的予以扣分”之类的措词,而且大多将基层实战单位作为管理、考核对象,而对大部分坐机关的、或者是女性民警,往往是“管不着或考不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基层民警工作积极性。而且每月一次的自评、考核、成绩公布以及组织实施人员安排,也无形中牵制了大量的警力。

3、警察的自我荣誉感丧失。现在,许多基层民警都对自己的职业缺乏了信心,究其原因是“警察的权益不能自我维护、警察权益被随意剥夺,警察的社会地位在日益下降”。警察对自已的职业失去了认可度、归属感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而我们的维权部门又因缺乏法律支撑而不能有效维护警察的正当权益和法律的尊严,在“对群众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极左教条影响下,在“….有求必应….”等缺乏法律依据的承诺面前.我们在对外实行“人性化”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对内却失去了“警心”,这是对现有警力最无形的浪费。

(三)综合效率低限制了基层单位的工作效能

1、基层警力不足影响了工作效率。在执法办案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过程中,现有警力配置制约了工作效率的提高。派出所民警从接警到调查,取证做笔录,写结案报告,直到最后的材料呈批和人员关押的一般性案件要一天时间,一天之内,一个民警一般只能处理一起一般性的治安行政案件,许多案件有时只能往后押或草草了事,从而造成了公安机关近年来打击震慑力逐年下降的局面。

2、基层警力不足影响了社会治安效果。由于警力不足,许多基层单位在抓住工作重点的前提下,对部分工作只能应付,如社区居民关心的辖区见警率的问题,基层单位只能以召开座谈会或治安情况通报会的形式来弥补不足,向群众通报辖区的治安形势,解释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由于警力不足,责任区民警很少能每周到达每一块社区、村一次,离群众的要求有较大距离,对此,群众意见很大,社会治安效果也不好。

3、专项行动过多干扰基层民警工作自主性。近年来,专项行动常年不断已是见怪不怪,基层单位的许多工作计划常常被“专项行动”或“集中统一行动”所打乱。而面对随时都可能到来的督查,基层单位明知无可为而为之,使原本紧张的警力更加捉襟见肘。而对解决辖区突出的治安问题需调用的警力,往往由于服从于上级的“统一行动”而被迫放弃。

(四)警力绝对数与社会公众安全感需求存在差距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渴望平安的愿望也愈加强烈。在警力增长滞后和发案大幅上升的现实中,把所有的社会治安责任全部归结到公安更是一个认识的误区,另外,公安装备的科研投入和装备经费保障亦相对落后,许多犯罪嫌疑人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后,基层公安机关尚无对策,最终导致公众的安全感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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