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反映警力不足问题
基层法院队伍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基层法院队伍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基层法院队伍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法院队伍是法院的主体,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者。
队伍建设是法院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做好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的基石。
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切实尊重并深刻把握队伍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司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职业化建设为方向,以人为本,健全机制,切实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法院队伍。
本文拟从此角度出发,结合笔者所在法院队伍建设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谈谈基层法院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自我应对之策。
一、队伍建设概况(以XX年10月初到XX法院任职时的情况为例)(一)现有人员状况。
中央政法编制X人,缺编X人,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全县公务员总体超编,不予招录。
实有干警X人中,X名干警执行地方政策提前退居二线,X名干警因故被上级法院借调,X名干警辞职,X名干警申请调动,实际在岗的只有X人;具备审判职称的X人,但在一线办案的仅有X人,办案力量严重不足。
(二)人员文化结构。
由于历史原因,法官队伍成分构成复杂,学历参差不齐,多数未接受正规系统的高层次法律院校专业教育,当然,一部分非科班出身人员通过自身努力可以成长为优秀人才,但大部分人员缺乏系统学习和院校式的人文环境,难以形成扎实深厚的理论功底,这一现状导致队伍结构中缺少高层次、复合型法官。
以XX法院为例,大专学历以下X人,占干警总人数的X%;大专学历X人,占干警总人数的X%;本科学历X人,占干警总人数的X%;本科学历以上人数X人,占干警总人数的X%,但真正全日制本科毕业的X人中,法律专业只有X人。
(三)人员年龄结构。
人员年龄总体上呈中老年化趋势。
由于后续力量补充渠道不畅,随着法官年龄的增长,法官队伍的老化、断层、缺员日益加剧,直接影响到审判事业的长远发展。
以XX法院为例,X名干警中:35岁以下的X人,具有法官资格的X人;35-45岁的X人,具有法官资格的X人;45-50岁的X人,具有法官资格的X人;50岁以上的X人,具有法官资格的X人。
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一、背景介绍基层法院作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人民群众许多纠纷和争议的解决工作。
然而,基层法院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人员配置、案件质量、执行力度以及服务意识等方面分析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二、人员配置问题1. 缺乏专业性:目前一些基层法院普遍存在员额不足、审判技能欠缺等情况,导致司法公正难以保障。
2. 年龄结构不合理:年轻化和老龄化并存,造成初入行者经验不足与经验丰富者进修困难的矛盾。
建议:优先加强对专业性的培养,在招聘和选拔员额时更为注重竞争力和专业素养。
同时完善培训制度,提升全体法官素质,并逐步建立良好的导师机制。
三、案件质量问题1. 并非所有案件都得到公平公正审理:一些地区或许因设备落后或办案条件差导致审理质量下降,无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2. 法官工作压力大:由于案件数量过多或者过于繁琐,导致法官缺乏足够时间进行审理和研究,从而影响了判决的准确性。
建议:加强对基层法院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投入,提高办案效率。
对一些特殊、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增派专门法官认真研究并给予妥善处理。
同时,通过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和优化办案流程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并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监督。
四、执行力度问题1. 执行难问题突出: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故意拖欠或潜逃等情况,导致申请人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2. 个别执行庭存在违规行为:部分执法人员可能会受到赌博、暴力催债或贪污等非法行为的诱惑,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
建议:加大对执行难问题解决方案的研究和实践,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多样化的措施,例如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违规执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等。
五、服务意识问题1. 法官对当事人关心不够:一些基层法院过于注重案件数量而忽视了严谨审理的同时也忽略了对当事人的关怀和指导。
2. 司法公开程度有待提高: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透明化,但仍然有少数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及相关裁判文书在某种程度上缺乏公正性。
浅谈基层警力不足现状【范本模板】
浅谈基层警力不足现状【摘要】:由于现阶段基本国情,国家无法满足基层公安机关对增加警力编制的需求,造成基层派出所警力严重不足,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刑事犯罪正处在一个攀升阶段,基层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很多民警累倒在工作岗位上,民警健康状况令人堪忧,导致工作中出现一系列问题,长期发展下去将严重影响改革开放和和谐社会构建的要求,现阶段必须尽可能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提高民警待遇,增加警力编制,促进机构改革,把警力下沉到基层,使有限警力用到实处,以应对现阶段严重的犯罪形势。
【关键词】:基层警力不足现状改善途径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各种刑事案件也处在一个急速攀升的高发期,但由于我国警力不足使我国在控制和打击犯罪方面存在着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警力不足成为一直困扰公安工作的老大难问题,尤其在我国贫困地区,警力紧缺已成为制约公安机关发挥职责作用的重要障碍,一些基层所队由于警力严重不足,民警长期超负荷、超时限工作,积劳成疾,有的甚至累倒在工作岗位上;而许多案件因人手不够得不到及时的侦破和处理,使治安管理工作往往处于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
所谓警力,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系统地进行社会安全控制的社会力量,既包括警察的数量,又包括警察的素质、对警察的组织指挥、警察装备、后勤保障等多种因素。
从狭义上讲,警力是指政法民警特别是公安民警的实力.而从广义上讲,警力包含从事公共安全控制的警察力量以及在其指导和组织下的社会治安力量,包含政法民警、公安武警、保安员以及能够为社会治安服务的一切社会力量。
本文以某省某县公安局为例,对当前基层警力不足的现状进行分析。
一、基层警力不足现状分析(一)当前基层警力配置现状目前我国警力紧张,警察绝对数太少.和平年代,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以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都落到了人民警察肩上.中国目前的警力和人口比大约在万分之十一到十二,而国际平均数字是万分之三十左右;在城市,警力与城市人口的比例西方平均为1:300,而我国许多地方是1:1250。
对当前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现状的思考
对当前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现状的思考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直接掌握和领导的唯一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提出“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等分类管理办法,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和其他各类人员的专业化建设。
”在法官精英化和职业化改革如火如荼进行的同时,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却被有意无意的忽视了。
从当前基层法院的情况来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至少存在下列问题:1、在职在编的司法警察人数不达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法院12%的编制应配备给司法警察。
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厅《关于法院司法警察控编数的通知》要求“专职司法警察按所在法院控编的12%配备,根据警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可在控编总数12%的基础上,增配适量的聘任制司法警察。
”(此处的聘任制司法警察与聘任制书记员性质一样,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而非临时聘用性质的司法警察)。
由于正式在编的司法警察人数过少,严重影响法警大队正常的工作,各基层法院只能用招聘大量临时聘用性质的司法警察加以解决。
2、对派驻人民法庭的司法警察难以进行系统的训练和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提出人民法庭应尽量配备司法警察。
驻庭法警主要负责人民法庭的安保工作,必然要常驻法庭。
这样有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的规定。
法警大队实行半军事化管理,经常要进行集训和培训。
这些驻庭法警的人事关系一般仍挂靠在法警大队,而人民法庭对驻庭法警的管理相对松散,没有条件也很少愿意对这些法警进行专业培训,这样容易导致法院难以对这些驻庭的法警进行系统的训练和管理。
3、法警大队与办案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够顺畅。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目前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状况与其担负的职责和作用相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在队伍建设、人员素质和警务装备的配备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和制约着司法警察作用的有效发挥。
一、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1、警力不足,难以适应审判工作需要。
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按法院总人数的12%配备法警,法警押解人犯按2:1押解。
事实上,由于许多基层法院绝对人数少,因此在基层法院,有的法警的人数没能达到此要求;有的虽然达到要求,但专职少、兼职多;有的法警虽已编队管理,但部分法警长期做一些超出法警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这些现象造成法警大队本身警力不足,难以统一指挥和调动,难以形成整体战斗力,难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2、政治待遇差,缺乏激励机制。
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一样,按法院总人数确定比例。
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科级非领导职数已基本占满,部分法院甚至超职数,难以晋升。
一些四、五十岁的法警还是科员级,与审判人员相比,政治待遇较差,缺乏激励机制,影响队伍的积极性。
3、警务装备比较落后。
目前基层法院法警大队警务装备符合上级要求的标准的并不多,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与要求相差甚远,一些法警大队只有手铐、警棍等一些最基本的警务装备。
同时,有些的基层法院警务装备不归法警队管理,甚至连囚车和指挥车都由其他庭室负责,给这些法警队应对和处置突发情况准备带来困难,影响、制约训练和任务的完成。
4、训练不正规化,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当前,由于法警工作任务繁重、经费紧张的原因,基层法院法警的训练很难做到经常化、正规化。
有的法警大队常年不训练,有的只是在上级检查、应付考核时才临时集中训练几天应付了事;有的训练内容流于形式,时间无法保证,效果很不理想;有的法警队没有训练场地和设施,组织训练无处可训。
浅谈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困境
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审判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担负着值庭、押解、执行死刑、参与执行、机关安全保卫等司法保障任务。
司法警察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司法警察队伍是审判机关的一支不可忽视和不容替代的重要执法力量。
目前,各级法院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工作都已经纳入到工作整体范畴。
但因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大多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在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素质建设和装备配备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影响和制约了司法警察力量的发挥。
一、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一是警力不足,无法满足新时期下审判执行工作需要。
根据规定,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干警人数的12%比例配备。
虽然目前多数法院都能够按照这一比例配备,但仍然无法满足新时期下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
根据新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原有法定职责的基础上增加了机关安全保卫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机关安全保卫是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国法院已发生多起当事人暴力冲击法院,携带危险物品、限制物品造成工作人员受伤的恶性事件。
各地法院都将安保工作纳入司法警察的首要任务。
就目前的警力配备来看,安保工作对警力的调用,已直接导致了刑事押解警力的不足,无形中再次增加了安全隐患。
最高院《四项规则》规定:值庭、押解、看管要由不同的司法警察负责,若要提押一名刑事案件被告人庭审,则要求一般不低于5名警力,重大案件还要相应增加警力。
根据这种要求,目前基层法院的警力根本无法满足。
二是司法警察训练非常态化、长效化、全面化。
当前多数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实行集中管理、分散使用。
只有少数的“专职”司法警察负责从事日常的刑事押解和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工作任务相对繁重、琐碎,导致司法警察无法全身心的投入到高强度的训练中。
每年短暂的集中训练根本达不到目的和要求,即使在日常安排的训练计划实施中,也很少看到分布在其他岗位的法警能够严格按照要求完成训练任务。
当前中国基层干警警力不足的现状及对策
当前中国基层干警警力不足的现状及对策徐文君*[摘要]警力不足并非是全由公安机关自身造成的,也不是近年才出现的问题,它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复杂的社会原因。
就重庆市的情况来看,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迅速转型,这一现象表现得日益突出。
警力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已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既有警察机关自身结构不合理的原因,也有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对警察机关管理的体制和观念陈旧的原因,为从根本上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警察的上层决策部门应从共创和谐社会出发,对内转变观念、更新机制、改善内部结构,对外从法律上和制度上保证有足够的警力充实到基层,从而使警察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有效地服务于社会,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社会治安环境。
[关键词] 警力不足公安机关民警2007年夏,作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04级的一员,我满怀兴奋与期待参加了学院的集中实习。
因为平时的学习中就对刑事诉讼比较感兴趣,所以得知自己被分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实习时,心情非常的高兴。
第一天实习,渝北区分局政治处的老师把我和杨阳分在了分局的法制科,与另外三位同学一起留在分局,其他同学被分到分局下属的各派出所实习。
实习中得到了所处科室领导老师的帮助和教导,受益颇多,领悟颇多,启发也颇多。
对于基层警力不足的现状尤其有了深刻地认识,以往书本上轻飘飘的几句话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刑事、公安这一领域却是用血的事实证明。
这在我没有参加实习的时候是想不到的。
我们基层的干警太苦,太累,基层的警力实*作者实习单位: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局在不足!一、血的教训双凤派出所是重庆市渝北分局管辖的十几个派出所中的一个,而今年该派出所中的一名普通干警却牺牲在自己的岗位上!他不是遭遇危险追捕歹徒始遇害,也不是意外是身亡,而是在连续工作后累死!胡昌伟,1964年8月28日出生,1982年12月5日参加工作,生前系分局双凤派出所治安民警,二级警督。
2007年2月7日上午9时,根据双凤派出所值班安排,胡昌伟与冉夏宇和邱岚两名年轻同志值班,值班领导为曾令柱。
浅析司法警察警力缺乏的关键及对策
目录引言 (2)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概况 (2)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表现 (3)(一)司法警察编制不足,警力配置不合理 (3)(二)司法警察素质参差不齐,人员老龄化严重 (4)(三)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不顺畅,用警制度不合理 (4)(四)司法警察装备较为落后 (5)三、解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缺乏的对策 (5)(一)充实司法警察编制,壮大队伍力量 (5)(二)提高司法警察素质,增强执法能力 (6)(三)完善各项管理机制,提高用警效率 (7)(四)加大装备投入力度,保障职能发挥 (8)参考文献 (9)浅析司法警察警力缺乏的症结及对策作者:宋科达指导老师:童付章倪伊玲【摘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力不足问题,是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难题。
在审判工作中,由于司法警察的警力不足,造成了多方面的安全隐患,也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司法警察警力不足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真正解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问题,是一项长期的艰难任务。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缺乏的具体表现和原因,找出症结所在,然后试图科学、合理的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对策。
【关键词】司法警察警力症结对策引言《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同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由此从法律上确定了司法警察的地位和性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1]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日益复杂,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现有司法警察的警力已经难以适应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
[2]因此,解决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缺乏问题,加快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有利于确保完成日趋繁重的审判任务,有利于全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基层警力不足现状及其解决办法——以赤峰市、呼伦贝尔市、淄博市为例
14FA ZHI JIAN SHE法治建设三、解决警力不足的对策在本研究中得出的结论的相应的对策为:1)制定基本完善的培训机制,并且持续改进。
完善的培训机制保证了在职民警的知识和技能的不断更新,帮助民警在处理警情时更加高效,从而提高有效警力的使用,发展民警潜力,提高基层的办事效率。
2)定期了解民警对于专业知识的需求方面,针对民警普遍反映的有所欠缺的方面及时进行知识和技能的补充,提高民警的职业素养,对于公安部推广的技能进行实时的跟进和学习。
3)落实科技强警,让民警熟悉辅助力。
4)根据辖区内任务需求优化警力资源。
5)保障民警权利,增加职业认同感。
四、结语笔者根据实地进行的调查和问卷数据的分析,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得出了为解决警力不足现象,民警职业素养有待提高,所属单位应该重视民警培训的结论。
警力不足现象的形成是由多方面原因所造成的,但是民警自身职业素养的提升问题不容忽视。
警力不足现象是一个长期以来一直存在难以攻克的难题,在这个方面我们应该进行更深一步的探索和尝试。
参考文献:[1]解源源,史全增.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类型化分析及改革路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38-42.[2]单晨欢.公安基层警力流失问题研究[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04):112-122.本文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的研究成果,课题编号201712213014Y(作者:朱赫,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特警学院)在职民警的培训周期不固定且间隔时间太长,致使民警对于公安业务能力不熟练,很多人并不能掌握各种专业知识应付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就导致民警不能发挥自身潜力,无法在日常工作中提现其价值。
2、无法掌握与工作相匹配的的专业知识,工作难度加大。
由调查问卷得,46%的民警是通过社会招录进入公安队伍,而在通过社会招录进入公安岗位的人中,95%的人所学的专业与公安工作无关。
这就意味着所学与公安专业无关的人在同样的情况下,无法掌握与警校毕业的民警相当的专业知识,从而更易出现工作效率低下,长时间超负荷工作等情况。
基层警力不足的结症及解决途径
论警力不足的现状与改善警力,是公安机关得以正常运转的决定性因素,它不仅关系公安机关的可持续发展,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安居乐业。
近年来,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然而社会治安形式日趋严峻,有效地整合当前的警力资源,不断挖掘现有的警力潜力,努力提高各级领导者的素质和领导班子的战斗力,是公安机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充分有效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必须途径,同时也是基层公安机关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联系自身实际,不断开拓创新,解决警力不足瓶颈的突破口。
一、我省警力不足的现状及其表现形式警力不足并非完全是由公安机关自身造成的,也不是近年才出现的问题,它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复杂的社会原因。
就我们泰州市的情况来看,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迅速转型,这一现象表现得日益突出。
警力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已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警力配置结构与实际需要之间差距过大1、机关警力所占比例数难以下降。
以县区级局为例,经过几年的改革,治安、刑侦逐步脱离了机关化模式成为基层实战单位。
而承担队伍管理任务的警力数却逐年上升,从事文字、后勤、审核等新兴部门不断建立,在总体警力增加不多的情况下,这些部门有时也叫“警力不足”,使警力在合理使用方面出现与改革初衷不相协调的现象。
2、基层单位承受巨大的治安压力。
在现有的警务体制下,由于基层所队的警力不足,基层民警往往都扮演着“多面手”的角色,什么事情都得管,最终什么事情都管不好或管不全。
尤其随着当前群体性事件、大型活动等非警务活动的增多,更是使得原本紧张的警力雪上加霜。
在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泰州市海陵区,外来务工人员早已超过了常住人口,其带来的一系列治安问题使当地派出所应接不暇。
许多年前就提出的警力向一线基层倾斜的举措,但终因各种原因基层警力配置与实际工作还有相当的距离。
3、基层民警休息难以保障。
休息、休假本是一种法定的基本权益,由于警力不足,许多基层民警的休息、休假难以保障,除每月四分之一时间的正常值班外,每月随时要加班加点,工作时间远远多于其他国家机关公务人员。
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困境及解决思路
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困境及解决思路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困境及解决思路小慧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
尤其是派出法庭审判力量匮乏,有的甚至不能自行组成合议庭。
这里就传导出一个信号:社会对司法需求较高的期望值与法院审判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而现行法官制度方面的缺失,以及任命、晋升、退职等机制的制约,导致一些优秀法官跳槽转行,更加剧了法官“断层”和优质司法资源的流失。
该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如何在引进新生审判力量的同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就该问题的解决提出几点思路,与大家商榷。
一、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表现(一)案多人少,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
基层法院案件逐年增多,但一线办案法官人数增长缓慢,随着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多数法官案件多,头绪乱,除了开庭裁判,还需要承担案件受理后所有程序性工作如调查取证、送达等,不得不放弃节假日,双休日。
加之涉诉信访风险的压力,易造成情绪不稳,忧虑、失眠,心理负担重,身体状况欠佳。
某县法院年度身体健康检查显示:法官群体中亚健康人群占到80%以上。
(二)有限的法官忙于应付繁重的审判业务,不能进行有效的充电学习。
社会矛盾凸现,新类型案件增多,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而与此同时,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要想办好手中案件,法官必须掌握新的知识点,知识层面的补充成为必然。
但时间上的冲突,使法官不能很好地参加系统的培训学习,或多或少会影响到案件办理的效果。
(三)年轻法官跳槽转行现象严重,影响到法官队伍的良性循环。
受大气候的影响,已被任命为审判员的年轻法官通过考试、选调等方式离开法院,年轻法官的持续流动和资深法官的提前离岗,造成审判中间力量不足,影响到法官队伍的人才结构,造成法官年龄结构不合理,制约了法官队伍的自然有序更替。
二、造成审判力量不足的原因:(一)审判员、书记员权责不分,加大了一线法官的工作量。
基层反映:司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司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基层反映:司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近年来,随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不可否认,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效率低下、执法不公、形式主义等,严重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质量和社会效益。
本文将对现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旨在帮助改进和完善司法行政工作的执行。
首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效率存在明显不足。
一方面,由于基层司法行政机构的人员紧缺和工作繁重,案件的办理周期过长,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另一方面,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流于形式,执行力不强,导致法律的执行效果不够理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中,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
同时,推行“以案减担”政策,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
其次,执法不公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另一个突出问题。
一方面,在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可能存在主观偏见,导致执行结果不公正。
另一方面,对于违法现象,执法人员对待态度不一致,给予的处罚也不一致。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基层司法行政机构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专业素养。
另外,应建立公正、透明的执法评估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的公平执行。
再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存在形式主义倾向。
一方面,执行人员可能过分注重手续和程序,而忽视了案件的实际问题。
另一方面,一些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仅仅为达到表面效果而不切实际地制定和推行一些政策和措施,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效果。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应该以问题为导向,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而非过多强调形式。
同时,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听取各方意见,形成科学合理的政策和措施。
另外,司法行政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目前,基层司法行政机构的信息化程度较低,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信息共享障碍等问题。
当前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
当前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当前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反腐倡廉、维护公正、保障民生、促进和谐、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使命。
检察队伍建设是检察事业的基础和组织保障。
当前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值得重视,有针对性地解决矛盾深化队伍建设显得尤为迫切和紧要。
对此,我结合基层院实际谈点个人浅见。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一)警力严重不足,制约工作开展。
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
以达县检察院为例,达县是人口近140万、幅员面积2900余平方公里的大县,而达县院仅有94个政法专项编制,实有干警80名,缺编14人。
这80名干警除去领导班子成员和外单位常年借用人员外,只有67名干警分布在17个部门,个别科室仅有1名干警。
到2015年,还将有9名干警退休。
目前,有些干警身兼数职,常年超负荷运转,带病坚持工作。
严重缺编缺员,使一些科室的业务不能正常开展。
警力严重不足,工学矛盾突出,干警培训学习机会少,知识更新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二)队伍年龄老化,缺乏生机活力。
检察官准入门槛高,进人渠道单一,特别是在国家实施统一招录政策以前,普遍多年未补充新人,造成人才断层。
以达县院为例,2007年以前,接近10年未进人,此后通过国家统一招录才陆续补充了部分人员,目前具有检察官资格的公62人。
其中:51岁以上的16人,占25.8%;46岁至50岁的13人,占21%;36至45岁的12人,占19.4%;35岁以下的21人,占33.9%,这21名干警大多是助理检察员。
年龄结构较老化,队伍缺乏生机活力,不能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
(三)个人发展受限,难以留住人才。
西部地区的基层检察院,招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缺乏竞争力。
首先,县域经济发展滞后,干警经济待遇较低。
特别是异地考进的干警首先要面临住房、交通等诸多问题,其经济收入不能满足正常生活支出,往往需要父母资助。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目前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状况与其担负的职责和作用相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在队伍建设、人员素质和警务装备的配备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和制约着司法警察作用的有效发挥。
一、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1、警力不足,难以适应审判工作需要。
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按法院总人数的12%配备法警,法警押解人犯按2:1押解。
事实上,由于许多基层法院绝对人数少,因此在基层法院,有的法警的人数没能达到此要求;有的虽然达到要求,但专职少、兼职多;有的法警虽已编队管理,但部分法警长期做一些超出法警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这些现象造成法警大队本身警力不足,难以统一指挥和调动,难以形成整体战斗力,难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2、政治待遇差,缺乏激励机制。
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一样,按法院总人数确定比例。
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科级非领导职数已基本占满,部分法院甚至超职数,难以晋升。
一些四、五十岁的法警还是科员级,与审判人员相比,政治待遇较差,缺乏激励机制,影响队伍的积极性。
3、警务装备比较落后。
目前基层法院法警大队警务装备符合上级要求的标准的并不多,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与要求相差甚远,一些法警大队只有手铐、警棍等一些最基本的警务装备。
同时,有些的基层法院警务装备不归法警队管理,甚至连囚车和指挥车都由其他庭室负责,给这些法警队应对和处置突发情况准备带来困难,影响、制约训练和任务的完成。
4、训练不正规化,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当前,由于法警工作任务繁重、经费紧张的原因,基层法院法警的训练很难做到经常化、正规化。
有的法警大队常年不训练,有的只是在上级检查、应付考核时才临时集中训练几天应付了事;有的训练内容流于形式,时间无法保证,效果很不理想;有的法警队没有训练场地和设施,组织训练无处可训。
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设立以来,一直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为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
进入20xx年,最高法院就全国法警工作又专门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两个文件,对于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作为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的司法警察,在自身建设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从而限制了这支队伍的发展。
一、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能司法警察院不可缺少的一支强制力量,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得以实现的最终保障。
人民法院没有法官、执行员就不能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而人民法院没有司法警察,既不能顺利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也不能保证审判结果得到实现。
法官、执行员和法警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具有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及执行死刑等工作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了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在当前人民法院实行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全面分开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将司法警察的职责贯穿于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可见司法警察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具有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在当事人不自觉遵守审判秩序,甚至对人民法院的处罚裁决也置之不理时,最终解决问题还是要靠司法警察的民事强制行为;河南省高级法院(20xx)第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司法警察执行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规定的民事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警察执行民事强制措施的职责。
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症结及解决途径
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结症及解决途径黄磊摘要: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治安状况的日益严峻,基层公安民警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竞争也十分激烈。
超负荷的工作量让民警身心面临极大的挑战,因此出现严重的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现象。
拟从基层公安机关任务繁重、警力配置不足、公安体制不合理、勤务机制僵化、科技强警率低等几个方面导致我国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结症进行探讨。
应通过注重对基层公安机关的重视及改革现行公安体制; 改革派出所勤务机制;形成科学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基层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加强科技强警策略等途径,推进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解决警力不足的现状。
关键词:警力不足;结症;途径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社会治安管理任务日益繁重、艰巨,基层警力紧缺已成为制约公安工作发展的主要“瓶颈”,基层科、所、队因警力不足,工作任务应接不暇,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积劳成疾甚至累倒在工作岗位上,许多案件因警力不足而得不到及时的侦破和处理,使治安管理往往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警务运作到了举步艰难的地步。
然而,在警力如此不足的情况下,仍就存在着警力浪费,警务运作低效等情形所有这些现象,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保障经济建设的需要极不相符。
因此,分析并解决当前警力不足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前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结症(一) 基层公安机关任务繁重与警力配置率低是警力不足的直接表现。
1.当前警力严重不足是基层公安机关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
虽然我国的警察量已从1986年时的65万人增加到现在的190万,但由于社会人口、经济的发展,人、财、物的频繁流动,犯罪率增高,社会控制难度加大,警力不足的矛盾日益加剧。
从宁波市人口警力的配置来看,警力不足显而易见:以北仑区为例,常住人口在2009年达到34.2万,登记在册的外来人口达到47万,而配备的警力仅为465人,人口平均配备数不到万分之六,远远低于公安部规定的数量。
而世界上各国警察与人口数量的比例一般在万分之三十五左右(美国为1:460;英国为1:414;法国为1:250)。
警力不足现状及改善途径(正式文件)
警力不足现状及改善途径摘要: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不足不仅制约了公安职能的充分发挥,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而且损害了公安民警的身心健康,队伍凝聚力与吸引力受到挑战.公安机关任务量成倍增长,警力总量增长与之不相适应,侦查办案和治安管理的难度不断加大,执法要求越来越高,公安工作科技含量还不高,部分民警素质还不适应现代警务要求,警力资源内部配置不尽科学合理等,造成了当前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严重不足,从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因此解决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不足警力配置改善途径警力就是指警察的战斗力,既包括警察的数量,又包括警察的素质、对警察的组织指挥、警察装备、后勤保障等多种因素。
警力是公安机关得以正常运转的决定性因素,它不仅关系公安机关的可持续发展,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安居乐业。
长期以来,警力不足一直是困扰公安工作的老大难问题,尤其在我国贫困地区,警力紧缺已成为制约公安机关发挥职责作用的重要障碍。
在目前构建和谐社会、保障经济建设需要的前提下,我们必须有效改善警力不足的现状,发挥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安定的效能。
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理顺机构设置,挖掘内部潜力,使有限的警力发挥最佳的工作效能,同时主动做好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参谋,建立健全警力保障机制,重新增强充实力量,重新整合警力等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改善警力不足,推进公安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警力不足的现状1、警力配置不合理,基层警力不足而机关警力比重过大。
在总体警力增加不多的情况下,从事文字、后勤、审核、领导等部门的人数过多,而承担基层实战工作的警力严重不足。
目前,县级公安机关内设的科室所队多达15个以上,几乎与省、市级一一对应。
如某县公安局共有民警400余人,其中领导人数就达到15人之多。
除过局长、政委以外,有5名副局长、2名副政委、3名局长助理和纪检书记、督察长和政工科长。
对基层警力不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对基层警力不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警力就是指警察的战斗力,既包括警察的数量,又包括警察的素质、能力和工作效率。
人是生产力的主导因素,是“首要的生产力”,警力是公安机关得以正常运转的决定性因素。
警力的多少,配置的优劣,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战斗力的强弱,关系着公安机关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安居乐业。
近年来,警力不足与日益严峻的治安形势的矛盾日渐凸现,已成为制约公安工作开展和公安机关发展的一大“瓶颈”。
一、基层警力不足的现状基层警力不足的矛盾,突出地反映在四个层面上:一是绝对数量不足。
据统计,我们现在的人口拥警率低于全国“二十公”会议“万分之10.7”的标准,与国外一些国家相比,我们的警力更是捉襟见肘。
尽管近几年每年都有一批部队转业干部充实到公安队伍,但是,基层警力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不稳定因素的增长速度,新增警力相对日益严峻的治安形势无异于杯水车薪,现有数量与实际用人需要的矛盾更为突出。
二是潜在警力不足。
目前,部分基层所队的民警还存在着法治理念模糊、本文来自法律知识不精、执法方式简单、执法质量不高、身体素质虚弱、战术技能不规范的现象,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这就使我们的警力在数量不足的情况下无法充分释放应有的能量,潜在能力得不到最大发挥,严重制约了队伍的战斗力。
三是后备警力不足。
近年来,由于警力补充渠道单一,新增警力的年龄偏大,民警的平均年龄增大,民警队伍日趋老化的现象严重,中老年民警已占民警总数的近三分之二,缺少后备力量,队伍发展后劲不足,有可能造成队伍的“青黄不接”,严重影响队伍的持续发展。
二、基层警力不足的原因分析(一)公安机关外部因素1、严峻的治安形势产生的警力不足。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实有人口大量增加,人、财、物流动急剧加大,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快速进步使得现有警力对社会的控制能力显得非常吃力。
各类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大幅上升,群体性事件、事故不断发生,影响国家安全的不稳定因素逐渐增多,社会治安情况日趋复杂,严峻的治安形势使得现有警力被动应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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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王台区等法院反映法警编制问题亟待解决
近年来,由于审判任务的日益繁重,基层法院司法警察警力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警力不足问题严重凸显。
据禹王台区、鼓楼区、顺河回族区、开封县、通许等法院反映,一是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不够规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
但一些法院由于历史的原因在这方面还没有完全理顺,法警机构自成立以来,队伍的集中管理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从而使法警机构不能发挥其职能作用,法警支队与各基层大队名誉上是领导关系,其实质是什么也管不了。
就落实编队管理来讲,笔者作了一些调查,很多法院的法警目前还未进行编队管理,大部分法警仍分散于各个庭室;有些法院虽已进行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归办公室管理并兼任司机或业务庭书记员等项工作;有些法院虽然解决了编队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但仍体现不出“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双重管理机制。
因此难以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管理不够规范。
二是司法警察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
以安徽省池州市两
级法院司法警察为例,全市共有司法警察17人,40岁以上(包括40岁)的竟有8人,占总人数的47.1%;36—39岁(包括36、39岁)的有6人,占总人数的35.3%;35岁以下(包括35岁)的只有3人,仅占总人数的17.6%。
由于队伍人员的年龄结构不合理,正逐渐影响到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建设和警务任务的完成。
从全国发生脱逃事件的原因分析中不难看出,除组织管理工作不够严谨外,还有押解人员年龄偏大,不能适应重大刑事押解工作的问题存在。
当出现犯罪嫌疑人反抗、脱逃时,押解人员无论是从体力上,还是从年龄上,都处于劣势,给犯罪嫌疑人以可趁之机。
三是司法警察素质不高。
司法警察队伍有没有战斗力,关键看每个人员的综合素质高不高。
现在有的法院把单位内部没有法官资格的同志或者是其他部门的同志往法警队送,还有一些同志穿着法警服,拿的是法警工资,享受着法警待遇而不从事法警工作和参加法警的训练,这些同志既占了编制,又脱离了警队的管理,长时下去,不利于法警队伍的建设,因而严重影响了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警察的整体形象。
四是警用装备落后,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目前不少法院的司法警察装备落后的现状已难以适应队伍建
设的需要,其根本的原因是经费严重不足,管理不畅。
据调查,目前很多法院的行装部门负责管理车辆、警服、警号和警用标志牌等,通过多年来的实践看,这样的管理弊端很多,事毕造成了管理的人不用、不穿,用的人不管,供需矛盾非常突出。
每当法警晋衔后需要更换警衔肩章、新进法警需要量体裁衣和年度换装时,均难以做到及时保障,到位服务。
上述这种管理模式也不符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暂行条例》中第十五至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司法警察的装备”。
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其中第六条规定:“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分车提押;重大案件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这条规定在不少法院也很难落实。
现以池州市两级法院为例,全市辖三县一区五个法院仅有囚车5辆,其中有三辆囚车老旧,车况差,且车辆由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需要时必须经过申报办公室批准,才可调用,法警支(大)队除了配备了一些基本可用的手铐和警械具外,没有装配其它含金量大的高新技术设备,司法警察个人也缺少防身器材,难以确保职能作用的发挥。
由于装备滞后,使法警队伍不能形成有效的战斗力,若遇到处臵重大突发性事件时,必定处于被动的劣势地位,车辆不能及时到位,人员不能紧急出动,即便能赶到事发现场,也
不能在对抗中形成优势。
而在当前,各种社会矛盾日益集中,大的突发性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人民法院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纷争的重要场所,这就需要有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通、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司法警察队伍来承担。
五是司法警察严重缺编,且在编法警兼职比例过大。
以池州市两级法院为例,全市两级法院应编干警343名,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警察按单位控编数的12%配齐的要求,全市法院应配备法警41名,但目前只有17名(仅占法院总控编数的4.9%,与规定比例的要求还差距很大),在职12名,兼职5名(占现有法警的29.4%),缺编24名。
其中,中院应编法警9名,在职3名,缺编6名;贵池区法院应编10名,在职3名,兼职2名(其中一名在立案庭,一名下派当村支书),缺编5名;东至法院应编10名,在职4名,缺编6名;石台法院应编6名,在职1名,缺编5名;青阳法院应编6名,在职1名,兼职3名(其中二名在执行庭,一名在办公室兼职司机),缺编2名,具体情况可参见图三(池州市两级法院司法警察人员分布图)。
由于缺编多、兼职多,警力严重不足,致使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经常出现一名司法警察押解看管多名人犯的情形,这不仅不符合上级的要求,而且容易发生人犯逃脱等恶性事件。
上述法院分析原因,认为:一是入警门槛高,“进口”不通畅。
由于政策
和编制问题,法警没有单独列编,在编制管理上纳入人民法院内部统筹考虑,受到编制的影响,很难从社会和机关内部招考正式法警,造成了新法警“进口”不畅。
二是工作任务重,警力难保障。
法警担负着押解、值庭、协助送达、协助执行、单位安全保卫等任务。
由于受到警少事多的局限,难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三是晋级升职难,转岗难实现。
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一样,按法院总人数确定比例。
且一般法院在晋级升职方面多倾向于审判执行一线干警,并随着年龄增大,面临着转岗问题,但由于审判岗位要求高,后勤岗位有限,老龄化法警严重。
四是协警转正难,流动性较大。
现在在法警“进口”不通畅的情况下,一些法院和地方政府协调以协警的方式充实警力,但是协警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执法权,且面临着不能入警授衔的问题,造成较大的流动性。
为此,建议:一是实行法警单独定编,根据地域人数和经济、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法院总人数等情况,科学确定法警编制比例,把司法警察作为一种单独警种建设和管理。
二是理顺法警进出渠道,适当降低进出门槛,解决当前警力不足的当务之急,可采取省统一招录和地方招录两种方式,对地方招录的,要求工作一定年限,经考察考试合格的,可列入法警编制,授予警衔。
对年龄偏大的法警,建立完善的转岗机制。
三是进一步健全送达、值庭、押解、看管、协助执
行、执行死刑及警力派遣等规章制度,细化法警的工作职责和警力派遣规定,形成科学的调警和管理机制,发挥法警的最大作用。
四是着力解决法警的职级晋升问题,大力解决法警特有的福利补助问题,落实岗位津贴、警衔津贴、卫生津贴、执行死刑补助、伤亡保险补助等,充分调动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