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反映警力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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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王台区等法院反映法警编制问题亟待解决
近年来,由于审判任务的日益繁重,基层法院司法警察警力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警力不足问题严重凸显。据禹王台区、鼓楼区、顺河回族区、开封县、通许等法院反映,一是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不够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但一些法院由于历史的原因在这方面还没有完全理顺,法警机构自成立以来,队伍的集中管理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从而使法警机构不能发挥其职能作用,法警支队与各基层大队名誉上是领导关系,其实质是什么也管不了。就落实编队管理来讲,笔者作了一些调查,很多法院的法警目前还未进行编队管理,大部分法警仍分散于各个庭室;有些法院虽已进行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归办公室管理并兼任司机或业务庭书记员等项工作;有些法院虽然解决了编队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但仍体现不出“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双重管理机制。因此难以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管理不够规范。
二是司法警察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以安徽省池州市两
级法院司法警察为例,全市共有司法警察17人,40岁以上(包括40岁)的竟有8人,占总人数的47.1%;36—39岁(包括36、39岁)的有6人,占总人数的35.3%;35岁以下(包括35岁)的只有3人,仅占总人数的17.6%。由于队伍人员的年龄结构不合理,正逐渐影响到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建设和警务任务的完成。从全国发生脱逃事件的原因分析中不难看出,除组织管理工作不够严谨外,还有押解人员年龄偏大,不能适应重大刑事押解工作的问题存在。当出现犯罪嫌疑人反抗、脱逃时,押解人员无论是从体力上,还是从年龄上,都处于劣势,给犯罪嫌疑人以可趁之机。
三是司法警察素质不高。司法警察队伍有没有战斗力,关键看每个人员的综合素质高不高。现在有的法院把单位内部没有法官资格的同志或者是其他部门的同志往法警队送,还有一些同志穿着法警服,拿的是法警工资,享受着法警待遇而不从事法警工作和参加法警的训练,这些同志既占了编制,又脱离了警队的管理,长时下去,不利于法警队伍的建设,因而严重影响了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警察的整体形象。
四是警用装备落后,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目前不少法院的司法警察装备落后的现状已难以适应队伍建
设的需要,其根本的原因是经费严重不足,管理不畅。据调查,目前很多法院的行装部门负责管理车辆、警服、警号和警用标志牌等,通过多年来的实践看,这样的管理弊端很多,事毕造成了管理的人不用、不穿,用的人不管,供需矛盾非常突出。每当法警晋衔后需要更换警衔肩章、新进法警需要量体裁衣和年度换装时,均难以做到及时保障,到位服务。上述这种管理模式也不符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暂行条例》中第十五至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司法警察的装备”。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其中第六条规定:“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分车提押;重大案件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这条规定在不少法院也很难落实。现以池州市两级法院为例,全市辖三县一区五个法院仅有囚车5辆,其中有三辆囚车老旧,车况差,且车辆由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需要时必须经过申报办公室批准,才可调用,法警支(大)队除了配备了一些基本可用的手铐和警械具外,没有装配其它含金量大的高新技术设备,司法警察个人也缺少防身器材,难以确保职能作用的发挥。由于装备滞后,使法警队伍不能形成有效的战斗力,若遇到处臵重大突发性事件时,必定处于被动的劣势地位,车辆不能及时到位,人员不能紧急出动,即便能赶到事发现场,也
不能在对抗中形成优势。而在当前,各种社会矛盾日益集中,大的突发性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人民法院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纷争的重要场所,这就需要有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通、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司法警察队伍来承担。
五是司法警察严重缺编,且在编法警兼职比例过大。以池州市两级法院为例,全市两级法院应编干警343名,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警察按单位控编数的12%配齐的要求,全市法院应配备法警41名,但目前只有17名(仅占法院总控编数的4.9%,与规定比例的要求还差距很大),在职12名,兼职5名(占现有法警的29.4%),缺编24名。其中,中院应编法警9名,在职3名,缺编6名;贵池区法院应编10名,在职3名,兼职2名(其中一名在立案庭,一名下派当村支书),缺编5名;东至法院应编10名,在职4名,缺编6名;石台法院应编6名,在职1名,缺编5名;青阳法院应编6名,在职1名,兼职3名(其中二名在执行庭,一名在办公室兼职司机),缺编2名,具体情况可参见图三(池州市两级法院司法警察人员分布图)。由于缺编多、兼职多,警力严重不足,致使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经常出现一名司法警察押解看管多名人犯的情形,这不仅不符合上级的要求,而且容易发生人犯逃脱等恶性事件。上述法院分析原因,认为:一是入警门槛高,“进口”不通畅。由于政策
和编制问题,法警没有单独列编,在编制管理上纳入人民法院内部统筹考虑,受到编制的影响,很难从社会和机关内部招考正式法警,造成了新法警“进口”不畅。二是工作任务重,警力难保障。法警担负着押解、值庭、协助送达、协助执行、单位安全保卫等任务。由于受到警少事多的局限,难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三是晋级升职难,转岗难实现。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一样,按法院总人数确定比例。且一般法院在晋级升职方面多倾向于审判执行一线干警,并随着年龄增大,面临着转岗问题,但由于审判岗位要求高,后勤岗位有限,老龄化法警严重。四是协警转正难,流动性较大。现在在法警“进口”不通畅的情况下,一些法院和地方政府协调以协警的方式充实警力,但是协警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执法权,且面临着不能入警授衔的问题,造成较大的流动性。
为此,建议:一是实行法警单独定编,根据地域人数和经济、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法院总人数等情况,科学确定法警编制比例,把司法警察作为一种单独警种建设和管理。二是理顺法警进出渠道,适当降低进出门槛,解决当前警力不足的当务之急,可采取省统一招录和地方招录两种方式,对地方招录的,要求工作一定年限,经考察考试合格的,可列入法警编制,授予警衔。对年龄偏大的法警,建立完善的转岗机制。三是进一步健全送达、值庭、押解、看管、协助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