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纠纷案例——胁迫
婚姻无效纠纷案
婚姻无效纠纷案案例名称:婚姻无效纠纷案事件概述:2010年,李先生与王女士在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举行婚礼。
然而,在婚后不久,李先生发现王女士曾经隐瞒过自己的婚姻史,此前她已经与他人结过婚并且生育了一名孩子。
得知这一事实后,李先生决定寻求婚姻无效,遭到王女士的反对。
事件经过:2011年4月,李先生向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诉讼。
他主张自己与王女士的婚姻无效,认为王女士在结婚登记时隐瞒了已婚事实,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同时,他也主张对王女士进行损害赔偿。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中,李先生提供了多个证据证明王女士在婚姻登记时隐瞒了自己的婚姻史。
这些证据包括多个目击证人证明王女士曾与其他男人居住,以及她过去生育孩子的医学证明。
同时,他还提供了王女士的银行交易记录,证明她给前夫支付过抚养费。
王女士对这些指控进行了驳斥,称自己并未隐瞒婚姻史,且与前夫并未登记结婚。
她声称这些目击证人只是误会她与其他男人的关系,银行交易记录也只是因为她经常给予前夫经济帮助。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还进行了调解,希望双方能够和解。
经过多次调解努力后,李先生坚持要求婚姻无效,并要求王女士支付经济赔偿金。
最终,广州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书,判决李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姻无效。
法院认定,王女士在结婚登记时隐瞒了已有婚姻和子女的事实,这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法院同时判决王女士支付给李先生精神抚慰金和经济损失赔偿金。
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婚姻无效纠纷,主要争议点在于王女士是否隐瞒了已有婚姻和子女的情况。
从李先生提供的证据来看,他提供了多个目击证人以及银行交易记录等,这些证据有力地支持了他的主张。
而王女士则试图否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并提出与前夫未登记结婚的说法。
在此案中,法庭审理期间进行了多次调解尝试,然而并未达成和解协议。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的请求成立,认定婚姻无效,并要求王女士支付赔偿金。
对于此案,律师认为法院的判断合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登记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婚姻状况,而且隐瞒已婚事实是违法的。
离婚协议撤销之诉案例大全
离婚协议撤销之诉案例大全案例1:双方基本信息:甲方:男性,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乙方:女性,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诉求:本次离婚协议撤销之诉请求撤销甲、乙离婚协议,并恢复原有婚姻关系。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是夫妻关系,甲负有供养、维护家庭的义务,乙负有管理家务、照顾家庭的义务。
2.甲、乙双方共同负担家庭支出,按月平均分摊,期限为婚姻关系持续期间。
3.甲、乙双方不得相互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家庭利益有害的行为。
4.如有一方违反协议条款,应承担法律责任。
5.甲、乙双方的履行方式应按照协议书约定执行。
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乙双方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和义务,应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其他: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适用中国法律予以解决。
案例2:双方基本信息:甲方:男性,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乙方:女性,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诉求:本次离婚协议撤销之诉请求撤销甲、乙离婚协议,并恢复原有婚姻关系。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是夫妻关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2.甲、乙双方协议自愿终止婚姻关系,共同制定离婚协议。
3.离婚协议中规定甲、乙分别拥有自己的财产及负有自己的债务,不得相互请求分割财产。
4.离婚协议中规定甲、乙对子女抚养、教育、探视权等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5.如有一方违反协议条款,应承担法律责任。
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乙双方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和义务,应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
离婚后,双方应相互尊重,自觉遵守离婚协议,维护原则。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婚恋法律咨询案例范文(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张小姐,25岁,未婚,某公司职员。
近日,张小姐因与男友李先生的感情问题前来咨询,希望了解婚姻法律的相关知识。
张小姐表示,她与李先生交往已有两年,双方感情基础较好,但由于家庭背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近期两人产生了一些矛盾。
张小姐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了解自己的权益,以便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案例详情:一、恋爱期间财产问题张小姐咨询,在恋爱期间,如果她赠送给李先生一些贵重物品,如首饰、电子产品等,如果两人分手,这些物品是否需要返还?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恋爱期间,如果张小姐与李先生之间的赠与行为没有经过公证,也没有涉及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那么张小姐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两人分手,李先生需要返还张小姐赠与的物品。
二、恋爱期间债务问题张小姐询问,如果在恋爱期间,她为李先生偿还了一些债务,如信用卡债务、借款等,分手后这些债务是否需要她承担?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当由共同财产的持有人清偿;共同财产的持有人清偿后,有权向其他共同债务人追偿。
”在恋爱期间,张小姐为李先生偿还的债务,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这些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张小姐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如果两人有明确的约定,约定了债务由一方承担,那么张小姐不需要承担这些债务。
三、婚前财产问题张小姐担心,如果两人结婚后,李先生将婚前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些财产是否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
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
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
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
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
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
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
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案例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展开
其次,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如果一方在结婚后才发现对方有重大疾病,那 么他(她)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提出撤销申请。否则,即使对方隐瞒了重 大疾病,也无法撤销婚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最后,现有的法律制度缺乏对隐瞒重大疾病行为的惩罚措施。这使得一些人 可能会选择冒险隐瞒疾病以获取婚姻利益。
参考内容
基本内容
可撤销婚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中。当满足一定条件 时,这种婚姻可以被依法撤销,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 可撤销婚姻制度面临着许多困境和挑战。本次演示将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 心,探讨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
一、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
可撤销婚姻在实践中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和挑战:
1、认定标准不清晰。在《民法典》中,对于可撤销婚姻的条件和认定标准 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导致在实践中很难判断一个婚姻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也 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2、举证困难。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需要 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往往难以获取 和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这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难以 有效运作。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 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
中心展开
基本内容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民法典》第1053条视角
可撤销婚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因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 情形结婚,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对方,致使婚姻关系
不能完全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婚姻。本次演示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 心,探讨可撤销婚姻在实践中的困境及制度完善。
在实践过程中,可撤销婚姻面临着诸多困境。首先,对于当事人而言,撤销 婚姻的程序规定不明确,导致他们在申请撤销时面临诸多困难。此外,由于撤销 婚姻的效力问题尚不明确,可能存在撤销后仍被视为有效婚姻的情况。这些实践 困境给当事人带
离婚协议书的撤销判例
【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双方于2021年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共同财产分割为:房产归王某所有,轿车归李某所有,双方债务各自承担。
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
2022年,李某因欠下巨额债务,被债权人起诉。
债权人认为,王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存在欺诈行为,王某在明知李某欠下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仍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李某,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极大地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权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王某与李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应予以遵守,全面履行。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均表示自愿离婚,且财产分割约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然而,在离婚协议签订后,李某因欠下巨额债务,被债权人起诉。
王某在明知李某欠下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仍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李某,存在逃避债务的嫌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要求王某返还李某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而获得的财产。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离婚协议的撤销问题,对于债权人而言,了解离婚协议撤销的条件和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离婚协议的撤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2. 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而获得财产;3.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程序如下:1.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2. 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3. 法院经审理,确认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大学生法律婚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在大学期间恋爱,甚至步入婚姻的殿堂。
然而,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在婚姻关系中往往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案例以某高校大学生婚姻纠纷为例,分析大学生法律婚姻中的常见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甲、乙两人均为某高校大学生,相识于大学校园。
两人相识后,迅速陷入热恋。
在恋爱期间,双方互许终身,决定毕业后结婚。
然而,在毕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背景、消费观念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
甲认为乙在婚前隐瞒了家庭负债问题,要求乙退还彩礼,而乙则认为甲在婚后对家庭不负责任,拒绝退还彩礼。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彩礼退还问题1. 彩礼的法律性质彩礼是我国民间传统婚俗,是指男方在婚前向女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财物。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的法律性质为赠与,即男方自愿将财物赠与女方。
2. 彩礼退还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以下情形下,彩礼应当退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 本案中彩礼退还问题的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在婚前未共同生活。
根据上述规定,甲有权要求乙退还彩礼。
(二)婚前隐瞒家庭负债问题1. 隐瞒家庭负债问题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隐瞒、伪造、变造财产状况。
婚前隐瞒家庭负债问题,属于隐瞒财产状况,可能对婚姻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2. 本案中婚前隐瞒家庭负债问题的分析本案中,乙在婚前隐瞒了家庭负债问题,这可能对甲的婚姻权益造成损害。
然而,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前隐瞒家庭负债问题并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婚姻关系解除问题1. 婚姻关系解除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下情形下,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一方有重大过错;(3)一方被宣告失踪或死亡。
法律婚姻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伟(男)与李娜(女)于201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婚后,双方在生活上互相扶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22年5月,张伟提出与李娜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李娜对此表示不同意,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
于是,双方就离婚事宜产生了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3.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2. 当事人陈述张伟表示,他与李娜结婚以来,由于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在过去的几年里,他多次尝试与李娜沟通,但效果不佳。
因此,他提出离婚。
李娜表示,她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
她认为,夫妻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离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3. 证据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法院依法对证据进行了认定。
4. 法院判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认为:(1)关于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张伟与李娜结婚以来,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虽然张伟多次尝试与李娜沟通,但效果不佳。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张伟与李娜共同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考虑到张小明的年龄和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由李娜抚养张小明,张伟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3)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张伟与李娜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登记在李娜名下。
考虑到房产的购买时间和双方当事人的贡献,法院判决该房产归李娜所有,张伟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婚姻无效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无效纠纷案例分析法律案例:婚姻无效纠纷案例概述:本案涉及一起婚姻无效纠纷,当事人包括甲方李某和乙方赵某。
本案中,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宣告与赵某的婚姻无效。
本案的具体事件发生于2008年至2010年之间。
事件经过:2008年7月,李某与赵某在北京市某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合法婚姻状态。
然而,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李某发现赵某曾通过伪造材料取得了高等教育学历,并在结婚登记时隐瞒了此事实。
2009年5月,李某意识到赵某的家族财政状况存在问题,并且其在家族企业中的法律身份不明确。
李某多次向赵某了解相关情况,但赵某对此回避。
同时,李某还发现赵某曾与一位前任男友有不正当关系,这进一步加深了他对于婚姻关系的怀疑。
经过一番查证和调查取证,李某于2010年1月提出了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
赵某对此案表示异议,辩称李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来支持其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法庭审理:该案件在2010年3月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法庭首先审查了李某提供的证据,包括赵某伪造的学历证书以及在家族企业中法律身份不明的证据。
同时,赵某也提供了一些对于婚姻关系的证据,试图证明其在婚姻中的忠诚和真诚。
经过多次庭审,法庭认为,李某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赵某在结婚登记时隐瞒自己的学历问题,并且家族企业中的法律身份不明确。
此外,赵某与前任男友的不正当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婚姻的纯洁性。
法庭判决:最终,法庭裁定宣告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婚姻无效。
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李某对于婚姻的信任和期望。
因此,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该婚姻应当被宣告无效。
律师点评:这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在法律上给了我们一些启示。
首先,婚姻登记过程中双方必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否则可能面临司法追究。
其次,配偶间的隐瞒行为和不正当行为都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的判决。
因此,在婚姻关系建立和维护过程中,诚实、信任和忠诚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最后,对于发现婚姻存在问题的当事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至关重要的。
撤销民事合同的十个典型案例及剖析
撤销民事合同的十个典型案例及剖析民事合同是维护个人和企业利益的重要工具,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面临需要撤销合同的情况。
撤销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法院的判决。
下面,我们将探讨撤销民事合同的十个典型案例,并对每个案例进行剖析。
1. 合同订立时缺乏真实意思表示的案例:当一方在签订合同时,由于被误导、欺骗或威胁等原因,无法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合同可以被撤销。
这种情况下,撤销的原因是合同的订立缺乏真实意思表示。
2. 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错误的案例:当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出现重大计算错误、文字错误或实质性内容错误等情况,导致合同达不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可以被撤销。
这种情况下,撤销的原因是合同的订立存在重大错误。
3. 合同订立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案例:当合同中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可以被撤销。
例如,违反产品质量保证、劳动法规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规定的合同。
4. 合同订立时违反公序良俗的案例:当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时,合同可以被撤销。
例如,合同订立的目的是非法交易、赌博或其他违法活动。
5. 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不平等地位的案例:当合同订立双方的地位或能力存在重大不平等时,导致合同存在明显的合同缺陷,合同可以被撤销。
例如,合同订立的双方在知识、财力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平等。
6. 合同订立时存在欺诈行为的案例:当一方采用欺诈手段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使对方误解真相,合同可以被撤销。
例如,虚构产品质量、隐藏关键信息或故意误导对方。
7. 合同订立时存在胁迫行为的案例:当一方通过威胁对方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其他利益,使对方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合同可以被撤销。
例如,以暴力威胁、经济压力等方式迫使对方签订合同。
8. 合同订立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例:当一方通过虚假宣传、恶意攻击、抢先签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导致合同达不到真实意愿,合同可以被撤销。
例如,虚假承诺、恶意中伤竞争对手等行为。
检例第121号:姚某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检例第121号:姚某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登记裁判规则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未能实现正当诉求的行政案件,应当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专家论证、检察建议、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人民检察院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确属冒名婚姻登记的应当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发现有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监督有关部门立案侦查。
正文检例第121号:姚某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21号)【关键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超过起诉期限调查核实公开听证撤销冒名婚姻登记刑事立案监督【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1日,一女子使用广西“莫某某”的姓名和身份证明与姚某某登记结婚,并收取礼金7万余元。
登记次日,该女子失踪。
姚某某向福建省某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登记的才予以撤销,但姚某某与“莫某某”的婚姻登记不存在胁迫情形,故未予受理。
2019年5月24日,姚某某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莫某某于2010年7月26日已与戚某登记结婚,该莫某某非2013年与姚某某登记结婚的“莫某某”,在人民法院释明后,姚某某撤回起诉。
2019年8月21日,姚某某再次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其与“莫某某”的婚姻无效。
莫某某本人出庭应诉,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结婚证照片上的女子并非该莫某某,莫某某并未与姚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故姚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姚某某的起诉。
2020年1月3日,姚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民政局于2013年12月颁发的结婚证。
法院审查后认为,该结婚证系2013年12月11日登记颁发,姚某某于2020年1月3日就此提起诉讼,已逾5年起诉期限,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裁定不予立案。
乐清婚姻登记撤销案的分析
乐清婚姻登记撤销案的分析摘要:当今社会,婚姻关系在众多社会关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家庭关系的开始,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由婚姻关系引发的问题,必然会形成各式各样的矛盾或纠纷,从而进一步造成对夫妻、家庭内的婚姻效力、子女抚养乃至财产分割与继承等一系列方面的重大影响。
因此,这类问题必须得到妥善地解决,否则会导致家庭内部的结构不稳,社会不和谐因素滋生。
关键词:婚姻登记;程序性瑕疵;行政诉讼1.前言本文以乐清婚姻登记撤销案为例,从本案涉及的三个争议点“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法定起诉期限”和“婚姻登记是否应予撤销”入手,对婚姻登记瑕疵及其对婚姻效力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探讨如何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妥善化解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程序性瑕疵与当事人的婚姻效力之间的矛盾。
2.案情简介[1]2002年2月,胡某、张某来到浙江省乐清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缺少胡某的离婚证明及双方的婚检证明,结婚登记手续未能办理。
次日,胡某急于返回上海,遂“委托”其堂兄同张某再次来到乐清市民政局,要求办理结婚登记。
这次,他们顺利的完成了结婚登记,而民政局在审核过程中没有核查出前来办理登记的人并不是胡某本人。
2002年10月,胡某因病去世,留下了巨额财产。
2003年初,张某将胡某的母亲郑某告到了上海市二中院,要求继承遗产。
很快,郑某又将乐清市民政局起诉至乐清市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该婚姻登记程序违法,并撤销该结婚证。
2003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郑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2005年12月,温州市中院二审终审判决认为胡某与张某的结婚证书真实有效。
3.本案所涉争议点3.1 郑某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有两种意见。
一方意见认为,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因此,撤销婚姻登记就等于撤销婚姻关系本身,本案的实质问题变成了撤销张某与胡某的婚姻。
另据规定,撤销婚姻的权利,只能由婚姻中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违背公序良俗引起撤销婚姻合同的实例剖析
违背公序良俗引起撤销婚姻合同的实例剖析婚姻合同是一种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法律约定,旨在保障夫妻双方共同权益和履行夫妻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往往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甚至引起婚姻合同的撤销。
本文将通过对一些实例的剖析,探讨这些行为是如何违背公序良俗,并导致撤销婚姻合同的。
首先,不忠和出轨是违反婚姻公序良俗的行为之一。
婚姻是建立在夫妻之间的互相忠诚和信任基础上的。
然而,一方对婚姻的不忠和出轨往往会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
例如,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但近期发现李某多次出轨。
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中对婚姻忠诚的要求,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和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可以根据不忠和出轨事实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合同的申请。
其次,家庭暴力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之一。
根据公序良俗的规定,夫妻应该平等相待,彼此尊重,而家庭暴力则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
例如,王某经常对杨某使用暴力,日常生活中的言语威胁、身体伤害严重影响了杨某的身心健康。
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中对夫妻关系的基本尊重和和谐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杨某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婚姻合同,以保障自身的安全和权益。
此外,包办婚姻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典型例子。
在包办婚姻中,双方并未自愿选择并同意结婚,而是由家庭或其他第三方强行安排的。
公序良俗要求婚姻应该基于双方的自愿和真实意愿,因而包办婚姻违反了这一原则。
例如,张某的父母安排她与李某结婚,而张某并不同意这段婚姻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合同的申请,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最后,经济欺诈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根据婚姻关系的公序良俗原则,夫妻双方应该在经济方面互相协助、互相支持。
然而,一方以欺诈手段获取财产或违背经济协议则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例如,张某通过隐瞒自己的真实财产状况,骗取了李某的婚姻共同财产。
因为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所依赖的信任和共同经济基础,李某可以提出撤销婚姻合同的申请。
姚某与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姚某与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登记裁判规则因他人冒名而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登记对象明显错误,登记内容客观上无法实现,且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主动纠错。
检察机关通过举行公开听证和专家论证会,督促引导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推动问题快速实质解决,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正文姚某与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关键词】冒名登记结婚【案例简介】2013年12月,一女子假冒“莫某”之名与姚某登记结婚并收取礼金7万余元,次日失踪。
姚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
姚某多次向福建省某县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证》,被以不存在受胁迫情形为由不予受理。
2019年5月和9月,姚某以莫某为被告向广西某县人民法院分别提起离婚诉讼和宣告婚姻无效诉讼,均被以不存在真实婚姻关系无法判决离婚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020年1月,姚某向福建省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证》。
该区法院以已超过5年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姚某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均未获得支持。
2020年7月,姚某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姚某的起诉确已超过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但姚某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诉求合法合理,经请示福建省院后,将该案纳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并指定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受案后,经调查核实发现莫某在广西、浙江、山西、福建、安徽五省共有5次婚姻登记信息,查明“莫某”收取姚某7万元彩礼,并多次冒名登记结婚事实。
为进一步理清案件事实、强化释法说理,于2020年9月举行公开听证和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该案虽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但在检察机关充分调查核实认定骗婚事实的基础上,民政部门应主动纠正错误的颁证行为。
2020年9月,检察机关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审查姚某与“莫某”的婚姻登记程序及《结婚证》的颁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实缺少合法要件的应当撤销。
宪法第四十九条案例
宪法第四十九条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案例一:限制妻子婚姻自由的协议无效————张某诉林某离婚纠纷案裁判规则:违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以限制妻子提出离婚的权利为目的所订立的协议无效。
张某(女)与林某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因两人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为此,张某于2007年9月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后张某经慎重考虑撤回了起诉。
同年12月31日,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如张某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真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林某所有,婚生女由林某抚养,张某不得有任何异议。
协议签订后,双方的关系并无改善,张某因林某殴打她,于2008年11月再次诉请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以上述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为由,要求抚养婚生女并按法律规定分割财产。
林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双方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婚生女的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这种约定不得以违法条件为前提。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则该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中双方的协议明显是以限制张某提出离婚的权利为目的,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且双方约定离婚时子女一定要由林某抚养也与法律规定的原则不相符,因此该协议属无效协议。
在向双方讲明法律规定和查明双方确无和好可能的基础上,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张某与林某达成了合理分割财产的协议。
其它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法律上变相胁迫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某市居民。
双方因相邻土地纠纷,导致关系恶化。
2019年5月,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李某采取了一系列变相胁迫手段,试图迫使原告放弃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系相邻土地的承包人。
2018年,李某在未经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其承包地边界处私自挖沟,导致张某某的承包地被分割,严重影响了张某某的农业生产。
2.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但李某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张某某于2019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李某采取了一系列变相胁迫手段。
首先,李某在法院门口张贴了侮辱原告张某某的标语,并在网上散布不实言论,对原告张某某进行人身攻击。
其次,李某指使他人对原告张某某进行骚扰,导致原告张某某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最后,李某以原告张某某的女儿在学校读书为由,威胁原告张某某放弃诉讼。
4. 原告张某某在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后,于2019年7月向法院申请撤诉。
三、法律分析1. 变相胁迫的定义:变相胁迫是指以某种手段对他人进行精神压迫,使其在心理上产生恐惧,从而被迫做出违背自己意愿的行为。
2. 案例中,被告李某的行为构成变相胁迫。
李某在法院门口张贴侮辱性标语、在网上散布不实言论、指使他人骚扰原告张某某,以及以原告女儿在学校读书为由进行威胁,均属于变相胁迫行为。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对他人进行威胁,损害他人身体、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构成变相胁迫,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停止侵害原告张某某的人格权,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离婚协议撤销之诉案例大全最新
离婚协议撤销之诉案例大全最新案例一:离婚协议撤销之诉甲方:李先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乙方:张女士,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基本情况:甲、乙双方于xxx年xx月xx日在xxx地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并于xxx年xx月xx日办理了离婚手续生效。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财产分割(1)双方财产共同拥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
(2)甲方应当支付乙方xx万元球形花瓶作为财产分割。
(3)甲方应当自签署离婚协议之日起xxx日内将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并完成。
(4)如甲方违反约定未按时履行财产分割协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子女抚养(1)子女归乙方抚养,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抚养费。
(2)甲方应每月支付xx元作为子女的抚养费,超过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应按双方约定分担。
(3)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或不按期支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其他约定(1)离婚后甲、乙双方公共财产及其他共同事项依法凭证处理。
(2)离婚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若离婚协议无法执行,各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离婚协议涉及到房屋过户应当遵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当认真履行。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离婚协议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且具有可执行性,如有违约行为,各方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其他:本离婚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双方均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协议内容,如有争议,应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
本次离婚协议撤销之诉,由双方自愿签署,如需法院介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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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纠纷案例
——夫妻一方受胁迫结婚
原告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自行相识,2010年国庆节时,原告因感情问题心情不好,被告借机陪同原告到杭州旅游,期间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还拍了原告的裸照、性爱视频。
之后被告便以公开裸照、视频为由胁迫原告,原告不情愿的情况下于2011年2月28日与被告登记结婚。
2011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不得强迫同居,被告删除裸照、视频等。
现原告认为双方并无感情基础,登记结婚后也未共同生活过,并且是受被告威逼强迫才登记结婚,故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
被告商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没有异议,2011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后,被告已当场删除了裸照、视频。
现被告同意撤销婚姻。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商某某于2003年自行相识。
2010年国庆节时,原告因感情问题心情不好,原、被告一起到杭州旅游,期间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拍摄了原告的裸照、性爱视频。
之后被告以公开裸照、视频为由向原告提出要求结婚。
2011年2月28日,原、被告在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子女。
2011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双方于2011年2月28日在黄浦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但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现就领取结婚证后的生活、财产等达成以下协议:1、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同居;2、男方承认在和女方领取结婚证时,曾经以公布女方裸体照片、性爱视频到网上胁迫过女方,登记结婚女方是不愿意的,由于女方已与其登记领证,男方应将所有照片、视频永久删除,也不得对女方采取暴力或其他恐吓手段;3、女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男方应当无条件同意;4、双方各自财产与对方无关,女方不能主张男方给钱给物。
现原告起诉至法院,坚决要求撤销婚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协议书、证人傅维伟证言证词等证据证实。
李律师对本案分析: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被告以公布裸体照片、性爱视频等威胁手段,强迫原告与其登记结婚,系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愿,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