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锦州市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状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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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锦州市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状况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运行市场化的深入和经济主体多元化结局的形成,在金融机构的组织体系中,中小金融机构逐渐成为极具发展潜力的一个主体。但是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尤其是入世后,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面临着来自国有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双重压力。但是机遇与挑战同时存在,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应该抓住契机,积极探求自身的发展之路。金融发展中必然伴随着金融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风险问题不容小觑。本文将以锦州市为例,通过对锦州市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状况的考察分析,系统、深入地研究锦州市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策略,提出发展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的思路。

标签: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发展策略

一、引言

我国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由于体制约束、市场定位等方面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一方面国有金融的高度垄断和严格的准入制度,在市场定位没有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必然使地方金融处于市场竞争的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地方金融普遍存在着治理结构方面的严重不足,内部机制不够健全,经营行为不规范,不良资金比例较高,经营风险较高等问题而使各政府在发展地方金融方面顾虑重重。因此分析研究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发展策略,引导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历程

1. 农村信用社

新中国成立至今,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程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1-1957年,试办、推广阶段。我国农村信用社是20世纪50年代初农村推行三大合作制的产物。

第二阶段:1958-1978年,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不断变化。1958年形成人民公社化后,把人民银行营业所与信用社合并成为信用部,195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正式决定收回下放到人民公社的人民银行营业所,再把原来的信用社从人民公社下放到生产大队,改成信用分部,取消了社员的自主管理权,并归大队统一管理。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性质成为了人民公社所有制。1962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恢复农村信用社,提出农村信用合作社属于“参加信用合作社的社员集体所有”。1977年底,国务院规定: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基层的机构,混淆了农村信用社和国家银行两种金融组织的界限。

第三阶段:1979-1993年,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取消,农村信用社也重新恢复了名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地位。1984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提出将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金融合作组织。

第四阶段:1994-1996年,着手农村信用社商业化改革。根据国务院1994年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计划在1994年基本完成县联社的组建工作,1995年开始组建农村信用合作银行。1996年8月22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再接受中国农业银行管理。

第五阶段:1997年至今,强化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导地位。

2. 城市信用社

中国第一家城市信用社于1979年6月在河南驻马店宣告成立,198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在大中城市推广信用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从1989年开始对城市信用社进行清理整顿,1999年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的通知》,2000年底,国务院又发布了330号文件,要求对城市信用社分类处置。2007年末,全国共有城市信用社42家。到2012年4月6日,全国最后一家城市信用社——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合作社改制为宁波东海银行,城市信用社彻底完成了历史使命,退出国内金融市场。

3. 城市商业银行

1994年国务院决定在合并、解散部分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成立城市合作银行。1995年9月7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决定自1995年起,在35个大中城市分期分批组建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的地方股份制性质的城市合作银行。截止到1996年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全国共有95个城市开展了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其中18个城市合作银行正式开业。1998年3月13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将城市合作银行统一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更名后的银行性质和业务范围不变。在短短不到10年的时间里,城市商业银行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4. 农村商业银行

2001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江苏常熟、张家港、江阴三个市,在合并重组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分别成立了农村商业银行,成为商业银行中一股新生的力量。截至2010年末,全国共有85家农村商业银行开业。

5.中小保险机构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至今,中国保险业经历了三个阶段:1980-1990年是第一阶段,经营保险业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1991-1996年属于

第二阶段,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三家全国性的保险公司构成三足鼎立的局面。从1996年开始是第三阶段,我国保险市场逐步形成。根据《保险法》关于产、寿险分业经营的规定。

6.中小信托公司

从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至今,我国的信托业已经历了30年的发展,我国信托业先后进行了6次大规模的治理整顿,公司数量也从20世纪80年代的1 000余家缩减为2010年底的63家。2007年底,信托资产总规模达到9357. 9302亿元,平均每家机构信托资产187. 1586亿元,相比2004年全行业信托资产150亿元的规模,3年时间信托机构已经实现了60余倍的增长。7.中小金融租赁公司

1981年2月,中信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合资成立了中国东方租赁公司;同年7月,成立了中国租赁公司,这标志着融资租赁业在我国诞生。80年代中后期,金融租赁公司加快发展。90年代中后期,因受国内金融机构整顿和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内信用环境、税收政策、行业管理等客观因素和租赁业自身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经营规模处于一种停滞状态。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功能定位和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2001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得以规范。

三、锦州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现状及制约因素

1.锦州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趋势及现状

1.1在市场定位中模糊

一方面,中小金融机构想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定位一样,但忽略了他在信用保障、制度结构、资金规模、网络覆盖等方面与大型银行的巨大差距,在市场上与大型银行发生了正面的冲突,偏离了自己中小金融机构成立和生存的战略和宗旨。另一方面,是中小金融机构内部市场地位模糊。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一般都会出现很多做同一个业务的很多中小金融机构。换句话说,大家都在做同一个品牌,但是在市场中可以树立自己品牌的很少,所以无法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声望。这样一来,形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整个市场达不到“帕累托最优”效应。

1.2网点集中,结构单一

锦州市中小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市中心地区,在这种格局下,由于国有大银行的信贷门槛较高,中小企业和农民难以获得信贷支持,长期下去,对锦州市经济发展不利。除此之外,锦州市中小金融机构的结构形式表现单一,在内部组织上,大部分中小金融机构采取传统的组织结构形式,普遍实行一级管理,两级经营的模式,这种模式没能体现出市场化运作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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