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宣讲(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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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基本常识培训课件

民法总则基本常识培训课件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01
02
03
04
诚信原则
民法总则规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这些权利和义务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参与的各种民事活动,如买卖、租赁、借贷等,都需要遵循民法总则的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民法总则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基本常识培训课件
民法总则概述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
contents
目录
民法总则概述
01
民法总则是一部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民法典的总纲。它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民法总则适用于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通常表现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VS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契约义务的行为;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或不利后果;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民事主体
0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团体。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其成立必须依法进行,并具备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设立目的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或经济目标,例如公司、非营利组织等。

民法总则讲义.docx

民法总则讲义.docx

民法总则第一章节:基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则: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接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辨认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则: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结束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民法总则宣讲(保驾护航)

民法总则宣讲(保驾护航)
保驾护航
向各位领导、同志们汇报---律师眼中的民法总则
• 作为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到统领性作用,其颁布广 受关注。该法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且将与《民法通则》并行 一段时间。二者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我们从亮 点纷呈的《民法总则》中选取了若干亮点,进行对应落地,形成相关 法律文书。
《意定监护人协议 》不是遗嘱,其它子女仍有法定赡养义务
• 二个提醒: • 还有的是老人有多个子女,只跟其中一个关系好,老人就愿意提前指 定这个子女作为监护人。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选了一个子女当监护 人,其他人就可以撒手不管了,还是有赡养义务的。 • 还有一点,意定监护协议并不涉及老人去世后怎么分财产,和遗嘱是 两回事。
指定监护、意定监护人协议的见证
• 单位的人力资源人事部门、老干部退休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可以作为 协议的见证单位。因为有的房屋的所在地,工资发放的主动权在单位 的财务部门呢。有的员工众多的事业单位、国企有格式的协议范本呢 。 • 还有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包括用人单位,都是国家监护 表现协议确定及协商确定监护人的具体规定体现了对被监护 人意愿的尊重,为被监护人提供了一定的自主选择空间。第三十条规定:“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 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 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 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按照这条法律,成年人在自己身体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日 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提前以协议的形式,将监护人确定下来 ,监护人在受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既可 以是亲友,也可以是社会保障机构。这对于无法依靠子女监护的老人和失独 老人,多了一条合法现实的养老途径。

民法总则讲要

民法总则讲要

民法总则讲要民法总则是民法的基础性法律规范,是我国民法的法律总章,以其“全章立法”的设计理念,确立了民法规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有最高效力和最广泛的适用范围。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法律行为和民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规范,对于保护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地位。

本条文将介绍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其法律效力、适用范围、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等方面。

一、法律效力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总章,它具有最高效力。

其他的法律规范都必须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进行制定。

立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组织、个人都必须遵守民法总则的规定,不得违反其规定。

如果违反了民法总则规定,其产生的效果是不存在的并被视为无效。

二、适用范围民法总则适用于实体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包括程序性问题。

对于包括合同、不当得利等在内的民事范畴的事务均在民法总则的规范范围之内。

同时,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不限于国籍、民族等条款,适用于一切在中国境内的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

三、法律行为民法总则明确了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定代表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基本内容。

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产生的一种意思表示行为。

法定代表人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代表人,比如父母代表未成年子女履行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对一定人群在进行法律行为时所加以限制,如未成年人等。

四、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和义务是民事关系的核心,在民法总则中也有详细规定。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权利等方面的权利。

民事义务则是指依法产生的从事某种行为或不得进行某种行为的义务。

五、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法总则中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很严谨,区分了侵权责任、合同责任等多种责任形式,并对于不同责任的赔偿条件、赔偿方式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总之,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建立和完善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制度和基本理论,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民法总则教程完整版课件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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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如《法国民法典》 特别民法:就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做出特殊规定
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
2、习惯法 习惯:习惯法,善良风俗 惯例:商业惯例,行业惯例 3、判例 英美法是判例法 大陆法上的判例是重要辅助 我国实施案例指导制度
六、中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 清末:1911《大清民律草案》 民初:(1929-1931)《中华民国民法》 台湾地区:《中华民国民法》 新中国:1986《民法通则》
试判断下列各例:
C、甲去商店买了一台电视。
D、甲于2014年1月1日生了一个男孩。
上述两个例句分别表述了一个生活事实,但C可以归纳为民法上的买 卖关系,即买卖
合同之债,受债权法调整;而D则可以分别适用民法两部分的法律, 其一是民法总则,其二是婚姻家庭法。首先,男孩的出生事实造成了 一个新的民事主体的诞生;其次,一个新的亲子关系也得以产生。男 孩作为新的民事主体在民法总则中有规定,但孩子尚幼小,因此母亲 对孩子有监护权,在其成年之前都可以代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至于 母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则受婚姻家庭法的调整。
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的不同在于,生活事实是多种多 样的,但法律事实是经过抽象的,只能是法定形式, 并引起相应的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
生活事实=》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上的法律事实有两种,一是法律行为,一是 法律事件。前述例子中E是法律行为,F是生活事实, G是法律事件。此外,不法行为也可能引起法律关系 的产生,如侵权行为即会引起侵权法律关系。因此, 广义地讲,法律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不法行 为。法律行为是民法的另一重要分析模型。
二、近现代民法基本原则的演变
(一)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的基础,也形

民法总则讲座课件

民法总则讲座课件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 为,其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被代理人
代理人
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第三人
1.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 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 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 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 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 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1.存款所有权归属?
甲公司
乙公司
2.“禁止自带酒水”?
金融机构
二、民事主体制度:
权利能力:主体资格 行为能力: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 (一)自然人 1.权利能力:(1)胎儿利益保护(列举保
护和概括保护);(2)宣告死亡和宣告失 踪(财产代管) 2.行为能力:监护制度 3.人格权保护
(二)法人 1.法人的意义与构造: 股东的有限责任
的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1. 时效届满后,胜诉权消灭,成为自然债 务。
2.诉讼时效对从权利的效力 (1)主权利派生的孳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等请求权
(2)保证合同之债权 (3)担保物权
(三)时效利益的放弃 当事人不得事先放弃时效利益。 在时效届满后,放弃时效利益的方式: 1.履行债务(导致债权消灭); 2.同意履行债务(承认) 3. 一审未援用时效
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私法自治) 法官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 (1)真实意思的判断方法:类型化处理: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 危 (2)意思自治的限制:弱者特殊保护
2.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行为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公共秩序表现为强制性规范:禁止性 规范、命令性规范

2024年《民法总则》的关键阐释讲解课件

2024年《民法总则》的关键阐释讲解课件

2024年《民法总则》的关键阐释讲解课件1. 课件概述本课件旨在深入阐释2024年《民法总则》的核心内容和原则,帮助听众理解和掌握民法总则的基本精神。

通过讲解民法总则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制度等方面,使听众对我国民法总则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

2. 课件内容2.1 立法背景- 简要介绍《民法总则》的立法历程- 阐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说明我国法治建设的进展和要求2.2 基本原则- 民事权益保护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2.3 主要制度- 民事主体制度-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除- 代理制度- 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代理权的行使和限制- 代理关系的终止-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2.4 重要条文解读- 对民事主体的界定- 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规定- 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范- 对代理制度的完善- 对民事责任的规定2.5 案例分析- 结合典型案例,讲解《民法总则》相关法律规定的实际运用3. 课件结构- 引言:介绍《民法总则》的立法背景和意义- 第一部分:阐述《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讲解《民法总则》的主要制度- 第三部分:解读《民法总则》的重要条文- 第四部分:通过案例分析,说明《民法总则》的实践运用- 结语:总结《民法总则》的核心内容,强调其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4. 授课方式- 采用PPT讲解,结合文字、图片、案例等多种形式,使听众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 在讲解过程中,注意与听众互动,解答听众提出的问题5. 授课时间- 预计授课时间为90分钟,其中包括讲解、案例分析及互动环节6. 授课对象- 法律专业学生、律师、法官、企业法务等对民法总则感兴趣的听众7. 授课要求- 听众具备一定的民法基础知识- 听众能够理解和掌握《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听众能够通过案例分析,了解《民法总则》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培训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培训课件
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020/12/31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二节 监护
•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 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 (一)配偶; • (二)父母、子女; • (三)其他近亲属; •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020/12/31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二节 监护
•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 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 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 实意愿。
2020/12/31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二节 监护
•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
2020/12/31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 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2020/12/31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二节 监护
•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 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被监 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民法总则讲义全

民法总则讲义全

民法总那么第一章节:根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那么: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承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识别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那么: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那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那么〔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完毕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民法总则》学习分享PPT课件

《民法总则》学习分享PPT课件
实际意义:告诉社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不因法定 代表人变更而否认法人的行为。 • 2、第三款是对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无权、越权代理,相对人有理 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弥补,以后不再适用 表见代理的规定,直接适用本条。 • 3、民法上不要求善意第三人举证证明善意,而采取善意推定。如另 一方异议,主张异议一方需举证证明非善意。
《民法总则》重点法条分享
分享人:李卓明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 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 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
第三章 法人
• 法人信息变更制度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 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梁慧星:相对人一定是和法人实施行为的对方,如和“法人”签订 合同的相对方。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外,其他登记事项也适用。
第二章 自然人
• 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 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 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 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二章 自然人

《民法总则》发言稿

《民法总则》发言稿

《民法总则》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我们国家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我们每个公民应该了解和遵守的法律。

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提升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下面,我将结合实际案例,从个人、家庭和社会三个层面,简要介绍《民法总则》的重要性和作用。

首先,个人层面。

在个人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

比如,购买商品时,如果发现商品质量存在问题,我们可以根据《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要求卖方退货或赔偿。

又比如,当我们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们可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其次,家庭层面。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每个人生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民法总则》通过规定家庭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与稳定。

例如,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样的规定建立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义务和责任关系。

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们可以推动家庭和谐,增进亲子关系,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素养。

最后,社会层面。

社会是由个人和家庭组成的,每个个体的行为都会影响到整个社会。

《民法总则》通过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社会的稳定和繁荣提供了法律基础。

例如,《民法总则》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保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同时,《民法总则》还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们可以践行法治精神,遵守法律规定,提高社会公德,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综上所述,学习《民法总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们可以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提高维护自身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能力。

同时,学习《民法总则》也是培养社会责任感和法治观念的重要途径。

希望大家能够重视学习《民法总则》,将法律精神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去,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谢谢大家!。

民法总则宣讲课件

民法总则宣讲课件

(四)不当得利
安徽省黄山市王某在微信转账时,误解把20000元转到 了江西省乐平市某村村民程某微信账号上,王某随即微信告 知程某是转账错误,请求程某转回20000元。程某收到转账 和王某要求转还20000元信息后,却把王某微信拉黑,不再 理会王某。王某的钱能讨回吗?
可以讨回,江西省乐平市某村村民程某的行为属于不当 得利。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 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三年。
有些情形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就是可 以随时主张的: (1)请求支付扶养费、赡养费或者抚 养费。 (2)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如 遇到楼上装修致使地面被砸坏而使得楼 下漏水的情况,楼下住户要求楼上住户 修理地面的请求不能因为过了3年就无 效了,只要还存在漏水现象,就可以随 时要求。
谢谢观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 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王某依法起诉程某,追回其错误转账的20000元及该款的同 期银行贷款利息。
(五)诉讼时效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
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 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
定事由的发生,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 间全部归于消灭,待该法定事由终止后,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的法律制度。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 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的中止 例如:张三主张自己的借款,还剩最后3个月的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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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有利于节约资源”与“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将可能成为法庭上 有力的理据和谈判桌上的新筹码。
落地建议
• 绿色诉讼中的民众诉权和民众禁令,主张利用个人的积极性来保护公 共利益。涉及公益的诉讼。 “有利于节约资源”与“有利于保护生 态环境”将是诉点。
• 绿色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 民事起诉状(提起公益诉讼用)等法律文件。
• 胎儿如何遗产继承?遗嘱和法定。 • ?何为胎儿娩出为死体,是呼吸说、还是脑死亡说、哭与不哭?。落
地建议:医学出生证。
遗嘱
• 立 遗 嘱人: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正反相片或复印件粘贴)
• 手机号:

• 近亲属情况:
• 配偶 ,身份证号码:
• 父亲 ,身份证号码:
• 母亲 ,身份证号码:
• 儿子 ,身份证号码:
一、“习惯”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
• 我国《民法总则》第十条对《民法通则》第六条作了修订, 该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 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习 惯”在《民法总则》中终获一席之地。
习惯----“交易习惯”
• “习惯”的定义尚有待后续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不过, 民事活动中的“习惯”在多数情况下可以理解为“交易习惯”。“交 易习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中已有阐释:“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 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 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 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 承担举证责任。”



• (二)、投资收益部分:
• 1、
投资权益;
• 2、
股权;
• 3、
租赁租金收入

落地建议一遗嘱中的胎儿继承条款

遗嘱
• “我妻子 身怀有孕,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
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我将自己个人名下的房屋
(见房屋权利证书)、车辆
(见行车证书) ,遗嘱由我的孩子胎儿个人继承。”
落地建议:交易习惯要留轨迹
• 钱款支付:少用现金,多用支付宝、微信支付、银行转帐。因为可查 索。
• 货物交付:通过第三方。或有第三方在场。 • 保留轨迹,有据可查。
二、民法基本原则新增“绿色原则”
•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 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 该条将“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中,既是对绿色发展 理念的贯彻、对“环境保护”领域相关立法的呼应,同时也为裁判者 提供了一条明确的法律依据,尤其是“有利于节约资源”这一要求, 更是对裁判理念的有益指引。在具体法律规则缺位时,基本原则在裁 判中的作用即凸显出来,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以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 决依据的案件并非个例。“绿色原则”被写入《民法总则》之后,亦 可能被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中,值得引起各位先生、女士的关注。
民法总则宣讲Βιβλιοθήκη 闭手机心态归零遵守时间
课堂要求
积极参与
不要大声喧哗
注意环境卫生
课间要求
保持礼仪
课后要求
注意安全
向各位领导、同志们汇报---律师眼中的民法总则
• 作为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到统领性作用,其颁布广 受关注。该法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且将与《民法通则》并行 一段时间。二者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我们从亮 点纷呈的《民法总则》中选取了若干亮点,进行对应落地,形成相关 法律文书。
• 尽管并非是初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该条的规定仍有重大意义。作 为民法总则中的明确规定,该条不仅保护胎儿在遗产继承中的利益, 同时还将保护的触角伸向了胎儿“接受赠与”等其他民事领域。
问题?---解决方案。
• 一个孩子,是不是父母的遗产都归他或她继承。答案是不一定。?继 承顺序,大白话就是长辈的死亡前后。落地建议:立遗嘱。
三、胎儿利益的保护力度加强
三、胎儿的遗产继承
• 我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 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 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条的内容并非第一次出现在 公众视野,在此前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中,就有此类规定:“应 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 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 父母共同拥有的财产,要办理共同遗嘱。一方强势,不让配偶另一方 签字,有法律风险,特别是继父或后母的情况。落地建议:父母都签 字。
• 继承与赠与的区别? 什么时间办理过户登记来区分。
无效遗嘱?法定继承为主。
• 公证遗嘱,效力为王。 • 自书遗嘱,亲笔书写。真实有效。 • (电脑打印遗嘱?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裁判观点:认定为自书遗嘱、
腹中的胎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就胎儿接受赠与事项
如下:

1.赠与标的的状况_____

2.赠与方的权利义务_____

3.赠与标的的交付_____(包括时间、地点、相关手续的办理等)
• 4.其它
• 赠与方(签字):

年月日
• 见证人:
认定为代书遗嘱、认定遗嘱无效。 ),从时间及行为人的身体精神状 态行为能力来确定。 • 代书遗嘱,二个以上见证人,由一人代书。 • 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紧急情况下。
落地建议------胎儿接受赠与书
• 赠与方:_____身份证号:--------------------------------
• 受赠方:妻子
• 女儿 ,身份证号码:
• 胎儿 ,
• 一、立遗嘱原因
• 为了预防意外、妥善处理身后财产事宜,特委托
我未成年子女

的监护人。
为遗嘱见证人。 并且指定 为
• 二、立遗嘱人本人财产的说明(基准日为本遗嘱签订之日)
• (一)、不动产部分:
• 1、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相片或复印件粘贴。
• 2、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相片或复印件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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