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专题讲座: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若干问题
民法典物权编编纂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演讲汇总
民法典物权编编纂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演讲汇总第一部分主讲环节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
今天我想和大家一起探讨民法典物权编制定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大家知道,在《民法总则》制定之后,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已紧张开展。
物权编的制定必须以现行《物权法》为基础得到了共识,但究竟应该“小修小改”,还是“大修大改”,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有些学者主张要推倒重来,不过我个人认为,在《物权法》颁布至今的十年,尽管出现了许多需要物权编加以回应的新情况、新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将《物权法》全盘否定,或者进行“脱胎换骨”式的修改。
我认为,还是应当在保持现有《物权法》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以问题为导向,进行一些必要的、适当的修改。
这就好像是给《物权法》打补丁,而不是把布料全部浪费,去做一件新衣服。
为什么说不宜推倒重来,而要采取这种“小修小补”的方式呢?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经过十年的检验,《物权法》的基本制度、规则被证明是正确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另一方面,十年实践证明,这些规则是可行的,是立法应保留和继承的经验。
《物权法》经过十三年制定,进行八次审议,可以说创下了法律的审议次数之最,而且提交过全民征求意见,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所以今天回过头来看,《物权法》仍然是民事立法中质量很高的一部法律,因此我们应该珍惜《物权法》留下的宝贵立法经验。
所以民法典编纂中,我坚持认为绝不能推倒重来。
不过,这十年来,我们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而且其中的一些问题原本就是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被立法者刻意回避的。
对这些问题,我们今天应当予以正视。
下面我想重点讨论十几个问题,也是我认为需要进行一些必要修改和完善的部分。
一、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和交付的效力问题特殊动产物权主要是指的是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
按照《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模式,这是一种特殊的规则。
因为登记对抗模式很容易导致物权相互冲突。
在出现两个甚至多个物权并存的时候,究竟应该以交付,还是应该以登记来确定所有权的归属?实际上在《物权法》起草的时候就遇到了这种问题,但是《物权法》没有做出回应。
关于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
关于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在“第四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民商法理论及方法论”会议上的讲话各位法家专家和与会嘉宾:大家好。
感谢龙院长给我参加本次会议机会,同时对他邀请我在会议上讲话感觉力所难及,但恭敬不如从命,就谈点个人的一孔之见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任务,这使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的朋友备受鼓舞,也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编纂民法典的热情。
然而激动之余,我们似乎应当更理性地开展民法典编纂的思考和行动。
作为一个从事民法立法工作近三十年的人,我想从什么是编纂民法典,编纂怎样的民法典,编纂民法典的方法和步骤三个方面,谈谈对编纂民法典的初步思考。
一、什么是编纂民法典学习四中全会的决定后,我曾问过民法室的同志,编纂民法典是什么意思?同样的问题,我也请教了几位著名教授,但没有得到明确肯定的回答。
我想在“决定”撰写人作出权威解释之前,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大概只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我们可以说法国大革命后,拿破仑为巩固胜利成果制定法国民法典是法典编纂;也可以说德国为促进国家统一和经济发展,历经22年整合巴伐利亚民法典、普鲁士普通邦法、奥地利普通民法典、撒克逊民法等,制定德国民法典是法典编纂;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可以说,中国先制定单行民事法律、后有民法通则,再有单行民事法律的补充和完善,最后形成概念清楚、体系完备、逻辑严谨、结构合理、协调统一的民法典,不是民法典编纂呢。
我们都知道,一国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由其政治和经济基础决定,并受制于法学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经验总结。
各国国情不同,其民法典编纂的方法和路径也必然各异。
受罗马法的影响,欧洲一些国家有较为深厚的民法基础和传统,但他们也是经过长期准备,最后才编纂成统一的民法典。
我国社会长期以来缺乏法治理念,商品经济又不发达,改革开放前,不具备编纂统一民法典的条件。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虽然急切需要建立完备的民事法律制度,但由于改革开放初期,民法比较研究还比较粗浅,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也看不太清楚,特别是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初期,制定完备民法典的条件还不成熟。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_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摘要: 目前所进行的新中国成立后的第四次民法典立法意义重大。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要合理解决立法的依据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情的调查研究和法律规范移植的理论研究;要合理解决民法典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用立法扩大私权的空间;要合理解决法典内部的逻辑和谐问题,在创新理论的指导下,创新体系和创新制度。
民法典被誉为人民自由的圣经,它的制定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长期浸染于官僚体制、忽视民法作用、甚至不知民法为何物的社会来说,其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至为重要。
民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的支点,关系着我们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千秋伟业"。
改革开放的强大动力推动着中国的历史车轮向着社会主义现代化飞速前进,我们的国家正处在五千年历史发展的转折点,正处在新中国成立后数十年历史发展的转折点。
盛世的到来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盛世呼唤盛典,盛典成就盛世。
为使我国民法典成为一部伟大的法典,使其立基于人民的共识而获得旺盛和持久的生命力,成为活在人民心中的法典,在制定我国民法典的过程中,以下几个重大问题应予以合理解决。
第一,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广泛参与问题民法典的内容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它对百姓的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将是无所不在的。
确保受到影响的人们对所要规范的事项拥有发言权,是民主政治和民主立法的起码要求。
正是考虑到民法典对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尤有必要强调人民的广泛参与。
如何处理好学者的学理知识、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和人民群众的认知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立法工作应通过广泛地、深入细致地、系统科学地调查研究,在各阶层认真对话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立法的根据。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以前没有市场经济的传统经验,也没有形成什么好的习惯,所谓调查中国习惯云云,对民法典的制定没有什么大的帮助。
我的意见是,我们的调查内容决不仅仅是什么习惯,而更重要的是调查人民的心声及其内涵的规律,获得制定法的合理性。
对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几个问题的研究
对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几个问题的研究一、我国民法典编纂应当具有的立法模式以及面临的矛盾2002年1月11日召开民法典起草工作会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委托六位专家学者分别起草民法典各编条文草案,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历经各类纷争终于正式开始,无论法学界对于民法典立废问题存在如何大相径庭的观点,我国的立法者对于民法典的编纂依然势在必行。
随后,同年l2月23日《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大致分为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九个部分,采取的是一种并列的、松散的立法模式。
从这一点上来说,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相当于将现存的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大部分立法通过轻微的整合然后排放在一起,这样的一种模式,与大陆法系法学家最初对于法典编纂的审慎、严谨、逻辑周密是完全悖离的。
究竟是这种填箩筐式的法典化模式还是重新整理再装订的传统大陆法系法典化模式更符合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是一个问题。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中依赖的是成文法而非判例法,从立法传统这个层面来说,我们不可能将所谓“联邦式”的编纂方法硬套在现有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上,这样编纂无疑对我国的民法的发展不能够起一点作用,甚至因为逻辑上的混乱和不完整影响到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
从已经提出的《民法典草案( 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将九个本不属于同一阶层的法律概念拼凑在一起,根本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陆法系民法典,譬如合同和侵权责任应该同属于债权的一部分,而债权应当和物权属于同一个概念阶层。
萨维尼认为,所谓的法典编纂,“是将自己所有的法律通盘查考?过,使其变成书面形式,以便编撰的法律汇编非为其他渚种泫律权威中之一种,而是迄今有效施行的其他一切法律将不再被有效施行”。
可见萨维尼对于民法典的编纂抱着一种非常审慎的态度。
按照萨维尼的观点,我国的《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甚至都不能称之为法典,更妄论神圣存在于其一Ii,中的民法典。
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问题
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问题近期,我国民法典经过长达数年的编纂工作,正式实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然而,在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涌现出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问题。
首先,编纂民法典所面临的问题之一是法理理论与现实需求的平衡。
民法典的编纂需要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人民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在与时俱进的同时,编纂者还需立足于保护民众合法权益与社会稳定,避免出现过于激进或偏离实际的法律规定。
这就需要编纂者兼顾法理理论和现实需求,通过广泛的社会调研与专家意见征集,确保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科学、合理、符合国情。
其次,民法典的实施涉及到相关部门的配套立法和改革。
实施一个完整的民法典不仅仅是纸上的规定,还需要各级政府、法院、执法机构等相关部门进行配套立法和制度改革,确保民法典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例如,在物权保护方面,相关法院需要建立健全的房屋登记制度和产权保护机制,以提高房屋产权登记便捷性和产权保护力度。
同时,还需要完善侵权责任制度,加强民事赔偿体系建设,为民众提供更可行、公正的救济途径。
此外,民法典的实施还需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法律意识教育。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法治宣传教育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
民法典的实施需要加强对公众的普法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且能够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只有当民众能够主动了解、遵守和维护法律,民法典的实施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此外,民法典的实施还需要加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和规范。
法官在审判中应当准确把握民法典规定的含义和目的,以确保司法裁判统一、公正和合理。
同时,也需要注重对民法典的解释与适用的规范化和统一化,以减少司法裁决的不确定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法院应加强与立法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形成有利于民法典统一应用和解释的司法共识。
最后,民法典的实施还应注重国际接轨和与国际社会的互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摘要:一、背景与意义二、民法典的编纂体系三、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四、民法典的创新与亮点五、结论与展望正文:【一、背景与意义】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代表着我国在民法领域的立法进步。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旨在深入剖析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创新亮点,为广大市民提供一部实用的法律指南。
【二、民法典的编纂体系】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定,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益、民事法律行为等。
分则部分则根据不同的民事关系,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类。
人身权部分涵盖了人格权、家庭权等;财产权部分则包括财产支配权、财产请求权和财产继承权等。
【三、民法典的主要内容】民法典共分为七部分,分别为:总则、人格权、家庭权、合同、侵权责任、财产权和继承权。
其中,人格权部分明确了人格权益的保护范围和方式;家庭权部分规定了婚姻、家庭、监护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合同部分强化了合同自由原则,同时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作了详细规定;侵权责任部分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等内容;财产权和继承权部分则规定了财产的支配、转让、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四、民法典的创新与亮点】民法典在继承传统民法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创新性地提出了许多亮点。
如强调保护社会公益,将对社会公益的保护贯彻到法典的每一个角落;对所有权进行限制,以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引入无过失责任原则,酌情减免义务人的责任;强调平等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应用,包括男女平等、雇佣人与受雇人的平等、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平等等;在重视形式平等的基础上,更致力于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尤其体现在对弱者的特别扶助,使其在社会上与强者处于平等地位。
【五、结论与展望】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法立法取得了重要成果。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问题”
2014年9月27日下午14:30-18:00,在碧桂园凤凰酒店一楼的西西里厅进行了以“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问题”为主题的讨论。
整个讨论分为上、下两场。
上半场由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於向平教授、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教授主持,中山大学法学院于海涌教授、中国民航大学刘海安副教授、湖南大学罗马法系研究中心副主任张红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罗昆副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付俊伟博士等五位学者作了主题发言,三峡大学法学院李国际教授和福州大学法学院叶知年教授对以上发言作了评议。
下半场则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民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方新军教授主持,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赵秀梅副教授、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文胜博士、暨南大学法学院汤文平副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张良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宇博士等六位学者作了主题发言,四川大学法学院王建平教授作了评议。
在最后的自由讨论中,最高人民法院曹守晔法官、南京大学法学院叶金强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副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唐勇博士等围绕各主题发言人的发言作了讨论或提出了问题,曹守晔法官并特别表达和反复强调了法官对于制定民法典的期盼。
在上半场的主题发言中,于海涌教授认为,在有关民法典编纂的关于人文主义和物文主义的问题上学界不存在原则上的分歧,需要制定债法总则,并将人格权和民事责任单独成编,主张不存在制定《商事通则》的必要性,并为我国民法典编纂体例提出了具体的结构。
刘海安副教授提出,在《民用航空法》中规定拒载权保护的是航空安全和公序良俗,但承运人的拒载权易被滥用,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去去界定拒载权的滥用,只有在危及或可能危及航空安全、严重或极可能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时,方能行使拒载权。
当拒载权被滥用时,承运人构成违约责任,旅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张红博士对德意两国有关承揽供给合同的法条和学说作了介绍分析,联系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承揽供给合同的性质作了讨论,并对所涉法律规则问题进行说明。
当前民法典编纂若干问题浅论
第二十一章的章名是“有关自然人生存的人格权”,规定 了生命权;健康保护权;医疗救助权;健康知情权;住院治疗权; 自由权;人身豁免权;捐赠权;家庭权;获得监护或者辅助的权 利;安全环境权。 第二十二章的章名是“有关自然人社会生活之人格 权”,规定了姓名权;姓名变更权;姓名使用权;尊严及名誉受 尊重之权利;对死者的尊重;商誉不受侵犯之权利;个性权;个 人隐私权及秘密权;信息权;个人文件权;个人文件的处分权; 获取图书馆档案馆中个人文件之权利;通讯隐私权;被摄影、 录像、录制影像的自然人的权益保护;其他美术制品所表现 自然人之权益保护;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创作自由权;居 所权;住宅不受侵犯权;自由选择职业之权利;迁徙自由权;结 社自由权民法总则立法与民法分则编纂统
筹考虑。
(4)建议在民法典中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法
律地位及其成员资格。
五、“两步走”思路之检讨
1、“两步走”思路的形成
2、“两步走”思路:分步起草、分步审议
3、“两步走”思路与法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
法典分编审议的区别
六、人格权编之争论
1、主张者(赞成者):人格权独立成编能有效应对科技进 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全面保护人格尊严的要求 。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民法体系,解决
二、民法总则的亮点与问题
(一)亮点 1、折中的民商合一制 2、“总则-分则”结构的法典体例 3、习惯的法源地位
4、胎儿主体地位
5、非法人组织 6、法律行为合法性的放弃与法律行为概念体系的回复
7、侵权入债
8、抗辩权发生说取代胜诉权消灭说 9、成年人为自己设立监护、个人信息保护、虚拟财产保护、 环保义务入典、核心价值观入典……
人格权单独设编:乌克兰的前 车之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讲讲稿--关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讲讲稿--关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
现在看来,主要是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经济基础。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作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没有民法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条件。
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时叫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开始受到重视。
1979年11月,在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共起草了民法典草案四稿。
此后,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立法机关决定改采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民商)单行法构成的民事(民商)立法体系。
这一民事立法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建立民事生活的法律秩序,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主法治,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当时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立法方针,是正确的,也是成功的。
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是,怎么样在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一、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基本法(一)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要说明什么是民法,须从对社会生活的划分说起。
从法学角度看,整个社会生活可以划分为两个领域: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
民事生活领域涵盖了全部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在马克思著作中称为市民社会。
政治生活领域包括国家的组织、国家的活动即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等,在马克思著作中称为政治国家。
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则是不同的,民法就是民事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编纂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民法典编纂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近日,我国正处于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关键时期。
民法典作为一部涵盖各类民事法律的总体法规,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民法典的编纂既要注重理论研究,也要紧扣实践需求,使其成为真正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
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如何处理法律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理论与实践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依存,只有紧密结合二者,才能确保民法典在实践中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理论研究在民法典编纂中具有重要作用。
理论研究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和支撑。
通过对民法典的范围、原则、构架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能够确保民法典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同时,理论研究还能够为民法典的实践应用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法和路径。
通过理论研究的深入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可以更好地把握规律,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其次,实践需求是民法典编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民法典的编纂是为了解决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对于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法律提供全面规范和保障。
因此,在编纂民法典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现实和实践经验,将实践需求与法律准则相结合。
只有将理论与实践有效融合,民法典才能真正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望。
然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理论与实践的问题需要我们关注。
一方面是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的断层。
在现实中,法律需要与社会实际相结合,但是一些法律规定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困难和不足。
对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研究,根据实践的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另一方面是理论研究的理论性与抽象性。
理论研究常常停留在学术层面,不够贴近实际问题,导致理论的推广和应用存在一定的难度。
因此,要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机制,促进学术研究与社会实践互动,使法律理论更好地为实践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编纂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不仅仅是一次性的任务,而是一个系统工程。
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还需要根据实践经验不断完善和修订。
民法典培训领导发言稿(3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民法典培训开班仪式,共同学习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在此,我谨代表主办单位,向出席今天培训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民法典,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今天我们举办这次民法典培训,旨在帮助大家全面了解民法典,掌握民法典的核心要义,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民法典的编纂历程。
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始于2014年,经过五年多的努力,终于在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共分为七编,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共计1260条。
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一、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石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基石。
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独特优势。
二、民法典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民法典涵盖了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武器。
民法典的实施,有助于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民法典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民法典的完善,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稳定、可靠的法律环境。
四、民法典是提升全民族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民法典的普及,有助于提高全民族的法治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的研究
有的学者不赞成制定一部具有严格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民法典,他们说,人家英美法不是适用得好好的吗?须知英美法系之所以不讲究法律的体系,不讲究法律的逻辑结构,因为他们是判例法,是法官造法,他们的法官裁判案件是采用“从判例到判例”的方法。中国属于成文法,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官只是适用法律而不能制定法律,法官裁判案件是采用德国式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因此,我们的法律必须讲究逻辑性和体系性。因为法律愈有逻辑性和体系性,就愈能够保障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实则是法律的生命线。英美法我们学不了,是因为我们属于与英美法完全不同的成文法国家,我们没有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传统,最关键的是我们培养不出英美法系那样的高水平的法官队伍。
世界上的民法典和民法典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有三种模式:一是规定在侵权行为法之中,如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896年的日本民法典、1881年的瑞士旧债务法等;二是规定在总则编或人法编的自然人一章,如1955年的法国民法典草案;三是在总则编或人法编的自然人一章规定人格权,同时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侵害人格权的后果,如1959年的德国民法典修正草案。迄今没有将人格权单独设编的,其理论根据在于人格权的特殊本质,在于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差异。我们有什么理由和必要偏要反其道而行之呢?
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若干问题
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若干问题文/寇广萍本文通过剖析我国民法典的历史沿革与现状,了解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关体系构建的问题与争议,重点指出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体系构建的五大问题,即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布局、适应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坚持国情本色、注意法律层级等。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其中,“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作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被明确提出。
由此,再一次引发了国内民法界对民法典编纂问题的讨论和热议。
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沿革与现状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和编纂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时至今日曾先后4次着手起草民法典。
1954年,我国第一次制定民法典,因当时国家处于社会主义改造起步阶段,受国家治理能力和社会发展条件所限,民法典的起草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分别于1962年和1979年启动的第二次与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也均因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法治发展形势而未取得成功。
2002年,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集当时国内民法学界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建议,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当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时间引起了民法学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民法典呼之欲出。
但因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该草案并未在全国人大继续审议,直至现在仍没有结果。
基于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民法典的编纂又一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鉴于此次民法典编纂是基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并以中共中央文件的形式提起,因此民法典的编纂再一次成为民事立法的重中之重,并在民法学界、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学界专家和立法司法部门分别组织专家团队论证我国民法典的体系、框架、具体内容等问题。
制订民法典需要研究的部份问题
制订民法典需要研究的部份问题【编者案】制订一部立足我国实践、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是我国民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连年来的夙愿。
2002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被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立法进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因此,咱们特邀了部份参与民法典起草的学者和立法部门的官员就民法典起草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以期进一步推动立法的科学化和法学研究的繁荣。
一、民法典的体例我国民法典的体例怎么定,是去年争辩最多的一个问题。
核心集中在四个方面,一人格权是不是独立成编;二是不是单弄一编债法总则;三知识产权的内容是不是进民法典;四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是不是留在民法。
(一)人格权是不是独立成编人格权是不是独立成编,众所周知有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单设一编,一种意见不单设,放在总则编有关主体的章节。
二种意见都有道理。
我希望争辩能继续下去,研究再深切一些。
譬如主张单设一编的同志应当回答,为何其他国家的民法典没有把人格权独立成编,最近修改民法典的几个国家也未听说把人格权独立成编,原因是什么。
左邻右舍都不独立,人格权问题在我国就那么特殊非得独立吗?另外,有同志主张人格权与人格不可分离,人格权不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关系上的权利,人格权只有受侵害时才涉及他人关系,这种主张对不对?对在什么地方,不对又表此刻哪里。
譬如主张不单设的同志应当回答,人格权和主体资格是不是是二个问题,若是是二个问题,为何不能别离规定;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为何其他权利都可以在分则中规定,唯独人格权只能在总则中规定。
(二)是不是单弄一编债法总则这次制订民法典,对分编规定合同和侵权,意见大体一致。
对是不是单弄一编债法总则,有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应当单弄一编,一种意见不单弄。
二种意见,抽象地看,难分好坏。
譬如盖屋子,是盖别墅仍是盖高楼,高楼的长处是占地少,但结构复杂;别墅的长处是关系简单,但占地多。
在合同和侵权之上设债法总则,包容性大,超级精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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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专题讲座: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若干问题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关于编纂民法典的决定,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重大举措。
民法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度和广度为诸法之最,近现代以来,民法典编纂历来是成文法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工程,成为有关国家立法活动中的重大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已于2016年6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这标志着民法典编纂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目前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在顺利推进,立法机关做出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分两步走的工作方案,切合我国目前民法体系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状况,也符合民法典编纂的基本规律。
民法典编纂是一项宏大的法制工程,它涉及很多思想性理论性实践性很强的问题。
考虑到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我们还要为它做出更多的理论准备。
我自己虽然能力有限,但是非常高兴地把自己学习和研究民法典编纂问题的几点体会在这里做一个汇报。
汇报的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民法体系和我国的民事立法;二、民法典的基本内容;三、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现实问题。
请大家指正。
一、民法体系与我国的民事立法
(一)民法体系
民法是世界各国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而且各成体系,但从立法例看,民法的立法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模式,即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专门程序进行民事立法。
从十七世纪开始,欧洲大陆国家纷纷开始制定民法典,其中最为著名的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它们被称为“世界三大民法典”。
日本明
治维新后编纂了《日本民法典》。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很多国家获得独立,它们也都陆续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
美国和加拿大的一些州、省也编制了民法典。
民法法典化运动的浪潮之所以能够席卷世界,虽然各国具体的原因不一样,但是有些原因是相同的。
这些原因大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是集中立法承认和保障民事权利。
在民法法典化运动之前相当一段时间,在历史上被称为黑暗时期(Dark Time),其基本特点是神权至上、君权绝对、自然人格的等级身份制。
基于神权的公共权力普遍存在着滥权和任意,而被统治者的权利被压抑到极致。
后来出现的人文主义革命和启蒙思想运动,新兴的社会阶层提出了实现民事主体平等、意思自治、自己责任等原则。
作为反对封建统治的工具,民法典的编纂在世界各国有极大的政治动力,获得人民的普遍支持。
二是通过民法典编纂,以实现立法者推动社会进步的雄心壮志。
民法法典化,出现在欧洲各个民族国家从罗马教皇手中获得世俗国家主权时期。
大家都知道拿破仑在自己成为法兰西皇帝的加冕典礼上从教皇手中夺过皇冠、自己给自己加冕的情节。
众多书籍都记载了拿破仑《法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在法国参议院审议《法国民法典》的102次会议中,他至少亲自在57次会议上作为主席,力推该法的制定。
拿破仑正是要以此来体现自己所代表的新兴力量治理国家、推动国家转型的雄心壮志。
事实上法国也就是通过民法典的实施,完成了从封建国家到现代工商业国家的转变。
德国民法编制的情形也与此类似。
通过民法典编纂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点也成为后来殖民地国家独立之后普遍的做法。
三是统一民法,给现代工商业发展铺平道路。
民法法典化运动之前,欧洲社会的法律渊源严重不统一。
著名学者梅汝璈先生指出,自罗马帝国瓦解和罗马法失效之后,
日耳曼各民族各部落均挟其地方的习惯法以为治,而全欧法律种类之多,以千百计。
那时仅法国一国的民法便有数百种之多。
伏尔泰曾讥笑说:旅行法国者改换法律次数之多,犹如其换马匹一样。
这种情形在德国也是一样,现在的德国境内当时有三百六十个享有主权的邦国,他们施行完全不同的民法规则和体系。
法律上的支离破碎,不但与统一的国家意识形成矛盾,而且妨碍了现代工商业和交通的发展。
编纂民法典统一民法,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所以我们也可以看到,在民法典编纂后这些国家都成功地从农业社会转型为现代工商业社会。
四是依据成文法,限制立法者任意立法,限制法官任意司法。
在民法法典化之前,人们普遍适用的法律是习惯法。
习惯法存在着因时而异、因地而异、法律效果无法统一的弊端。
受罗马法中成文法规则的启发,理性法学家们提出了“法律必须是写下来的理性”的名言,指出必须把法律用成文法的方式写下来,把立法者、司法者对于法律的认识固定在书面形式里,以限制他们任意操作,人们把这一点称之为民法典的“形式理性”思想。
形式理性思想强调法律尤其是涉及民事权利的立法必须具备完善的形式,要尽可能地从立法上实现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
这一思想直接推动了民法法典化运动的诞生和扩展。
民法法典化运动中的这些思想,有一些可以作为我们今天的借鉴。
第二,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系由英国判例法发展而来,与大陆法系相对称。
在11世纪以后,英国法院对案件的审判以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固有习惯及以往的判例为主要依据,形成普通法。
此后又因为衡平法院的裁决,形成了衡平法。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延续了原来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同时为适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开始大量制定成文法,形成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并存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