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梁慧星)
民法典与公民--梁慧星教授系列访谈录(梁慧星)
民法典与公民--梁慧星教授系列访谈录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传时间:2003-6-22采访者张伟杰被采访者梁慧星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杂志主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
民法典草案的起草人之一。
(一)民法典走过艰难……编者:2002年12月23日,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首次提请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审议。
李鹏委员长称,民法典是公民权利宣言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生不逢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分别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草过民法,但是都没有成功。
民法草案——这部新中国法制史上迄今为止条文最多、篇幅最长、涉及面最宽、调整范围最大、与群众生活最密切的法律案,现在终于“浮出水面”。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一个基础性法律,是调整社会民事生活的一个基本法律。
有学者称,民法典意味着市民社会的法律即私法构筑就此打下关键性的基石。
然而,“私法”这个概念,对于中国公民一直很陌生,也很疏离。
无论传统社会还是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都是一个以公法秩序为中心的社会。
私法体系在中国基本是残缺的。
它的逐渐形成,就是私法向公法要求保障的过程。
由于市场经济不发达,长期以来在民间就有“重刑法轻民法”的传统,给中国人打上了深深的烙印。
普通老百姓常常以为杀人越货不得了,而对于什么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什么是诚实信用、等价有偿、意思自治、公共权力不得滥用等,则对其含义不甚明了。
我们特辟《民法典与公民》专栏,试图与读者一起解读民法典的相关知识。
记者:梁教授,您能否谈谈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梁慧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曾经三次制定民法典,前两次是在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均因政治运动而未成功。
主要是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来安排和运作,缺乏民法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经济条件。
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时叫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开始受到重视。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3(2017)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厉尽国目次引言一、中国《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之关键二、《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之关联性三、《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展开 (一)民事习惯法典化之观念基础问题 (二)民事习惯法典化之具体路径问题 (三)民事习惯之法源地位问题 (四)习惯规范之要素构成问题 (五)习惯性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尾语摘要 中国《民法典》编纂能否成就一部引领21世纪潮流的伟大法典,可能并不仅仅取决于或者主要不取决于编纂模式或者技术,而取决于该法典内容之思想深刻性与现实有效性。
为达致上述要求,《民法典》编纂应立基于中国传统、生活及其未来发展。
就此而言,习惯法问题对《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具有关键性意义,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澄清问题有助于解决问题,《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意蕴可适切地表述为“民事习惯法典化”,又可展开为五个子问题:观念基础问题、具体路径问题、法源地位问题、要素构成问题、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
但该问题之有效解决,还须依赖最终汇聚于民法学术路径的多方智识努力。
关键词 中国《民法典》编纂 习惯法问题当下中国《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而这恰是提出《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的适当时机。
在此主题下,我们可以探讨两个相互关联着的问题:一是,习惯法问题是否关乎《民法典》编纂之成败得失?二是,《民法典》编纂应如何理解、解释以及对待习惯法问题?所谓“习惯法问题”之意蕴,于前者为待决之疑难,于后者则为待处置之工作。
然而,两种意蕴是相互关联的。
因为,如果对前者能够有所决断,则后者就顺理成章地变为技术性工作———无论难易抑或成本高低。
这正如“科学家”与“工程师”分别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07·担负的两种不同性质的任务。
就此主题,本文依下列次序展开讨论:首先,对《民法典》编纂成败之关键进行提问,即:法典化之关键在于编纂模式和技术,还是在于其是否尊重生活与实践所塑造之内生逻辑;其次,对《民法典》编纂之工作准备进行提问,即:民法学术是否已就《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建立起关联性思考;第三,梳理《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并作简要分析。
民法典讲座课件_整理6月25日梁慧星教授谈民法典的制定
6月25日梁慧星教授谈民法典的制定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6月25日】梁慧星教授谈民法典的制定讲座主题:民法典制定中的若干重大问题主讲人:梁慧星教授地点:重庆大学B区二综合楼314时间:6月25日下午3:00【6月25-27】2015轴承前沿研究国际研讨会研讨会名称:2015轴承前沿研究国际研讨会时间:2015年6月25日至27日地点:重庆丽苑大酒店主办单位:重庆大学机械传动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轴承工业协会协办单位:上海空间飞行器机构重点实验室来自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高校、学术机构、企业、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部门学者、技术专家和教育工作者等数十位代表将参加此次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将聚焦我国轴承行业面临的突出问题,藉以此为平台,促进中国与美国、瑞典、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学者在相关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研讨会的研讨内容将包括:轴承设计、制造、性能评价、失效分析和故障诊断的高水平研究;工业实践和未来产品开发即将面临的关键问题;滚动接触疲劳预测和轴承寿命预测的新理论和方法;轴承设计的新型材料及其应用;轴承制造的先进技术及其应用。
研讨会将对各个内容进行分类研讨。
欢迎相关研究和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光临此次研讨会!《胖乎乎的小手》教学设计笏石四新小学张丽清学习目标:1、认识"胖、喜"等13个生字,会写"看、着"等6个字;学习新偏旁"刂"。
2、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3、养成尊敬长辈的美德,有帮助长辈做事的愿望和举动。
教学重点、难点:重点:认字和朗读课文。
让学生自读、自悟,懂得文中蕴含的道理。
难点:养成尊敬长辈的美德,有帮助长辈做事的愿望和举动。
教学特色:本课教学以“手”为主线,围绕“全家人为什么这么喜欢兰兰的小手”设计教学环节。
教学中,以“猜手”、“画手”导入课题,引导学生自己去发现全家人为什么喜欢兰兰的手。
在小组合作的过程中认识生字,通过学生自读、自悟,明白文中蕴含的道理,让学生体验人与人之间相互的关爱,使课文蕴含的人文精神转化为引导学生良好行为养成的动力。
对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几个问题的研究
对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几个问题的研究一、我国民法典编纂应当具有的立法模式以及面临的矛盾2002年1月11日召开民法典起草工作会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委托六位专家学者分别起草民法典各编条文草案,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历经各类纷争终于正式开始,无论法学界对于民法典立废问题存在如何大相径庭的观点,我国的立法者对于民法典的编纂依然势在必行。
随后,同年l2月23日《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大致分为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九个部分,采取的是一种并列的、松散的立法模式。
从这一点上来说,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相当于将现存的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大部分立法通过轻微的整合然后排放在一起,这样的一种模式,与大陆法系法学家最初对于法典编纂的审慎、严谨、逻辑周密是完全悖离的。
究竟是这种填箩筐式的法典化模式还是重新整理再装订的传统大陆法系法典化模式更符合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是一个问题。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中依赖的是成文法而非判例法,从立法传统这个层面来说,我们不可能将所谓“联邦式”的编纂方法硬套在现有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上,这样编纂无疑对我国的民法的发展不能够起一点作用,甚至因为逻辑上的混乱和不完整影响到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
从已经提出的《民法典草案( 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将九个本不属于同一阶层的法律概念拼凑在一起,根本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陆法系民法典,譬如合同和侵权责任应该同属于债权的一部分,而债权应当和物权属于同一个概念阶层。
萨维尼认为,所谓的法典编纂,“是将自己所有的法律通盘查考?过,使其变成书面形式,以便编撰的法律汇编非为其他渚种泫律权威中之一种,而是迄今有效施行的其他一切法律将不再被有效施行”。
可见萨维尼对于民法典的编纂抱着一种非常审慎的态度。
按照萨维尼的观点,我国的《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甚至都不能称之为法典,更妄论神圣存在于其一Ii,中的民法典。
梁慧星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知识分享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全文)说明2000年,梁慧星在原“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基础上,成立“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
课题组由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单位的民法学者26人组成。
课题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委托,按照《中国民法典大纲》,起草中国民法典草案。
2002年4月9日完成总则编。
2003年,出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2010年对草案条文第一次修订,在总则编自然人一章(第二章),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作修改和调整。
修订后的草案条文英译本(the Draft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于2010年10月由位于荷兰的博睿学术出版社(BRILL)在莱顿和波士顿出版。
2012年起对草案条文做第二次修订。
总则编条文修订内容主要是:法人目的外行为修订为原则上有效,修改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法律行为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效果、撤销权的行使与消灭,增设无效法律行为之转换、附条件利益处分及保护,修改诉讼时效一章。
最新版总则编由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
与日前中国法学会的建议稿不同的是,考虑到人格权的特殊性,属于主体对自身的权利,因出生而当然取得,因死亡而当然消灭,其取得与消灭均与人的意思无关,且原则上不能处分,不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因此不采纳单独设“人格权编”的主张,而将人格权规定在总则编自然人一章。
总则编起草人:谢鸿飞:第一章一般规定;尹田:第二章自然人和第三章法人、非法人团体;孙宪忠:第四章权利客体和第五章法律行为的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意思表示的无效和撤销;徐海燕:第六章代理;侯利宏:第七章诉讼时效;梁慧星:第五章法律行为的第四节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五节法律行为的解释及第八章期日、期间。
总则编由梁慧星负责统稿。
本文经梁慧星主持之《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项目组授权发布。
梁慧星民事立法理论实务若干问题2014-四川大学法学院
梁慧星民事立法、理论、实务若干问题2014-四川大学法学院民事立法、理论、实务若干问题梁慧星(2014年3月19日四川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非常高兴又一次和大家见面。
这一次形式改了一下,改成对话式。
这有两个原因,一个原因是我自己年纪大了,视力减退,要准备一个完整的讲稿难度大一点;还有一个原因是想现场听听大家的意见。
我们的民事立法进行了三十多年,制定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等,还制定了一些商事法律。
这里我们只谈狭义的民事法律。
在大家的学习、理解和适用当中有些什么问题,实务当中有些什么问题,我们在教学研究当中发现这些民事法律有什么问题,当然也包括在现实当中有什么新的案型,这些案型在法律当中没有规定,应当如何裁判等等。
我们法学院的教学,现在也面临着一个新的阶段,有各种各样的法律,有最高法院的各种解释,还有裁判实务中的案例,老师们在教学当中如何处理,遇到什么问题。
无论什么问题都可以提出来,采取对话式的方式进行交流和互动。
我记得很早以前在川大法学院也采取过类似的方式,现场提问、讨论,由同学们提问我来回答,我回答的过程中同学们还可以和我讨论,可以互相交流,共同探讨。
今天这个课也采取这种方式,两点半开始,中间不停,到5点钟吧,有的老师、同学有急事可以自由地悄悄进出。
我先谈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困扰着我自己也可能困扰着很多人,这个问题就是民事立法将怎么办?我国民事立法已进行了三十多年,现在民法典还要不要制定?我相信有的老师和同学在心里也有这样的问题。
民法典的制定,从1979年开始起草,到1982年宣布暂停民法典起草、改为先制定单行法。
现在单行法已经制定了那么多。
中间还出现过2002年恢复民法典的起草,完成了一个民法典草案,在当年12月的常委会上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然后在媒体公布征求意见。
到后来又改为制定单行法,这个过程很曲折,我在这里不细说。
现在为什么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在全国人大换届以后,在2012年的全国民法研究会的年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一个同志讲到:我们现在的立法任务是修改继承法,上面要求2012年年底要拿出草案。
梁慧星:民法理论与实务的若干问题(下)
梁慧星:民法理论与实务的若干问题(下)提问人:梁老师,您好!我想请教一个关于民法总则的问题,非常困惑的一个问题。
传统民法上的暴利行为,它的构成要件是两个:一是趁对方的轻率、急迫和无经验而为财产上给付或为财产上给付之约定。
二是显失公平,即按照当时的情形显失公平。
我们的民法通则,包括合同法,把这两个要件,分成两个部分了。
第一个是乘人之危的行为,第二个是显失公平的行为。
这样一来,就把一个法条区分成了两个,这样做是不是有一定的道理,立法的时候是怎么考虑的?另外,这样的区分会不会产生一些弊端,比如说显失公平这个条款会不会被滥用?因为显失公平可能过于抽象,法院在适用中会不会滥用这个条款。
谢谢!梁老师:这位老师讲到暴利行为,什么叫暴利行为呢?在传统民法上,暴利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须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显失均衡。
学说上称为客观要件。
(二)须一方利用了对方处于急迫、没有经验或者轻率等不利情势。
学说上称为主观要件。
民法通则制定时,可能是参考了当时匈牙利民法典和南斯拉夫债法的立法经验,将传统民法上的暴利行为一分为二,一称乘人之危,一称显失公平。
合同法制定时沿用了民法通则的规定。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乘人之危的法律效果为无效。
所谓显失公平,并不要求有主观要件,凡合同双方给付显失均衡,致一方遭受重大损害的,均可构成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法律效果是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显失公平的行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时间限制,'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排除了合同订立之后在履行过程中发生显失公平的情形。
因为有另一条文规定情势变更规则,即订立合同的时候是公平的,合同订立以后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因社会环境、经济条件发生异常变动,导致合同原来的约定显失公平。
编纂民法典追逐中国梦——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
编纂民法典,追逐中国梦——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文/申惠文民法典是民事法律体系化的产物,是民事法律成文化的最高层次,也是大陆法系民法文明的至高境界,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中发挥重大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决定,再一次拉开了编纂民法典的序幕。
作为民法典编纂的基础性工程,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关系着整部民法典的质量与水平。
为此,本刊记者就民法典体系的构建问题,专程访问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教授。
专题访谈记者:梁教授,您好!我们知道您自1998年以来便致力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事业,先后拟定《中国民法典大纲》并编撰了《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
可以说,您的民法理念影响了一代人。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决议,“民法典编纂”无疑是这一决议中最受民法学界关心的问题。
对此,您如何评价?梁慧星:我们需要结合历史背景,进行科学解读。
编纂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民法学家的梦想,但几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均半途而废。
由于我国民事领域均有了比较完善的单行法,2011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2012年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首先是修改《继承法》,然后修改《婚姻法》和《收养法》(统称为婚姻家庭法),第三步则是修改《民法通则》。
但是2013年,这些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全部取消,没有任何民事单行法的修改计划。
在2013年10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姚红主任明确指出,编纂民法典要讲理由,要说服相关方面。
这个信息传递出,受国际上反法典化思潮等多种因素影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放弃了民法典的编纂。
为什么要放弃?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进行了30多年,突然放弃了,如何向国际社会和人民百姓交代!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正式写明“编纂民法典”,具有十分重要的内涵,表明中央编纂民法典的决心和信心。
关于民法典制定的几个问题
3、国民时期: 国民时期:
1929年 1930年 分期公布施行《民法典》 1929年——1930年,分期公布施行《民法典》——是 1930 是 我国的第一部民法典共1225 1225条 五编:总则、债权、 我国的第一部民法典共1225条、五编:总则、债权、 物权、亲属、继承。采民商合一体例。 物权、亲属、继承。采民商合一体例。
三是现实主义
梁慧星的主张。认为社会生活两大部分: 梁慧星的主张。认为社会生活两大部分:民事 生活,政治生活。 生活,政治生活。 民事生活强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私法自治。 民事生活强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私法自治。 政治生活强调国家意志决定。 政治生活强调国家意志决定。 法典的制定不应以重要性为标准, 法典的制定不应以重要性为标准,应以逻辑关系为 标准。民法典应规定民事活动的共同规则、基本 标准。民法典应规定民事活动的共同规则、 原则、共同制度、基本制度。 原则、共同制度、基本制度。 特殊的市场,特殊的规则,特殊的关系规定在民法 特殊的市场,特殊的规则, 典之外。不能讲重要不重要。 典之外。不能讲重要不重要。 应以中国的实际出发,以现行的立法为其基础,面 应以中国的实际出发,以现行的立法为其基础, 20世纪后期以来的现实 世纪后期以来的现实。 对20世纪后期以来的现实。
(3)特点: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概括方法的运用 )特点: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
(二)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意见 分歧
1、目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主要有三条思路: 、目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主要有三条思路: 一是松散式、 一是松散式、邦联式 人小组中有一人主张, 在9人小组中有一人主张,以开放的形式 来制定民法典,就民事主体、民事权利、 来制定民法典,就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 事行为、民事责任进行规定。江平主张, 事行为、民事责任进行规定。江平主张,法 工委一位支持。理由, 工委一位支持。理由,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 很多了,已经有60多件了。 60多件了 很多了,已经有60多件了。
梁慧星: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梁慧星: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问题1:合伙协议无效后,涉及返还财产的问题。
如何保护与合伙企业交易的无过错相对人利益?返还出资财产的主体为一方当事人,但取得合伙期间的财产方是合伙企业,要求合伙协议另一方返还财产是否欠妥?梁老师:问的是二人以上订立合伙协议,在合伙协议基础上设立了合伙企业,后来发现合伙协议无效,应如何处理出资财产返还,及如何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问题。
回答这一问题须根据合同法和合伙法。
合伙协议,即是合伙合同,合同法未就合伙合同设具体规定,但现行合伙法对以合伙合同关系为基础的合伙企业有具体规定。
因此,按照合同法第123、124条的规定,关于合伙企业的设立、解散等问题应当适用合伙法的规定,关于合伙合同的无效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如果没有设立合伙企业,仅仅订立一个合伙合同(协议),该合伙合同无效,应适用合同法第58条关于返还财产及损失分担的规定。
现在的问题是,在合伙协议基础上设立了合伙企业,这种情形,合伙协议的无效必然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关于该合伙协议无效的后果,包括债务清偿和出资返还,就应当适用合伙法的有关规定。
合伙协议无效,属于合伙法第57条第(7)项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因此合伙协议一旦无效,必须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61条的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提问中'如何保护与合伙企业交易的无过错相对人利益',实际是问如何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问题。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清算人,以合伙企业财产,首先支付清算费用;其次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第三清偿合伙企业拖欠的税款;第四偿还合伙企业债务;第五返还合伙人出资。
民法理论与实务的若干问题(梁彗星)
民法理论与实务的若干问题(上)2014-08-11 梁慧星民事审判参考这个研讨班邀请我来,非常高兴。
这个班有点特殊,都是教民法的老师。
举办这样的研讨班有重要意义,我们每年都有很多新的老师加入民法教师队伍,即使是老的教师也会遇到很多问题,新法律不断制定,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产生各种新的案件,还有最高法院也不断发布新司法解释。
对我们每一个老师,无论他资格老还是年轻,他都会遇到很多理解、解释上的问题。
所以说,如果每年都有这样的机会,举办民法教师研讨班,对国家、对我们民法师资队伍都有好处,总可以解决一些在教学当中遇到的疑难,可以在这样的研讨班上交流、研讨,获得比较一致的理解。
我也介绍一下自己,因为年纪大了,很多工作没有做,停止了学术研究,也很少讲课。
最近几年我到了一些基层法院,主要是想了解法官们在民事裁判实践中有些什么问题。
他们怎样理解我们的合同法、侵权法,怎样理解和运用我们的民法条文,以及他们在裁判实务当中遇到什么样的新型案件。
我从2009年开始走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四川的每一个中院我都走了一遍,包括凉山、甘孜、阿坝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广东、山东的一些基层法院,在好些法院直接回答法官的提问,同志们有兴趣可以到网上去搜,我有好多篇这样的记录稿,都是直接回答法官问题的。
今天也采取这种形式,回答我们民法老师的问题,也想了解老师们在民法教学中对民法条文如何理解,遇到些什么样的问题,相信通过这样的对话我也可以学到很多知识。
我从事民法学研究三十多年,现在发现我自己的知识结构有相当一部分不是来自书本,而是来自实践,是在与法官、律师、企业法务人员的交流当中获得的知识。
我对民法的理解也有很大的变化。
对怎样裁判案件、怎样才能实现法律正义的思考也有很大变化。
我自己也难以做一个判断,这个变化是朝向什么方向,自少可以说,由原来的本本主义,慢慢转向面对社会现实。
现在开始回答大家的问题,我们看到已经有几位老师书面提了问题。
我先挑一个问题,一位叫郝健志的河北大学的老师,他提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城市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中,如何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如何有效保护私权?这是一个很大的题,单就这个问题就可以举办一个讨论会。
梁慧星: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汇总
梁慧星: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一、关于法律适用的原则 (2)二、关于国际条约的适用 (3)三、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直接适用 (4)四、关于民法地域效力规则 (5)五、关于人格权是否单独设编 (6)六、关于法人分类 (7)七、关于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 (9)八、法律行为概念之争..............................................................................................10九、是否规定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11十、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效果...................................................................................... 11十一、是否规定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 (14)十二、关于欺诈与胁迫的效果.................................................................................. 15十三、关于重大误解.................................................................................................. 16十四、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 16十五、关于是否规定间接代理.................................................................................. 18十六、关于时效 (21)一、关于法律适用的原则先介绍规定法律适用的立法例:瑞士民法典第1条【法律的适用】(1)凡以本法文字或释义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一律适用本法。
读梁慧星先生文章受到的启发[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的规定]
读梁慧星先生文章受到的启发[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的规定]今日读到梁慧星先生《民法典起草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一文,其中涉及先生主张的民法典编撰要强调逻辑性的内容时,我受到一个大大的启发。
其是这样认为的:大陆法系国家要制定民法典的关键理由,不是规定人们的权利,不是规定人们的行为规则,而是规定法官的裁判规则,为法院裁判案件提供裁判标准。
当法官裁判案件查明案件事实后,发现民法典的许多条文都与本案有关,他只能从中选用一个法律规则。
指引法官选用法律规则的基本原则,即是“特别法优先适用”。
判断那一个是特别法需要看各个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
如果两个法律规则,一个是一般的、共性的、抽象的规则;另一个是特殊的、个体的、具体的规则。
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则法官应当优先适用后者,如果法官适用错误,就是错判。
民法典上的安排顺序,也是以逻辑性为标准:一般的,共性的制度在前,特殊的、个性的制度在后。
这就使法典形成“总则”(共同规则)和“分则”(特殊规则)的结构。
首先,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其次,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和债权分则(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
理);再次,合同法也分为合同总则和合同分则(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这样构成一个严格的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关系:越是一般越靠前,越是特殊越靠后。
如一个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件。
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
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
法院审理本案遇到难题:本是婚姻案件应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但合同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最后审理本案件的法官根据法律的逻辑性解决了这一难题: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各自具有特殊性。
但两者都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共性。
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构成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律行为的规则是一般法,合同和婚姻的规则是特别法。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的研究
有的学者不赞成制定一部具有严格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民法典,他们说,人家英美法不是适用得好好的吗?须知英美法系之所以不讲究法律的体系,不讲究法律的逻辑结构,因为他们是判例法,是法官造法,他们的法官裁判案件是采用“从判例到判例”的方法。中国属于成文法,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官只是适用法律而不能制定法律,法官裁判案件是采用德国式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因此,我们的法律必须讲究逻辑性和体系性。因为法律愈有逻辑性和体系性,就愈能够保障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实则是法律的生命线。英美法我们学不了,是因为我们属于与英美法完全不同的成文法国家,我们没有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传统,最关键的是我们培养不出英美法系那样的高水平的法官队伍。
世界上的民法典和民法典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有三种模式:一是规定在侵权行为法之中,如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896年的日本民法典、1881年的瑞士旧债务法等;二是规定在总则编或人法编的自然人一章,如1955年的法国民法典草案;三是在总则编或人法编的自然人一章规定人格权,同时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侵害人格权的后果,如1959年的德国民法典修正草案。迄今没有将人格权单独设编的,其理论根据在于人格权的特殊本质,在于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差异。我们有什么理由和必要偏要反其道而行之呢?
【综合试卷】2021届高考模拟文综历史试题(1)(含答案)
【综合试卷】2021届高考模拟文综历史试题(1)(含答案)2021届高考模拟文综历史试题(1)一、单选题(每小题4分,共48分)1.1992年发掘的北赵晋侯墓是西周早期至春秋早期晋国国君及其夫人的专用墓地,共发掘了九组大墓,墓主均为晋侯及其夫人。
M64 断定为晋穆侯费王墓,M62为夫人墓,M63 为次夫人墓。
M62墓主陪葬三鼎四簋,墓葬排列顺序仅次于晋侯墓,M63墓主陪葬三鼎二簋,位在最次。
这说明A.西周时期实行一夫多妻制B.春秋时期宗法制已瓦解C.晋国践行三纲五常伦理观D.先秦时期等级制度森严2.司隶校尉是汉代国家监察官,负责中央监察和地方监察双重任务。
其最初职能是对官员经济犯罪行为的纠举与弹劾,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进行抓捕;东汉时又增加了慰问百姓疾苦、关注交通建设等职能。
这种变化表明汉代A.司隶校尉成为封疆大吏B.君主专制统治逐渐强化C.国家治理职能不断完善D.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3.据统计,唐代290年间,录取进士约6658名,闽东北诸县仅5人;北宋167年间,录取正奏名进士19259名,闽东北约5O人;南宋开科49次,录取正奏名进士23198名,闽东北达422人。
北宋占比已经是唐代的三倍半,南宋又是北宋的七倍。
据此可推知南宋时期A.社会各阶层热衷于科举考试B.闽东北的经济文化发展快速C.理学已成为官方的正统哲学D.科举考试存在严重地域歧视4.关于建文帝的下落是明史一大疑案,《明史》对此有不同的叙述。
《明史·成祖本纪》、《明史·方孝孺传》记载,建文帝是自焚而死的。
而《明史·姚广孝传》和《胡濙传》则称,朱棣称帝后对建文帝自焚而死的说法产生过怀疑;也有人告诉他,朱允炆已潜逃,可能逃往西洋。
这反映出A.同一历史事实会有不同历史记载B.历史叙述不能客观准确再现历史事实C.历史事实都是通过历史叙述呈现D.综合多种历史叙述即可确认历史事实5.夏东元教授认为,在近代中国,盛宣怀曾创下了十一个“第一”。
读梁慧星教授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解读、评论和修改建议有感
读梁慧星教授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解读、评论和修改建议有感梁慧星教授充分肯定了民法总则草案在法律结构合理性、概念准确性、制度目的性、体系逻辑性及法律规范可操作性等方面的提高,同时对其中稍显不足之处提出了中肯的意见,但笔者对此中罗列并不敢完全苟同。
下面笔者就其中冲突法相关两点阐述与梁教授不同的看法。
一、地域效力条款是否有在总则中的存在必要性《民法总则(草案)》第1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8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梁慧星教授认为,国际私法相关学者否认地域效力原则在总则中存在必要性的原因是,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或民法典中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独立编中既然必然有法律适用的规定,则总则中不应再提及。
梁教授认为这是逻辑关系的错误。
首先,民法通则第8条或者总则中该条款属于地域效力的原则性规定,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一编中该条款属于地域效力的特别规定,二者不是总则和分则关系,通则第8条(或总则12条)的“但书”条款,正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关于梁教授对但书条款的认知无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的地域效力条款确实是总则或通则中此条规定的但书,但是但书条款是对已经存在的通则第8条再表达上存在不合理情形的另行规定,是对已经生效法律的纠正方式,并不是该瑕疵存在的理由。
笔者认为通则第8条的表述确实存在问题,后述。
该条款有没有存在必要性的判断,绝不是根据但书条款反推而来。
其次,梁教授认为2010年颁布的、以《民法通则》第八章为基础制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其第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这就明确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第8 条的关系是一般与特别的关系。
笔者认为这种仅仅就逻辑上来讲,这种逻辑关系不能成立。
第10课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原卷版)_1
第10课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1.在1954年宪法起草初期,毛泽东为起草人员开列了许多国家的宪法资料。
他认为,法国1946年宪法可代表较先进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罗马尼亚、波兰等国家的宪法较新,德国和捷克的宪法体例上有特点。
这表明,毛泽东主张新中国宪法要()A.广泛地发动人民参与制宪B.参考全球各国法制建设经验C.体现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D.保障新民主主义革命成果2.“文革”之后,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时期,取得了显著成就。
下列事件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正确的是()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②第一次完整地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③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④法治建设进入一个全新阶段A.②①③④B.②①④③C.④①②③D.④②①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的立法宗旨;单独设立人格权编,用以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基本民事权利;增设居住权,用以满足特殊情况下人们对生活居住的需要。
这主要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A.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B.“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定位C.在内容上具有高度的完整性D.回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两次立法高峰,19781992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多部重要法律;20世纪90年代初,一大批用于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出台。
对上述立法高峰的出现均起到推动作用的是()A.“有法可依”的法治建设方针 B.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C.“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 D.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趋势加强5.新中国成立后的几部宪法的结构都是四章。
1982年以前宪法的结构顺序为“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82年宪法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
宪法结构的这一变动()A.凸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B.确立依法治国为国家体制改革重点C.昭示着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D.提出了社会主义的宪法原则6.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权利平等的婚姻政策。
中国民法典编撰(梁慧星教授的主张以及观点所写)
中国民法典编撰1954年至1956年12月完成参考1922年的苏俄民法修订的典民法草案; 1962年,开始第二次民法起草, 并受当时国内外政治斗争的影响,企图既摆脱苏联民法模式又与资本主义民法划清界限,然前两次立法工作后期皆因政治运动而中断. 1979年11月,,至1982年5月共起草了民法典草案一至四稿。
此后,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立法机关决定改采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民商)立法体系。
我现行民事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民事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中的民法规则。
然而香型民事法律中普遍存在法律规则不完善,法律规则不适当,行政权的不当干预等问题,因而制定民法典显得尤为突出与重要,同时,我国现已经具备制定民法典的各种条件,因而制定民法典是当前面临的置大立法任务。
中国制定民法典应该;(一)坚持民商合一各国制定民法典,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体例。
所谓民商分立,指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一部商法典。
19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均有民法典和商法典,其中商法典为民法的特别法。
所谓民商合一,是20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所采取的立法体例。
如瑞士、泰国、意大利、俄罗斯、匈牙利、荷兰等。
民商合一的主要论据是;其一,近代商法典的前身是中世纪欧洲商人团体的习惯法,即商人法。
但现在所谓商人这个特殊的阶层已不存在,甚至特殊的商行为也失去其特殊性。
其二,即使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也难以确立划分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界限,有的国家只是以民事法庭和商事法庭的管辖来划分,有很大的任意性,因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并存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
民商合一并非轻视商法,它所反映的正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与商法的融合,即学者所谓“民法的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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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一)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传时间:2007-10-28关键词: 民法典/债权/人格权内容提要: 编撰民法典是我国当前最重大的立法任务。
文章叙述了我国民法典的起草经过,介绍了民法草案的主要内容,认为我国应制定一部具有严格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民法典,主张草案应保留“债权”概念,设立“债权总则编”以统率“合同编”和“侵权编”,反对人格权单独成编,应将人格权置于总则中的自然人一章。
一、起草民法典的经过中国自1949年以来曾经3次起草民法典。
前两次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1)。
第三次起草民法典从1979年开始,至1982年暂停(2),改为先制定单行法(3)。
1998年1月1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王汉斌副委员长邀请五位民法教授(4)座谈民法典起草,五位教授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王汉斌副委员长遂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并委托九位学者专家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组(5),负责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
1998年3月召开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议定“三步走”的规划:第一步,制定统一合同法,实现市场交易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6);第二步,从1998年起,用4~5年的时间制定物权法,实现财产归属关系基本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第三步,在2010年前制定民法典,最终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至2001年,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7),产生了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原计划应当在2002年提交常委会审议,2003年通过。
因中国加入WTO,要求改善国内法制环境,第九届全国人大李鹏委员长要求在2002年完成民法典草案并经常委会审议一次。
于是,在2002年1月11日召开民法典起草工作会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委托六位专家学者分别起草民法典各编条文草案(8),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
在六位受托人相继完成各编条文草案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4月16~19日召开民法典草案专家讨论会。
在对受托人起草的各编条文草案进行了讨论之后,于19日上午集中讨论民法典结构体例。
王家福研究员建议民法典设10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人格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知识产权、第五编债权总则、第六编合同、第七编侵权行为、第八编亲属、第九编继承、第十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经过讨论,其中八编,包括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获得一致同意。
对于是否设人格权编和知识产权编,未达成一致意见(9)。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受托人起草的各编草案基础上,用了5个月的时间进行删节、修改、整理、编纂,形成《民法典草案(9月稿)》,包括九编:总则、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这一草案在9月16~25日的民法典草案专家讨论会上进行了讨论。
9月16~25日的专家讨论会后,本应在《民法典草案(9月稿)》基础上进行修改、增删,形成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正式草案,但法制工作委员会却将《民法典草案(9月稿)》的“合同编”、“亲属编”、“继承编”、“知识产权编”草案废弃,而将现行《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原封不动地编入,形成彻底的“汇编式”民法典草案,提交12月23日的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然后发布征求意见(10)。
二《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介绍第一编总则,117条,包括:第一章一般规定(11);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12);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五章代理;第六章民事权利(13);第七章民事责任(14);第八章时效;第九章期间。
第二编物权法,329条,分为5个部分:“总则”部分,包括: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所有权”部分,包括: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第六章集体所有权;第七章私人所有权;第八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九章相邻关系;第十章共有;第十一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用益物权”部分,包括:第十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五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六章邻地利用权;第十七章典权;第十八章居住权(15);第十九章探矿权、采矿权;第二十章取水权(16);第二十一章渔业权。
“担保物权”部分,包括:第二十二章一般规定;第二十三章抵押权;第二十四章质权;第二十五章留置权;第二十六章让与担保。
“占有”部分,不设章,11条。
第三编合同法,454条,即现行《合同法》(17)。
第四编人格权法,29条,包括:第一章一般规定(7条);第二章生命健康权(5条);第三章姓名权、名称权(4条);第四章肖像权(2条);第五章名誉权、荣誉权(2条);第六章信用权(4条)(18);第七章隐私权(5条)。
第五编婚姻法,50条,即现行《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六编收养法,33条,即现行《收养法》(1991年通过)。
第七编继承法,35条,即现行《继承法》(1985年通过)。
第八编侵权责任法,68条,包括: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抗辩事由;第四章机动车肇事责任;第五章环境污染责任;第六章产品责任;第七章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第八章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第九章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十章有关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94条,包括: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物权;第四章债权;第五章知识产权;第六章婚姻家庭;第七章继承;第八章侵权。
注释:(1)从1954年开始起草民法典,至1956年12月完成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
由于此后发生“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致使民法典起草工作被迫中断。
这一民法典草案,其编制体例和基本制度均参考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
1962年,中国在经历严重自然灾害和“大跃进”所造成的严重困难之后,重新强调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此背景之下开始了第二次民法典起草,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典草案(试拟稿)》。
该草案仅分3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财产的所有、第三编财产的流转。
这次民法典起草因1964年开始的“四清运动”而中断。
(2)1979年开始第三次起草民法典,至1982年完成民法典草案(1-4稿)。
《民法典草案(第四稿)》,包括8编:第一编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编民事主体;第三编财产所有权;第四编合同;第五编智力成果权;第六编财产继承权;第七编民事责任;第八编其他规定。
其编制体例和主要内容,主要参考1962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和1978年修订的匈牙利民法典。
(3)因1982年立法机关决定暂停民法典起草,于是形成现今由《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等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
(4)出席座谈会的五位教授是: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王家福研究员和梁慧星研究员、清华大学的王保树教授、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
(5)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的九位成员是:江平教授(政法大学)、王家福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魏振瀛(北京大学)、王保树教授(清华大学)、梁慧星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利明教授(人民大学)、肖峋先生(法制工作委员会退休干部)、魏耀荣先生(法制工作委员会退休干部)、费宗先生(最高人民法院退休法官)。
(6)合同法的起草始于1993年,1993年10月拟订《合同法立法方案》,1994年1月正式开始起草,1995年1月产生《合同法草案建议稿》,1998年形成正式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1999年3月15日经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生效。
(7)一是由梁慧星负责起草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一是王利明负责起草的人民大学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8)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负责起草总则编、债权总则编和合同编;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负责起草人格权编和侵权行为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郑成思研究员负责起草知识产权编;最高人民法院唐德华副院长负责起草民事责任编;中国政法大学巫昌桢教授负责起草亲属编和继承编;最高人民法院退休法官费宗负责起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编。
(9)梁慧星不赞成设人格权编,梁慧星和郑成思不赞成设知识产权编。
(10)以下称为《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
(11)第一章“一般规定”中,未规定“禁止权利滥用”、“无法律时可以适用习惯”、“无法律和习惯时可以适用公认的法理”等原则。
在2002年9月专家讨论会上,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王胜明介绍说:“法工委草案与梁稿(指笔者受委托负责起草的总则编草案———笔者按)相比,1.未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们认为,什么叫权利滥用说不清楚,被滥用的还叫权利吗?权利滥用与诚信原则是什么关系?2.未规定法律适用,特别法优先适用不成问题。
未规定无法律时可以适用习惯,我们认为,什么是习惯说不清楚,习惯有好有坏。
梁稿说无法律规定,无习惯,可以适用公认的法理,什么叫公认的法理?”(12)未规定“非法人团体”。
在2002年9月专家讨论会上,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王胜明介绍说:“关于是否规定非法人团体,法工委一种意见认为,将法人概念扩大,改变法人限于有限责任,将合伙包括进去,因此不需要规定非法人团体。
”(13)因取消债权总则编,致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无所归属,致债权概念无所归属,因此专设第六章“民事权利”,列举规定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和婚姻家庭关系上的权利,造成大量重复:第85条与物权法编第一章第2条第1款重复;第89条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与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重复;第90条关于自然人和法人享有人格权的规定,与人格权编第一章第1条重复;第91条关于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与婚姻法编重复。
(14)因取消债权总则编,致合同法编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编的侵权责任的共同制度、共同问题无所归属,因此在总则编设第七章“民事责任”,造成与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的重复:第93条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编第一章第4条重复;第94条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与合同法编第117条重复;第95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与合同法编第122条重复。
(15)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居住权人对他人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根据遗嘱、遗赠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记载于登记簿之时起设立。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居住权期限有约定的,按照该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居住权期限至居住权人死亡时止。
”创设所谓“居住权”源于江平教授在2001年5月28日物权法草案专家讨论会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