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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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区运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采区运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采区运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为了保障采区运矿车辆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采矿企业及其相关单位的运矿车辆安全管理。

3.采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运矿车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运行管理4.采区运矿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越线、闯红灯等违章行为。

5.在特殊气候条件下,如雨雾天气等,采区运矿车辆应当减速慢行,保持安全距离。

6.在山区道路行驶时,应当注意车辆载重限制,避免超载造成事故。

7.在夜间行驶时,采区运矿车辆应当开启大灯,并确保灯光清晰。

第三章安全保障8.采区运矿车辆驾驶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上岗。

9.采矿企业应当定期对运矿车辆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良好。

10.运矿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安全带等,并定期检查保养。

11.在紧急情况下,采区运矿车辆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确保驾驶员及同车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12.一旦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采矿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

13.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14.对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重大事故,采矿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15.主管部门应当对采矿企业的运矿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6.采矿企业应当自行对运矿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7.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责令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18.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导致事故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9.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对于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整改并接受监督检查。

总结采矿企业是危险行业,运矿车辆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煤矿矿车使用管理规定

煤矿矿车使用管理规定

矿车使用管理规定为管好、用好矿车(车皮、叉车、平板车,以下统称矿车),提高矿车周转率,更好的服务于生产,满足生产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矿车的使用和管理由运搬工区具体负责。

所有矿车由运搬工区统管理,调配、使用维修;机电部负责业务指导和每月的检查及月度考核工作(按矿车完好率考核运搬工区的矿车管理)。

第二条运搬工区对投入运行的车辆,按规定及时进行编号并保持完好。

否则,对运搬工区罚款20元/车。

第三条对矿车的使用和管理,执行谁使用,谁回收管理,确保完好的原则。

(一)使用矿车的单位,严禁矿车积压,对于连续积压超过16小时者,每个矿车罚责任单位50元;(二)对待车升井的设备、材料要及时升井、卸车;井下卸料后及时投入生产使用。

否则,按每个矿车罚责任单位50元/天。

(三)上井的设备料车应及时卸车,不得于副井空车场处积压,当班卸掉回收。

否则,对责任班长20元/车,地面运搬班长10元/车。

(四)井下闲置车辆(包括料车)运搬工区必须落实到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或投入使用。

否则,罚责任单位30元/车-天,罚运搬工区20元/车-天(运搬工区责任范围内的罚运搬工区30元/车-天)。

第四条运搬工区合理控制采掘、辅助区队下料,避免集中下料;特殊时期必须严格按矿规定的时间段执行。

不按规定下料的单位,每次罚下料班长或当事人30元/次。

第五条掘进区队必须合理分配三班用料,料车数量以满足当班喷浆为依据。

(一)喷浆熟料当班不用,罚当班跟班区长30元/车、班长50元/车;(-)喷浆料失效上井的,罚责任单位100元/车;(三)其它料及时卸车,影响车皮周转、占用车皮,罚工区领导(区长、副区长、技术员)50元/车;(四)运搬工区保证喷浆料及时运输,否则给予单位50元/车罚款。

第六条地面装料应合理控制,若井下料场存不下,当班不喷浆等情况,仍然不控制装料,发掘进工区值班人50元/车;运搬现场掌握不清,随意配送的罚当班跟班区长30元/车,当班班长50元/车。

入井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入井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入井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井下人员和车辆的安全,保证井下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入井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在井下作业的车辆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井下巷道车、吊卷车、运输车等各类车辆及相关作业人员。

第三条井下车辆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井下车辆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井下车辆管理第四条井下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各类车辆,应当在井下车辆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备案,及时更新车辆信息。

第五条井下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设备完好,操作正常。

第六条井下车辆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护罩、防滑垫等,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七条井下车辆应当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并建立档案记录,及时处理车辆的故障和问题。

第八条井下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和编号,便于管理和识别。

第三章井下车辆作业规范第九条井下车辆作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通行路线和速度进行,严禁超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条井下车辆作业应当保持车距,注意避让,避免发生追尾和碰撞事故。

第十一条井下车辆作业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相关安全装备,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第十二条井下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作业时间和区域进行作业,严禁擅自进入禁区和限高限宽区域。

第四章井下车辆事故处理第十三条一旦发生井下车辆事故,应当立即停车,并及时报告井下车辆管理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员。

第十四条井下车辆事故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和清理,保证通行畅通,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五条井下车辆事故应当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并及时整改和改进,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井下车辆安全教育第十六条井下车辆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遵守规定的能力。

第十七条井下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处理事故的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十八条井下车辆作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考核,确保安全知识的掌握和熟练度。

电机车矿车使用管理制度

电机车矿车使用管理制度

电机车矿车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电机车矿车的使用管理,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保养水平,保障生产安全和生产经济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使用电机车矿车的车间和部门,包括矿山、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建筑工地等。

三、基本要求(一)车辆管理1.电机车矿车应按照技术标准进行制造和检验,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维护。

2.车辆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车辆技术性能和使用要求,做好车辆使用日报、检查和保养日志等基本工作。

3.车辆使用时应当有司机和乘务员,并按照规定安全操作。

4.电机车矿车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并制定详细的保养计划和清单,确保车辆安全、可靠地运行。

(二)车辆保养1.定期对电机车矿车进行检查保养,要严格按照保养计划和清单进行操作。

2.车辆保养应当通过认真的检查记录和故障记录,按照“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原则处理车辆问题。

3.车辆保养过程中,应当注意安全操作,如使用适当的工具和设备,避免使用带有破损或损坏的工具和设备。

(三)车辆安全1.电机车矿车的使用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定,先启动后加速。

2.车辆运行中应当注意行车安全,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避免超载、超速、倒车等情况发生。

3.发现车辆异常情况或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如切断电源、向指挥中心报告、提醒其他司机等。

四、责任和处罚1.负责车辆管理和使用的人员对车辆安全负有责任,如发生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调整。

2.未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操作、没有制定保养计划或没有及时处理车辆问题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包括批评教育、停止使用、罚款、调整职务或解聘等措施。

五、附则1.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本企业所有。

煤矿自卸车安全管理规定(3篇)

煤矿自卸车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自卸车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矿所有自卸车及其驾驶员、维修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监管、严格执法”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自卸车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第五条矿生产技术部门负责自卸车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设备选型、购置、验收、维修、报废等。

第六条矿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自卸车的运输管理工作,包括运输路线规划、运输任务分配、运输安全检查等。

第七条矿工会负责自卸车安全管理的群众监督工作。

第三章自卸车安全管理要求第八条自卸车应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安全性能良好的车辆,并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自卸车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条自卸车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且在有效期内;(二)经过专业培训,具备驾驶自卸车的技能和知识;(三)身体健康,无影响驾驶安全的疾病。

第十一条自卸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二)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三)驾驶过程中,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四)不得超速、超载、超限运输;(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六)遵守矿山内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第十二条自卸车维修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熟悉自卸车结构、原理及维修技术;(二)严格按照维修规程进行维修作业,确保维修质量;(三)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四)不得使用不合格的零部件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自卸车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负责自卸车的管理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二)定期对驾驶员、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三)组织开展自卸车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进矿工程车管理制度

进矿工程车管理制度

进矿工程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矿工程车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矿山企业内所有使用的工程车辆。

三、申报与登记1.所有矿工程车辆必须在使用前进行申报和登记。

2.车辆使用单位应当提供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型号、车牌号、车辆所有人、使用单位等。

3.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车辆合格证、行驶证、车辆保险等相关证件。

4.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向矿山企业提交车辆的定期检验报告。

四、安全管理1.矿工程车辆的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熟悉相关操作规程。

2.矿工程车辆必须定期检查和保养,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

3.禁止未经许可私自改装矿工程车辆,对改装车辆的一律予以查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在矿山作业区域内,矿工程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禁止酒后驾驶。

5.加强对矿工程车辆驾驶员的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作业管理1.矿工程车辆应当按照矿山企业的作业计划进行作业,禁止私自擅自操作。

2.矿工程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装载,不得超载。

3.在装卸作业中,矿工程车辆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流程和操作规范来进行作业,保障人车安全。

4.禁止矿工程车辆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禁止区域,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责任制度1.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工程车辆的责任制度,明确车辆使用单位、车辆所有人、驾驶员等的责任划分。

2.对于违反规定的矿工程车辆,矿山企业有权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监督检查1.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工程车辆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矿工程车辆进行检查。

2.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工程车辆的台账,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使用记录等。

3.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工程车辆的管理,确保矿工程车辆的安全运行。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贯彻执行。

3.对于违反规定的矿工程车辆,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井车辆管理制度

井车辆管理制度

井车辆管理制度1、车辆分三大类:普通车辆(罐车、花车、小平板车),特殊车辆(专用平板车、翻斗式矿车)及人车(包括救护车辆)。

2、普通车辆适用于正常支护材料、煤、肝、沙、料石、小型设备的运输。

特殊车辆专用平板车只适用于重大型设备长材料、液压支架、单体货载运输,翻斗式矿车只限于装煤、肝石、沙子、石子等杂物用,人车专用于轨道大巷人员的运送。

3、现用的车辆要分类编号、造册、建档,均有运输队维护,调度室统一管理。

4、(1)车辆发放由调度室统一开车条,详细记清使用单位、车辆类别、时间、地点,使用单位凭车条交运输队运输,按规定要求的时间到运输队抽取车条,并将抽回的车条及时交调度室下账。

(2)统一编号发放的各类车辆,必须完好。

所用插销统一由运输队负责管理,严禁发放不完好的车辆和使用不完好的插销。

(3)运行中的各类车辆,一端挂钩,严禁另一端插销未插入车辆碰头孔内,在轨道线路拖着行走。

5、运输队应建立车辆档案。

(1)车辆投入时间、运行时间。

(2)车辆完好记录。

(3)车辆检修记录(检修部位、时间、更换配件),待修车辆。

(4)车辆报废记录(不符合矿车完好标准、报废时间)。

6、车辆存放暂行规定:(1)轨道大巷车辆暂放点,为火药库一侧的单线线路上。

车辆不超过10辆,阻车方式采用两端打“十”字道木,其它线路禁止存放。

(2)井底绕道车场,允许存放车辆,不准超过车场的警冲标志,且两端打“十”字道木阻车。

(3)胶带大巷、总回、井底绕道等不属于规定的存放地点,禁止存放车辆。

(4)进入工作面及联巷内的材料车,限二日内返出空车,阻车方式执行原规定。

(5)31处轨道大巷的车辆存放不准超出1#措施巷口,并在单线路存放,确保行人畅通。

(6)未按规定存放车辆,每一辆处罚责任单位50元,累计处罚,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7、车辆连接器管理规定。

(1)现使用的连接器有以下几种:硬连杆、三环链、钢丝绳套、普通插销、平板车专用销等。

(2)各种车辆插销必须与车辆配套使用。

选矿厂车辆管理制度

选矿厂车辆管理制度

选矿厂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选矿厂车辆管理,确保生产运营和员工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车辆管理1. 车辆使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选矿厂所有的运输车辆。

2. 车辆管理部门:选矿厂设立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3. 车辆登记:所有车辆进入选矿厂都必须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驾驶员等信息。

4. 车辆保养:车辆保养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车辆在良好状态下运行。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条件:所有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在良好的身体状态下才能驾驶车辆。

2. 驾驶员操作规范: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驶和超速行驶。

3. 驾驶员培训:选矿厂将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车辆安全1. 安全检查:所有车辆进入选矿厂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运行正常。

2. 事故处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选矿厂要及时处理,保护事故现场,妥善处理伤者和车辆。

3. 预防措施:选矿厂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备案和报备1. 机动车辆备案:选择厂将有关车辆进行备案,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购车时间等信息。

2. 交通管理报备:对于特殊车辆或需要特殊通行手续的车辆,选矿厂要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备。

第六章管理制度1. 监督检查:选矿厂将定期进行车辆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处罚机制:对于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驾驶员或车辆,选矿厂将依规定予以处罚。

3. 安全意识:选矿厂鼓励员工们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车辆管理规定,共同确保车辆安全。

第七章附则1.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选矿厂负责。

2.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总结本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选矿厂车辆管理,确保生产运营和员工安全而制定的。

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可有效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

选矿厂将不断完善和强化车辆管理制度,提高整体运输效率和安全水平。

运输(矿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运输(矿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运输(矿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矿车运输作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区内所有矿车运输作业的安全管理。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矿长是矿车运输作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矿车运输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矿车运输作业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3. 生产部门负责矿车运输作业的组织实施,确保作业安全。

4. 员工应严格遵守矿车运输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与安全管理。

四、安全管理制度1. 矿车运输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每位员工熟悉作业规程和应急措施。

2. 矿车运输作业前,必须对运输路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道路畅通、无障碍物。

3. 矿车运输作业前,必须对矿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矿车性能良好、制动系统有效。

4. 矿车运输作业前,必须对货物进行捆绑固定,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滑动、倾斜或倒塌。

5. 矿车运输作业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超载、违章操作。

6. 矿车运输作业中,必须保持矿车与前车之间的安全距离,防止追尾事故。

7. 矿车运输作业中,必须遵守矿车操作规程,严禁擅自改变矿车运行状态。

8. 矿车运输作业中,必须做好防火、防爆、防毒、防尘、防噪音等防护措施。

9. 矿车运输作业中,发现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车检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处理异常情况。

10. 矿车运输作业后,必须对矿车进行清洗、维护保养,确保矿车性能良好。

11. 矿车运输作业后,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恢复原状,确保作业现场安全。

12. 矿车运输作业中发生事故,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五、奖惩制度1. 对严格遵守矿车运输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取得显著成绩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矿车运输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员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煤矿车队管理规章制度

煤矿车队管理规章制度

煤矿车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车队的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煤炭运输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煤矿车队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煤矿车队的车辆管理和驾驶人员管理。

第三条煤矿车队应根据本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和驾驶人员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煤矿车队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确保车队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煤矿车队应对所有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第六条煤矿车队应建立车辆档案,记录每辆车的基本信息、使用情况和维修记录等内容。

第七条煤矿车队应制定车辆使用规定,明确车辆的使用范围、载重限制和驾驶人员的操作要求。

第八条煤矿车队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可靠,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第九条煤矿车队应配备足够的维修人员和维修设备,确保车辆能够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条煤矿车队应建立车辆事故处理制度,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报警、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驾驶人员管理第十一条煤矿车队应对驾驶人员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煤矿车队应配备足够的驾驶员,并确保驾驶员符合相关从业资格要求。

第十三条煤矿车队应建立驾驶员考勤制度,监督驾驶员工作时间和工作状态,避免疲劳驾驶。

第十四条煤矿车队应对驾驶员进行定期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和身心状态符合驾驶要求。

第十五条煤矿车队应建立驾驶员奖惩制度,鼓励勤奋、安全驾驶的驾驶员,处罚违规违章的驾驶员。

第十六条煤矿车队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危险防范能力。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七条煤矿车队应加强对车队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煤矿车队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煤矿车队应定期进行车队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生产安全。

煤矿运输管理规定

煤矿运输管理规定

1. 运送“四超”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一、运送超重(3吨以上)•、超高(1.4m以上)、超长(2m以上)、超宽(1.1m 以上)的大型设备材料车辆(以下简称“四超”)的运输必须制定专项运输措施,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执行。

二、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

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经分管领导批准。

三、运送“四超”车辆,每钩只准挂一车。

四、专用车辆必须达到完好标准。

五、运送“四超”车辆的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必须明确: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捆绑稳固;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摘挂钩;由专人负责发信号;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途经斜巷安全设施的操作;由专人负责在"四超"车辆途经斜巷上下滑板及各道岔口设置警戒。

六、斜巷下放“四超”时,提前派人在各片盘处站好岗,严禁人员进出。

七、开车前认真检查绞车的完好情况,如刹车、离合、按扭、钢丝绳、钩头等,有问题立即处理,否则不得下放。

八、检查信号及安全设施,要求信号声光齐全、灵敏可靠,安全设施动作可靠。

九、检查绞车固定情况,如绞车底盘的固定螺栓是否齐全紧固,压戗柱是否牢固,地锚是否可靠。

十、斜巷下放“四超”车辆时,必须配备技术熟练的绞车司机、把钩工和信号工,所有人员必须躲到安全地点,两端有人站岗把关,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绞车运行中,司机不准用手拾绳或用脚蹬绳,精力集中,听清信号。

十一、“四超”车辆在运行中,其两侧和前方严禁有人,在过曲线、弯道时,其两侧及前方严禁有人。

十二、运送“四超”车辆时,绞车主绳必须与设备相连。

十三、凡是更换钩头的地点必须设置阻车器,重车停稳并掩牢后,方可进行。

十四、下放“四超”车辆时,绞车至“四超”车辆间不准有余绳,所有人员必须闪开绳道,“四超”车辆下方严禁有人,在下车场安全地点设人站岗。

机电科2010年5月20日2. **煤矿吊装、封车、运输管理规定为规范物料(设备、材料)的起吊装卸、车辆封车、轨道运输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望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矿山工程车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车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车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本管理制度是为了提高矿山工程车辆的运行效率,保证作业安全,降低设备故障率,延长车辆使用寿命而设立。

所有涉及矿山工程车辆使用、维护、检修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部分:车辆调度与使用1. 车辆调度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作业计划和实际需要进行。

2. 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3. 在使用工程车辆前,司机需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确认车辆状态良好后方可启动作业。

4. 严禁超载使用工程车辆,确保运输安全。

5. 对于特殊作业环境或条件,需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部分:维护保养1. 建立定期保养制度,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

2. 发现车辆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维修。

3. 保持车辆清洁,特别是关键部件如发动机、传动系统等,避免因污染导致的故障。

4. 记录每次保养和维修的情况,以便跟踪车辆维护历史。

第四部分:安全管理1. 严格遵守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过程中的人员及设备安全。

2. 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3. 在复杂或危险路段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

4.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减少损失。

第五部分:考核与激励1. 定期对司机进行考核,包括驾驶技能、安全知识、车辆维护等方面。

2. 对于遵守管理制度、表现优秀的司机给予奖励,激励司机遵守规章。

3.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严重者可暂停其工作资格。

第六部分: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总结:。

矿山运输车辆规章制度

矿山运输车辆规章制度

矿山运输车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运输车辆管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保障矿工和车辆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在矿山内进行运输作业的车辆和司机。

第三条矿山运输车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矿山运输车辆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车辆和司机的管理,确保运输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凡进入矿山进行运输作业的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备案,取得相关许可证和手续。

第六条车辆进入矿山前应当经过检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第七条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且持有相关驾驶证件。

第八条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第九条车辆在运输作业中,不得擅自换车或者改变运输路线。

第十条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驾驶,不得酒后驾车。

第三章司机管理第十一条司机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取得矿山运输车辆驾驶资格。

第十二条司机在作业前必须了解作业要求和安全规定,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司机驾驶车辆时必须专心致志,禁止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第十四条司机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冷静应对,保障生命安全和车辆安全。

第十五条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服从现场指挥和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行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矿山运输车辆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七条车辆驾驶员应当经常检查车辆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维修。

第十八条车辆在运输作业中,应当注意防火防爆,确保货物安全。

第十九条矿山运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运输作业无隐患。

第二十条矿山运输车辆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车距,避免发生事故。

第五章处罚与补救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车辆和司机,矿山管理机构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

第二十二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矿山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者取消相关许可证和资质。

第二十三条司机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矿山管理机构有权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

煤矿井下开车规章制度

煤矿井下开车规章制度

煤矿井下开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矿井下工作效率,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所有机动车辆的行车和驾驶管理。

第三条井下机动车辆指在煤矿井下内进行运输和作业的车辆,包括矿车、电动车等。

第四条井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取得相关证书方可上岗。

第五条井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备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六条井下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驾驶人员必须具备适应井下矿井环境的能力和素质,服从矿井现场指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规定。

第二章井下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第九条井下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严禁非法私自开车。

第十条井下机动车辆必须经过严格检查和测试,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井下机动车辆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进行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井下机动车辆必须佩戴安全带,严禁酒后驾驶和超速行驶。

第十三条井下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标志指示行驶,严禁违章乱纪。

第十四条井下机动车辆在遇到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员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处理。

第十五条井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接受定期体检,并保持身体健康。

第三章井下机动车辆的操作规范第十六条井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安全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眼镜等。

第十七条井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保持车距。

第十八条井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熟悉车辆的操作规程,做到心中有数。

第十九条井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礼让行人。

第二十条井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必须保持冷静,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第四章井下机动车辆的应急处理第二十一条井下机动车辆发生故障时,驾驶人员必须及时停车,并按照相应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井下机动车辆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情况时,驾驶人员必须及时疏散乘客,并向管理人员报告。

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

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

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矿山井下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证矿山井下作业的安全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矿山井下车辆的购置与使用1. 矿山井下车辆的购置必须经过矿山企业的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的批准。

购置车辆时,必须对车辆的性能、安全系数、适用性等进行充分的评估,确保所购置的车辆能够满足矿山井下作业的需求。

2. 矿山井下车辆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车辆的用途和性能进行,不得将车辆用于非生产性活动。

矿山企业应根据井下作业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车辆,确保车辆的合理使用。

3. 矿山井下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证书。

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矿山井下的安全规程,确保行车安全。

二、矿山井下车辆的维护与保养1. 矿山井下车辆的维护与保养必须严格按照车辆的使用说明和保养周期进行。

矿山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技术部门,负责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2. 矿山井下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应包括车辆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零部件等。

矿山企业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技术状态良好。

3. 矿山井下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应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确保车辆的维护和保养质量。

矿山企业应建立车辆维护和保养的记录,对车辆的维护和保养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存档。

三、矿山井下车辆的安全管理1. 矿山井下车辆的安全管理应包括车辆的安全性能、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

矿山企业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标准。

2. 矿山井下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矿山企业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车辆的安全操作要求,确保驾驶人员的安全操作。

3. 矿山井下车辆的安全管理应包括车辆的保险和安全防护设施等方面。

矿山企业应为车辆购买相应的保险,确保车辆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

矿山企业还应为车辆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滑链、防爆灯等,确保车辆在井下作业时的安全。

矿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矿井车辆是矿业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设备,对于确保矿山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员工的安全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矿井车辆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性,特制定本矿井车辆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车辆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科矿用车、工程车辆、运输车辆等。

三、管理职责1.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矿井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车辆的购置、维护、保养和报废等。

2.各部门要按照生产需要,合理安排车辆的使用,并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所有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车辆的安全行驶。

四、车辆购置与管理1.矿井车辆的购置必须按照矿山生产和安全需要进行申请,并经过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2.购置的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操作装置,并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修。

3.车辆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到期后应及时报废或进行大修。

五、车辆维护和保养1.车辆的维护和保养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并制定相应的保养计划。

2.车辆驾驶员要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械部件、电器设备和安全装置的运行情况,并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

3.车辆的保养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车辆使用管理1.车辆使用前,驾驶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各项安全设施运行正常。

2.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严格按照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3.驾驶员不得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七、事故处理1.发生车辆事故后,驾驶员必须立即报告事故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和人员的安全。

2.车辆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并做好事故处理相关工作。

3.对于事故中的责任方,要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一定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八、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交通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驾驶证驾驶、私自改装车辆等。

九、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体员工。

井下工程车辆管理制度

井下工程车辆管理制度

井下工程车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井下工程车辆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高效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井下工程中使用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巷道车、输送车、矿车等。

井下工程车辆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并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二、井下工程车辆的管理1. 车辆的选型(a) 选择适合井下环境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

(b) 车辆必须具备完整的配置和安全设施。

(c) 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2. 车辆的使用(a) 严格按照车辆使用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载、超速等违规操作。

(b) 车辆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c) 禁止未经审批擅自改变车辆用途、载客、载货等行为。

3. 车辆的维护(a) 实行定期检查和保养制度,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b) 对发现的故障及时修理,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c) 车辆大修必须由专业机构或厂家进行,确保维修质量。

4. 车辆的安全管理(a) 制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车辆档案,记录车辆的使用情况和维护情况。

(b) 配备专职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的管理和维护。

(c) 开展车辆安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车辆的报废处理(a) 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无法再修理时,必须及时报废处理。

(b) 报废车辆必须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处理,确保环保和安全。

三、井下工程车辆的应急处置1. 车辆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车辆安全。

2. 对于重大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3. 对车辆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及时总结教训,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四、附则1. 本管理制度由井下工程单位全体员工必须遵守,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违反。

2.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3.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根据以上规定,井下工程车辆管理制度将严格执行,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高效,为井下工程施工提供保障。

煤矿公务用车规章制度

煤矿公务用车规章制度

煤矿公务用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保证用车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煤矿公务用车是指为了办公、交通或其他公务目的,由煤矿单位配备的用于工作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

第三条煤矿公务用车管理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煤矿单位应当合理配置公务用车数量,根据需要购置适量的公务用车,确保各部门、单位能够便捷、高效地使用公务用车。

第五条煤矿公务用车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车况良好,确保安全行车。

第六条煤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权限和流程,做到责任到人、严格执行。

第七条公务用车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不得私自使用、挪用公车,不得擅自改变路线、擅自使用公车。

第八条煤矿单位应当建立公务用车使用记录,实行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配备和管理第九条煤矿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公务用车数量,确保各部门、单位能够顺利地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核程序,确保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煤矿单位应当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明确公务用车的管理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明确管理流程和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煤矿单位应当建立公务用车档案,记录公务用车的基本信息、购置日期、型号、车牌号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公务用车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况良好,做到安全行车。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维修、保养、保险等事宜的档案,记录每一次维修、保养情况,确保公务用车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规定,严格按照公务需要使用,不得私自使用、挪用公车。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务用车使用申请,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擅自使用公车。

矿车及装刹车管理规定

矿车及装刹车管理规定

矿车及装刹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矿车(包括普通矿车和专用车)管理和规范装车、刹车工作,确保轨道运输安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文件相关标准要求,结合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条矿车和专用车应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MA证、生产厂家相关资质证明。

第三条专用车是指平板车、材料车等专用运输车辆。

第四条“四超”车辆是指矿车和专用车装载后,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

(一)超长车指平板车、材料车装载后,其中一端超出车体长度0.5m 以上的,其它车辆装载后,超过车箱、车体长度的。

(二)超宽车指平板车装载后,超出车体宽度S1m以上的,其它车辆装载后,超过车体宽度的。

(三)超高车指平板车、船车装载后,整车高度(轨道面以上)超过1.7m及以上的;材料车装载高度超过两侧护栏O.3m及以上的;矿车装载高度超过车箱上沿的。

(四)超重车指装载后,整车重量超过8.8t,但不超过车辆额定承载重量,且不超过绞车提升能力的。

第三章基础管理第五条机电科是矿车、专用车管理的职能科室,其主要职责:(一)制定矿车、专用车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二)建立矿车和专用车管理台帐。

(三)矿车和专用车必须进行编号管理。

推广应用矿车管理系统,实时掌握车辆动态,便于调度。

第六条运输一队负责矿车、专用车检查维修工作,认真填写维修记录,确保矿车、专用车完好率不低于85%。

机电科、安全检查科等科室负责大修车辆的验收工作。

第七条“四超”车辆装车刹车和运输(提升)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前制订专项措施(包含刹车、提升、运输等各个环节),经相关部门会审,由参与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并签字。

装车刹车措施应明确物料的长、宽、高和重量以及刹车方法和要求等;运输(提升)措施应明确运输线路、运输方式、运行速度、连接方式、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确保所行路线能够顺利通过。

第八条矿车完好标准(-)通用部分1钾钉和螺栓齐全,无松动。

2.轴无损伤或弯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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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胜煤矿矿车使用管理规定
为保证永胜煤矿提升运输安全,提高生产效率,特制订如下规定。

1、本规定所指矿车为井上、下运输煤、矸、设备、物料的U型、V型、平板车和材料车及其他矿车;
2、永胜煤矿所有矿车由运搬工区负责分别编号管理,编号要清晰完整,位置一致,建立管理台账;机电工区负责维修,维修后的
矿车要符合完好标准,并逐车建立维修档案。

否则,每次罚责任人
50元;
3、在用的矿车应保持完好,保证正常的周转率。

运搬工区必须保证全矿在用矿车的完好率在90%以上,损坏的矿车必须及时回收,通知机电工区修复。

否则,每次罚运搬工区50元;
4、运搬工区应保持下井矿车的有效容积,容积率低于90%,每
辆车罚运搬工区50元;
5、井上下矿车,必须按指定区域和数量存放。

否则,每辆车罚责任单位50元;
6、正常使用和备用的矿车,严禁翻倒下道,严禁用铲车和叉车直接叉厢体。

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7、非备用物料,24小时内不卸车的,罚占压单位每天每车50元;
8、严禁其他类型物料混装煤矸车内。

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
元;
9、严禁擅自改变矿车结构,需要改造的矿车要有分管矿长签字。

否则,对责任人按矿车的原值进行罚款。

改造的矿车,不得改变碰头、底盘等整体受力结构;
10、各工区所需的矿车,一律在前一天上午8点前将车型、数量、运输物料名称、运输路线、是否涉及“四超”材料等信息报运
搬工区,由运搬工区安排下料用车计划;
11、运输“四超”物料,必须选用合适的车型,制定专项措施,贯彻落实后执行;
12、大于15kW的电机、QBZ-30以上的起动器等必须使用材料
矿车或平板矿车装运;
13、矿车用于装载散装物料,如砂石、煤矸和小型设备及零部件,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边沿200mm;其他设备不得超过
300mm。

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
14、下井的矿车,由运搬工区把钩工仔细检查,符合要求的,
才能下井;井下发现的不完好矿车,及时做好标记,不得再使用,
并在24小时内升井维修。

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
15、运搬工区各运输地点,必须做好矿车的交接,详细记录运
输信息。

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
1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胜煤矿
2017年10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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