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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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怎么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怎么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现实生活中,在合同方面产生纠纷的情况是比较多的,此时具体该如何解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但要是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则首先要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那么究竟▲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如何确定呢?小编马上在下文中告诉你答案。

▲一、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特殊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合同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合同因履行地、签约地、承揽地等的不同,发生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也不一样。

上海高院关于【立案管辖】问题的汇编

上海高院关于【立案管辖】问题的汇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问题解答问:近期,不少企业内部因营业执照、公章等物品使用、管理产生纠纷,出现董事长起诉总经理或者股东起诉经理等人员要求予以返还的诉讼,此类的纠纷的性质为何?谁系适格的原告?答:我们认为,公章、营业执照系公司或者相关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重要载体,属于公司或企业的财产,其所有权为公司或企业所有。

因此,相关纠纷应为财产权属纠纷;所有权人即相关公司或企业为适格的原告。

董事长、股东虽然与公司的关系密切,但他们只分别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权利人,并不能替代公司的独立人格。

因此,在此类纠纷中,董事长、股东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问:行政诉讼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专属管辖原则,那么对不动产的行政诉讼有哪些?答: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主要包括:1、特定的行政机关对土地、草原、山林、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依法作出归属确认而产生的诉讼;2、对土地、草原、矿产资源、山林、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依法作出归属确认而产生的行政诉讼;3、对因不动产处理而引起的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相关的因不动产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主要有,涉及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归属提起的行政诉讼;因土地征用及与此有关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所致的行政诉讼;因非法占地、违章建筑提起的行政诉讼;因污染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等。

问:经再审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当事人是否可以就管辖权再次提出异议?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认为法院管辖不当的,可以提出管辖异议,但法律同时也规定,该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

所谓答辩期,是指法律给予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请求、相关事实及理由予以书面抗辩期间,即自接到起诉状副本起的15天内。

经再审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以及二审发回重审的,实践中都曾出现当事人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

对此,应当根据发回重审的原因予以分别处理。

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6篇

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6篇

专属管辖房屋租赁合同6篇篇1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此租赁合同。

本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双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基本情况1. 房屋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

2. 房屋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如公寓、别墅、商铺等)。

3.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租赁期满,如需续租,双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3个月协商续租事宜。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为人民币____元/月,共计人民币____元/年。

2. 乙方应于每月的____日前将当月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 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人民币____元。

四、房屋使用及维修1. 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保持房屋及设施完好。

2. 租赁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

3. 甲方应保证房屋符合居住使用条件,负责房屋的常规维护。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约,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为____个月租金。

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需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六、专属管辖条款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为确保本合同的履行,双方同意将本合同提交____(指定法院)专属管辖。

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向该法院提起诉讼。

如该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受理,双方可另行约定其他法院。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房屋租赁合同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专属管辖在当今社会,人们的居住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房作为解决住房问题的方式。

与此同时,房屋租赁合同也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各地法律法规的不同,房屋租赁合同的管辖权问题逐渐引发人们的关注和讨论。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在居住权益、租金支付、维修责任等方面达成的一种约定。

然而,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往往会对合同的管辖权并不太关注。

然而,当出现纠纷时,合同的管辖权问题就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

因此,建立一种房屋租赁合同的专属管辖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专属管辖制度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合同纠纷发生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这种制度的好处在于,可以避免合同纠纷由于管辖权问题而导致的繁琐程序和时间成本的浪费。

同时,由于房屋租赁合同通常涉及到较多的当事人、事项和责任,专属管辖制度可以确保纠纷能够在一个熟悉相关法律和实践的法院进行审理,从而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但是,建立房屋租赁合同的专属管辖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多样性,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建立全国统一的专属管辖制度并不容易。

其次,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性质复杂,仅凭合同双方的约定并不能解决所有纠纷。

因此,在建立专属管辖制度的同时,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该制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经验,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房屋租赁合同专属管辖制度。

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房屋租赁法,明确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地位和约束力,规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程序。

同时,建立专门的房屋租赁法院或专门法庭,尽快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要加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租户和房东的法律意识。

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渠道,让租户和房东了解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对违法的租赁行为的打击力度,降低合同纠纷的发生率,维护良好的租房环境。

租客与房东纠纷找什么部门

租客与房东纠纷找什么部门

租客与房东纠纷找什么部门
租客与房东纠纷找什么部门
1、居委会或当地街道办事处:这些基层组织可以提供调解服务,帮助双方自愿协商解决问题。

2、法院起诉:如果调解无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3、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解决。

4、仲裁机构:根据规定,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5、房管局:正规的租房一般需要在房管局进行登记备案,如果遇到租房纠纷,也可以到当地的房管局进行反馈和投诉。

6、消费者协会:如果认为自己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民事诉讼管辖【发文字号】法[研]复[1986]2号【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86.01.07【实施日期】1986.01.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法(研)复〔1986〕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82号《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这样并不有悖法律规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执行判决,从而正确、及时地审结案件。

此复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1985〕京高法字第82号最近,本市宣武区法院收到一件房屋承租人请求出租人修缮房屋的起诉,原告肖承志所承租的房屋座落在宣武区广外椿树拐2号,被告即出租人袁振海的户籍和工作地均在贵州省都匀市112厂。

宣武区法院按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转贵州省都匀市法院。

该院认为:房屋在北京,又将案件退回宣武区法院(宣武区法院已受理并趁被告来京出差之际调解结案)。

与此同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待来访中,也发现有上述类似情况,由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户籍地不一致,所涉及的两个区、县法院之间认识分歧而互相推诿管辖。

如苗义诉袁继信收房一案,被告袁继信承租原告苗义的房屋两间,该房座落在东城区东四五条北巷4号,而袁的户籍地和居所地均在朝阳区。

原告因被告转让房屋和欠租向朝阳区法院起诉,请求收房自用。

朝阳区法院让原告向房屋所在地的东城区法院起诉;东城区法院认为被告户籍在朝阳区应由朝阳区法院管辖让原告仍找朝阳区法院(后已由中级法院指定朝阳区法院管辖)。

租赁合同管辖

租赁合同管辖

租赁合同管辖租赁合同的管辖权是指针对合同纠纷发生时,应当由哪个法院进行审理和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租赁合同的管辖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合同约定的管辖地:合同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履行地或诉讼地,即明确规定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当由哪个地区的法院进行管辖。

一般来说,约定的管辖地应当是双方达成合意的地区,方便双方诉讼参与人员的出庭和调查取证。

2. 租赁物所在地的管辖权:如果租赁合同涉及的租赁物(如房屋、车辆等)有明确的所在地,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租赁物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有管辖权。

这意味着,合同纠纷应当由租赁物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进行审理。

3. 法定管辖权: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地,并且租赁物所在地也无法确定,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一般来说,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中约定的租赁物的交付地,即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实际所在地。

4. 特殊管辖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定法院可能对租赁合同纠纷具有专属管辖权。

比如,涉及知识产权的租赁合同纠纷,应当由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当租赁合同纠纷发生时,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选择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而不是通过法院诉讼。

此时,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方式和仲裁机构,并遵守仲裁裁决的约束力。

总之,租赁合同的管辖权应当根据租赁物所在地、约定的管辖地、法定管辖地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专属管辖权进行确定。

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约定,以避免在合同纠纷发生时争议管辖权的问题。

如果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寻求法律保护。

最高院建筑工程合同的管辖

最高院建筑工程合同的管辖

最高院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管辖问题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本文对最高院建筑工程合同的管辖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均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在此基础上,最高院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管辖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这意味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争议在实际操作中,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和建设工程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属于建设工程,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且附着于不动产主体部分,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院在相关案件中对此进行了明确。

根据最高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93号,原告北京天禾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最高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也属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有效

房屋租赁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有效

房屋租赁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有效我们在生活中难免都会有租房子的时候,如果发生租房纠纷,因为具体纠纷的情况不同,那么当事人通过不同方式解决纠纷的时候,具体找的对应解决部门也是不一样。

接下来就由我整理的关于房屋租赁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有效的相关内容。

一、租房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如果出现了房屋租赁纠纷,我们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解决,解决方式的不同所对应的相关部门也不同。

1. 调解。

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

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调解特别适用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的租赁纠纷。

2. 仲裁。

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这里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等。

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根据条款或仲裁提请仲裁机构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做出仲裁裁决,解决纠纷。

3. 诉讼。

有些租赁纠纷不愿意调解或不服调解,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将房屋租赁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法院的诉讼活动而做出的判决的强制力,要远远大于调解和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管辖约定模板

房屋租赁合同管辖约定模板

房屋租赁合同管辖约定模板
本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就特别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明确如下:
一、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1. 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需明确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

2.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管辖法院
双方同意,若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则本合同项下所有争议应由房屋所在地即__________(详细地址,如“XX市XX区XX街道XX号”)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确认,该管辖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其他
1. 本合同中的管辖约定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乙方(承租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从行政许可案件看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必要性 附不动产专属管辖适用规则的探析

从行政许可案件看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必要性 附不动产专属管辖适用规则的探析

【内容提要】行政诉讼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适用素有争议,比如:信息公开案件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没有争议但是行政许可案件是否适用专属管辖法官们掌握标准不尽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看似解决了不动产专属管辖的适用问题,但是结合到具体案件中恐怕难以实现预期目的。

笔者意识到确定如何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考量对象不应过分集中在是信息公开还行行政许可、是登记行为还是处罚行为,而应该集中在是否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尤其是“有利于法院审理”应该成为确定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决定性因素。

一、提高审判效率、均衡案件数量、适应现有体制,都是衡量是否有利于法院审理不能忽视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表述是一样的,只不过行政诉讼法的表述与民事诉讼法的表述相比少了“纠纷”二字,多了“行政”二字而已(“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还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的区别),但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适用可能会有所不同。

年2月8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进一步解释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二那么,什么样的行政行为属于“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政行为?不动产转移登记行为属于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政行为不应该有争议,但是针对不动产的许可行为、强制行为、行政协议以及不动产变更登记行为等是否属于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政行为,恐怕就不那么简单了。

关于案件的管辖,“原告就被告”是国际上关于管辖的普遍惯例之一,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纠纷纳入法院专属管辖范围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纠纷纳入法院专属管辖范围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程施⼯合同等纠纷纳⼊法院专属管辖范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程施⼯合同等纠纷纳⼊法院专属管辖范围法条索引:第⼆⼗⼋条民事诉讼法第三⼗三条第⼀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评析:1、房屋租赁纠纷和建设⼯程施⼯合同纠纷被确定为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预计未来通过约定仲裁条款排除专属管辖适⽤的情形将会增多。

2、新的司法解释仅将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算作不动产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仍属于⼀般地域管辖范畴,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进⾏管辖。

⽹上聊天记录、微博、电⼦签名等可作为不动产纠纷证据使⽤法条索引:第⼀百⼀⼗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数据是指通过电⼦邮件、电⼦数据交换、⽹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机短信、电⼦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介质中的录⾳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电⼦数据的规定。

评析:1、电⼦数据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得到认可,但为避免⾮实名认证形式电⼦通讯⽅式的真实性举证,在实务中双⽅当事⼈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特定邮箱地址、微信号、QQ作为双⽅⽂件往来和交流沟通的专⽤号码。

2、对于接收到的原始电⼦证据,当事⼈应当完整保存,还可以借助公证程序,由公证机关确认真实性后,向法庭提交证据,以增强电⼦数据证据的证明⼒。

允许专家代表当事⼈对鉴定意见进⾏质证法条索引:第⼀百⼆⼗⼆条当事⼈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名具有专门知识的⼈出庭,代表当事⼈对鉴定意见进⾏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的陈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还有房屋租赁最新法律法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还有房屋租赁最新法律法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还有房屋租赁最新法律法规租赁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只能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是不能以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的。

因此,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只能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中,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首先,租赁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和解是最佳的方式。

其次,租赁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协调是很好的解决方式。

再次,租赁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仲裁是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将其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给对应的仲裁机构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仲裁。

最后,租赁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最后的解决方式,前面三种方式都无法解决租赁合同纠纷的情况下,租赁合同纠纷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租赁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租赁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租赁纠纷是专属管辖吗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家家户户基本都有自己的房子而有些人会起房子再把房子租赁出去,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租人会和承租人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一些租赁双方纠纷的情形,那么,租赁纠纷是专属管辖吗,接下来由我为您介绍租赁纠纷是专属管辖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租赁纠纷是专属管辖吗(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关于租赁合同的诉讼实效问题,具体如下:(一)履行过程中因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外,其他基于租赁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均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届满的效力对于权利人来讲,其在法律上的胜诉权消灭。

但是其民事上的实际权利是存在的,即其权利并没有因为法律规定的实效制度而消灭,只是转化为没有法律保护的自然权利。

对于债务人来讲,诉讼时效超过后,债务人只是责任可以免除,但债务并没有消灭。

三、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以上内容就是我整理的关于租赁纠纷是专属管辖吗相关内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在线法律学习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管辖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管辖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施工专属管辖

工程施工专属管辖

工程施工专属管辖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时,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

这种管辖方式有助于确保纠纷的公正、高效解决,并有助于维护施工合同的履行。

在我国,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原则是以不动产所在地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有利于维护不动产权益。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不动产纠纷具有天然的管辖权,能够更加熟悉当地不动产法律法规,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有利于确保纠纷解决的公正性。

专属管辖可以避免因法院的地域差异而对案件产生不公正的影响,确保案件在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中得到解决。

三是有利于纠纷解决的高效性。

由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更为了解,因此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能够更加迅速、高效地做出判决。

四是有利于维护施工合同的履行。

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可以确保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纠纷解决方式有明确的预期,有助于促进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管辖法院,以免在发生纠纷时产生争议。

二是当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三是当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到多个被告或多个诉讼请求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多个法院提起诉讼,但最终判决结果应当一致。

总之,工程施工专属管辖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施工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劳务合同属于专属管辖

劳务合同属于专属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涉及到的标的物往往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因此,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我国法律规定了专属管辖。

具体到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专属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劳务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纠纷要进行诉讼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管辖的法院才能起诉,我国规定的管辖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等。

如果是劳动合同的纠纷,劳务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2. 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劳务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 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劳务合同时,书面约定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4.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专属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因此,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也属于专属管辖。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专属管辖,有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选择管辖法院,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同时,法院也应当严格执行专属管辖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合同管辖权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管辖权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管辖权法律规定一、概述建筑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管辖权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某一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以及当事人对法院的选择权。

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管辖权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

二、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具体而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或者约定的管辖无效,那么就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五、总结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管辖权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法院,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以避免纠纷发生后的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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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因不动产牵连发生的诉讼,不应一概划为专属管辖,应有所区分。

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则上应按一般地域管辖对待,应允许当事人按《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对诉讼管辖自主作出安排。

A公司在B地设有工程项目部,项目部租用B地某单位的房屋若干间作为办公之用。

后履约当中因房屋瑕疵与租金给付发生纠纷,某单位诉至B地出租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寻求解决。

A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理由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所有因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应由A公司企业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B 地一审法院裁定双方约定管辖无效,此案属专属管辖;A公司不服裁定,上诉至B地上一级人民法院,B地上一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这样B地初审法院就获得了该案的管辖权,A公司希望通过约定管辖方法避开地方保护的目的落空。

问题:B地两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妥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就是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由来。

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司法实践,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所有不动产涉及到的纠纷,全部归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就是《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另一种观点是并非所全不动产纠纷皆属专属管辖,其中仅就不动产物权之诉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而其他因不动产牵连发生的纠纷,应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即按《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当事人自主作出安排。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不动产纠纷是个大的概念,不动产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的三种物(动产、不动产、特定权利)的形态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因其归属利用产生的纠纷形形色色,大量存在,其中既有可能涉及物权之诉,也有可能涉及债权之诉,而债权诉讼并不直接以不动产上的物权归属为诉讼标的,因此不能因纠纷涉及到不动产,就不问理由地全部划归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这样处理,那么许多案件就会成为专属管辖,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优先实施一般地域管辖会形成冲突,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其次,涉外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涉及到国家主权和领土问题,因此一般都行使专属管辖权,但在国内不动产纠纷中,并不涉及这个因素;第三,国内不动产专属管辖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体现“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经济、快速地进行诉讼,便于法院更好地审判、合理配置资源。

但有些时候因不动产纠纷产生的诉讼,原告或被告并不一定与不动产所在地同属一地,由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不一定符合该目的;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这说明最
高人民法院并未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到的不动产作为专属管辖对待;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在1986年作出的《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6〕2号)指出:“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可见该批复并未明确表示房屋租赁纠纷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不能涉足,况且该批复至今有效。

具体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我们认为其本质是一种债权纠纷,不应按专属管辖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总共规定了361种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为其中的一种,明确地将其放在债权纠纷一节当中,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为物权之诉处理。

况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及到的物权之争,无非是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针对该项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当中,运用三个条款(第21条、23条、24条)专门作了限制性处理,核心内容有三:一是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时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三是出租人将租凭房屋出卖给房屋共有人、本人近亲属、善意
第三人,以及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履行了通知义务,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时,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表明司法实践已经开始弱化该项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再作为一项主要权利对待。

因此我们认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发生的诉讼,除涉及到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物权之争,应按专属管辖处理外,其他的纠纷应按一般地域管辖对待,特别是应允许当事人按《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对诉讼管辖自主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安排。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6〕2号)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作出的,且至今有效,而民诉法第34条又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这样在适法性上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实践情况,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重新细化和明确关于不动产租赁纠纷管辖的问题,以维护司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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