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记录

合集下载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出境货物⽊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18第⼆次修正)⽂号: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颁布⽇期:2018-05-29执⾏⽇期:2018-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第⼀条为规范⽊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的⽊质包装符合输⼊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质包装是指⽤于承载、包装、铺垫、⽀撑、加固货物的⽊质材料,如⽊板箱、⽊条箱、⽊托盘、⽊框、⽊桶、⽊轴、⽊楔、垫⽊、枕⽊、衬⽊等。

经⼈⼯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的包装⽤⽊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于6mm的⽊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管理全国出境货物⽊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建⽴⽊质包装⽣产防疫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出境货物⽊质包装应当按照《出境货物⽊质包装除害处理⽅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的要求加施专⽤标识。

第五条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出境货物⽊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区平⾯图,包括原料库(场)、⽣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图;(三)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员的资料。

第六条直属海关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考核,符合《出境货物⽊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海关总署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并书⾯告知申请企业。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细则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细则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细则
企业名称: 考核人员:
考核内容
考核部门
考核时间: 日
考核结果
年月 简要说明
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 □符合
量管理目标;
□不符合
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相关文件收集齐全;
□符合 □不符合
制定热处理、熏蒸处理操作流程,明确技术指标、 □符合
度检测仪;配备木材水分检测仪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配备视频监管系统
□符合 □不符合
设施布局合理,设备安装准确,检测仪表检定合格 □符合
(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标志或有关行业标准)
□不符合
数据监控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 传输功能 设备运行能够达到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室外水泥周转场地面积达热处理库面积2-3倍
□符合 □不符合
熏蒸库外水泥周转场地面积不应小于熏蒸库面积的 □符合
2-3倍
□不符合
原材料经过验收后进入生产环节,无树皮、虫孔和 蓝变现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树皮、边角料等下脚料及时处理 、集中堆放
半成品无树皮、虫孔和蓝变现象
半成品与成品分库存放,合理区分 生产 过程 成品无树皮、虫孔和蓝变现象 管理
标识加施方法是否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
设施能够防爆。
□不符合
熏蒸库密闭性能良好,使用加热设施使冬季低温条 □符合
件下,能维持窑内温度10℃以上。
□不符合
具备符合要求的强制排毒设备,排风口距离地面高 度不得低于10米。强制排毒设备应能够在5-8分钟内 将库内空气排空;
□符合 □不符合
配备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以及木材水分检测仪, 检测仪表检定合格(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标志或有关 行业标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年 月 日 (盖章)
结果评定:
该批木质包装热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备注:
年 月 日 (盖章)
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白);第二联标识企业留存(红);第三联交使用企业(黄)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
标识加施 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木材最大厚度 生产批次 处理日期 木材中心温度达到: 干球湿度达到: 相对湿度为:
规格/数量 处理库号 实施热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热处理技术操作人员(签名):
业务负责人(签名):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10•【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11.热处理条件:填写企业热处理设施和环境情况。熏蒸处理企业填“不适用”。
12.熏蒸处理条件:填写企业熏蒸处理设施、环境、除害处理队伍资格等情况,热处理企业填“不适用”。
13.防疫措施:填写企业防疫设施情况。
14.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填写企业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的姓名、部门、职务、职责及联系电话。
15.法人代表(签字):由企业法人代表确认并签字。加盖公章。
16.随附材料:按照清单提供全部材料,并勾选。
17.隶属海关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不填。
18.直海关考核意见ຫໍສະໝຸດ 不填。防疫措施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职责
电话
上述报告内容属实,请海关予以审核。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随附材料:
□厂区平面图
□除害处理设施情况
□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
□防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其它
隶属海关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直属海关考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
申请考核表》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相应证书上的“机构名称”。英文名称填写对应的英文名称。加盖公章。
2.企业地址: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企业住所”,其他组织机构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
资格申请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申请日期:
企业名称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办事指南-南宁海关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办事指南-南宁海关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服务指南一、办理项目名称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9号令)4.《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四、办理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五、办理材料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基本流程图附后)(一)申请单位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交纸质《出口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二)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广西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

(四)符合要求的,在广西检验检疫局门户网站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提交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不给予资格,并连同不予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带有有害生物活体、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及树皮、树枝、土壤等。

(二)按本办法附录1所列的除害处理方法经过处理,并按附录2的要求在每件包装上加施标识。

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附录3)的进境货物针叶树木质包装必须采用附录1中的热处理方法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需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名单及标识式样。

第六条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本办法附录1所列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中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第七条出口商应在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是否带有木质包装。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上述相关贸易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无木质包装或使用纤维板、胶合板等作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说明。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有无木质包装的,按规定实施抽查;未注明的,实施批批查验。

第九条需实施检疫或除害处理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接受检疫或除害处理。

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标识要求

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标识要求

ISPM15标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木质包装质量,防止农林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扩散。

1. ISPM15标准对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新规定的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持续240分钟以上,其中超过71℃,持续60分钟以上。

)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

(新规定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

)3.输入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号、00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世界各国实施ISPM15标准的时间及检疫措施1、美国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所有的进境木质包装均按ISPM#15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2)不符合ISPM#15号国际标识的将立即要求退运。

2、加拿大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所有的进境木质包装(除美国)均按ISPM#15号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2)标识可以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也可自行制定,但必须事先通报CIFA.(3)不符合ISPM#15号国际标准的将实施退运处理。

3、澳大利亚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按国际标准处理并标识,同时不带树皮,且溴甲烷熏蒸处理应符合澳大利亚检疫处理规程要求;(2)不得带有树皮、虫孔及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

取消处理到装船不超过21天的期限;(3)无IPPC标识的须出具除害处理证书或由A QIS实施除害处理、销毁。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木制品厂检记录单11版

出境木制品厂检记录单11版
出 境 木 制 品 厂 检 记 录 单
企业名称:(盖章) 品 名 数量/重量 货值(美元) 出口批号 标记及号码 存货地点 ) 较差( )
第 一 联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留 存
合同/订单号 输往国别/地区 包装种类/数量 生产日期
产品存放卫生状况 良好( ) 一般( 及包装情况 产品及存放场所防 蒸煮( ) 烘烤( 霉、防虫处理工艺 防虫、防霉药剂处理( 检疫情况 厂 检 情 况 安 全 卫 生 项目

检体及对应原 辅料批或成品 批编号
甲 醛
项目
其 他
综合评定
合格(

不合格( )批出口 年

该批货物为本企业本年度第( 厂检员: 年 月 日
主管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日 )/抽
检验检疫记事: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企业类别,直接放行( 查( ) 。 检验检疫人员: 年 月

备注:1、厂检有效期 21 天;厂检员须如实填写,并对填写内容负责。 2、一式二联,第一联交青岛检验检疫局存档,第二联企业留存备查。 3、粗线框内由检验检疫机关填写。 4、括号内选择打√,空缺为无
检体及对应原 辅料批或成品 批编号
甲 醛
项目
其 他
综合评定
合格(

不合格( )批出口 年

该批货物为本企业本年度第( 厂检员: 年 月
日 主管厂长:

日 )/抽
检验检疫记事: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企业类别,直接放行( 查( ) 。 检验检疫人员: 年 月

备注:1、厂检有效期 21 天;厂检员须如实填写,并对填写内容负责。 2、一式二联,第一联交青岛检验检疫局存档,第二联企业留存备查。 3、粗线框内由检验检疫机关填写。 4、括号内选择打√,空缺为无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办事指引-南宁海关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办事指引-南宁海关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办事指引-南宁海关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不断发展,出境货物的包装方式也日益多样。

而木质包装则是其中的一种常见形式,但是如果木材本身存在病虫害,而没有处理干净的话,这就会对国外的农业和生态环境产生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障出口贸易安全及我国对出口木质包装制品做好全程管理,南宁海关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进行了考核认定,并制定了如下的办事指引。

1.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1.1 考核对象出口货物与出口木质包装制品的企业。

1.2 考核要求考核要求如下:•参照通关单(电子清单)提供的有关信息,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是否经过除害处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式应符合出口国或地区要求,并标注完整、清晰和真实。

•提供出口货物的整个物流环节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实施和监管记录资料,并进行自查报告表上报。

•整个物流环节内包装木材必须为处理干净的木材,禁止采购、使用未经除害处理的木材。

•企业要确保出口包装木材加施了合法、有效的除害处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处理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3 考核范围本考核认定是对企业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检查,主要针对经南宁关区出口的木质包装产品及其配套产品。

1.4 考核流程考核流程主要包含以下步骤:•公告发布:南宁海关将发布相关公告,明确考核对象、考核要求、考核范围和考核流程等信息。

•申报备案:企业需按照海关要求主动向南宁海关申报备案,提交有关资料并签署相关承诺书。

•审核认证:南宁海关将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并对合格企业颁发认定证书。

•考核检查:对被认定的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检,对不符合要求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2. 办事指引2.1 企业备案企业在开展出口货物业务时,需向南宁海关主动申报备案,提交有关资料并签署相关承诺书。

主要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出口合同、发票等单据;•货物清单、计量单、品质保证书、处理证书等。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

附件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一、热处理设施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

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

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

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

5、设备运行能达到附件1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1、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

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

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

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

三、厂区环境与布局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0 —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

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理。

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

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

3、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

四、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1、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

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2、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

协管员应为防疫管理小组成员。

3、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

除害处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应掌握除害处理操作规程。

五、防疫、质量管理体系1、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目标。

2、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购台帐,注明来源、材种、数量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
加施企业考核记录
评审项目
符合性判定
客观描述
书面申请
□符合 □不符合
工商营业执照
□符合 □不符合
组织机构代码证
□符合 □不符合
生产工艺流程图
□符合 □不符合
厂区平面图
□符合 □不符合
除害处理设施
□符合 □不符合
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
□符合 □不符合
防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评审组组长(签名):
评审组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企情况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有关情况详见附加说明。
企业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不符合项及跟踪报告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不符合项编 号
不符合项描述
整改跟踪情况记录
□符合 □不符合
除害处理记录
□符合 □不符合
现场审核结论:
□现场审核合格,建议:予以□注册登记;□复审换证;□通过年检。
□现场审核不合格,存在以下严重不符合项(详见审核不符合项及跟踪报告):

建议:企业必须在天内完成整改,并以文件形式报告我局。在整改期内□暂停注册登记资格;□边加工、边整改;□其它:
跟踪结论
(企业整改报告另附)
□整改合格。建议予以□注册登记;□复审换证;□通过年检。
□整改不合格。建议:□不予注册登记;□注销注册登记资格;□其他。
企业负责人(签名):评审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年 月 日
跟踪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1、本报告可加页。2、本报告复印件交企业留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