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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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专业知识考试题及答案

植物检疫专业知识考试题及答案

植物检疫专业知识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1、( )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管理,应在AQSIQ批准的包装厂包装。

包装厂及冷库具备良好的______,能够分级、包装和冷藏果物。

A、卫生条件B、生产条件管理条件C、化学防治条件D、管理条件正确答案:D2、( )浸泡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原木完全浸泡于水中_____天以上杀灭所携带的有害生物。

A、90B、60C、80D、70正确答案:A3、( )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A、地中海实蝇B、葡萄斑叶蝉C、白星花金龟D、黄地老虎正确答案:A4、(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连片种植,面积在______A、100亩以上B、250亩以上C、200亩以上D、150亩以上正确答案:A5、( )通过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信息对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实施重点检疫。

A、纸质包装B、真空包装C、复合包装D、木质包装正确答案:D6、( )如果香梨在采收后____小时内不能完成包装,应将香梨置于冷藏室或专用库内,或置于包装厂内并用防虫网或塑料防水布盖好。

A、27B、26C、24D、25正确答案:C7、( )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A、截形叶螨B、红蜘蛛C、敦煌叶螨D、山楂叶螨正确答案:D8、( )哥斯达黎加所有向中国出口菠萝的果园、包装厂和出口商,必须在哥斯达黎加共和国_____( )下属的_____( )进行注册A、农蓄部、国家植物检疫服务局B、农业部、国家植物检疫服务局C、农产品出口服务部、国家植物检疫服务局D、农蓄部、国家动植物检疫服务局正确答案:A9、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_____年。

A、1B、3C、2D、4正确答案:D10、( )水果入境时,需向______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A、DCB、CDC、DAD、AD正确答案:C11、《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_____;国际标准化组织( )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号_____;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编号_____;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_____,如溴甲烷熏蒸为MB,热处理为HT。

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

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

对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汇编的导读这几年辖区内企业涉及货物和木制包装熏蒸处理的较多,工作中涉及的出口产品更是五花八门,有木门、百叶窗、地板、家具、铅笔、圣诞用品、装饰灯、木衣架等,涉及国家主要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近年来也有不少美国、巴西、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提出熏蒸要求。

进口时,因集装箱内检出医学媒介或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等情况,往往也需要实施熏蒸处理。

但一般来说,大家对这块工作相对会比较陌生,下面先谈下我个人工作中的几点体会,不代表官方看法。

若有不当之处,还请谅解:一、熏蒸消毒证书是什么。

熏蒸、消毒都是除害处理方式。

熏蒸消毒证书适用于经检疫处理的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装材料、废旧物品、邮寄物、装载容器(包括集装箱)及其他需检疫处理的物品等。

熏蒸是一种化学处理方法,采用熏蒸剂在密闭的场所杀死害虫、病菌或其它有害生物的技术措施。

常用熏蒸剂主要是溴甲烷、硫酰氟、环氧乙烷等。

消毒指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熏蒸、消毒应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处理单位实施。

特别提醒:百度百科对熏蒸消毒证书的解释比较混乱,将货物熏蒸和木质包装熏蒸混一起了,熏蒸和热处理也没说清楚。

二、关于出口货物熏蒸地点出口货物熏蒸,可以选择在产地或口岸进行,各有利弊。

一般来说,产地熏蒸优缺点为:1. 对仅需对产品的一部分成分熏蒸,如布艺沙发的扶手、装饰灯用的柳条;或产品包装前熏蒸;或产品含有部分不适宜溴甲烷熏蒸的部件,如沙发的真皮部分等,在产地熏蒸,具有优势。

2. 产地熏蒸出货时间好安排,不容易耽搁船期。

3. 溴甲烷有效熏蒸的最低环境温度为1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熏蒸库房容易实施人工增温。

4. 产地熏蒸的缺点为虽然熏蒸费用不高,但由于库房往往离工厂有一定距离,往往产生不少运输、搬卸费用。

对于出口货物熏蒸业务量较大的公司,可以和熏蒸公司联系,在公司内设立熏蒸点,熏蒸点须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 1143-2002)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设施和仪器设备要求,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通过。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84号《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便利货物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

第五条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二)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三)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抽查检疫。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的探讨

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的探讨

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的探讨口江信健潘晶友王友强郑荔2002年3月,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 SP MN o.15),要求所有国家或地区采取统一的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措施,并加施统一的标识。

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69号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规定进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处理方法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查验,不符合规定的不准进}H境。

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现有的木质包装检疫监管体系和人力资源已不能完全满足监管要求。

本文对出境木质包装的使用现状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对进}H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工作开展探讨。

一、出境木质包装使用现状及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存在的问题(一)出境木质包装使用现状目前,我国有1/3以上的出口商品使用了木质包装,涵盖了五金制品、机电产品和部分农副产品等,主要出口美国、欧盟及东南亚等国家。

1998年,美国率先对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进行限制,随后英国、加拿大及欧盟也相继采取措施,对我国出口货物产生了严重影响。

据经贸部统计,2000年我国约有400亿美元的出口货物受到限制,仅由熏蒸处理而造成的供货延期索赔一项就高达16亿元人民币,熏蒸费用更是难以统计。

(二)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存在的问题1.检验检疫行政监管资源不足。

热处理企业数量越来越多,但企业自身和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始终不高。

与此同时,检验检疫部门检力资源严重不足,监管手段也相对不完善,导致监管工作日益繁重与监管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

2.进出境木质包装IPPC标识真伪较难判定。

目前大多数进出境木质包装所加施的I PPC标识多采用烙印或者蘸油盖章等方式,极易被模仿和伪造,增加了口岸检疫工作难度。

3.木质包装国际标识加施后不受检疫有效期限制。

部分非法检货物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不重视木质包装成品的防疫措施,极易造成二次侵染。

关于熏蒸的流程

关于熏蒸的流程

熏蒸的流程法律文件: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

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

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

我国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4号公告通知,从2005年3月1日输往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带木质包装的货物, 其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

原木都要熏蒸,打印IPPC标识。

质检总局第69号局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必须除害处理合格且打上IPPC标识1、强制我国出口有木产品提供熏蒸证明的进口国家:美国、加拿大、巴西、菲律宾、南非、日本、新西兰、韩国、墨西哥、土耳其、欧盟、智利、澳大利亚,欧盟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2、需要提供熏蒸证明的产品:粮谷、油籽、豆类、皮张,木制品,竹制品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木制产品、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材料。

如木家具、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稧等3、除害处理的方法:有使用药物和热处理两种方式.药物处理的一般采用:溴甲烷、环氧乙烷(MB和HT)3、熏蒸的流程(直接使用IPPC标识的木质外包装)进口集装箱熏蒸流程(1)质检人员开箱检查。

主要内容有:柜子严实否,通气孔是否封死,木质包装物是否有树皮、蛀虫孔、检测木质包装物温度,核对件数、唛头、品名、登记柜号。

质检总局第69号局令

质检总局第69号局令

质检总局第69号局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第二章 检疫法律法规-国内法

第二章  检疫法律法规-国内法
产抛弃过境(ɡuò jìnɡ)动物尸体、排
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精品资料

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实施(shíshī)条例》的规
定,下列行为也应受到处罚:

(1)擅自抛弃进出境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
植物性废弃物的。

(2)不按规定接受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检
第4号 《供港澳(ɡǎnɡ ào)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5号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10号《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第11号《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
第13号《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第14号《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
规定》
第17号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kěyǐ)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精品资料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
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bù fú)的,可以在接到
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大韩民国海
洋水产部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中国与南非政府动
植物协议》等,也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法律依据。

现在与多少个国家签订了协议?
精品资料

一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现行原动植检
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yǐjí)国家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下发的动植
第91号《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99号《出境水生动物(dòngwù)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规定国家局第令修订稿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规定国家局第令修订稿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规定国家局第令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进出境木质包检验检疫业务指南

进出境木质包检验检疫业务指南

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木质包装概况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标准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知识问答进境木包装注意事项进入流通环节的出境木质包装应注意事项出境木质包装出具证书的注意事项什么样的出境木质包装能规避检疫风险澳大利亚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有关国家和地区采纳ISPM15号标准时间表复合木制作的木质包装输入美国加州将受(ATCM)法规限制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组织(CBD)”报告显示:外来生物每年给美国造成的损失是1370亿美元、印度1170亿美元、巴西为500亿美元、南非70亿美元,美国的生物区系中外来生物种有5万多种,而其中少数的入侵生物种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每年就达1366亿美元。

据美国检疫部门资料,自1985年到2000年,美国在边境口岸截获的外来植物有害生物总数有7400种,而可能传入的外来生物总数则多达50 000种。

我国是遭受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据统计,入侵到我国的主要植物外来生物有:杂草100种,害虫50余种,植物病害30余种,这已有的近200余种外来有害生物对我国构成重大的危害。

松材线虫、马铃薯甲虫和薇甘菊等十余种外来有害生物,每年就造成超过574亿元人民币(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数据)的直接经济损失。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社会交往与国际贸易的与日俱增,外来有害生物随流动的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跨国扩散的情况日益严重。

其后果是危及人类、动植物的健康、危及工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木质包装概况木质包装概况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包装材料。

进出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在运输、装卸、储存等方面具有方便、牢固、不易损坏等优点,所以用于集装箱运输的木箱、木托盘、框架、固定支撑木较为普遍。

木质包装检疫“进出并重”的几点思考

木质包装检疫“进出并重”的几点思考

岸查验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各地检验检疫机 构针对实际工作对
监 管模式进行 了一系列 有益的探 索 ,如福建检 验检疫局 制定


进 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监 管现状
《 进境 货物木质包装跟踪管理细则》 , 引入 “ 跟踪管理企业” 这一 概念 , 并对 其进行考核 , 苏 州检验检疫 局开通 陆路直通 1 : 3岸试
境等措施 。
处理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 2 0 0 5年 第 6 9号 令) ( 以下简称“ 6 9号令 ” ) 、 《 进境货物木质 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 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 2 0 0 5年第 8 4号令 ) ( 以下简
称“ 8 4号 令 ” ) , 规定 自 2 0 0 5年 3月 1日起 对 出 境 货 物 木 质 包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监管方面 , 对除害处理企业实行准入 制 度, 提 升企 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并对 出境木质包 装 实行处理全 申报 , 要求辖区所有除害处理企业将每批要 处理的 木质包装的计划和结果上报所在地 的检验检疫机构。各地检验
建、 广东各 口岸对进 出境 木质 包装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 的监 管模式。各地对进出境 木质包装 的管理尺度不一 , 有松有紧 , 损 害了我国木质包装在 国际上 的形象 , 甚至有可能导致部分 贸易
二、 木 质包 装检 疫 监 管“ 进 出并重 ” 的不 足
作程序 。
2 . 木 质 包 装 监 管 模 式 的构 建 进 境 货 物 木质 包 装 已 实 施 在 入 境 口岸 全 申报 制 度 , 传 统 的 木 质 包 装 检 疫 口岸 监 管 与 国 际 物 流 速 度 间的 矛 盾 日益 突 出 。 1 3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带有有害生物活体、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及树皮、树枝、土壤等。

(二)按本办法附录1所列的除害处理方法经过处理,并按附录2的要求在每件包装上加施标识。

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附录3)的进境货物针叶树木质包装必须采用附录1中的热处理方法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需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名单及标识式样。

第六条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本办法附录1所列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中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第七条出口商应在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是否带有木质包装。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上述相关贸易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无木质包装或使用纤维板、胶合板等作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说明。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有无木质包装的,按规定实施抽查;未注明的,实施批批查验。

第九条需实施检疫或除害处理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接受检疫或除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木质包装厂检员考试题库一、名词解释1. 木质包装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但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2. ISPM Pub No.15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发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即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3.标识加施企业具备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能力和相应的防疫能力,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后取得标识使用资格的特定木质包装生产企业。

4.热处理时间指窑内干、湿球温度或木材中心温度达到热处理技术要求规定的标准后,还必须持续处理的时间。

5.干球温度温包裸露在空气中的温度计叫做干球计,用它测得的温度叫干球温度。

6.湿球温度温度计的温包外面包裹着洁净的细纱布,细纱布的下端浸入水中,使湿纱布保持湿润状态,这支温度计叫湿球温度计,测得的温度叫湿球温度。

二、填空题1.输往欧盟木质包装加施的标识除应满足第15号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还须包括DB (符号)。

2.第15号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规定的溴甲烷熏蒸处理指标为:≥21℃,剂量为48g/m3,≥16℃,剂量为56g/m3,≥11℃,剂量为64g/m3,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3.第15号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规定的热处理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分钟以上。

4.第15号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规定,窑中烘干、化学加压渗透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符合热处理规范则可视为热处理。

5.IPPC专用标识中,MB代表溴甲烷熏蒸,HT代表热处理。

6.目前,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

浙江局出境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知识题库-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浙江局出境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知识题库-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浙江局出境⽊质包装检疫处理知识题库-浙江出⼊境检验检疫局浙江局出境⽊质包装检疫处理知识题库⼀、选择题(含多选)1、“IPPC”是什么国际组织的缩写?()A、世贸组织B、联合国粮农组织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D、欧佩克2、“IPPC”颁布《国际贸易中的⽊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的时间是()A、2002年3⽉B、2002年9⽉C、2003年3⽉D、2003年9⽉3、《出境货物⽊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9号令)实施时间为()A、2002年3⽉1⽇B、2004年3⽉1⽇C、2005年3⽉1⽇D、2006年3⽉1⽇4、⽊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A、1年B、2年C、3年D、4年5、下列属于⽊质包装的产品为()A、垫⽊B、胶合板C、刨花板D、纤维板6、⽊质包装热处理过程中技术指标数据采⽤什么仪器进⾏监测?()A、电⼦温度计B、外接温度计C、⽔银温度计7、“ISPM15”规定,热处理技术要求⽊材中⼼温度⾄少要达到()A、35℃B、40℃C、50℃D、56℃8、“ISPM15”规定,⽊质包装热处理达到温度指标后应⾄少持续多长时间()A、1⼩时B、2⼩时C、10分钟D、30分钟9、出境货物⽊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共有⼏种规格?()A、⼀B、⼆C、三D、四10、下列哪种不属于出境货物⽊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的规格?()A、3*5.5CMB、5*9CMC、10*20CMD、10*15CM11、出境货物⽊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应使⽤下列哪种颜⾊?()A、红B、灰C、绿D、⿊12、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境⽊质包装应()A、出具熏蒸证书B、加施CIQ标志C、加施IPPC标识D、出具⼚检证明13、⽊质包装标识应加施于(),并保证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辨。

A、⽊质包装侧⾯B、⽊质包装正⾯C、⽊质包装相对两⾯D、⽊质包装任意位置14、出境⽊质包装使⽤企业,应从哪⾥获得⽊质包装()装标识加施企业D、检验检疫机构15、使⽤企业购买⽊质包装时,应向标识加施企业索要()A、除害处理证明B、除害处理结果报告单C、⽊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D、销售收据16、⽊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对⽊质包装除害处理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A、除害处理计划B、除害处理结果报告单C、除害处理合格凭证D、标识加施申请17、经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质包装,应存放在()A、原料堆场B、加⼯车间C、成品仓库D、处理设施18、已加施IPPC标识的⽊质包装⽤部分未经处理的⽊质材料进⾏修理或再加⼯的,()A、可以使⽤原有标识B、需要出具熏蒸证书C、需去除原标识,再次处理后重新加施标识 D、经检验合格可以⽤于出⼝19、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的⽊质包装实施()A、批批检疫B、抽查检疫C、不检疫D、查验承载的货物20、标识加施企业变迁企业地址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A、申报情况B、申请暂停标识加施资格C、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D、备案更改的地址21、标识加施企业成品库改建、扩建的,应向检疫机构()B、申请暂停标识加施资格C、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D、备案新的成品库22、标识加施企业除害处理设施改建、扩建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A、申报情况B、申请暂停标识加施资格C、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D、备案新的除害处理设施23、标识加施企业对⽊质包装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将()A、要申报情况B、暂停直⾄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C、责令企业整改D、直接取消标识加施资格24、标识加施企业有倒卖、挪⽤标识等弄虚作假⾏为的,检验检疫机构将()A、要申报情况B、暂停直⾄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C、责令企业整改D、直接取消标识加施资格25、标识加施企业的⽊质包装出境后在国外遭到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检验检疫机构将()A、要申报情况B、暂停直⾄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C、责令企业整改D、直接取消标识加施资格26、标识加施企业的⽊质包装出境后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检验检疫机构将()A、要申报情况B、暂停直⾄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C、责令企业整改D、直接取消标识加施资格27、标识加施企业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将()A、要申报情况B、取消标识加施资格D、责令整改并暂停标识加施资格28、标识加施企业⽊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将()A、要申报情况B、取消标识加施资格C、责令整改D、责令整改并暂停标识加施资格29、标识加施企业⽊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检验检疫机构将()A、要申报情况B、取消标识加施资格C、责令整改D、责令整改并暂停标识加施资格30、标识加施企业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将()A、要申报情况B、取消标识加施资格C、责令整改D、责令整改并暂停标识加施资格31、标识加施企业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检验检疫机构将()A、要申报情况B、取消标识加施资格C、责令整改D、责令整改并暂停标识加施资格32、标识加施企业经除害处理合格的⽊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物再次侵染风险的,检验检疫机构将()A、要申报情况B、取消标识加施资格C、责令整改D、责令整改并暂停标识加施资格33、标识加施企业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检验检疫机构将()A、要申报情况B、取消标识加施资格C、责令整改D、责令整改并暂停标识加施资格34、按照省局浙检动函[2007]514号⽂件规定,新申请的热处理标识加施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占地⾯积不少于亩,成品仓库⾯积达到平⽅⽶以上,热处理能⼒不低于⽴⽅等。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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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第七条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三)企业迁址;(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第八条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见附件7、附件8)。

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第十条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核销。

第十一条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附件9)。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第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四条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二)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三)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五)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五条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木质包装有其他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一、热处理(HT)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温度剂量(g/m3)最低浓度要求(g/m3)0.5小时2小时4小时16小时≥21℃48 36 24 17 14 ≥16℃56 42 28 20 17 ≥11℃64 48 32 22 19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附件2: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一、标识式样: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江苏局为32)。

二、除上述信息外,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标识颜色应为黑色,采用喷刷或电烙方式加施于每件木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保证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辩。

四、标识为长方形,规格有三种:3×5.5cm、5×9cm及10×20cm,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木质包装大小任选一种,特殊木质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参照标记式样比例确定。

附件3:申请编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企业名称(盖章):企业地址:申请日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附件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一、热处理设施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

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

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

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

5.设备运行能达到附件1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1.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

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

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

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

三、厂区环境与布局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

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理。

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

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

3.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

四、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1.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

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2.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

协管员应为防疫管理小组成员。

3.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

除害处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应掌握除害处理操作规程。

五、防疫、质量管理体系1.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目标。

2.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购台帐,注明来源、材种、数量等。

3.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操作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自检和除害处理效果检查,并做好记录。

4.制定标识加施管理及成品库防疫管理要求,并做好进、出库、销售记录,保证有效追溯产品流向。

5.制定环境防疫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脚料处理、环境防疫并做好记录。

6.建立异常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经审查,你单位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授予标识加施资格。

标识为:认可类型:□热处理□熏蒸处理认可编号:发证日期: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X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考核告知书检审告[]号企业名称:住址或地址:经过我局考核,你单位:不符合申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的相关要求,考核不合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你单位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资格申请材料退给你们。

特此通知。

本局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附件7: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2.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

附件8: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编号:注: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

附件9:附件9: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编号: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使用企业,第二联交检验检疫机构备查核销,第三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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