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灾害项目管理办法
大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大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2003年3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大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地质灾害,提高和改善地质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包括山体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变形,地裂缝,泥石流,土壤沙化,海水入侵等。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地震灾害防治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委会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建设、经贸、农业、林业、水务、交通、地震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地质灾害的预防第六条地质灾害预防的重点区域是重要城镇、重要经济区、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地区、交通干线、重要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区。
第七条市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并根据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国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国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计划的通
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国土资发[2011]3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3.15
【实施日期】201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国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计划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1〕31号)
鞍山、抚顺、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9年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预算的通知》(财建〔2009〕617号)和《关于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81号)要求,为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将2009年度国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相关市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项目的工期及施工质量。
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二、要按照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实行招投标。
三、项目各类工程实施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甲级资质,并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工作。
严禁非甲级单位承揽业务,严禁分包转包,严禁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
四、要严格按照《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
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确需调整必须。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一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一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8.27•【字号】辽国土资发[2014]195号•【施行日期】201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一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4]195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各相关资质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维护项目建设单位、评估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审公正、科学、合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4]198号)、《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辽国土资发[2007]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程序地质灾害评估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收集相关地质环境资料--现场踏勘--分析确定评估范围及级别--资质和项目备案--进行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调查(含必要的勘查)--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成果)--专家组评审--市级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报送省国土资源厅主管部门备案--提交建设单位使用。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审查(一)送审材料要求送审材料包括:评估报告6份;电子文档1份;评估项目备案表1份。
送审报告必须胶装,报告中须附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资质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编写人资质复印件。
报告扉页责任表中必须包含如下内容:提交单位(盖章)、报告编写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总工程师、法人代表,其中除法人代表、总工程师可以签名或印章外,其他人员要求由本人亲笔签名。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辽国土资发[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113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厅有关处室、厅属事业单位: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现将《辽宁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辽宁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地质工作结束后,经资料整理和综合研究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原始地质资料,岩矿心、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地质工作,包括矿区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地质补充勘探、矿山地质储量核实(查)等矿产资源开发性勘查;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等区域性地质(物化探)调查和研究等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查)、工程地质勘察(查)、环境地质调查、农业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调查等水文、工程、环境类地质勘查。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及监督管理。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和贯彻执行国家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管理全省各级(类)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交流和开发利用。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8.01.25
•【字号】辽国土资规〔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地质灾害
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印发《辽宁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辽国土资规〔2018〕1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辽宁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范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更新管理,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辽宁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1月25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政发[2012]30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8.05【实施日期】2012.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全面提升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领会国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为建立富庶和谐新辽宁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地方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把地质灾害治理同生态环境治理相结合。
二、全面构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体系(一)构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
1.加强调查评价。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以县为单元的全省范围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并做好调查成果的综合集成。
利用2年时间,完成全省1∶50000比例尺地质灾害易发区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汇总,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
地质灾害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制度
地质灾害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制度地质灾害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制度是为了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中资金的使用,有效避免资金浪费和管理不善而制定的管理措施。
在地质灾害频发的地区,这一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介绍地质灾害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资金来源地质灾害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补助资金、募捐、捐赠等渠道。
这些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二、资金管理机构地质灾害项目资金应当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确保专人专责,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资金审批、预算编制、项目评估等环节,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三、资金使用范围地质灾害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地质灾害的治理、防范和恢复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灾害调查评估、防治工程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
资金使用范围应当明确,不得擅自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四、资金监督和审计地质灾害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独立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监督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资金报告和公开地质灾害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包括资金来源、使用情况、项目进展等内容。
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六、资金风险防范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资金浪费和滥用。
同时要注意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
结语地质灾害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制度对于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资金使用,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
希望各地在实施地质灾害项目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这一管理办法及制度,不断提高灾害防治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地质因素引起的、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环境造成的破坏性灾害。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将对该办法进行介绍。
一、背景与意义地质灾害的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因此需有相应的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实施,加强对治理工程的监督,确保治理工程的效果和质量,维护公共安全。
二、监督管理职责与机构1. 省级地质灾害治理管理部门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实施。
2. 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设立市县级地质灾害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本地区范围内贯彻执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地质灾害类型和特点,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以下几个分类:1. 崩塌和滑坡治理工程2. 泥石流治理工程3. 地面塌陷治理工程4. 地下水治理工程5. 斜坡稳定治理工程6. 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责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本地区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规划,明确工程目标和实施方案。
2. 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确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实施。
3. 监督施工过程,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质量、工期和费用进行把控。
4. 报备、审批和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
5. 开展验收工作,确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达到预期目标。
6. 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工作,及时掌握地质灾害的动态情况。
五、监督管理手段与措施为了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家采取了多种手段与措施:1. 加强技术研究与创新,提高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技术水平。
2.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标准体系,规范治理工程的实施。
3. 强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信息化管理,加强数据共享与交流。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了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治理效果,保障公共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治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为减轻或消除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采取的工程措施,如护坡工程、支挡工程、排水工程等。
二、监督管理原则1、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综合治理的手段,从源头上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提高治理工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质量第一、安全至上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治理工程达到预期效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监督管理过程应公开透明,对所有参与治理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一视同仁,保证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监督评价机制。
三、监督管理主体及职责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2、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3、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确保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和预算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
4、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5、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控制。
四、项目立项与设计审查1、项目立项根据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和紧迫性,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确定治理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照规定程序立项。
2、设计审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设计文件应包括治理方案、施工图纸、预算等内容。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辽国土资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42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资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有效地从源头上把好地质灾害防治关,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全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和《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了《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修订的《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本技术要求》下发前,仍按原技术要求执行。
同时请各市根据本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专家库建设情况,按照附件二要求重新推荐专家。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附件1: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从源头上把好防治关,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损失,确保全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和《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
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影响地质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地质环境保护坚持积极保护、合理开发、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发布施行)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但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除外。
第四条防治地质灾害,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在地质灾害防治中运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防治地质灾害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九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地质灾害现状;(二)防治目标;(三)防治原则;(四)易发区和危险区的划定;(五)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六)基本措施;(七)预期效果。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第三章预防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17修正)
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9【实施日期】2017.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1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质灾害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地质灾害的预防第四章地质灾害的治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者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
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是重要城镇、重要经济区、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地区、交通干线、重要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地震、林业、水利、交通、煤炭、农业和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是一种自然灾害,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的概念、重要性、具体措施等多个方面展开探讨。
1. 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的概念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是指在地质灾害发生后,对灾害进行应对和处置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其目的是尽快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有效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维护社会稳定: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的有效实施可以减少社会动荡,维护社会的稳定。
-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的成功实施有助于减少灾害对社会经济的冲击,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3. 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的具体措施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应急预案制定: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措施和责任分工。
2. 定期演练:定期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提升各部门和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 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信息发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准确地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公众做好防范和应对。
4. 现场指挥:在地质灾害发生后,要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方力量展开救援工作。
5. 资源调配:根据灾情的需要,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资源,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4. 结语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推进。
只有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才能更好地应对灾害、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本文的内容能对相关人员有所启发,提升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水平,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发展。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制度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为了减轻或消除由地质灾害带来的灾害风险,对潜在或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的系统性治理和研究工作。
为了保障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高效、科学和可持续进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和阐述。
首先,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目标是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地完成,并实现治理效果。
为了做到这一点,首先需要确立科学的项目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包括项目立项和启动、项目计划编制、资源配置、进度控制、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各个环节。
项目管理体系应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流程和规范。
其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应具备科学决策的能力。
科学决策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它包括项目的立项决策、治理方案的选择和调整、资源的配置等。
科学决策应基于充分的项目前期研究,结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最大限度地提高治理效果,减少风险。
此外,科学决策还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等多方面的利益,实现最大限度的综合效益。
再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应具备多方面的合作机制。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必须建立起协同工作的机制。
这包括项目的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资源共享机制等。
协调机制应具备高效的决策渠道和有效的决策执行机制,保证各个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履行各自的责任。
信息共享机制和资源共享机制则可以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优化配置,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最后,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应具备信息化的能力。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通常涉及大量的数据和信息,采集、整理和分析这些数据和信息对项目管理至关重要。
因此,项目管理应借助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化的管理系统。
这包括采集和管理数据的数据库系统、分析和模拟数据的软件系统、展示和交流数据的网络平台等。
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可以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为科学决策和综合评价提供有力的支持。
综上所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制度应具备科学的项目管理体系、科学决策的能力、多方面的合作机制和信息化的能力。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制度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制度是指为有效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项目管理流程和方法,从而提高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效能和效率。
以下是一个关于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制度的1200字以上的介绍:地质灾害是指地质环境中蕴藏的各种自然灾害,如地震、山洪、滑坡、泥石流等。
这些地质灾害不仅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也对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制定和实施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1.阶段划分: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分为前期调研、项目论证、方案设计、实施施工、验收等几个阶段,每个阶段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内容。
2.项目组织:在每个阶段都应设立相应的项目组织机构,包括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家团队。
项目组织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项目立项:根据地质灾害的具体情况和治理需求,制定项目立项意见和报告,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目标、内容、预算和建设规模等。
项目立项需要经过专家评审和合同签订等程序。
4.资金管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通常需要大量的投资,因此在项目管理制度中应包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资金申请、使用和监督等。
资金管理需要公开透明,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5.质量管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质量安全是保障项目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
管理制度中应明确质量管理的责任和程序,包括监测、测量、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质量要求和控制措施。
6.安全管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通常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
安全管理包括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设施的配置和安全检查等。
7.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管理制度中应包括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包括环境评价、保护措施和环境监测等。
8.项目评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结束后应进行项目评估,评估包括项目的效果和经济效益等。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项目和资金办理方法第一条为防备和办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产业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法令》(国务院第394号令),经县人民政府赞同树立县级地质灾害办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办理项目专项资金的办理,进步资金运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县级专项资金来源:县级财务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
若各乡镇申报的项目总金额超越每年专项资金数,县人民政府另行研讨处理。
第三条县级专项资金首要用于因天然要素引发或难以断定引发职责人、应由县级立项办理的地质灾害防治作业。
专项资金详细运用首要包含应急查询、搬家躲避工程、工程办理及应急办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办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知识宣传教育、置办地质灾害防治作业必需的设备等。
第四条县级地质灾害办理专项资金,树立专户进行办理,施行专款专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国土资源办理部门依照《**县地质灾害办理工程项目办理方法》履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运用施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确保效益的准则。
1、特大型地质灾害办理上报财务部和国土资源部立项,其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务按35%:35%:30%份额分管;2、大型地质灾害办理经省国土资源厅查看同意后,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务按35%:35%:30%份额分管;3、中型地质灾害的办理经市国土资源局查看同意后,经费由市、县两级财务按50%:50%份额分管;4、小型地质灾害的办理经费由县级财务出资处理。
第六条县财务局依据同意的项目及经费请求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乡镇树立的专项资金账户,各乡镇财务部门在收到县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后,依据项目的施行发展,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当单位的账户,项目承当单位有必要树立专账,独自核算,开销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则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凡经同意立项的地质灾害办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县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应承当的配套资金,并严厉按规则用处运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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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推进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环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1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范围不包括大连市)。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由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不包括小型地质灾害项目、应急补助类项目)、避让搬迁、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研究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工程治理、避让搬迁项目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
第四条项目管理依托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平台进行全流程管理,项目工作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五条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可研论证、工作设计、组织实施、督导评价、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环节。
第六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项目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承担的项目类型相对应的资质。
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不同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
第七条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实行专家评审论证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专家库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建,专家主要负责参与立项评审、工作设计(变更)评审、项目监审、项目验收、项目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第八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工作。
第九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治理工程、搬迁避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和预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论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论证通过后,择优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纳入省级项目库。
第十条省自然资源厅按照急重优先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踏勘、评审论证,遴选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
第十一条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体要求,根据《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并根据年度项目预算,从省级项目库中统筹确定实施项目,完成项目立项,下达项目任务书。
第十二条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应完成相应前期工作。
其中:工程治理项目应完成可研阶段的初步勘查工作;避让搬迁项目应纳入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让搬迁安置规划,并完成建房选址。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立项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工作的相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方案可行,投资预算合理,能够产生较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出现重大紧急地质灾害险情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轻重缓急向省自然资源厅申报。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核实并针对省级补助范围、实施必要性、紧迫程度进行集中会商,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省级补助地质灾害抢险治理项目。
第十五条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按照《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调查评价、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研究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第十六条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工程治理、避让搬迁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第四章项目管理职责第十七条项目管理采取省、市、县三级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十八条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职责:1.统筹全省项目管理,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管指导;2.负责项目库管理,编制年度项目入库指南,遴选入库项目;3.与省财政部门沟通,确定并落实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4.制定年度项目计划,确定实施项目;5.组织项目设计审查;6.开展项目督导和绩效评价工作;7.指导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8.组织项目成果终审验收;9.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2.对治理工程、避让搬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3.组织治理工程、避让搬迁项目初验;4.对治理工程、避让搬迁项目管护工作跟踪评价;5.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内审。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职责:1.县级人民政府为治理工程、避让搬迁项目责任单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2.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和预算;3.组织项目招标,确定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4.组织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5.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等资料,负责项目归档;6.及时汇交项目成果资料,负责项目后期管护工作。
第五章项目实施第二十一条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治理工程、避让搬迁项目实施责任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根据省自然资源厅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确定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按照《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调查评价、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研究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进行整体招标,中标单位严禁将项目转包、分包或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一经发现,项目取消,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组织项目实施,并结合项目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工程治理、避让搬迁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核定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并监管市域范围内项目实施,省自然资源厅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进行督导。
第二十七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未按项目实施方案落实的项目,责令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相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入库资格。
第二十八条项目设计批复一经下达,项目设计原则上不予调整。
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需调整设计的项目,在项目预算不增加的前提下,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治理工程、避让搬迁项目设计变更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及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项目设计变更。
省自然资源厅批准项目设计变更后,项目设计可做相应调整,调查评价、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研究项目设计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终止,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项目终止申请。
省自然资源厅对项目评审论证后,确须终止的项目,下达终止批复,并协调省财政厅妥善处理项目终止相关事宜;无须终止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继续实施。
第六章项目验收及管护第三十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程序、任务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期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工作要依靠专家,并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周边群众意见,项目验收应具备相应的验收资料。
验收合格后,应确定工程项目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项目移交,指导管护责任主体确定管护责任人,设立管护责任公示牌,明确管护主体内容与措施。
第三十一条调查评价、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研究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野外验收及成果验收。
第三十二条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治理工程、避让搬迁项目完成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初验,初验合格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进行项目终验。
终验合格的项目,省自然资源厅下达项目验收批复,项目完结。
第三十三条省自然资源厅终验不合格的项目,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终验意见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再次向省自然资源资源厅申请项目终验。
再次终验合格的项目,省自然资源厅下达项目验收批复,项目完结;不合格的项目,项目终止,省自然资源厅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项目实施周期内未完成的项目,项目撤销,省自然资源厅协调省财政厅妥善处理项目撤销相关事宜。
第三十五条项目完结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做好项目相应资料归档及汇交工作。
第三十六条治理工程项目管护工作由责任单位负责,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管护工作进行跟踪评价,以年报方式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治理工程项目完结后半年内,在跟踪评价基础上,按照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有关规定,依规履行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程序。
第七章项目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各地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立项申报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依法依规确定。
第三十九条省自然资源厅在下达任务书时,一并下达绩效目标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绩效目标。
第四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工程质量不达标、无故延误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5年内不得从事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相关工作,情节严重者吊销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规范项目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