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国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6年8月24日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结合我省土壤污染现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重点针对石油、化工、冶炼为主的重工业城市,重点工业场地,历史遗留污灌区和油田矿山的土壤污染问题,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补齐生态环境短板,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决策部署,立足我省省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绿水、青山、碧海、蓝天、沃土”的美丽辽宁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20•【文号】国土资发[2001]79号•【施行日期】2001.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的情况,按照规划纲要的要求,做好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国土资源部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年--2015年)目录前言一、我国地质灾害现状与防治工作进展二、指导思想、规划原则与目标三、总体部署四、主要任务五、主要措施前言地质灾害是指各种地质作用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造成的危害。
科学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地质环境资源,避免和减轻致灾地质作用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990年2月,地矿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联合向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印发了地矿部组织编制的《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
规划纲要实施10年来,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1998年机构改革,国务院赋予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职能。
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基本完成原规划任务的基础上,编制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2015)》。
一、我国地质灾害现状与防治工作进展(一)地质灾害现状我国致灾地质作用种类繁多,分布广泛,活动频繁,危害严重。
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分布范围占国土面积的44.8%,其中又以西南、西北地区最为严重,平均每年造成1000多人死亡,经济损失巨大。
辽宁省地质灾害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推进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环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1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范围不包括大连市)。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由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不包括小型地质灾害项目、应急补助类项目)、避让搬迁、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研究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工程治理、避让搬迁项目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
第四条项目管理依托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平台进行全流程管理,项目工作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五条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可研论证、工作设计、组织实施、督导评价、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环节。
第六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项目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承担的项目类型相对应的资质。
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不同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
第七条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实行专家评审论证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专家库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建,专家主要负责参与立项评审、工作设计(变更)评审、项目监审、项目验收、项目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第八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工作。
第九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治理工程、搬迁避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和预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论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论证通过后,择优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纳入省级项目库。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辽国土资发〔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的实施意见辽国土资发〔2013〕58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关于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制度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192号,以下简称“192号文件”)有关要求,推进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范围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用地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发展改革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单独选址项目。
凡上述单独选址项目,未经或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均应纳入用地验收范围。
二、内容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对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文件或供地文件规定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土地,征地补偿费用是否足额支付到位,耕地占补平衡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期限竣工,是否按规定缴纳建设用地使用权各项价款等内容进行检查核验;批准文件或供地文件中明确宗地开发投资强度、规划条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的,还应对项目建设投资强度、规划条件等内容进行检查核验。
三、主体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工作,省征地事务局承担用地验收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四、程序重点建设项目在批准文件或供地文件规定建设周期内竣工的,项目用地单位应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在规定建设周期内未竣工的,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申请人用地验收时,项目用地应权属清晰,具有永久性明确界线。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主要包括用地验收申请表、供地文件、立项文件、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条件核实意见、项目竣工图以及项目用地控制点坐标等。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辽国土资办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0]22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根据国土资源部2010年工作部署,将于2010年4月-9月开展全国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评估、巡查、预案、宣传和人员五个到位)宣传培训活动。
我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19号)要求,制定了辽宁省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实施方案(见附件1),成立了省级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2)。
请各市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高度重视本次宣传培训活动,按照要求编制和落实本地区宣传培训活动实施方案,将本次宣传培训活动圆满完成。
请各市将各自的宣传培训活动实施方案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4月20日前报省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
联系人:张利************小号66966寇英杰************附件:1、辽宁省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实施方案2、辽宁省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成员名单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辽宁省(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实施方案一、宣传培训主题本次宣传培训主题为“辽宁省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五到位”是指评估、巡查、预案、宣传和人员五个到位。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预存制度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37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预存制度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预存制度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37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个别地区存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费)不落实的问题,致使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和迟迟不能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手续,造成违法用地。
为解决有偿使用费不落实的问题,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加快土地供应,避免建设项目违法用地,借鉴我省征地补偿费用预存经验,建立有偿使用费预存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批前足额预存有偿使用费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征(用)地申请单位将依法计列的有偿使用费随征地补偿费用一起足额存入相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用专户。
不同建设项目、批次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不得混用。
二、报批时提供有偿使用费预存凭证自2011年4月1日起,在报批建设用地材料时,必须将有偿使用费足额预存证明以及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款进账凭证,随报批材料一起上报;凡没有提供有偿使用费预存证明及预存款进账凭证的建设用地报件,省厅不予受理。
三、批准后及时缴纳有偿使用费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应当缴纳的有偿使用费全额通过财政部门缴入国库;未获批准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预存有偿使用费如数退回原缴款单位。
四、加强对预存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预存的有偿使用费收存和拨付的办事程序,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实行封闭管理。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4.04.03
•【文号】自然资发〔2024〕66号
•【施行日期】2024.04.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地质灾害
正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
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有关司局:
《2024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然资源部
2024年4月3日附件:2024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4.01•【文号】国函〔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4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辽宁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是我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是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的重要地区。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努力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的新路子,在新时代东北振兴上展现更大担当和作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辽宁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辽宁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601.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250.67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10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07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5%;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40.0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06•【文号】财建[2009]463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央财政设立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附件: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的防治。
特大型地质灾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三)威胁人员超过1000人;(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第三条以下地质灾害防治不纳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二)应由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三)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补助两种分配方式,其中70 %部分按照因素法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由各省落实到具体项目;30%部分按照项目补助方式下达给各省。
第五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按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的管理第六条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大型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工程施工以及为实施治理工程所需的搬迁等支出。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的通知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的通知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27号)文件要求及《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56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辽委办发〔2020〕19号)文件责任分工,我厅制定了《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4月21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一、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一)年度工作计划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及时启动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为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和重大政策决策的制定提供详实的自然资源本底数据支撑。
(二)具体工作措施1.选用高水平作业队伍。
通过公开招标,选聘信誉好、技术力量强、具有丰富国土调查工作经验的省级作业队伍,依据自然资源部工作要求,严格开展省本级工作,在形成全省一盘棋工作局面的同时,确保数据成果质量。
2.加强与自然资源部沟通联系。
通过赴京面见及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与部调查部门领导、专家保持联系,经常性请示工作,及时了解国家层面工作动态,重点关注2021年工作变化情况,确保第一时间领会工作新精神、新思路,指导我省工作顺利开展。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随着我省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纷纷上马,临时用地需求大量增加。
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防止临时用地出现审批不规范、使用不合理、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土地复垦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场、弃渣(土)场、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三是抢险、救灾或军事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四是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和批准权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以下简称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要求,从2009年3月1日起,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按新的规定报批。
为加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报用地的实质性审查把关,做好改进后的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用地审查报告文本格式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做好审查呈报工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文件****(文号)签发人: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国土资源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用地应呈报国务院审批。
我厅(局)按照规定要求对该建设项目用地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现报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概况〕该项目属于***(如十一五规划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地方行业规划建设项目等表述),**年**月,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文号)。
**年**月,***(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部门等)批复(或核准、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文号);**年**月,***(行业主管部门或设计审核单位)批复(或审核通过)工程初步设计(文号)。
工程按***(建设标准或规模)建设,总投资**亿元。
〔有关审核许可手续〕工程建设单位已于**年**月取得***(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证号);已于**年**月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矿的(矿种)采矿许可证(证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辽政办发[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5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2.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3.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拟订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政策,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补充制定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水利部•【公布日期】2012.06.26•【文号】国土资发[2012]107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水利(水务)厅(局):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水利部于2012年3月2日印发了《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的颁XXX实施,对于全面部署和推进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促进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就贯彻落实《规划》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规划》,统筹推进贯彻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规划》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要全面把握《规划》的内容和要求,深刻认识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对确保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推进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密切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理清思路,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把《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抓紧编制省级规划,把各项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以《规划》为指导,结合实际,编制和完善本省(区、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
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汾渭盆地等地面沉降灾害较严重或已经显现的地区,要以《规划》为重要依据,编制本省(区、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
已经编制并发布实施规划的地区,要做好与《规划》的衔接和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
国土资发【2008】237号_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加强监管和督察。
现将有关政策措施和监管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迅速行动(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央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尽快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
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当前国土资源工作的重中之重,迅速行动,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工作。
(二)要按照“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节约集约、优质高效”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程序,认真做好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自主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和灾区恢复重建等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的保障和服务。
要切实履行职责,准确把握政策,强化监管督查,确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严格规范管理中落到实处。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投资项目的统筹和管控(三)进一步加快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各地要将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在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下,优先安排用地,重点予以保障。
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实无法避让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在规划修编中要予以调整。
(四)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的统筹和引导。
关于印发《辽宁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辽自然资办发〔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城乡建设局: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6号)要求,开展2020年度全省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辽宁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0年12月30日辽宁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以下简称《技术规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做好我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以下简称“2020年度变更调查”),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2020年度变更调查主要目标是:在全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统一时点调查成果基础上,利用最新卫星遥感影像,通过县级实地调查,市级检查,省级核查,掌握2020年度土地利用的变化情况,满足当前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更新“三调”数据库,保障全省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二、工作任务2020年度变更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利用卫星遥感、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利用国家下发2020年底卫星遥感影像、监测图斑,结合有关专项监测及自然资源管理成果,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2020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单独图层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三调”数据库。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
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
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影响地质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地质环境保护坚持积极保护、合理开发、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辽国土资发[2010]179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179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厅机关相关处室、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始终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
挂钩项目区的设定应结合新农村建设,以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重点。
在项目区规划设计、实施、检查验收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相关权益;在土地互换、利用方式、旧房拆迁、新居建设等方面要提供多种选择并全程公开。
对村庄撤并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不得强拆强建。
二、加强规划衔接。
各地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充分分析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土地供需形势等基础上,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编制挂钩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挂钩的规模、布局和时序,做好挂钩建新区、拆旧区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镇村规划的衔接。
挂钩建新地块用地可纳入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挂钩拆旧地块用地要纳入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内。
挂钩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后一个月内完成并上报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结束前,申请挂钩试点时,可在制定全县(市、区)挂钩总体方案(确定挂钩潜力、建新区布局)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上报审批。
三、实行项目区的封闭管理。
挂钩周转指标、建设用地总规模、耕地占补平衡均在项目区内按照周转指标归还期限统一考核,不计入所在县(市、区)当年建设用地增加和耕地减少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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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国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计划的通
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国土资发[2011]3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3.15
【实施日期】201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国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计划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1〕31号)
鞍山、抚顺、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9年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预算的通知》(财建〔2009〕617号)和《关于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81号)要求,为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将2009年度国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相关市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项目的工期及施工质量。
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二、要按照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实行招投标。
三、项目各类工程实施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甲级资质,并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工作。
严禁非甲级单位承揽业务,严禁分包转包,严禁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
四、要严格按照《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
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确需调整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