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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0.15•【字号】辽国土资发[2009]195号•【施行日期】200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195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现将《辽宁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辽宁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为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质量,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评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评审组织评审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具体组织,成立规划大纲评审组,对规划大纲进行审查。

评审组由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和人员组成。

二、评审程序(一)送审县级规划大纲经县级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规划大纲报送省国土资源厅评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规划大纲评审请示(5份);2.规划大纲及说明(各20份);3.规划大纲图册(5份,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分析图等规划附图);4.规划大纲编制工作报告(20份,重点报告规划修编组织机构成立情况、经费落实情况、承担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的资质情况、规划基数采纳情况、二次调查协调情况、新老规划衔接情况、《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等。

特别是要对违法用地、批而未用土地及2006年以来依法批准用地在修编中如何处理要详细说明);5.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及成果认定意见(5份);6.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部门和专家对县级规划大纲的论证意见(5份);7.上述成果的电子文档(文字成果采用word文档,图件采用jpg格式)光盘(2份)。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推进组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21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推进组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21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推进组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推进组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21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切实推进、指导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经研究决定,辽宁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矿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推进组,下设6个小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组长:汤毅副厅长副组长:孙生副巡视员推进组下设6个工作小组1、综合小组组长:张志敏矿管处处长成员:詹华安调控处副处长邹立伟办公室副主任刘宝良调查规划局副局长潘锦华调查规划局科长职责:负责起草领导讲话、编制简报等文字综合工作。

2、探矿权整合小组组长:杨旭勘查处处长成员:王福棠矿管处副处长蔡洪春信息中心副主任关绍新矿管处调研员赵铁文矿管处主任科员刘军勘查处主任科员孙相林勘查处主任科员职责:负责探矿权整合、整装勘查的督导、指导及政策研究等工作。

3、采矿权整合小组组长:张志敏矿管处处长成员:郝军矿管处副处长蔡洪春信息中心副主任安继承矿管处调研员刘春阔矿管处主任科员赵磊矿管处副主任科员职责:负责采矿权整合的督导、指导及政策研究等工作。

4、专家小组组长:戴小川总规划师成员:王宏亮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职责:负责组建整合实施方案审查专家队伍,并对方案编制进行技术指导。

5、经费保障小组组长:马原财务处处长职责:负责协调省财政厅落实方案编制、评审等相关经费。

6、宣传小组组长:綦威宣传中心主任职责:负责整合工作的宣传报道,协助综合组编制简报等。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结束——。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辽宁省国土资源系统第九届自然科学优秀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辽宁省国土资源系统第九届自然科学优秀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辽宁省国土资源系统第九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奖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辽国土资发[2008]5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8.03.21
【实施日期】2008.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辽宁省国土资源系统第九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奖活动
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8]56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和繁荣我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事业,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以"科技兴地"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开展辽宁省国土资源系统第九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奖活动。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本次评奖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本着基础与应用并重和突出创新
的方针,重点奖励对国土资源科学理论、我国我省经济建设、基础科学研究和各种国土资源自然工程及管理技术中有创新的重大课题和学术成果,以推动辽宁国土资源建设和科学事业的发展。

二、评奖范围和对象
凡2007年1月以来,在。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19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19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19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积极服务于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重要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是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利用的法定程序,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根本途径,是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批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护耕地,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重要环节。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顺利开展。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凡未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范围和程序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其中:1、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预审,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2、由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预审,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预审工作按《办法》规定办理。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1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1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1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国土资发[2011]35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1.03.20【实施日期】2011.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1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35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现将《辽宁省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1年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辽宁省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1年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1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号),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主题惠民生促进科学发展,守红线坚持数质并重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和保护耕地红线为主线,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贯彻落实到土地利用、管理、调控和制度改革的各个环节。

在保发展方面,坚决落实中央经济调控政策目标,把保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保障科学发展;在保红线方面,把实现耕地面积净增长,质量有所提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十二五”开局之年,为筑牢耕地红线打下好的基础。

主要目标:(1)保证中央和省调控政策的实施,做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保尽保。

(2)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实现耕地面积净增长,质量有所提高。

(3)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和工作机制,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县(市)达标建设。

(4)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得到加强,土地执法形势实现进一步好转。

(5)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在土地征收、建设用地审批等关键环节改革形成法制、政策成果。

三、工作内容(一)土地调控工作1.全力做好用地保障工作目标:以节约集约用地为主线,开拓用地保障新途径,保障省以上重点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重点发展区域等用地需求。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242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242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242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在沈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及厅属在沈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省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厅财务处反馈。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辽宁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函件等,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厅办公室是厅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厅机关各处室(局)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八条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严谨、忠于职守、廉洁正派、保守秘密,熟悉领导工作分工和各职能部门职责,具备有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现代办公设备的操作和使用。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辽国土资办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7〕8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在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阶段,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核实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进一步核实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其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为危险性小或危险性中等的,建设单位应出具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承诺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为危险性大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采取避让等防治措施,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并将处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改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源:国务院令第240号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的,应按规定办理压矿审批及登记手续,也可以在建设单位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但在用地审批后,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矿审批及登记手续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供地。

三、落实建设用地审查内部会审制度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过程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内部会审制度,主动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权责清单,落实会审科(处)室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网上会审机制建设。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节约集约用地先进单位的通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节约集约用地先进单位的通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节约集约用地先进单位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字号】辽国土资发[2009]1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节约集约用地先进单位的通报(辽国土资发[2009]143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省节约集约用地,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定对节约集约用地先进单位通报表彰。

决定授予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工业企业为节约集约用地先进工业企业,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9家工业产业园区为节约集约用地先进工业产业集群,沈阳华润中心建设工程等5个项目为节约集约用地工程,沈阳建筑大学等2家单位为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先进单位。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今后的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再创佳绩。

相关单位要向受表彰的单位学习,学习他们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附件:节约集约用地先进单位名单一、节约集约用地先进工业企业名单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传奇电气(沈阳)有限公司、日本电产(大连)有限公司、大连起重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佳能大连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大连绿诺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抚顺高科电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原亨泰精细化工厂、铁岭市金属磨料厂、辽宁人天科技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派普钻具制造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天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二、节约集约用地先进工业产业集群名单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浑南新区软件及动漫产业基地、大连金州工业配套园、鞍山灵山工业园、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锦州西海工业园区、阜新液压气动产业密封集群、开原工业区。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点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有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点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有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点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
行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国土资发[2010]17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9.25
【实施日期】2010.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点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0]17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重点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以下简称“先行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先行用地报批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较大、涉及范围较广、前置条件较多,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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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青山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青山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青山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3.15•【字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青山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的通知各有关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现场踏勘的结果,省厅制定了各市2013年度“青山工程”闭坑和生产矿山治理任务(见附件1)。

现下达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闭坑矿山治理项目涉及的有关市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应与当地政府积极沟通,落实治理责任主体,精心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辽宁省地质环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生产矿山治理由采矿权人自主恢复实施,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工期及质量。

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厅。

二、闭坑矿山治理项目要积极落实项目资金和市县区配套资金,严格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不得随意变更调整项目,如确需调整必须经省厅批准。

生产矿山,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所需资金原则上由矿山企业自筹。

为鼓励矿山自主恢复积极性,保证治理恢复工作顺利进行,各市要制定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分期返还具体的实施方案,在采矿权人提出申请后,利用此项资金安排生产矿山的治理恢复工作。

对于各生产矿山的治理工作量,各市可在省厅制定的规模框架下依据矿山生产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三、闭坑矿山治理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按照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须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环境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123号)执行,并将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结果及时报省厅备案。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土资源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人社职[2015]32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5.05.22【实施日期】2015.05.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土资源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辽人社职〔2015〕32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省直有关单位: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系统及行业工作实际,现将全省2015年国土资源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在我省国土资源(含地质勘查)系统事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企业单位及各行业中从事国土资源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确定人事、劳动关系并符合条件,均可申报国土资源工程系列职称评审。

二、评审专业及评审标准根据国土资源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国土资源工程系列设置8类14个评审专业:1、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质);2、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岩土工程;3、地球物理勘查(简称物探)、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遥感地质;4、地质测量;5、地质实验测试、选矿工程;6、探矿工程;7、采矿工程;8、土地管理工程(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土地资源调查等3个专业)。

2015年全省国土资源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仍执行辽人社职〔2012〕12号文中的《辽宁省国土资源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分为主卷和副卷两部分(一)主卷按照《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目录规定顺序进行装订成册: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份。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6〕23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6〕23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的通知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6〕23号各有关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的工作要求,全面提高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水平,落实省厅制定的2016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任务,全省计划重点治理生产矿山118个,治理总面积10027亩,投资1.63亿元。

现将2016年度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落实目标责任。

为确保年度治理任务全面完成,3月10日前,省厅与各市(绥中县)局签订《2016年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目标责任书》,并在省厅门户网站公布各市(绥中县)生产矿山治理明细表,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市(绥中县)局要明确分工,细化要求,与生产矿山逐一签订责任书,加强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治理情况的检查监督。

二、确保施工工期。

治理工程要做到当年开工当年结束,3月20日前进场开工,10月15日前全部完工。

各市(绥中县)局应于每月20日前向省厅报告项目进展等有关情况。

对于省厅下达的年度治理任务,各地可按照治理总面积不变的原则,依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治理区域,并向省厅报备。

三、严把工程质量。

治理工程竣工后,各市(绥中县)局验收要按照野外现场和室内相结合的原则,组织专家成立验收组对每个生产矿山治理工程进行逐一复核、验收。

10月20日前,向省厅上报《2016年度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总结报告》。

辽宁省国土资源系统和行业

辽宁省国土资源系统和行业
2、《辽宁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辽宁筑波规划设计研究所
3、《辽宁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信息系统》辽宁省土地整理中心
4、《小铁山铅锌矿矿产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与应用》东北大学
5、《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空间数据成图和转换系统》辽宁省有色地质局一〇八队
3、《辽宁省鞍山市黑石砬子铁矿床勘探报告》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四○四队、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四○二队、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测试中心
4、《辽宁省瓦房店市袁家沟制碱石灰岩矿普查》辽宁省矿产勘查院
5、《辽宁省辽阳县陈家堡子-岫岩县生铁岭矿区鹏矿普查》辽宁省第五地质大队
9、《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实用技术与应用图集的研究》辽宁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局等单位
10、《营口市农用地分等》营口市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
二、地质找矿领域
1、《辽宁省本溪市桥头镇大台沟铁矿普查报告》辽宁省矿产勘查院
2、《辽宁凤城青城子铅矿外围金银矿评价》辽宁省有色地质局勘查总院
五、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探矿、遥感、测绘技术领域
1、《辽宁省辽河流域1/25万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辽宁省地质矿产调查院、国土资源部沈阳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2、《石佛寺超长多折线水坝无线智能GPS四维变形监测系统研究与开发》东北大学、石佛寺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
3、《省磁航、重力、遥感资料二次开发找矿研究》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辽宁省矿产勘查院
9、《沈阳市高精度三维大地测量基准的建立和似大地水准面的确定》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10、《预钻式旁压试验在沈阳地区的试验研究与应用》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
六、国土资源管理科学领域
1、《区域(辽宁)国土规划研究》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发展研究中心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辽国土资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42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资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有效地从源头上把好地质灾害防治关,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全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和《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了《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修订的《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本技术要求》下发前,仍按原技术要求执行。

同时请各市根据本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专家库建设情况,按照附件二要求重新推荐专家。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附件1: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从源头上把好防治关,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损失,确保全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和《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辽国土资发[2009]191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191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根据《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要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厅党组组织制定了《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按照方案要求,各司其职,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此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根据《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要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专项治理工作以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着重解决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和综合监管平台。

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二是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科学设置矿业权;三是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和价格评估的监管。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兴农富民示范村工程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兴农富民示范村工程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兴农富民示范村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辽国土资发[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兴农富民示范村工程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6]86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充分发挥土地开发整理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加快我省新农村建设进程,在总结实施土地整理百村扶贫工程经验的基础上,厅党组决定在全省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兴农富民示范村工程》,现将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各市要以土地开发整理为突破口,按照统筹规划、远近结合、突出重点、积极推进的原则,编制好土地开发整理示范村工程实施规划。

要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择优选点,优化立项,搞好项目储备,按照省厅的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土地开发整理兴农富民示范村工程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土地整理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推进新农村建设顺利实施,带动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省厅决定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兴农富民示范村工程(以下简称示范村工程),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土地整理为主要形式,以各市、县确定的新农村建设重点村(试点村)为载体,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部门优势,坚持政策引导与资金扶持相结合,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改善生产、生活、生态条件,达到兴农富民的目的,为解决“三农”问题,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一)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潜力,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提升土地整理的工作成果,在全省形成一批示范项目和示范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条件。

2023年自然资源工程职称分类

2023年自然资源工程职称分类

2023年自然资源工程职称分类摘要:1.2023 年自然资源工程职称分类概述2.适用范围3.职称名称、专业设置和评审方式4.江西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5.无锡市自然资源工程高级职称评审通知正文:2023 年自然资源工程职称分类概述2023 年自然资源工程职称分类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其中初级分为助理级和员级。

这些职称归属于工程系列,主要涉及地理信息测绘、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调查与监测、土地利用与管理、自然资源资产权益管理等专业技术领域。

适用范围这些职称申报条件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从事自然资源工程领域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此外,无锡市也发布了2023 年自然资源工程高级职称评审通知,对相关职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进行了详细安排。

职称名称、专业设置和评审方式自然资源工程领域职称的专业设置包括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工程、资源环境监测与评价、地质勘查与地质灾害防治等五个专业。

评审方式则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其中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

江西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在江西省,从事自然资源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报相应职称: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成绩显著。

2.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和专业能力。

3.在现工作岗位上担任相应职务,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

无锡市自然资源工程高级职称评审通知根据无锡市发布的2023 年自然资源工程高级职称评审通知,申报人员需在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实名注册并录入个人相关信息。

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为2023 年6 月19 日至7 月21 日。

市职称部门将对申报纸质材料及证书、论文等原件进行现场审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总之,2023 年自然资源工程职称分类涉及高级、中级和初级,涵盖地理信息测绘、国土空间规划等多个专业领域。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9]57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9]57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9]57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确保土地整理项目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规范我省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监理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监理专项检查的通知》(辽国土资传发[2009]40号)要求,省厅对全省的土地整理施工监理工作进行了检查。

检查中发现,个别地区对工程监理工作重视不够,对监理企业管理不到位,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和监理企业的职责不清,监理企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土地整理工程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

针对上述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各市要按照《辽宁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制,国家和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依法应实行监理的项目,必须执行工程监理制度。

各级土地整理机构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业主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应履行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认真执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确定监理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职责。

选择监理单位时,业主单位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省厅公布的工程监理企业名单中择优选定。

工程监理费在50万元以上的,业主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二、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土地整理工程监理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监理工作的日常检查、监督和考核体系。

年底前各市应制定出台本市土地整理工程监理评价考核办法,并报省厅备案。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青山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青山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青山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青山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不含盘锦)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财政局,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青山工程”矿山地质环境闭坑及生产矿山治理工作,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履行项目审核论证程序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设计进行评审。

各市财政部门要对项目预算进行预审。

审核程序应当包括现场实地勘察,对项目实施前的闭坑矿山整体状况详细记录并建立项目档案。

二、切实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配套资金,优先安排使用同级财政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价款及使用费等)用于项目资金配套,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调剂其他资金解决,确保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依据项目投资标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年度预算和全省闭坑矿山年度治理任务等因素,逐年确定省级补助项目补助资金标准。

原则上,省补助资金(不含大连)额度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45%。

2013年省补助项目资金标准为23元/平方米。

三、加强生产矿山治理的监督管理生产矿山治理的责任主体是矿山企业,矿山复绿由采矿权人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各市可结合本地区生产矿山治理工作实际,提前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但返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矿山企业所缴保证金的80%,具体返还方案由各市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确定。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国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计划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31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国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计划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31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国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国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计划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31号)鞍山、抚顺、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9年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预算的通知》(财建〔2009〕617号)和《关于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81号)要求,为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将2009年度国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相关市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项目的工期及施工质量。

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二、要按照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实行招投标。

三、项目各类工程实施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甲级资质,并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工作。

严禁非甲级单位承揽业务,严禁分包转包,严禁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

四、要严格按照《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

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确需调整必须经原立项主管机关批准。

五、要根据任务书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写项目施工设计书。

项目施工设计的编制要明确防治工程目的、任务,工程施工采用的技术路线、方法、手段及其可行性,施工方案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要有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措施,突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能够取得预期效果。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施工设计,不得随意调整施工方案。

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实施、监理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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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辽宁省国土资源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地评价国土资源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推动国土资源事业的进步与发展,结合国土资源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及专业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事业、企业单位及各行业中从事国土资源工程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国土资源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国土资源工程系列设臵地质勘查和土地管理两个方向14个评审专业。

地质勘查包括: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岩土工程、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简称物探及遥感)、地球化学勘探(简称化探)、地质实验测试、地质测量、探矿工程(钻探)、采矿工程、选矿工程等10个专业。

土地管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征用、土地开发整理、土地资源调查等4个专业。

二、评审等级国土资源工程系列评审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及技术员。

三、申报及评审标准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称职及以上。

(一)高级工程师申报及评审标准1、学历、资历要求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2)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3)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3年以上,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要求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晋升高级工程师:①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四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②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③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专业理论要求(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水平和能力;(2)了解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3、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有参与省、部级项目并主持二级课题,或主持完成区域性、大型或重点项目(课题、专题均属市厅级以上)的经历,主持编写设计、成果、报告中的相应章节或工作细则。

(2)在工作实践中,有独立解决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经历,或填补过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

(3)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主持或参与完成引进国内外大型先进设备或生产线的安装、调试的全过程,投入生产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4)具有对区域性、大型或重点项目的数据进行处理、成图、分析研究或解译的成果和能力;(5)作为技术骨干,主持或参与过本行业、本专业的规划、技术规程或技术标准等的编写;(6)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在工程项目生产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开拓项目、新技术引进推广中,有两项以上取得较大效益或一项取得重大效益。

4、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星火奖、成果奖、工程勘察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2)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3)获得一项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应用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4)在生产一线或县级以下基层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业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行业技术成果奖励;或在主持、参与科技成果应用的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论文和著作要求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人撰写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著述、技术教材5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省部级标准并已颁布执行;(2)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3)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3篇以上;(4)正式出版过10万字以上本专业的专著或译著。

6、外语和计算机要求(1)外语要求:需取得全国统一组织职称外语考试A级合格证书。

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可免于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2)计算机要求:需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高级证书或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两个模块考试合格。

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外语和计算机免试条件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二)工程师申报及评审标准1、学历、资历要求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2)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4年以上;(3)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3年以上,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要求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破格晋升工程师: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等级内额定人员。

2、专业理论要求(1)较全面、系统掌握国土资源工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理论和方法。

能较熟练地运用该方面技术方法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本研究领域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3)了解现代科技管理方法及所从事分支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工作加以运用。

3、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有参与区域性、大型或重点项目(课题、专题均属市厅级以上)或主持小型项目全过程的经历,能把握住小型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成果报告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问题,能主持小型项目的设计和报告编写并能进行项目核算。

(2)有独立解决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3)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过引进国内外大型先进设备或生产线的安装、调试的全过程,投入生产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4)参与过区域性、大型重点项目或主持过中小型项目数据处理、成图、分析研究;(5)参与过本行业、本专业的规划、技术规程或技术标准等的编写;(6)在工程项目生产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开拓项目、新技术引进推广中,取得较大效益。

4、业绩和成果要求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两项区域性或其他大、中型项目设计和报告中技术性章节的编写工作或主笔编写专题报告两份以上;(2)主持专题研究、专项技术的报告或小型项目的报告两份以上;(3)曾对生产、科研、管理工作提出文字的技术性建议,被采纳实施后效果明显;(4)参与编写的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经批准实施效果良好;5、论文和著作要求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撰写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著述、技术教材;(2)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3)参加全省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2篇以上;6、计算机要求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需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中级证书或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一个模块考试合格。

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三)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申报和评审标准1、学历、资历要求(1)本专业非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2)本专业非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申报技术员职务;(3)本专业中专毕业取得技术员级职务满4年,可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

2、专业理论要求(1)比较全面、系统掌握国土资源工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理论和方法。

能运用该方面技术方法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研究领域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3)了解现代科技管理方法及所从事分支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工作加以运用。

3、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1)有参与中、小以上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成果报告编写、项目核算等的经历。

(2)有独立解决本专业技术工作中一般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4、业绩和成果要求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两项中、小型项目设计和报告中技术性章节的编写工作或主笔编写专题报告两份以上;(2)参与专题研究、专项技术的报告或小型项目的报告两份以上;(3)曾对生产、科研、管理工作提出文字的技术性建议,被采纳实施后效果明显;(4)参与编写的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经批准实施效果良好;5、论文和著作要求独立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参加全省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专项技术工作报告2份以上。

四、其他事项(一)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和成果、论文和著作、外语和计算机要求必须同时具备,其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文和著作,均为具备申报级别的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取得的。

(二)本评审标准中的学术期刊须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取得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省级学术期刊指省级学术机构(含省属普通高等院校)主管或主办的学术期刊,市级学术期刊指市级学术机构(含市属普通高等院校)主管或主办的学术期刊。

(三)科学技术奖项应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按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奖励项目对待。

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论文对待。

(四)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职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可视为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参加上一级别资格评审,标准条件按现行政策掌握。

(五)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规定学历,但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相近的,如果参加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课程的在职继续教育(一般不低于200学时),并取得继续教育证明,可参加本专业的职称评审。

(六)本评审标准未涉及项目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本评审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评审相关条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评审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单位:申报资格名称:编号:注:本表双面打印,一式三份,装订一份。

编号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统一编写。

附件3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注:本表一式三份,装订一份。

附件4辽宁省国土资源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单表2、5人以上报送电子版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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