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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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号】辽国土资发[2001]84号
【颁布时间】2001-7-3
【实施时间】2001-7-3
【效力属性】有效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土地管理局:
现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总量请及时报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审批权限划分
(一)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改制组建境外上市公司,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二)下列土地资产处置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
l、经省政府批准进行改制的企、事业单位涉及的土地资产;
2、国土资源部审批权限外的中、省直企、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土地资产;
3、其他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改制组建境内上市公司涉及的土地资产;
4、以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资产。
(三)其他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如果同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资产采取包括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多种方式处置的,按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处置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机关一并审批;具体处置方案按各种处置方式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企业改制形式、行业状况、土地条件等,自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l、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
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5、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用地。
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保留划拨方式一般不超过5年。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1、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2、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
3、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的;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股票配售、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价后注入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用于认购配售股票的。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出}j=、租赁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l、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以出让方式处置。
(四)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可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资产置换所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
三、申请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批复需提交的材料
(一)凡按规定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需提交下列必备材料:
l、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的申请文件;
2、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
3、市、县土地行政主部门对土地权属、地价水平和土地资产处置的初审意见;
4、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5、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证明)原件或经鉴证的复印件;
6、该处置土地在城市(镇)的定级图上的位置;
7、土地估价报告估价依据中涉及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
8、政府改制批准文件(确定改制的政府会议纪要或政府文件);
9、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方案和公司章程;
10、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演变情况介绍;
ll、企业改制涉及的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原有偿使用合同和批准文件(或复印件)。
(二)根据土地资产处置方式不同还需提交相应的其他材料:
1、采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需提交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文件;
2、采取划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需提交符合划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条件的证明;
3、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的,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租赁合同;
4、因资产置换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进行资产置换的文件和资产置换方案。
四、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评估后处置的原刚。土地使用者可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一)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企业等用地单位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企业改制批准文件等材料,自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2、企业等用地单位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其中,需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出具初审意见。
3、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连同用地单位拟订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等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4、企业等用地单位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到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改制企业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经营的批准文件,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省或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2、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核准后,企业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定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3、企业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由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县初审意见;
4、企业持企业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到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核。其中,省属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
5、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到财政(国资)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三)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内容包括:土地处置方式;土地权属状况;地价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