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的通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百科名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2002 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是政府供应土地的重要形式,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建部以来,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999年资源部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从东南沿海到中西部地区正在全国逐步推开。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国家开展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省份超过了90%,已有1435个市(县)实行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15个省(区、市)明确规定出让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标拍卖。
在全系统共同努力下,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全国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款分别为114亿元、346亿元和492亿元。
但从国内情况看,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尚未形成制度,缺乏统一的法规,各地对土地招标拍卖的范围、组织实施程序等仍缺乏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的规范运作,亟待出台统一规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另一方面,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拍卖、招标方式提供。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辽政办发[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为加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
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要求,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计划等方面,确保对推进我省振兴开放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用地需求,严禁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淘汰类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工业用地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集约用地控制标准,在产业选择、投资强度、开发利用强度等方面严格把关,引导产业集聚,基础设施资源共享,促进规模化、集约化产业的形成。
(三)依法用地的原则。
工业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地块出让方案、供地结果等信息要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土地出让条件要充分体现公平竞争,不得人为设置有悖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23号
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正文:---------------------------------------------------------------------------------------------------------------------------------------------------- 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2年7月9日辽宁省政府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我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必须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涉及地上房产的,必须到同级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涉及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规划、房产管理等部门共同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审批权限执行。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申请用地者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地形图、地面现状和基础设施情况;(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主要特性;(三)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净空限制;(四)环境保护、绿化、交通、抗震等要求;(五)出让年限和方式;(六)其他与出让有关的资料。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9]52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09]52号)
本溪、阜新、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的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要求,经过测算与平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省厅决定将本溪市南芬区、阜新市太平区、葫芦岛市南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分别从168元/平方米、252元/平方米、144元/平方米调整为144元/平方米、204元/平方米、120元/平方米。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八月七日
——结束——。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04•【文号】国土资发[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2.11.11•【字号】辽价发[1992]208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8号1992年11月11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土地局: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97号《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和经省政府治理“三乱”办公室同意的我省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规定,一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97号《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附件一)和《辽宁省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二)规定执行。
征地包干服务费(含不可预见费)暂按《辽宁省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统一收费票据和年审制度。
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簿》,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亮证、凭票收费。
对无证收费和收费凭证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者,一律视为乱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三、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土地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到财政部门专户存储。
对各项收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对省制定的收费标准,允许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下浮,并报省备案。
五、根据中发[1990]16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我省土地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236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省厅制定了《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保障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必须遵守本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除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以外的探矿权出让和审批登记。
第四条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凡已有探矿权人不属于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在勘查许可证延续、变更、保留时,探矿权人应变更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第五条实行探矿权申请人投资能力审查制度。
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及区块规模相适应,其自有资金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计划的勘查投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9.11•【字号】辽国土资办发[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9]56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沈阳等9城市应尽快完成2007-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用地实施方案的编制和上报工作,于9月20日前报省厅。
各市对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已经省政府核准的实施方案,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农转用批次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或用地行为的,抓紧清查上报,由省统一公告其农转用审批失效。
二、对国务院批准2007和2008年度的城市建设用地,至今未实施征地,确需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进行调整的,各市要符合《通知》有关要求将调整方案与实施方案一并在9月20日前报省政府审核。
三、各市要按《通知》要求规范履行城市基础设施等用地的供地手续。
从2009年开始实施的项目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供地手续,通过电子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对于用地主体不明确、2008年底之前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可待竣工后通过土地变更进行登记,用地主体明确为城市人民政府。
四、要继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举报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新建"小产权房"和高尔夫球场项目用地的,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叫停管住并予以严肃查处。
五、要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制度。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用地的供应必须通过系统填报并由系统生成配电子编号和条形码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对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供应结果、土地出让合同履约和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信息。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临时调整后全省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97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临时调整后全省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临时调整后全省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97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地按照省厅《关于临时调整全省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辽国土资传发[2007)17号)要求,对本地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并上报了成果。
经审查、平衡,其成果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规定,能满足各地工业用地出让工作的需要,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予以公布的临时调整后全省城镇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详见附表。
二、城镇基准地价级别范围按照调整后的级别范围确定。
基准日为2007年1月1日,平均容积率为1.0,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
三、调整后的基准地价要在市、县(市)政府可公开查询的政务公开系统或相关网站、报纸等媒体公布,内容包括基准地价级别图、基准地价价格表、基准地价内涵、基准日及使用说明等。
四、在进行工业用地宗地评估时,评估结果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本地区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五、本次公布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推进我省工业用地出让工作和执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工作的过渡性成果,全省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公布后停止执行。
附件:临时调整后全省城镇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附件:临时调整后全省城镇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序号│县、市辖区名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纽│七级│├─────┼────────┼───┼───┼───┼───┼───┼────┼───┤│1│沈阳市│ 814 │ 715 │ 594 │ 480 ││││├─────┼────────┼───┼───┼───┼───┼───┼────┼───┤│2│苏家屯区│ 479 │ 386 │ 288 │││││├─────┼────────┼───┼───┼───┼───┼───┼────┼───┤│3│沈北新区│ 427 │ 374 │ 343 │ 295 │ 288 │││├─────┼────────┼───┼───┼───┼───┼───┼────┼───┤│4│辽中县│ 321 │ 256 │ 217 │183 ││││├─────┼────────┼───┼───┼───┼───┼───┼────┼───┤│5│法库县│ 295 │ 227 │ 141 │││││├─────┼────────┼───┼───┼───┼───┼───┼────┼───┤│6│康平县│ 286 │ 222 │ 132 │││││├─────┼────────┼───┼───┼───┼───┼───┼────┼───┤│7│新民市│ 385 │ 354 │ 325 │ 285 │ 251 │││├─────┼────────┼───┼───┼───┼───┼───┼────┼───┤│8│大连市│ 900 │750 │ 650 │ 600 │ 540 │││├─────┼────────┼───┼───┼───┼───┼───┼────┼───┤│9│大连经济技术开发│ 560 │ 490 │450 │ 400 │ 360 │││││区(含保税区) ││││││││├─────┼────────┼───┼───┼───┼───┼───┼────┼───┤│10 │金州区│ 550 │ 480 │ 420 │ 380 │ 350 │││├─────┼────────┼───┼───┼───┼───┼───┼────┼───┤│11 │旅顺口区│ 520 │ 460 │ 400 │ 375 │ 350 │││├─────┼────────┼───┼───┼───┼───┼───┼────┼───┤│12 │瓦房店市│ 450 │ 400 │ 350 │ 300 │ 220 │││├─────┼────────┼───┼───┼───┼───┼───┼────┼───┤│13 │普兰店市│ 420 │ 360 │ 300 │ 240 │ 180 │││├14 │庄河市│ 380 │ 320 │ 260 │ 210 │ 180 │││├─────┼────────┼───┼───┼───┼───┼───┼────┼───┤│15 │长海县│ 320 │ 260 │ 210 │ 165 │ ]30 │││├─────┼────────┼───┼───┼───┼───┼───┼────┼───┤│16 │鞍山市│ 867 │ 672 │ 545 │ 429 │ 384 │││├─────┼────────┼───┼───┼───┼───┼───┼────┼───┤│17 │诲城市│ 547 │ 456 │ 380 │ 304 │ 264 │240 ││├─────┼────────┼───┼───┼───┼───┼───┼────┼───┤│18 │岫岩县│ 262 │ 217 │ 175 │ 122 │ 112 │96 ││├─────┼────────┼───┼───┼───┼───┼───┼────┼───┤│19 │台安县│ 241 │ 194 │ 157 │││││├─────┼────────┼───┼───┼───┼───┼───┼────┼───┤│20 │抚顺市│ 863 │ 613 │ 434 │ 336 ││││├─────┼────────┼───┼───┼───┼───┼───┼────┼───┤│21 │抚顺县│ 172 │ 144 │ 120 │││││├─────┼────────┼───┼───┼───┼───┼───┼────┼───┤│22 │清原满族自治县│ 277 │ 210 │ 142 │ ill ││││├─────┼────────┼───┼───┼───┼───┼───┼────┼───┤│23 │新宾满族自治县│ 277 │ 210 │ 142 │ 11l ││││├─────┼────────┼───┼───┼───┼───┼───┼────┼───┤│24 │本溪市│ 720 │ 520 │ 430 │ 360 ││││├─────┼────────┼───┼───┼───┼───┼───┼────┼───┤│25 │本溪满族自治县│ 460 │ 300 │210 │ 153 ││││├─────┼────────┼───┼───┼───┼───┼───┼────┼───┤│26 │桓仁满族自治县│ 310 │ 240 │ 200 │ 160 │ 130 │100 ││├─────┼────────┼───┼───┼───┼───┼───┼────┼───┤│27 │丹东市│ 590 │ 460 │ 390 │ 290 ││││├─────┼────────┼───┼───┼───┼───┼───┼────┼───┤│28 │风城市│ 325 │ 245 │ 175 │ 160 │ 155 │││├─────┼────────┼───┼───┼───┼───┼───┼────┼───┤│29 │东港市│ 304 │ 239 │ 199 │ 144 ││││├─────宽甸满族自治县│ 322 │ 245 │ 205 │ 155 ││││├─────┼────────┼───┼───┼───┼───┼───┼────┼───┤│31 │锦州市│ 541 │ 498 │ 399 │ 351 │ 300 │288 ││├─────┼────────┼───┼───┼───┼───┼───┼────┼───┤│32 │凌海市│ 320 │280 │ 250 │ 200 │ 144 │││├─────┼────────┼───┼───┼───┼───┼───┼────┼───┤│33 │北镇市│ 290 │ 245 │ 215 │ 160 │ 150 │140 │ 120 │├─────┼────────┼───┼───┼───┼───┼───┼────┼───┤│34 │黑山县│ 250 │ 200 │ 160 │ 120 │9S │││├─────┼────────┼───┼───┼───┼───┼───┼────┼───┤│35 │义县│ 250 │ 200 │ 160 │ 120 │ 110 │98 ││├─────┼────────┼───┼───┼───┼───┼───┼────┼───┤│36 │营口市│ 511 │ 418 │ 314 │ 288 ││││├─────┼────────┼───┼───┼───┼───┼───┼────┼───┤│37 │老边区│ 312 │ 300 │ 288 │││││├─────┼────────┼───┼───┼───┼───┼───┼────┼───┤│38 │鲅鱼圈区│ 285 │ 240 │ 204 │││││├─────┼────────┼───┼───┼───┼───┼───┼────┼───┤│39 │大石桥市│ 280 │ 230 │ 168 │││││├─────┼────────┼───┼───┼───┼───┼───┼────┼───┤│40 │盖州市│ 275 │ 225 │ 168 │││││├─────┼────────┼───┼───┼───┼───┼───┼────┼───┤│41 │阜新市│ 417 │ 372 │ 332 │ 296 ││││├─────┼────────┼───┼───┼───┼───┼───┼────┼───┤│42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330 │ 200 │ 160 │142 ││││├─────┼────────┼───┼───┼───┼───┼───┼────┼───┤│43 │彰武县│ 159 │ 138 │ 120 │││││├─────┼────────┼───┼───┼───┼───┼───┼────┼───┤│44 │辽阳市│ 658 │ 497 │ 317 │ 288 │ 252 │││├─────┼────────┼───┼───┼───┼───┼───┼────┼───┤│45 │弓长岭区│ 380 │ 330 │ 280 │ 231 │ 144 │││├46 │灯塔市│ 433 │ 377 │ 328 │ 280 │ 220 │100 │ 144 │├─────┼────────┼───┼───┼───┼───┼───┼────┼───┤│47 │辽阳县│ 432 │ 380 │ 334 │ 284 │ 213 │160 │ 120 │├─────┼────────┼───┼───┼───┼───┼───┼────┼───┤│48 │银州区│ 408 │ 357 │ 326 │ 282 ││││├─────┼────────┼───┼───┼───┼───┼───┼────┼───┤│49 │清河区│ 357 │ 326 │ 282 │││││├─────┼────────┼───┼───┼───┼───┼───┼────┼───┤│50 │开原市│ 343 │ 313 │ 271 │ 236 │ 206 │176 ││├─────┼────────┼───┼───┼───┼───┼───┼────┼───┤│51 │调兵山市│ 357 │ 326 │ 282 │ 246 │ 206 │176 ││├─────┼────────┼───┼───┼───┼───┼───┼────┼───┤│52 │铁岭县│ 282 │ 246 │ 200 │││││├─────┼────────┼───┼───┼───┼───┼───┼────┼───┤│53 │昌图县│ 326 │ 282 │ 246 │ 211 │ 176 │150 ││├─────┼────────┼───┼───┼───┼───┼───┼────┼───┤│54 │西丰县│ 282 │ 246 │ 211 │ 176 ││││├─────┼────────┼───┼───┼───┼───┼───┼────┼───┤│55 │朝阳市│ 420 │ 360 │ 310 │ 270 ││││├─────┼────────┼───┼───┼───┼───┼───┼────┼───┤│56 │北票市│ 320 │ 260 │ 150 │││││├─────┼────────┼───┼───┼───┼───┼───┼────┼───┤│57 │凌源市│ 320 │ 260 │ 160 │││││├─────┼────────┼───┼───┼───┼───┼───┼────┼───┤│58 │朝阳县│ 160 │ 145 │ 130 │││││├─────┼────────┼───┼───┼───┼───┼───┼────┼───┤│59 │建平县│ 380 │ 270 │ 220 │ 140 ││││├─────┼────────┼───┼───┼───┼───┼───┼────┼───┤│60 │喀左县│ 260 │ 150 │ 110 │││││├─────┼────────┼───┼───┼───┼───┼───┼────┼───┤│61 │盘锦市│ 512 │ 451 │ 410 │ 373 ││││├─────┼────────┼───┼───┼───┼───┼───┼────┼───┤│62 │大洼县│ 239 │ 211 │ 180 │ 134 ││││├─────┼────────┼───┼───┼───┼───┼───┼────┼───┤│63 │盘山县│ 206 │ 177 │ 134 │││││├─────┼────────┼───┼───┼───┼───┼───┼────┼───┤│64 │葫芦岛市│ 499 │ 462 │ 413 │ 325 │ 288 │││├─────┼────────┼───┼───┼───┼───┼───┼────┼───┤│65 │兴城市│ 326 │ 272 │ 227 │ 181 ││││├─────┼────────┼───┼───┼───┼───┼───┼────┼───┤│66 │南票区│ 280 │ 240 │ 200 │││││├─────┼────────┼───┼───┼───┼───┼───┼────┼───┤│67 │绥中县│ 293 │ 225 │ 173 │ 144 │ 120 │││├─────┼────────┼───┼───┼───┼───┼───┼────┼───┤│68 │建昌县│ 280 │ 240 │ 200 │ 170 ││││└─────┴────────┴───┴───┴───┴───┴───┴────┴───┘——结束——。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2005]14号)要求,部研究制订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国土资源部2006年5月3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b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使用的文本格式,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需其他文本的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宋玉波、黄启才、潘光明、涂高坤、王联珠、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
国土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 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随着我省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纷纷上马,临时用地需求大量增加。
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防止临时用地出现审批不规范、使用不合理、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土地复垦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场、弃渣(土)场、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三是抢险、救灾或军事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四是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和批准权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以下简称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业经1996年4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闻世震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下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的确定和争议的处理。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含镇,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2第五条乡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一)农民(含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居民,下同)之间、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组,下同)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处理;(二)除前项规定以外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或者市人民政府处理;(三)争议土地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尊重合法契约;(三)兼顾历史与现实;(四)公平和公正。
第七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辽宁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6]118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辽宁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辽宁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6]118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工业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全面提高我省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调查与论证基础上,结合我省工业建设用地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辽宁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一、为促进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切实提高我省的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我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公平合理地利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特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工业项目建设原则上应向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辽国土资规【2017】6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辽国土资规【2017】6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权益,加强全省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运行实际情况,省厅更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于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地外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不包括存量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项目),主要指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
二、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应用(一)在城镇基准地价评价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宗地所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二)对于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或未公布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时最低价不得低于本次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三)工业用地出让时,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公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加强对协议出让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文件的要求。
加强本标准在实施中的监督管理,以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土地出让收益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文件的通知-辽政发[1994]1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文件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文件的通知(辽政发〔1994〕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省政府决定,将《辽宁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等21件省政府规章,《关于恢复饮食服务业技术津贴的通知》等84件省政府文件和《转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安置刑满和劳动教养期满释放人员的通知〉》等22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2: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3:废止的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文号│废止理由│├──┼────────────┼──────────┼─────────┤││││已被省政府1998年发││1│辽宁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辽政发[1980]38号│布的《辽宁省新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开发管理办法》所代│││││替。
│├──┼────────────┼──────────┼─────────┤│2│关于改革地方基本建设计划│辽政发[1980]160号│已不适用。
│││管理体制的意见│││├──┼────────────┼──────────┼─────────┤│3│辽宁省药政管理实施办法│辽政发[1982]16号│制定的依据废止。
│├──┼────────────┼──────────┼─────────┤││││已被省政府1986年发││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辽政发[1982]113号│布的《国营企业辞退│││业劳动纪律的暂行规定││违纪职工实施细则》│││││所代替。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23•【文号】国土资发[2006]30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号:国⼟资厅发[2018]4号颁布⽇期:2018-03-09执⾏⽇期:2018-04-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主管部门,新疆⽣产建设兵团国⼟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为规范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地价评估⾏为,部制定了《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
请转发⾄辖区内各级国⼟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业协会和⼟地估价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
本《规范》⾃2018年4⽉9⽇起施⾏,《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的通知》(国⼟资厅发〔2013〕20号)同时停⽌执⾏。
各地⾃⾏出台的出让地价评估政策与本《规范》不⼀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2018年4⽉9⽇前受理,⾄4⽉9⽇仍未出具⼟地估价报告的,可按本《规范》执⾏。
2018年3⽉9⽇附件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前⾔为规范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地价评估⾏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地使⽤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地估价国家标准、⾏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资源部提出并归⼝。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资源部⼟地利⽤管理司、中国⼟地估价师与⼟地登记代理⼈协会。
本规范由国⼟资源部负责解释。
1 适⽤范围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地使⽤条件、发⽣⼟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本规范;国有建设⽤地使⽤权租赁、集体建设⽤地使⽤权依法⼊市、国有农⽤地使⽤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
2 引⽤的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通过在本规范中引⽤⽽构成本规范的条⽂。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07]3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的要求,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规范建设用地审批行为,促进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审批原则(一)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证国家建设用地需求。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
(六)严格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七)责任与权利相一致,严格实行问责制。
二、审批范围及权限(一)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依法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下列情况报省政府审批:1.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在其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其他应由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下列情况报省政府审批:1.建设项目用地在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的。
2.建设项目用地跨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
(三)征收土地面积在下列范围的,报省政府审批:1.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且不超过35公顷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辽政办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除外)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订,报省政府备案。
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
三、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六、《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过去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对《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含2009年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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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8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
为加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
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要求,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计划等方面,确保对推进我省振兴开放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用地需求,严禁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淘汰类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工业用地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集约用地控制标准,在产业选择、投资强度、开发利用强度等方面严格把关,引导产业集聚,基础设施资源共享,促进规模化、集约化产业的形成。
(三)依法用地的原则。
工业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地块出让方案、供地结果等信息要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土地出让条件要充分体现公平竞争,不得人为设置有悖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二、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
(一)政府以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工业厂房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区内设置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
采矿用地(包括采矿、采石、采砂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等)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二)下列工业用地,除《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要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以外,经依法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出让或改变用途的;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并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
3.因实施城市规划,工业企业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且不超过原使用土地面积的;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
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一)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每年第一季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委、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规划环评,结合土地市场需求状况,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年度供地数量、结构及区域布局范围,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纳入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的土地,经依法转用、征收或收回、收购后,有步骤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用地预申请。
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公布后,可由意向用地者提出用地预申请,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据此将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及地块,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出让的规模、结构和布局等,适时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符合条件的预申请人参加。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
(三)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及土地前期开发等情况,会同发展改革、经委、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出让方案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拟出让的地块设定土地使用综合条件。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产业准入条件、集约用地控制标准、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使用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出让方案依法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HJ1](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省政府第168号令)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四)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用地者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向竞得人、中标人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竞得人或中标人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经委、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
报批手续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完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另行处置拟出让的土地。
具体时限由省国土资源厅确定。
(五)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环境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办完后,竞得人或中标人到市、县有关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六)公示工业用地供应结果。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土地出让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严格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要规范界定出让土地的权利义务,对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利用强度、闲置标准、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工业用地出让后涉及出让合同中有关条款约定内容需要调整的,要及时将调整内容及理由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机制,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防止土地资源闲置,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
对构成闲置的工业用地,要依法征收闲置费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严禁炒卖土地。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工业建设用地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规违约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工业项目竣工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其用地进行验收。
五、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
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理顺工作关系,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建设、规划、环保、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全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对违规、违纪供应工业用地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政府以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参照本意见执行。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辽宁省经委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环保局
辽宁省监察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