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马坊初中食堂社会监督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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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马坊初中食堂社会监督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学校食堂安全卫生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学校食堂社会监督员,是指本校学生家长、社会各界关心食品安全的人士中聘请的,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开展社会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食堂社会监督员由食品药品监督局和学校进行管理。第四条学校建立工作制度,形成工作机制,为学校食堂社会监督员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聘任
第五条学校食堂社会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社会监督工作;
(二)具备一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础知识,具有发现餐饮服务安全隐患及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和表达能力;
(三)18岁以上65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能够按时完成交办的监督巡视任务。
第六条学校食堂社会监督员的聘任,由本人自愿报名,报食品药品监管和学校审查批准,颁发《学校食堂社会监督员聘书》。
第七条学校食堂社会监督员的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自动解聘,经本人申请也可续聘或提前解聘。
第八条学校食堂社会监督员如不履行社会监督职责,或者履职不当造成不良后果,食品药品监管和学校可撤销其资格。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学校食堂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对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群众监督,检举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参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三)协助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协助监督执行;(四)收集和反映学生、家长、教职员工、社会各界等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参加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明察暗访、执法现场监督、调研、参观等有关工作和活动;
(六)办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管理
第十条学校协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学校食堂社会监督员工作联系制度,由李少波同志专人负责以下工作:
(一)及时向学校食堂社会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的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
(二)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登门采访等多种形式保持与监督员的联系,听取他们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加强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监督员参与社会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各单位对学校食堂社会监督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第十一条学校协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学校食堂社会监督员情况反映及投诉举报的办理反馈制度,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专递来的群众来信及投诉、举报负责受理,迅速组织调查处理,办理和落实情况要及时反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办理或落实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监督员。
第十二条学校协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表现突出的监督员予以保障奖励;对食堂食品安全事件、问题或隐患进行瞒报、谎报、漏报的,予以通报,必要时撤销其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