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部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1 目的为规范本行理财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理财业务的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和《xx银行理财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2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理财业务的销售文本制作、产品编号规则、产品报备、理财人员的管理、前台销售、信息披露、业务报告等操作。
3 职责按照《xx银行理财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4 工作程序4.1 理财产品的开发、设计理财产品设计及审批根据产品性质,按照《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管理规定》、《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管理规定》、《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管理规定》、《结构化理财产品管理规定》执行。
4.2 理财产品编号规则理财产品的编号(17-18位)主要包括8个要素,分别是:产品收益特征、合作机构、投资资产范围、质押标识、发行年度、发行月份、发行期次、销售对象等。
具体字母表示如下:a. 产品收益特征:分为保本和非保本,分别用英文字母CB和ET表示。
b. 合作机构:用合作机构名称的前两个大写拼音字母表示。
c.产品类型:分为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分别用英文字母F、B、K 表示。
d. 投资资产范围:投资标准化债权资产用英文字母S表示,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用英文字母U表示,混合型用英文字母W表示。
e.质押标识:分为可质押和不可质押,可质押用英文字母Y表示,不可质押用英文字母N表示。
f. 发行年度:当期理财产品的发行年度。
g. 发行月份:当期理财产品的发行月份。
h.发行期次:当年该期理财产品的发行顺序。
i. 销售对象:分为个人理财产品和机构理财产品,分别用英文字母IU和IUV表示。
例如:2013年6月稳利来第85期普通个人理财产品,其编号为:CB-GY-F-SY-2013-06-085-IU。
4.3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管理4.3.1 理财产品文本包括宣传资料和销售文件两部分,均应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表述真实、准确和清晰;宣传文本由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XXX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X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促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发展,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四条证券投资顾问客户是指与公司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获取投资顾问服务的公司客户。
第五条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公司授权XXX部为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主管部门,授权营业部作为本部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投资顾问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XXX部在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规划、推进和管理;(二)负责组织指导分公司和营业部建立证券投资顾问队伍;(三)负责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管理与资格的审核;(四)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培训的规划与组织;(五)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咨询产品的订购、整合与制作;(六)负责落实、解决分公司、营业部就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提出的各类需求;(七)负责公司层面证券投资顾问客户回访工作;(八)负责证券投资顾问客户二级投诉的受理工作;(九)负责在公司网站公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资格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资格的相关信息。
公司业务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业务交易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业务交易的基本流程、责任分配、监督机制及违规处理措施,以确保所有业务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率性。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财务往来、合同签订、资产采购等业务活动。
二、交易授权为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公司设立明确的交易授权体系。
各级管理人员根据授权权限进行交易审批,超出授权范围的交易需上报至更高级别的管理人员审批。
所有交易行为必须有明确的书面记录,以供日后审计和核查。
三、合同管理合同是业务交易的法律依据,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履行以及变更和终止等环节。
合同内容应详尽明确,避免模糊条款引发的争议。
同时,合同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执行中的合同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四、财务监控财务部门负责对所有业务交易进行监控,确保每一笔交易都有完整的凭证记录和透明的资金流向。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对异常交易进行调查和处理。
财务部门应与内部控制部门紧密合作,共同防范和发现潜在的财务风险。
五、风险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业务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通过制定风险评估程序和风险应对策略,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对业务交易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
风险管理不仅是预防性的,也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以最小化潜在损失。
六、信息披露为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市场的透明度,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业务交易信息。
这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合同签订、重要资产变动、关联交易等情况。
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业务交易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应设立明确的纪律处分机制。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降级、解聘等处罚。
同时,公司应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行为,并对举报人给予保护,以免受到不公正对待。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和修订。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任何违反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3.09•【文号】证监信字[1998]2号•【施行日期】1998.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告(1998年3月5日证监信字〔1998〕2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减少和防范市场技术风险,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证券经营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学习,亲自抓《规范》的实施落实工作。
二、《规范》适用于依法成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已制定的地方性管理规定及各证券经营机构内部规章制度须根据本《规范》作相应修订。
三、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今年上半年要根据《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第二阶段,1999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更新与调试营业部信息系统软、硬件工作,达到《规范》要求。
各证券经营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好工作进度。
四、本《规范》将纳入证券经营机构年检范围,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营业部,中国证监会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追究该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五、年内中国证监会将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并适时安排培训和技术交流。
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标第二节原则第三节制定与实施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一节组织结构第二节人员管理第三节安全管理第四节技术资料管理第三章硬件设施第一节计算机机房第二节远程通信第三节计算机设备第四节局域网络第五节电子交易设备第六条设备管理第四章软件环境第一节系统软件第二节应用软件第三节软件管理第五章数据管理第一节交易业务数据第二节系统数据第六章技术事故的防范与处理第一节技术事故及其防范第二节技术事故的处理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标1.1.1最大程度地防范技术操作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经营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11.27•【文号】农银发[2002]17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27日农银发[2002]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随着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ABIS)在全行的广泛应用、相关程序优化的完成、统一会计凭证的使用和柜员制的进一步实施,原有的《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网点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无法满足目前管理的需要。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简称营业机构)的运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劳动组合、强化内部控制,总行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结构上的主要变化。
1.增加了人员职责和管理行职责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界定了柜员职责和主管职责,为营业机构落实人员职责,加强内控管理提供了依据。
另一方面,从县级支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三个层面明确了管理行职责,为加强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建立了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障体系。
2.对总则、劳动组织和业务管理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
(1)将总则中营业机构的设置调整到基本规定中。
(2)在劳动组织上,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将营业机构各级主管的设置调整到基本规定中,并加以细化;二是删减了营业机构实行柜员制的条件;三是分别对独立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前台柜员及复核人员的职责和应承担的风险作了明确的界定。
(3)在业务管理上,删减了数据移植和柜员操作的规定,统一了各种手工登记簿,并从签到、日间操作和日终平账三个方面对营业管理作了补充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8.11•【文号】农银发[1999]113号•【施行日期】1999.08.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8月11日农银发[1999]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外汇资金管理,防范和化解外汇资金业务风险,保证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总行1997年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农银发[1997]189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外汇业务风险,保证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以及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资金管理是指严格按照外汇资金营运计划,运用系统内资金调度手段,对各属性、各种类外汇资金总量和结构进行主动调节和量化控制;监测与分析外汇资金流量,规范与控制外汇资金交易行为。
第三条外汇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分行)。
第二章外汇资金管理的一般规则第五条农业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的外汇资金营运体制。
总行是全行外汇资金调度和管理中心,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和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调度外汇资金,保证外汇资金营运的良性循环。
分行是全行外汇资金调度与管理的中间环节,主要职责是依据外汇资金营运计划及有关政策制度调控辖内外汇资金,保证分支行外汇业务经营的正常进行。
券商营业部管理方案
券商营业部管理方案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完善,证券市场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也日益受到了更多投资者的关注和参与。
在这样的趋势下,券商营业部作为投资者进行交易的一个重要渠道,也美滋滋地迎来了它的黄金时代。
然而,券商营业部数量的急剧增加,使得它们的规模和服务水平分散了,导致交易环节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客户投诉、仓位盘整等等。
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影响着客户的体验度和选择,同时也会对券商的声誉和业务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如何有效管理券商营业部,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成为了券商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和任务。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探讨如何优化券商营业部管理方案,以提升券商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具体目标包括:•定义券商营业部的管理流程和运营模式;•从上层设计、中台架构和下层运营三个方面入手,提出具体的管理策略和实施方案;•分析和推荐一些可行的实践案例,供券商参考和借鉴。
内容1. 券商营业部管理流程券商营业部管理流程主要包括开业、招聘、培训、验收、运营等几个关键环节。
其中,初期的开业策划和后期的运营管理是整个流程的核心和重点,详细内容如下:1.1 开业策划•营业部定位:明确营业部的客户群体和服务定位,并与总部的战略和管理要求相匹配;•员工配置:根据营业部的规模和经营范围不同,合理配置一定数量的员工资源,以确保良好的服务体验;•设计布局:注重场所环境,合理布局营业部的办公设施、咨询室、休息区等,使之更符合客户的需求和营销宣传的要求。
1.2 后期运营管理•客户服务:建立完善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提供优质服务和投资建议,不断改进客户服务品质;•风险控制:引入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对持仓和交易情况进行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风险规避能力;•行政管理:注重营业部的行政管理和审计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内部管理水平。
2. 券商营业部中台架构券商营业部中台架构是削减管理成本的有力手段,它是采用信息化、标准化、流程化的方式,构建一个统一、协同的管理平台,将后端管理、前端服务、业务流程、数据管理等看作一个整体来管理,以提高部门的服务水平和效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2.10.24•【文号】建总发[2002]140号•【施行日期】2002.10.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0月24日建总发[2002]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现将《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与上海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民银行已批复我行可以开展黄金现货买卖、黄金交易清算、代理仓储、黄金租赁、黄金收购、项目融资、黄金拆借、对居民个人开办黄金投资产品零售业务等八项业务。
在交易所开业初期,我行可办理代理清算、代理仓储及现货买卖业务。
二、上海黄金交易所开业在即,为做好我行黄金业务,请迅速贯彻落实本办法精神,并积极组织好对黄金企业客户的营销工作。
附: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利用黄金市场开放的契机,丰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交易品种,完善服务功能,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和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黄金交易业务仅包括黄金买卖,涉及其他业务品种另行规定。
第三条黄金交易品种均须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黄金交易业务按业务性质分为自营交易业务和代理交易业务。
第五条黄金自营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交易利润最大化。
黄金代理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严格控制风险及成本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力争实现业务收入最大化。
第六条为了保证各项黄金业务顺利进行,需保持一定数量的黄金储备。
根据市场状况及我行资产配置策略的变化对黄金储备数量进行调整。
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办法第⼀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银⾏管理暂⾏条例》,特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本暂⾏办法所称证券交易营业部,是指依本暂⾏办法规定,经中国⼈民银⾏批准、由⾦融机构设置的专门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对外营业场所。
?⾮⾦融机构不得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
第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和综合性银⾏,以及其他经中国⼈民银⾏特别批准可以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融机构,向中国⼈民银⾏申请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须具备下列条件:⼀、经营状况良好;⼆、有不少于⼈民币5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
三、有合格的业务⼈员。
四、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必要的交易设施。
第四条⾦融机构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要向所在地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民银⾏分⾏提出申请,并填写由中国⼈民银⾏提供的《设⽴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登记表》,由⼈民银⾏根据当地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设置情况进⾏审批。
申请时,需持下列⽂件:⼀、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申请报告;⼆、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筹建⽅案。
筹建⽅案须包括下列内容:所在地、证券营运资⾦数额、业务范围、主要业⼈员⼈选及其资历。
三、证券营运资⾦验资证明。
四、证券交易营业部内部管理办法。
五、⾦融机构最近3年的年度业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
六、中国⼈民银⾏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批⽂。
七、中国⼈民银⾏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全国性的⾦融机构设⽴证券交易营业部,由所在地⼈民银⾏分⾏审核,报总⾏审批。
第五条中国⼈民银⾏根据⾦融机构的申请和该机构的经营状况以及当地证券市场的需要,批准证券交易营业部经营下列业务的部分或全部。
⼀、代理发⾏各种有价证券。
⼆、⾃营和代理证券买卖。
三、代理⽀付和代收证券的本息红利。
四、证券的鉴证、登记过户。
五、证券代保管。
六、证券投资咨询。
七、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交易营业部扩⼤证券业务经营范围,须报经中国⼈民银⾏批准。
第六条证券交易营业部⾃接到批准⽂件之⽇起3个⽉内未开业者,原批准。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
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中信证券营业部后台管理办法(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后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营业部后台的岗位设置与职责 (1)第三章营业部后台的业务管理 (11)第四章营业部后台人员的考核与薪酬 (11)第五章营业部后台的培训工作 (14)第六章附则与附件 (14)2010年10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营业部后台的业务运行,提升后台业务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之营业部后台是指由营业部管辖的,为营业部客户提供标准化、规范化服务,为前台提供业务支持,进行业务管理的部门。
第二条营业部后台的运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营业部总经理是后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本办法是适应营业部现有条件和近期发展情况而制定的,将依据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营业部后台的岗位设置与职责第四条营业部设置运营总监岗,作为后台柜台业务及客户服务管理的具体执行人,向营业部总经理汇报工作。
对于拥有三名以上投资顾问岗的营业部,可以不设置运营总监岗,分设柜台主管岗及服务总监岗,前者作为柜台业务管理的具体执行人,后者作为客户服务的具体执行人,分别向营业部总经理汇报工作。
第五条营业部后台岗位设置为:A、运营总监岗、资金及柜台交易岗、客户开销户岗、期货IB业务开户岗、期货IB业务风控岗、业务咨询岗、投资顾问岗、综合行政人事管理岗。
B、服务总监岗、柜台主管岗、资金及柜台交易岗、客户开销户岗、期货IB 业务开户岗、期货IB业务风控岗、业务咨询岗、投资顾问岗、综合行政人事管理岗。
A、B两种模式的选择由营业部根据实际需要向经纪业务管理部报备后执行。
岗位结构及管辖关系如下图所示:A模式:B模式:第五条营业部后台人员的岗位聘任由营业部总经理报经纪业务管理部审批后确定,各岗位人员数量可视营业部业务发展规模配备,但需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营业部应与上述定岗定编人员签署《劳动合同》。
录用新员工应按照《中信证券营业部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如因临时性原因,后台工作量激增,营业部可以本着精干、高效、合理利用人力资源、严格控制成本的原则,按需聘用后台短期使用人员,与其签署《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场外市场收益凭证业务规范有序地开展,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保障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以下或称“产品”)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或“公司”)依法发行,约定到期时证券按合同约定本金和收益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券、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第三条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司统一的决策授权和业务管理体制,对收益凭证业务账户、资金、清算交收及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审定收益凭证业务制度,决定与收益凭证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并决定公司收益凭证业务总规模;资产负债委员会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流动性程度等情况,审议决定收益凭证各发行部门的授权额度。
对于不占用或超出发行部门授权额度的临时性业务需求,发行部门需向公司经营管理层申请临时额度。
第五条收益凭证发行部门包括金融市场总部、衍生产品部和机构业务总部。
计划财务部、信用业务管理总部等作为融资的需求部门,以及零售业务总部、分公司、营业部等作为产品的需求部门均可以向发行部门提出发行收益凭证的业务申请,由发行部门统一询价报价、设计产品、排定发行计划。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形成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职能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业务组织架构体系。
各部门相应职责为:(一)收益凭证发行部门:作为收益凭证业务的主办部门,负责部门内部收益凭证业务的整体规划和统筹运作,依据公司相关授权与规定制定部门内部的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制度,负责产品和交易管理、信息披露以及与对冲执行和系统支持有关的跨部门协调工作等。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精)
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营业部集中操作业务操作细则
营业部集中操作业务操作细则第七篇营业部集中操作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柜面业务集中操作行为,降低集中操作业务风险,保证集中操作业务及时、准确、合规办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集中操作业务是指由客户、营业部或公司后台部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由营运管理总部业务操作岗员工集中执行操作的柜面业务。
这类业务主要涉及账户系统、交易系统、新意系统等,其业务操作较复杂、风险程度较高。
第三条集中操作业务的分类(一)账户类业务:主要包括不合格账户激活、小额休眠账户激活、单资金和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二)资金类业务:主要包括资金冻结解冻、资金红冲蓝补业务等。
(三)证券类业务:主要包括证券冻结解冻、证券红冲蓝补、无主认领业务等。
(四)其它类业务:主要包括司法协助业务、交易参数设置、权限设置等。
上述业务操作中,涉及资金类和证券类的业务操作均须写明备注,备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操作原因、关联的账户(如需先红冲后蓝补,蓝补时备注应写明红冲的时间)等。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营业部、营运管理总部和相关后台部门。
第五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一)集中交易系统(06版):是指营业部用于记录客户交易数据和进行相关柜面业务操作的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
(二)账户管理系统:是指用于记录客户账户信息及进行账户类柜面业务操作的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
(三)合格账户:是指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身份真实,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对应,符合账户相关规定的账户。
不符合上述合格账户条件的账户即为不合格账户。
(四)小额休眠账户:是指资产值在人民币100元以下、最近三年无证券交易和资金存取记录的账户。
根据实际情况,小额休眠账户的条件允许适当放宽。
(五)单资金账户:是指原大鹏证券处置日(2005年1月14日),账户系统内没有关联证券账户的资金账户。
(六)休眠账户:是指原大鹏证券所属营业部的账户系统中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齐全,原大鹏证券处置日前三年无证券交易和资金存取记录且无法联系的账户。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网上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网上银行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账户查询、存款管理、转账汇款、自助缴费、网上跨行实时支付、网上支付等银行业务。
第三条网上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并按照客户签约方式和申请项目,提供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应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培训制度,对网上银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五条网上银行业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若发生网上银行业务内部案件、客户资金被盗窃、业务差错损失等重大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报告省联社。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和岗位管理第七条网上银行业务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省联社负责网上银行系统研发、运行维护及业务管理,主要包括:1.制定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确定网上银行业务的品牌,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工作的开展,制定业务管理办法;2.统一组织业务需求、系统开发、测试、验收与投产工作;3.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系统参数维护管理工作;4.组织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培训及业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二)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网上银行业务管理,主要包括:1.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各项工作目标;2.制定辖内业务发展计划;3.组织辖内业务培训及业务制度检查;4.指导辖内各县级联社网上银行业务工作的开展;5.向省联社提出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建议等。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说明)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作者:[孟繁永]来源:中国证券报时间: 2010-11-02 12:32有关问题的说明目录一、出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意义二、为什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和证券投资顾问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基本形式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关系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关系五、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业务的关系六、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模式、流程管理与合规要求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业务模式、流程管理与合规要求八、如何理解《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的“隔离墙”、“跨越隔离墙”、“静默期”等特殊规定?九、如何规范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十、正确处理参与媒体证券节目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规范发展的关系十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如何适应新的形势,成功实现业务转型十二、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注意的事项一、出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意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确立了证券投资咨询的两种基本业务形式,明确了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的角色定位,强调了证券研究在证券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反映了证券投资咨询是向客户提供专业顾问服务的本质特征。
两个规定作为基础性制度规范,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提供了操作性业务规范和制度保障,为处理证券投资咨询领域中存在的若干现实问题提供了法规依据。
两个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引导证券公司加强证券研究和服务投入,培育证券研究和顾问服务团队,提高研究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提升证券服务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引导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加快业务转型,探索形成新的业务发展模式;有利于促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章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
投资建议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未就该项服务与客户约定收取费用,其提供投资建议行为也应当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办理注册登记。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采取与公司的人员配置、业务能力相符合的经营模式和服务方式。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等信息,评估客户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录了解过程,保存客户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发[2001]121号【发布日期】2001-10-08【生效日期】2001-10-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证券公司,各商业银行:为切实执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商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银行类别《管理办法》中的“存管银行”按业务对象进一步分为证券公司营业部存管银行、证券公司法人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和证券公司主办存管银行。
证券公司营业部存管银行是指证券公司的营业分支机构存放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银行。
证券公司法人存管银行是指证券公司法人可以在其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银行。
结算银行是指结算公司通过其办理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划拨业务的存管银行。
证券公司主办存管银行是指证券公司在其开立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存管银行。
(二)各类存管银行的条件:1、证券公司营业部存管银行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条款的要求。
2、商业银行向证监会申请证券公司法人存管银行业务资格时,除符合《管理办法》第条有关条款的要求,还应达到下列条件:(1)净资产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分支机构个数在50以上;(2)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或与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的商业银行签定了代理资金汇划协议,能保证证券公司法人和其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划转达到《管理办法》第条第二款的要求。
证券公司法人存管银行当然获得营业部存管银行的业务资格。
3、商业银行向证监会申请结算银行业务资格时,除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条款的要求,还应达到下列条件:(1)净资产在30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在600亿元人民币以上,分支机构个数在100以上;(2)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或与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的商业银行签定了代理资金汇划协议,能保证证券公司法人和其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划转达到《管理办法》第条第二款的要求。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公司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防范因证券经纪人管理不善而引致的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营业部可以通过正式员工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也可以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与营业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公司内部员工从事经纪人的,必须由所在营业部书面提出员工转经纪人申请报告,报公司审批后方可纳入证券经纪人管理。
证券营业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第三条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返回第二章证券经纪人资格与委托合同管理第四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二)具有大学专科或者以上学历(能力出众和经验丰富者可以适当放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四)具有较强的客户开发能力和一定的客户资源.证券营业部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营业部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证券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使用公司制定的规定范本,营业部不得自行设计、修改合作协议条款,否则不予报备。
委托合同明确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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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营业部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业部交易业务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营业部各业务岗位职责第二条营业部在营业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下设业务岗位有开户资金岗、委托交割岗、客户服务岗、业务发展岗、网上经纪岗。
第三条营业部总经理职责(一)主持营业部的全面工作;(二)制定营业部年度工作计划及各种业务规则、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三)带领员工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指标和各项工作,不越权、不违规;(四)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内部监管体系,防范经营风险,发现并能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或问题;(五)在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技能的基础上,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六)负责制定、落实营业部岗位责任制,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和自律管理,组织考评工作;(七)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合理运用经营权;(八)负责柜台系统密码的授权管理及超级用户密码的管理与授权;(九)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业务开展情况;(十)与有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联系,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营业部副总经理职责(一)协助营业部总经理开展工作;(二)做好所分管部门的工作;(三)负责内部监管体系的运作,切实防范经营系统风险;(四)在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技能的基础上,刻苦钻研,勇于创新;(五)负责员工的岗位培训与日常考评工作;(六)经常向营业部总经理汇报工作开展情况;(七)负责与媒体的联络,做好形象宣传工作;(八)当营业部总经理外出时,经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五条办公室主任(可兼任)职责(一)负责组织做好文秘工作,管理文件;(二)负责人事工作,组织员工的招聘、培训、试用、聘任考核、奖惩,办理员工档案托管、社会保障等具体事务;(三)负责营业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组织培训、检查,保证人、财、物的安全;(四)负责营业部日常行政事务,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周边单位的公共关系;(五)接待来信、来访、办理营业部注册、登记、年检等法律手续;(六)负责属下员工的岗位培训;(七)与当地公安、工商、环卫等职能部门保持联络,保障营业部的正常经营;(八)经常向营业部领导汇报本部门的工作情况。
第六条业务主管职责(一)负责营业部日常交易业务,具体安排属下的工作分工;(二)在规范经营、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优良服务;(三)熟悉交易流程,及时、妥善地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解决与客户的纠纷;(四)认真学习,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积极开拓新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手段;(五)负责下属员工的岗位培训;(六)向客户积极宣传公司的经营理念和服务内容;(七)负责业务部门同其他部门的协调和沟通,防止工作脱节;(八)经常向营业部领导汇报本部门的工作情况。
第七条开户资金岗(一)办理日常业务:开户、销户、挂失、资金存取、资料修改及客户间的授权委托等;(二)做好资金平账工作,做到日清日结,帐实相符;(三)业务终了,做好客户开户资料、资金存取资料的分类、整理、装订工作,并做好以上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定期将相关资料归入档案库;(四)及时搜集客户关于开户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不断完善开户和资金存取工作。
第八条委托交割岗(一)为客户办理符合手续的证券委托交割业务和查询股票成交情况、持仓情况。
接受客户关于股票发行情况、配股情况、配售情况的咨询;(二)为客户办理符合手续的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等业务;(三)耐心与客户解释有关委托、交割业务中的疑问,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四)每日闭市后,查询委托明细表,复核当日委托情况,配股及撤销指定交易情况,及时核对,统计汇总;(五)整理、装订各种单据,及时移交档案库。
第九条客户服务岗(一)加强与大户间的沟通,与客户建立正常、良好的工作关系,在行情波动或特殊情况时及时通知客户;(二)掌握每位客户的资金及交易情况并建立客户档案,妥善保管和保密;(三)及时了解客户需要,并予以解决或及时向负责人反馈;(四)加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学习,提高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业务发展岗(一)主要负责对国债及回购交易、B股交易的推介,以及其它新上市证券交易品种的开发和管理;(二)经常性地对金融市场进行市场调研,分析市场情况变化、搜集有关业务规则和资料,把握市场发展趋势。
积极主动地为“三类企业”提供服务,努力发展潜在机构客户。
第十一条网上经纪岗(一)负责网上交易专项业务的客户开发、服务和管理;(二)回答客户对网上交易办理与操作的各种咨询;(三)加强与公司网络经纪部门的工作联系;(四)每日闭市后,将各种业务资料分类整理,妥善保管;(五)会同其它部门对网上交易进行各种形式的推介工作。
第三章交易业务印章管理第十二条营业部交易业务印章包括开户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一、业务专用章二、转托管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现金转讫章。
第十三条交易业务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
每日营业终了,印章必须入柜(保险柜)保管,严防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四条交易业务印章的使用范围:(一)与客户签订开户协议书时加盖“开户专用章”;(二)办理转托管业务使用“转托管章”;(三)撤销指定、办理授权委托书、客户资料及状态修改等业务使用“业务专用章一”;(四)打印交割单、证券资金对帐单、存取款凭条使用“业务专用章二”;(五)客户办理现金存款,加盖“现金收讫章”;客户办理现金取款,加盖“现金付讫章”;客户办理现金内转,加盖“现金转讫章”。
第十五条交易业务印章的使用(一)交易凭证(委托单、交割单)、打印凭条、各类协议书等及装订后的凭证封面应由有关人员签名,并加盖相应交易业务印章;(二)印章管理人员因故请假,由营业部管理者指定临时管理人员,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四章营业部柜台操作权限管理第十六条为明确责权,保证业务安全,遵循最小化原则对操作员实行分工授权管理。
第十七条业务操作员权限的设置和变动由内设部门负责人根据操作员岗位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营业部总经理批准后,由内控员(即两人各自掌握部分密码而共享的一个操作员号,负责设置权限及设置客户佣金设置标准等)予以设定和更改。
第十八条业务操作员必须使用自己的操作员号码进行权限操作,不得混用、冒用;必须充分利用好权限,干好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如遗忘密码,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营业部总经理批准后,由内控制员为其清密,清密后操作员应立即设置新密码。
第二十条离岗三天(包括三天)者,由内设部门负责人书面报营业部总经理批准后,按相关流程注销其操作权限。
操作员换岗时,由内设部门负责提前申请报营业部总经理批准后更换相应的操作权限。
第二十一条设立超户管理员(即由电脑部负责人、营业部总经理各自掌握部分密码而共享一个操作员号,密码输入时必须互相回避),拥有所有的操作权限。
第二十二条大额取款审批权限(一)营业部必须制定大额取款的预约底限和款项金额的签字权限,并编入业务制度。
(二)预约取款时要登记,并保留登记簿或预约凭条。
(三)大额取款必须指定两人以上审核,并分别签字。
(四)10万元以上的取款金额营业部总经理必须签字。
第五章业务稽核监督第二十三条内部稽核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证券交易业务各岗位的业务监督,监控和防范各种风险。
第二十四条内部稽核监督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各岗位活动发生的帐、单证进行合法性、合规性的稽查和审核,保障各项业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防止和揭露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保障营业部业务的正常运转和保护营业部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内部稽核监督为流动兼职负责,可由员工在指定期间轮流作为业务稽核员,稽核人员必须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交所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保障营业部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稽核监督对象是为客户办理的开户、存取款、账户状态变更、委托及撤单、深股转托管、沪市指定交易和证券交易授权代理等营业部柜台所办理的全部业务。
第二十七条内部稽核监督采用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交错运行。
第二十八条定期稽核为日常稽核,由营业部指定专人对各柜台当天的业务情况作复核审查,并编制柜台业务稽核统计表详细登记,每月终了交稽核员综合统计后交营业部总经理审阅,营业部总经理对发现的事故及差错,按照本办法中业务事故及差错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于超过营业部规定金额的大额股民取款,业务稽核员要认真稽核,审核相关资料手续是否齐备,是否遵照制定的签字权限办理。
第三十条不定期稽核为抽样稽核,由业务稽核员负责对抽样日的业务情况作详细稽查和审核,并出具稽核报告。
第三十一条柜台业务月稽核统计表和稽核报告均作为对员工奖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业务稽核员在执行稽核过程中有过错行为的,比照本办法中业务事故及差错管理规定,由营业部总经理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业务稽核员在稽核中未查出应发现的问题,日后又由此形成事故及差错,比照本办法中业务事故及差错管理规定处理,如有损失金额的,轮值业务稽核员承担损失金额20%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咨询人员要充分发挥窗口和纽带作用,发现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并协助营业部总经理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好问题。
第六章业务事故及差错管理第三十五条对营业部各交易岗位上出现的事故要及时纠正和迅速排除,并对业务事故及差错责任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一经发现事故或差错,处理要及时,处罚要分明,如因责任归属发生争执,应本着“先止损减亏,后查清责任”的原则,在处理时不能过夜,严禁员工私下协商解决。
第三十七条建立事故及差错登记汇报制度,营业部对出现的事故或差错须一一详细登记,并按照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出具处罚建议,报公司批复,业务稽核员要对处理结果及成效进行监督并审查。
第三十八条营业部总经理、内设部门负责人、业务稽核员、咨询人员要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及时发现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问题,防范事故及差错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事故是指凡危及投资者或公司的经济利益的从业人员不当行为,事故由重到轻划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
第四十条一级事故是指重大事故,凡从业人员给投资者或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达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不当行为,该等级行为:(一)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大额现金被盗取、账户内证券被盗买盗卖、账户被撤销指定或转托管等责任事故,损失重大的;(二)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柜台业务中断、交易不能正常运转、行情不畅通等责任事故,持续时间达半日以上的;(三)其它重大责任事故。
第四十一条二级事故是指一般事故,凡从业人员给投资者或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不足1万元的不当行为,该等级行为:(一)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大额现金被盗取、账户内证券被盗买盗卖、账户被撤销指定或转托管等责任事故,损失不大的;(二)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柜台业务中断、交易不能正常运转、行情不畅通等一般责任事故,持续时间达半小时以上的;(三)因系统感染病毒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它一般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