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经营门点规范要求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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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经营门点规范

要求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8.6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8.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8.6.1的规定。

表8.6.1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

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2工、Ⅱ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8.6.3I级瓶装供应站出人口一侧的围墙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O.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O.6m。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6.4I、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6.4的规定。

表8.6.4I、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

的防火间距(m)

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5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6.6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侗口的防火墙隔开。

8.6.7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5.2条(见后页)的规定;

2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3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5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6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

7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8.6.4条中Ⅱ级瓶装供应站的规定;

8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8.5.2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5、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注:当瓶组间独立设置,且面向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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