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改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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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改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改厕管理工作,加快农村改厕进程,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全国爱卫办制定的《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农村户厕的新建或改建工作。

第三条农村改厕工作遵循政府组织、部门负责,财政补贴、多方筹资,社会参与、群众自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爱卫办依据全国爱卫办下达的农村改厕项目任务统一管理农村改厕项目工作,协调卫生、建设、农业、环保、财政等爱卫会委员部门共同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团体的作用,全面开展农村改厕工作。

第五条设区市、县级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农村改厕工作,制定改厕发展规划。积极协调卫生、建设、农业、环保、财政等爱卫会委员部门共同推进改厕工作。

第六条各级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项目的组织、协调、指导、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根据执行能力和群众需求,建立改厕项目申报制度,

申报项目要切实反映农户的改厕愿望,认真摸底统计户数,制定改厕计划,建立健全农村改厕效果评价体系,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第三章技术培训与健康教育管理

第七条各级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技术培训、健康教育活动的组织管理,组织技术部门,动员社会机构、团体及志愿者,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农村改厕活动。

第八条省爱卫办负责组织各设区市农村改厕管理人员和技术指导人员的改厕技术培训,并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基层进行不定期技术指导。

第九条设区市爱卫办负责组织所辖县(市、区)农村改厕管理人员和技术指导人员技术培训。并协调本级疾控机构对辖区内农村改厕后的粪便无害化效果进行监测与卫生学评价。检测和评价方法按照《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执行。

第十条县级爱卫办负责乡(镇)村的改厕技术培训,培训包括对施工单位与个人、检查验收人员、基层干部等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各级爱卫办负责协调健康教育机构,充分利用农村各类宣传载体,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改厕相关健康教育活动,促进群众自我管理、正确使用卫生厕所等健康行为的形成。

第十二条技术培训内容包括:粪便无害化原理、厕所建造技术、厕所使用与管理要求、厕所建造质量的现场检查与验收方法、厕所的卫生学

评价方法、改厕与肠道传染病等防控相关卫生知识等。

第四章产品安全和质量保障管理

第十三条省、设区市、县级爱卫办负责监督本地区改厕产品的质量、相关企业后续服务等。承担厕所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在持有资质证明前提下,必须经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承建、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厕所的结构、材料均应符合《江西省农村改厕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得任意改变规范技术要求与施工质量。不得使用对农田土壤、居民环境、人体健康具有影响的材料。

第十五条厕所的主要材料,要有相关部门进行的安全性检测、评价报告,报设区市爱卫办备案。

第十六条建造厕所的主要材料应由县级爱卫办按有关物资采购规定统一组织招标采购。企业参与产品供应投标时,应提供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和样品。中标产品在未经申报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改变产品的质量,企业对售后服务应有明确的文字承诺。

第十七条新改厕的地区,应先由经过培训的改厕技术人员先行建造“示范厕所”,并现场培训相关泥瓦工与村干部,“示范厕所”经县级爱卫办的验收认可后,方可在区域内推广。所有的新建厕所均应有与计划相对应的编号。

第五章检查与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省、设区市、县级爱卫办负责对本地区新、改建厕所的检查验收,开展不定期检查、监督与技术指导,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辖区内改厕的验收。

第十九条验收时,由爱卫办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组织管理:组织机构、示范活动、健康教育计划与内容、经费使用、使用材料采购与质量、工程队资质或泥瓦工培训情况等。

2.数量核对:按年度下达的改厕计划数与化粪池的编号和户籍表相对应。

3.质量评估:检查建厕选址、建造规格和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4.后续管理:厕所的正确使用与管理状况。

5.群众调查:群众改厕防病知识知晓率、卫生行为改变率、对改厕工作满意度。

第六章综合与长效管理

第二十条改厕工作应实施档案管理。档案的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与管理、技术培训、健康教育、效果检测记录等。对新、改建的户厕要建立电子户籍制度,动态掌握农村户厕分布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立奖惩制度。各级爱卫会定期对按时完成改厕任务、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随意改变计划而又不报批、未完成改厕任务、重复建设、套取或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各级爱卫办要结合新农村规划、疾病防控工作,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加强农村基本卫生设施建设和卫生管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从源头上防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第二十三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包括农村改厕可持续管理运行机制,资金投入机制,加强改厕应用的跟踪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西省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江西省农村改厕技术规范

前言

从源头收集粪便并将其无害化,是防控粪源性传染病传播重要措施之一。在农村地区建造无害化卫生厕所并进行正确的管理,对防控粪源性传染病的传播、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将起到重要作用。为科学地指导农村户厕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全国爱卫办制定的《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制订本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新建或改建无害化卫生厕所技术的基本原则,以及材料、设计、施工、使用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江西省农村地区户厕的新建或改建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19379《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粪便无害化有效降低粪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数量,使病原体失去传染性。

3.2卫生厕所厕屋(有墙、有顶)清洁、无蝇蛆、无臭,贮粪池不渗、不漏、密闭有盖,适时清出粪便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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