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核安全工程师培训材料 核安全专业实务 第一章 周志伟 201107(2)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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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限值和条件分类:安全限值;安全系统整定值;正常运行的限制 和条件;监督要求
《核安全专业实务》
3 必须制定正常运行的运行规程,以保证核动力厂在规定的运行限值和 条件的范围之内运行,并对安全执行正常运行的所有模式,如启动、 功率运行、停堆过程、停堆、负荷变化、过程监测和燃料装卸提供指 令。如有要求,运行规程应提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和批准。
4. 对预计运行事件和设计基准事故,把核动力厂维持在规定的限值内的 运行规程可事件导向的或征兆导向的。对超设计基准事故,指令将是 征兆导向的,即用指示核动力厂状态的参数为运行人员确定最佳的恢 复途径,而无需事故诊断。
5. 必须保证核动力厂运行人员对所有运行状态下的核动力厂系统和设备 状态是熟悉的和能控制的。只有指定的合格运行人员才能控制或指挥 核动力厂运行状态的任何改变。其他人绝不允许干涉运行人员作出有 关安全的决定。
8. 应验证和确认运行规程,以保证其在管理上和技术上是正确的,并且使 运行人员容易使用和起到预期作用。应特别注意保证运行规程与其预期 的使用环境相一致。运行规程应以其在现场使用的形式来进行确认。
9. 应定期审查运行规程,以保证始终适合其目的,并在必要时按照要求修 改、验证、确认和批准运行规程。
切尔诺贝利事故的运行管理背景: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规程的缺位(试验 人员擅自操作)。
营运单位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 检查大纲
必须确定核动力厂所有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 检查的标准和频度,以保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与核动力厂 整个寿期内的设计要求始终保持一致
必须根据下列因素确定单个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预防性和预测性维修、试验、 监督和检查的频度:
三里岛事故的运行管理背景:核动力厂事故运行规程中的弱点(引发操 纵员判断失误)。
福岛事故的运行管理背景:选址对极端自然灾害估计不足、对极端自然 灾害的应急设施、人员、资源配备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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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堆芯和燃料管理
营运单位必须负责组织有关堆芯管理和厂区燃料装卸的全部活动,以保证 燃料在反应堆中的安全使用及其在厂区转移和贮存期间的安全。必须制定 措施,以保证反应堆所装载燃料的设计和富集度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所 批准的相符合。
在异常事件后,营运单位必须重新确认由于异常事件可能受影响的 部件或系统的安全功能和功能完整性。必要的补救措施必须包括适 当的检查、试验和维修
1.13 核动力厂运行的基本安全要求 1.14 核动力厂运行的安全管理 1.15 核动力厂的在役检查和定期试验 1.16 核材料管制 1.17 核动力厂运营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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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核动力厂运行的基本安全要求
一、运行限值和条件
运行限值和条件这一概念是指经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为核 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列举的参数限值、设备的功能和性能及人员执行 任务的水平等一整套规定。
2011年核安全工程师培训材料 核安全专业实务 第一章 周志
伟 20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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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2)的复习内容:
1.10 核动力厂防火设计 1.11核动力厂的概率安全分析及其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1.12 核级机械部件、设备与常规机械产品在设计、制造活
动及其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方面的基本差异
营运单位必须制定燃料及堆芯的采购、装载、使用、卸料和试验的技术条 件和程序,必须根据设计要求制定装、换料大纲或堆芯管理大纲并上报国 家核安全监管部门
必须编写燃料和堆芯部件的管理程序,包括未辐照和已辐照燃料的转移、 厂区内的贮存和向外发运的准备工作。未辐照和已辐照燃料的贮存Biblioteka Baidu案必 须按规定报送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对安全的重要性 其固有的可靠性 所评定的运行时性能劣化的可能性和老化特性 运行经验 制造商的建议
大纲必须包括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定期检查或试验,以证明其可
靠性,并决定是否可保证NPP继续安全运行或是否有必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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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
未辐照和已辐照燃料的包装、运输和发送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和适用的国际 规则
所有易裂变材料(包括未辐照和已辐照燃料)的贮存、辐照和转移必须按 要求保存详细的的可核查账目,保存时间至少不短于管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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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
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运 行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维修、监督、检查活动的定义)
营运单位必须制定所有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工作规程。必须根 据已制定的管理程序来对这些规程进行编制、审查、批准生效、发 布和修改
必须实施全面的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以保证维修、试验、监督 和检查工作得到恰当的授权并按照制定的规程进行
工作管理制度必须保证:只有在指定的运行人员的批准下并符合运 行限值和条件时,核动力厂设备才能停役供维修、试验、监督和检 查。维修后,还必须对核动力厂的有关配置进行核查并记录在案。
为保证核动力厂运行符合设计要求,营运单位必须制定包括技术和管理两个 方面的运行限值和条件。运行限值和条件必须反映最终设计,并必须在核动 力厂运行开始之前经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评价和批准。
运行限值和条件必须包括对各种运行状态(包括停堆在内)的要求。
安全运行既取决于设备,也取决于人,运行限值和条件还必须包括运 行人员应采取的行动和应遵守的限制。关于运行人员方面,运行限值 和条件包括对涉及保持运行限值和条件的设备执行其功能进行必要的 监督、纠正或补充行动的原则要求。
6. 如果需要进行非常规运行、试验或实验,必须要进行安全审查。必须 确定专门的运行限值和条件,还必须编制专项运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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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当在核动力厂的运行实践中使用口头和/或书面指令时,应按管理程序执 行,以保证口头和/或书面的指令不会偏离制定的运行规程以及不违反规 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对任何不符合的情况应报送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 事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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