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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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2009-6-16【收藏】【打印】【关闭】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一)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二)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三)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四)Ⅲ类—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年。

第七条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一)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二)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三)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四)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五)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六)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七)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5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15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生产,规范设备使用年限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指专门用于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混合机、压制机、燃料装填机、导火线装配机等。

第二章设备使用年限管理第四条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使用年限分为初次投产期限、使用寿命期限和报废期限。

第五条初次投产期限是指设备出厂后建设、调试和安装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使用寿命期限是指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后,按照使用要求、操作规范和维护保养要求,经过正常使用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期限。

第七条使用寿命期限分为保修期和正常使用期。

(一)保修期是指设备购买后提供的免费维修服务期限,以设备制造商的规定为准。

(二)正常使用期是指保修期届满后继续使用设备的期限。

正常使用期限根据设备的品种、质量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少于5年。

第八条报废期限是指设备在正常使用期限届满后到达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期限。

(一)设备在报废期前必须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的功能正常,无更新维修成本过高或无法获得维修配件的情况。

(二)报废期限根据设备的品种、质量和维修费用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1/3第九条设备使用年限管理要与设备档案管理相结合,对设备的使用年限、检验记录、维护保养情况等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设备使用年限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各种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了解设备的使用年限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

第十二条发现设备使用年限超过规定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停产停用,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设备使用年限管理要与设备质量监督管理相结合,加强对设备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章复查第十四条设备使用年限管理由主管部门进行定期复查,对重点设备进行抽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GB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 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则、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运输与储存管理、试验与销毁管理,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

民爆物品科研、检测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事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AQ3004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A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JT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9048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WJ9063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9065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WJ9068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6.1 第493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7.12 第9号令)3 术语和定义GB/T 14659、GB50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企业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2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3企业机电设备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机电设备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4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允许的生产人员数量。

注:定员分为操作定员和最大允许定员。

3.5操作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满足生产需要的最低操作人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范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土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所有相关主体都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共同维护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用途和特点,分为以下几类:(一)炸药:包括炸药药剂、电雷管等。

(二)烟花爆竹:包括烟花制品、爆竹制品等。

(三)火工品:包括焰火、烟雾制品等。

(四)爆破器材:包括爆破用具、火箭发动机等。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和安全要求的不同,分为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两个等级。

(一)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特殊管理和审批,包括特种炸药、特种烟花爆竹等。

(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具有一定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符合标准和规定管理,包括常规炸药、一般烟花爆竹等。

第三章生产、储存、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必要时进行演练,确保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标准,配有专门的运输容器和安全设施,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管理。

第四章销售、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在销售过程中要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告知,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指导。

第十一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关的使用资格和许可,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要求进行使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六年五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发生,提高生产设备的利用率和持续运行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制造、使用、检验、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使用年限第三条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使用年限应当根据设备的性质、用途、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等因素确定,经过技术鉴定和评估后确定实际的使用年限。

第四条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使用年限分为初次使用年限和再使用年限。

初次使用年限一般为设备出厂时的设计寿命。

再使用年限是指设备初次达到使用年限时,经过检验、维修等措施使设备能够继续使用的年限。

第五条初次使用年限可以进行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设计寿命的50%。

再使用年限的延长不得超过使用年限的50%,每次延长不得超过设备的初次使用年限。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六条在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初次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使用要求。

第七条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在使用期间应当定期进行检验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八条再使用年限到期的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并进行彻底检修和维修。

第九条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进行彻底检修和维修后,经过技术鉴定和评估,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可以延长再使用年限。

第十条进行延长使用年限的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应当重新进行检验和维修,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达到再使用年限后,应当进行报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进行伪造、篡改、逃避检验以及超期使用年限的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对使用年限管理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对使用年限进行伪造、篡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doc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doc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 ) 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二 ) 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三 ) 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四 ) Ⅲ类- 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 年。

第七条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一 ) 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二 ) 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三 ) 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四 ) 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五 ) 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六 ) 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七 ) 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GB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 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则、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运输与储存管理、试验与销毁管理,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

民爆物品科研、检测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事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AQ3004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A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JT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9048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WJ9063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9065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WJ9068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6.1 第493号令)3 术语和定义GB/T 14659、GB50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企业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2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3企业机电设备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机电设备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4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允许的生产人员数量。

注:定员分为操作定员和最大允许定员。

3.5操作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满足生产需要的最低操作人数。

3.6最大允许定员最多允许进入该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岗位上的操作人员和临时人员人数。

WJ 9049-2005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WJ 9049-2005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WJ 9049-2005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的总则和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设备与设施、作业场所、运输与储存、试验与销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02爆炸品保险箱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500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JT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8-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9048-2005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10.27发改投资〔2003〕1346号《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1.03.19科工安〔2001〕156号《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3.12.29科工安〔2003〕1280号3总则3.1企业在生产、流通的全过程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

3.2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宗旨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3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设施应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中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原则;严格按照GB50089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民用爆破器材在现代社会中应用广泛,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的企业必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在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的过程中,企业需要使用专用生产设备,为了确保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显得尤为紧要。

本文将从管理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设备管理、安全使用年限等方面来进行论述。

一、管理规定的目的订立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过程安全有效。

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管理是保证设备工作效率和安全性质的基础。

在使用设备的过程中,必需遵从合理使用和管理,以确保民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生产与高质量生产。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的企业。

在规范设备管理、保障设备安全使用方面,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同时,该规定适用于全部专用生产设备,包括任何与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相关的机器、设备、仪器、工具等。

三、设备管理1.设备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订立实在细致的设备使用和管理流程,规定设备购置、验收、安装、维护和修理、使用、保养、报废等各个环节的操作引导,为设备生命周期内的全方位管理供给规定。

设备管理制度也应当明确各个责任人和部门的职责,设立专门的设备管理部门,监督和协调设备使用和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设备的计划购买、验收、安装新购设备应定期做好设备的计划购买工作。

在购买设备前应进行系统评估,评估设备的性价比,评估设计方案的可行性。

对设备的购买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设备能够充足生产需求,并忠实于企业的安全理念。

在设备的协议签订之前,应进行设备的验收工作,验收须出具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应认真描述该设备是否能充足产品质量需求、工厂生产的流程和安全要求等标准。

完成设备的验收和环境的调整之后,再进行设备的安装。

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安装人员必需依照相关国家和省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完成后应填写设备安装验收报告。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是民用爆破工程施工中必不可少的设备之一,其使用安全直接关系到人员和工程的安全。

为了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需要对其设立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下面将从设备的安全性、生命周期管理、定期检验检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设备的安全性是使用年限管理的重要依据。

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常常需要承受高温、高压等极端环境,因此设备需要具备一定的耐久性和抗腐蚀性能。

设备在使用一定年限后,容易出现老化、损坏等问题,进而影响设备的安全性。

因此,需要严格限定设备的使用年限,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其次,生命周期管理也是使用年限管理的核心内容。

设备的生命周期包括选型采购、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报废处理等多个阶段,每个阶段都需要对设备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维护。

对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而言,可以通过制定设备选型、定期维护保养、定期设备检修等方式进行生命周期管理。

其中,定期维护保养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可以及时发现设备的故障和磨损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理或更换。

定期检验检测也是对设备使用年限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

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可以定期对设备进行检验检测,检测设备的性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同时,还可以检测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定期检验检测的频次、方式等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定进行管理。

另外,设备的使用年限管理还需要与法规法规要求相结合。

国家和地方对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使用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使用单位需要遵守相应的法规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例如,设备的选型采购需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安装调试需要符合相关施工规范,定期维护保养需要符合规定要求等等。

总之,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管理是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的重要手段。

通过设备的生命周期管理、定期检验检测等方式,可以及时发现设备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同时,还需要遵守法规法规要求,确保设备的合法使用。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生产安全。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司全部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必需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对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进行安全使用年限管理。

第二条安全使用年限概述1.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是指设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合理使用年限。

依据设备的种类和技术性能不同,安全使用年限有所差别。

2.各部门应依据设备的实际情况、生产工艺要求,订立认真的设备使用寿命评估量划,并定期进行评估,以保证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条安全使用年限规定1.依照设备类别,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如下:–A类设备:5年–B类设备:8年–C类设备:10年2.依据实际情况,经技术部门评估,对某些特殊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可以进行适当延长或缩短,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安全使用年限管理流程1.申请: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依据设备的种类和技术性能,对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进行评估,并编制申请报告。

2.审批:设备管理部门将申请报告提交给负责人,负责人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决议是否延长或缩短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

3.记录: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将每台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记录在设备信息台账中,并定期更新检查。

4.监控:设备管理部门定期对各设备的使用年限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在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内。

5.维护:在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内,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6.报废:设备管理部门在设备实现安全使用年限后,应及时报废,并订立相应的报废计划和措施。

第五条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责任1.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和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管理工作。

2.各部门负责人必需明确本身所负责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并严格依照规定进行管理。

3.设备的使用人员应依照设备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操作和保养,并及时报告设备异常情况。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GB28263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GB28263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则、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运输与储存管理、试验与销毁管理,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

民爆物品科研、检测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事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AQ3004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A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JT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9048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WJ9063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9065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WJ9068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6.1 第493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7.12 第9号令)3 术语和定义GB/T 14659、GB50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企业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2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3企业机电设备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机电设备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4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允许的生产人员数量。

注:定员分为操作定员和最大允许定员。

3.5操作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满足生产需要的最低操作人数。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一、背景爆破器材是一种高危险性的设备,其生产、制造和使用需要严格的管理和监管,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用爆炸器材的使用和需求也不断增加,因此对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进行管理显得非常必要。

二、管理原则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管理,保障民众安全,制定了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

任何时候都要以人民生命安全为第一考量,确保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始终处于安全状态;2.预防为主。

采取科学、合理的维修保养和保护措施,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寿命并防止异常事故的发生;3.控制风险。

对于超过合理使用寿命的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应及时替换或进行必要的改造更新,降低安全风险;4.循证管理。

循证管理是指根据以往的使用经验和技术数据进行合理判断的管理方式,在延长设备使用年限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具体规定1.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2.对于新设备,其适用寿命应当明确,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3.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其适用寿命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和技术数据等条件确定,不得随意延长;4.不合格设备应当及时淘汰,严禁超期使用或非法改造、拼装设备;5.设备使用过程中要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设备正常使用寿命并防止异常事故的发生;6.爆炸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年度检测与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严格执行检测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7.需要退役更换的设备应当及时撤出现场并进行相应处置,严禁出现其它用途和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

四、责任和处罚1.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2.责任人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民事责任;3.对于违反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并要求限期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正式)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6830-20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 ) 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二 ) 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三 ) 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四) Ⅲ类- 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 年。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一、前言
为了保障人身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强制性标准和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

三、定义
1.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指用于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的专用设备。

2.安全使用年限:指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正常使用寿命的时间限制。

四、安全使用年限
1.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合理使用年限为10年。

2.超过10年的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对于10年内未达到安全使用年限但出现了严重缺陷和安全隐患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或进行维修或更新改造。

五、管理措施
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管理台账,对设备的购进、验收、维护、保养、维修、更新等情况进行记录并进行定期检查。

2.对于已经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并在台账上进行注记。

3.企业应按照实际需要及时更新改造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六、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规定进行使用或者未经定期检查的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要求及时更换设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总结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在操作时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要经常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同时,对于已经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设备,应该立即停止使用或更新改造,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WJ9049-2005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WJ9049-2005

WJ 9049-2005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的总则和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设备与设施、作业场所、运输与储存、试验与销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02爆炸品保险箱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500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JT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8-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9048-2005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10.27发改投资〔2003〕1346号《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1.03.19科工安〔2001〕156号《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3.12.29科工安〔2003〕1280号3总则3.1企业在生产、流通的全过程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

3.2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宗旨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3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设施应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中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原则;严格按照GB50089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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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 2009-6-16 【收藏】【打印】【关闭】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 一 ) 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 二) 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 三) 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 四) Ⅲ类—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 年。

第七条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 一 ) 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 二 ) 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 三 ) 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 四 ) 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 五 ) 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 六 ) 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 七 ) 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民爆专用设备在距本规定使用年限最后的1~2 年内,应加大设备检查、维护保养频率,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根据其使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及时更换。

第十条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管理制度,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在安装后1个月内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民爆专用设备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严格禁止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对未按规定报废的,一经发现,视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0类、Ⅰ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设备所在生产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给予所在生产线停产6个月的整顿,待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民爆器材运输车辆除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公安部《机动车[MSI]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进口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参照进口技术合同中设备制造商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民爆专用设备提供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专用设备,必须提供安全使用规定、维修和检测方法;明确规定提供的专用设备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损件的更换周期。

第十七条鼓励在民爆器材生产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

项目研制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各类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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