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处理专项方案监理审核指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基处理专项方案审核指南

编制:

审核:

批准:

xx 公司

地基处理专项方案审核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房屋、储罐等工程的地基处理工程。

2 审查依据

2.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资料

2.1.1GB50025-2004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2.1.2GB/T50123-1999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2.1.3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1.4GB/T 50319-201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1.5GB 50484-2008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2.1.6 GB/T 50502-2009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2.1.7SH/T 3068-2007 石油化工企业钢储罐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2.1.8 JGJ33-2012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2.1.9 JGJ79-2012 建筑地基处理规范

2.1.10JGJ 146-2004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2.1.11Q/CNPC 124.4-2006 石油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规范. 第4部分: 油田建设

2.1.12 CECS279-2010 强夯地基处理技术规程

2.1.1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

2.1.14 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总说明、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交底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等)

2.1.15 已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2.1.16 其它相关文件资料(如现场资料,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文件等)

2.2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所涉及到的强制性条文(款)

2.2.1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第 4.1.7 、 6.11 条。

2.2.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第 4.1.5 、7.1.3 、7.1.4 条

2.2.3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 50484-2008

第 3.1.2 、3.1.7 、 3.2.8 、3.2.12 、7.3.4 (2、4、5)条(款)。

2.2.4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第 2.0.1 、2.0.2 、 2.0.3 、2.0.21 、5.1.4 、5.1.10 、5.13.7 条。

2.2.5 《建筑地基处理规范》JGJ79-2012:

第 3.0.5 、6.2.5 、 6.3.2 、6.3.10 、6.3.13 条。

2.2.6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 :

第 2.0.2 、3.1.1 、 3.1.7 条。

3 审查前的准备

3.1 熟悉设计文件,领会设计意图,明确工程内容,了解工程的特点和施工中的难、重点3.2 了解施工条件和有关工程资料,如现场“三通一平”的施工条件,该地区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条件,施工单位的技术、设备、加工条件水平、人员素质等。

3.3 了解总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熟悉现行相关的标准规范等。

4 审查程序

4.1 程序性审查

4.2 完整性审查

4.3 符合性与针对性审查

4.4 提出审查结论

4.4.1 不符合要求

1 专业监理工程师逐项具体列出不符合项及相关要求,签写审查意见。

2 总监理工程师逐项校核不符合项的准确性,并依据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及个人评判,签发书面意见,要求整改后重新报审。

4.4.2 符合要求

1 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程序性、完整性、符合性与针对性审查要求,简要列出关键的审查意见。

2 总监理工程师逐项校核审查意见,并依据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及个人评判,签发书面意见,同意按该方案组织实施(并请建设单位审批)。

5 审查内容及要点

5.1 程序性审查

5.1.1 审查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批是否满足《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T 50502-2009 ) 第3.0.5 条的相关规定。当施工内容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规定的情况时,方案的编制、审批程序还应符合该规定第五、六、八、九条等相关规定。

1 工作内容不含在[2009]87 号规定的情况时:地基处理专项方案由单位或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单位或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

2 工作内容含在[2009]87 号规定的情况时:

专项方案由单位或项目专业技术、安全、质量人员编制。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当施工内容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时,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5.1.2 编制、审核、批准人员必须签字齐全,不得代签,如审批程序不符合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后重新报审。

5.1.3 若专项施工方案需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应审查是否履行论证程序,并按论证报告修改专项方案,不符合程序的应予以退回。

5.1.4 如果该工程属于专业分包,该方案必须经过总承包单位审批后再上报。

5.2 完整性审查

5.2.1 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且不限于下列内容,编写章节与顺序应结合工程实际:

1 编制依据;

2 工程概况;

3 施工部署;

4 施工进度计划;

5 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

6 施工方法及工艺要求;

7 施工技术、质量措施;

8 施工安全环保措施;

9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5.2.2 缺少上述3、4、5、6、7、8 等项内容的任何一项为重大缺项,或方案针对性差,不能指导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审。

5.3 符合性与针对性审查

5.3.1 符合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方面:

1 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工程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