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婚姻无效的程序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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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二、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有利于稳固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者申诉。

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

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根据。

保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五、完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一)增补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二)完善无效婚姻的程序性规定(三)明确无效婚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论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进展过程。

解放后的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未规定无效婚姻。

1986年3月15日的《婚姻登记办法》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涉及无效婚姻的规定。

1994年2月1日的《条例》在此基础上初步显示了我国无效婚姻的雏形,但由于其中的规定很不完善,且位于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之中,因此,《婚姻法》修订之前,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一致认为我国婚姻法应当增设无效婚姻制度。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事由、请求权人、有权作出宣告的机关、法律后果等,建立了较体系化的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自愿为基础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的两性结合形式。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者存在。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由于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有无效婚姻制度。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

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申请书8篇

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申请书8篇

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申请书8篇第1篇示例:关于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申请书尊敬的法院:我是申请人XXX,因XXXXX一事,特此向贵院申请宣告我与被申请人XXXX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根据我与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我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1.婚姻登记日期:我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X 地点进行了婚姻登记。

2.结婚生活情况:婚后XXXXX年,我们之间的感情出现了XXXXX 问题,导致已无法维持婚姻关系。

3.婚姻无效理由:XXXXX(1)违反法定禁止结婚情形:XXXXX(2)存在夫妻一方与他人恋爱关系:XXXXX4. 我希望法院依据XXXXX法律规定,宣告我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无效,为我的生活和XX权益提供保障。

二、关于财产和子女问题的处理1. 财产分割:希望法院协助处理我们婚姻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2. 子女抚养与监护:对于我们的子女XXXX(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希望法院给予合理的抚养与监护安排。

三、申请补偿对于我在婚姻关系中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请求法院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四、其他1.特别要求: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请保护我个人隐私,不要泄露我的个人信息。

2.授权代理人:我委托XXXXX律师作为我的代理人,代为处理本案相关事宜。

以上就是我对本案的申请和诉讼请求,希望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予以支持,对于我的申请予以审理并作出处理。

谨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XXXXX时间:XXXX年XX月XX日以上申请书内容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文内容纯属虚构,仅用于演示和阐述目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第2篇示例: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申请书尊敬的法院:我是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性别(男/女)、年龄(具体年龄)、户籍地(具体地址),就于(婚姻登记日期)、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性别(男/女)、年龄(具体年龄)、户籍地(具体地址),在(结婚登记地)登记结婚事宜,婚姻证号为(婚姻证号),现在向贵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结婚登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婚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2.已经有配偶的;3.近亲结婚的。

撤销结婚证的法律规定(3篇)

撤销结婚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结婚证是证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夫妻可能会选择撤销结婚证。

那么,撤销结婚证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撤销结婚证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

二、撤销结婚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后,发给离婚证。

夫妻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恢复夫妻关系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持离婚协议、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后,发给离婚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婚姻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解释,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请求撤销离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撤销结婚证的条件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

2.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3.撤销离婚登记的请求应当自离婚证领取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撤销结婚证的程序1.申请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等材料。

2.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撤销结婚证的条件。

3.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夫妻关系,发给结婚证。

五、撤销结婚证的期限撤销结婚证的请求应当自离婚证领取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超过一年期限,当事人不得再请求撤销离婚登记。

六、撤销结婚证的效力1.撤销离婚登记后,夫妻关系恢复,享有与未离婚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017结婚程序是什么,结婚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吗

2017结婚程序是什么,结婚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吗

2017结婚程序是什么,结婚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吗结婚,我们都知道需要经过法律登记,将涉及程序问题。

那么,2017结婚程序是什么,结婚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吗?下面,就让律伴网小编来告诉你吧!【网友咨询】2017结婚程序是什么,结婚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吗?【律师解答】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一)申请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检查证明。

申请复婚的,可以不再进行婚前检查。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1)中国公民须持有:1)本人户籍证明;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无效婚姻申请流程

无效婚姻申请流程

无效婚姻申请流程
一、检查婚姻无效情形
1.婚姻无效情形确认
(1)咨询当地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2)查阅婚姻法相关规定
2.确认适用无效情形
(1)无效婚姻的具体情形确认
(2)确认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无效婚姻的情形
二、准备申请材料
1.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1)婚姻登记证书
(2)无效婚姻证据
(3)证人证言或相关证明文件
2.编制无效婚姻申请书
(1)书面申请无效婚姻
(2)详细陈述无效婚姻事由及相关证据
三、递交申请
1.递交申请材料
(1)将申请书及相关证据递交当地民政局或法院(2)接受工作人员审核
2.补充材料
(1)如有补充材料要求,及时提供
(2)配合工作人员调查取证
四、审理程序
1.收案及调解
(1)法院收案并进行调解
(2)如调解无效,进入审理程序
2.审理过程
(1)出庭应诉
(2)证据质证及辩论
3.判决结果
(1)法院做出无效婚姻的判决
(2)确认判决结果是否满意
五、结果执行
1.法律效力确认
(1)确认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2)如有需要,进行后续法律程序。

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是一个家庭的形成的基础条件和必备条件,有了婚姻才会有一个美好家庭的建立,相应地才能建立起两个家庭以及多个家庭的微妙联系,从而使一个社会建立起来。

由此可见,婚姻不仅是家庭的基础,更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形成的基础。

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婚姻制度的建立关系到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的稳定发展,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和谐幸福。

而一次婚姻的缔结只有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世界各国普遍采取无效婚姻制度来加以规范。

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中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

我国的《婚姻法》中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建立和健全结婚制度,加强我国婚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不足之处。

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无效婚姻制度也是如此。

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中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

它作为婚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婚姻的各项要件相辅相成,是结婚制度的重要内容。

结婚条件从正面规定了结婚的要件,而无效婚姻制度从反面赋予违法婚姻应有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制度起着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的功效。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要弄清无效婚姻的概念就应该知道婚姻制度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婚姻之所以区别于友谊或其他结合的形式,就在于婚姻的结合是全面的,包括了生命、资源的分享和心灵与意志的联合以及身体方面的联合。

婚姻从一开始就被冠上了繁衍后代、养育后代以及延续家庭的责任。

1也有人认为婚姻是由两个人一起生活而组成的合法契约。

也有学者认为,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结为夫妻关系、并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关于婚姻的概念在历史上曾流行过“契约说”、“制度说”、“身份说”等多种学说,我们就不一一探讨了。

就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来说,只要婚姻的缔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那么一个婚姻就是成立的。

确认婚姻无效开庭审理的程序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确认婚姻无效开庭审理的程序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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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婚姻无效开庭审理的程序主要是当事人起诉并举证,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当事人的婚姻无效。

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我国对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规定立法滞后。

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规定相对完善。

一、确认婚姻无效开庭审理的程序是什么?确认婚姻无效开庭审理的程序主要是当事人起诉并举证,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当事人的婚姻无效。

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我国对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规定立法滞后。

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规定相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06年7月1日起试行,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5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裁判指引:一、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属于《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

二、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仅限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就事实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按离婚程序处理。

四、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不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发现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关系则转为有效,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

五、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试析无效婚姻法律制度

试析无效婚姻法律制度

关键词 : 无 效婚 姻 ; 成因; 过错 赔偿
无效婚姻制度源于古代法 ,汉穆拉比法典和罗马市民法对无效 婚姻有所规定 ,如汉穆拉 比法典将未订立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 ; 罗马市民法对违反结婚必备要件和婚姻禁例的视为非正式婚姻。 新中 国成立后 ,我国在婚姻法立法方面也做出了规定 : 1 9 5 0年和 1 9 8 0 年 两部婚姻法仅规定了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 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
充分 的立法依据 。《 民法通则》 第6 l 条规定 : ”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 或 被撤 销后 , 当事人 因该行 为取得 的财产 , 应 当返还 给受损 失 的一 方 。 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各 婚” , 应 是指 民法上 的重 婚 , 对重 婚概 念 中 的“ 配偶 ” 的解 释 , 不 仅 指登 有过错的一方应 当赔偿对方 因此所受的损失 , 记上的配偶, 还要扩及至一定条件下的事实上的配偶。 这一点从《 解释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 对于造成婚姻无效的 , 过错一方 ( 一) 》 第5 条可以看出, 该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 应 当承 担相应 的损 害赔偿 责任 。 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 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 应当 无效婚姻作为欠缺婚姻法定要件的违法婚姻, 一方面, 需要对其 以规范 人们 的行 为 , 维护 法律 的严 肃性 , 另一方 面 , 无效 婚 区别对待: 1 ) 1 9 9 4 年 2月 1日以前 ,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进行 制裁 , 与 婚姻 家庭 的安定 密切 相关 , 并 涉及 到 的, 按 事实 婚姻处 理 。 2 ) 即婚 姻法上 承认 1 9 9 4 年2 月 1日以前 双方 已 姻作 为一 种既存 的社会 事 实 , 如果 对无 效婚姻 的法 律后果 规定 的过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 , 那么在此婚姻关系存在的前提下 , 一 对无 过错方 和子女 权益 的救 济。 不 利 于婚姻 家庭 的安定 , 也不 利 于对 无过 错方 和 子女 权益 的 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第三人形成了新的此类事实婚姻关 于严 厉 , 必要 保护 。 我们现 行婚姻 法对 待无效 婚姻 的态度 , 似乎侧 重 于制 裁 , 比 系, 也 当属重婚 , 后 一婚 姻关 系无效 。 1 . 2 有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 我 国《 婚姻法》 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直系 如将 无效 婚姻 和 可撤销 婚姻 规定 为一 律 自始 无效 一 双方 当事 人不是 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由于近亲结婚不利于优生优育 , 故 夫妻, 一方无权继承对方的财产, 一方没有义务扶养一直与他共同生 这一条 规定 是非 常科学 的 。直 系血 亲在我 国婚姻 现状 中存 在极 少 , 三 活并深信他们已婚的另一方 。 这不仅使得对无过错方当事人和子女救 也使得对过错方的制裁显得不够。因为在婚姻无效的几 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尤其是亲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在偏远地 区存在 济显得不足, 种 情形 中, 存在着恶意当事方采取种种手段对善意 当事方欺诈 、 胁迫 较多 , 这主要是受亲上加亲观念 的影响, 凡违反上述规定 的婚姻都应 等现象, 这种情况下 , 婚姻法所规定的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的这种制 当宣告无效 。 1 -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 尚未治愈的。 《 女 昏 姻 裁方式并不能真正达到对恶意方 的制裁 ,反而帮助了恶意方逃脱责 法》 之所以这样规定同样是为了优生优育 , 同时为了避免将来给配偶 任, 而善意方却无辜受害。 综上 ,无效婚姻是婚姻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 内容, 《 婚姻 带来生活、 经济 、 精神上沉重负担。 已经确立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基本方面 , 但现行立法对无效婚 1 4 未达 法定婚 龄 的 。所谓 法定婚 龄 , 是 指法律 规定 的男女 结婚必 须 法》 存在许多不足 , 望请立法界能予以足够重视 , 在民法典亲属 达到的最低年龄界限。 我国《 婚姻法》 第六条明确规定, 结婚年龄 , 男的 姻的规定 , 编 的制订 中 , 结 合 我 国 国情 和世 界 立法 的趋 势 , 对我 国无 效婚 姻 制度 不得早 于 2 2 周岁 , 女 的不得 早于 2 0 周 岁。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济南婚姻律师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婚姻律师男女两性的结合。

一、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济南遗嘱继承律师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济南遗嘱继承律师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等。

但济南遗产继承律师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济南夫妻。

对这些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是否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济南遗产继承律师效力,对弄虚作假登记结婚,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违法登记的,是否予以处罚,在1980年婚姻法中没有具体规定。

1999年,国务济南婚姻咨询院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济南婚姻咨询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济南婚姻咨询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2024年内地居民离婚登记操作手册

2024年内地居民离婚登记操作手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内地居民离婚登记操作手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离婚登记的适用范围1.1 内地居民之间的离婚登记1.2 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离婚登记第二条:离婚登记的条件2.1 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2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离婚2.3 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签署离婚协议第三条:离婚登记的程序3.1 双方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3.2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3.3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四条:离婚协议的内容4.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4.2 财产分割协议4.3 子女抚养协议4.4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五条:离婚登记的无效和撤销5.1 无效离婚登记的情形5.2 离婚登记机关对无效离婚登记的处理5.3 离婚登记的撤销第六条:离婚登记的诉讼6.1 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登记不服的诉讼途径6.2 离婚登记机关承担的诉讼责任第七条:离婚登记的费用7.1 离婚登记的费用标准7.2 离婚登记费用的减免第八条:离婚登记的隐私保护8.1 离婚登记机关对当事人信息的保护8.2 离婚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过程的保密第九条:离婚登记机关的职责和义务9.1 离婚登记机关的职责9.2 离婚登记机关的义务第十条:离婚登记的监督和管理10.1 上级机关对离婚登记机关的监督10.2 离婚登记机关内部管理的规范第十一条:离婚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11.1 涉及离婚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11.2 离婚登记机关对法律法规的执行第十二条:离婚登记的争议解决12.1 离婚登记争议的解决途径12.2 离婚登记机关对争议的处理第十三条:离婚登记的国际合作13.1 跨国离婚登记的适用13.2 跨国离婚登记的程序和规定第十四条:离婚登记的变更和解除14.1 离婚登记的变更14.2 离婚登记的解除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离婚登记的适用范围1.1 内地居民之间的离婚登记内地居民之间,不论男女,不论年龄,不论婚姻持续时间长短,只要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离婚登记条件,均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我国婚姻无效之诉若干问题探讨——以自然消亡婚姻为基点

我国婚姻无效之诉若干问题探讨——以自然消亡婚姻为基点

作者简介 : 洪琳婷( 9 4 , , 18 一) 女 广东揭阳市人 , 硕士研究生 , 方向为诉讼法 。 研究

5 4・
惠州学院学报 ( 社会 科学版)Leabharlann 21 0 1年第 3 1卷
( ) 一 一般 无效婚 姻的适用程序
时, 如前文所抛出的问题 , 无效婚姻之诉 中出现婚姻 自
然消亡情形 , 诉讼 程序应 如何运 行?如果一 般无效 婚 姻 中出现被 申请 人一方 死亡且符合诉 讼终结情 形 , 那 么该程序是否 必然走 向终结 ?首先 , 讼终 结情形 一 诉 般表 现为一方 当事人不存 在 , 该情形 出现在一 般程序 中可 以使正在进行 中的诉讼终止 , 但是 , 当事人 的单造 性恰恰是非讼案件 的特征之一 , 只要存 在诉 的利益 , 特 别程 序仍然 可 以顺利 进行 。其次 , 诉讼经 济角 度 出 从
告 其无效 是很 有必要的 。 关 于婚姻无效 的立 法规定 主要集中在婚姻 法及其
二、 自然 消亡婚 姻无效 之诉 的适 用程序
自然消亡婚姻无效之诉的适用程序研究应 以一般
司法解 释 , 自然 消亡婚姻 的无效 之诉 的程序 问题却 对
语 焉不详 , 故我 国 目前 的相关立 法根本无 法全 面解决 该特殊无效婚姻 中存 在的问题。例如 : 甲乙为夫妻 , 结 婚一年后 甲方 才发现乙方 在婚前 已患有 医学上认 为不
无效 婚姻程 序的确定 作为前提 , 如前述案 例所涉及 的
在一般无效 婚姻 之诉 过 程 中出 现 了婚姻 自然 消亡情
形, 而该情形使一般无效婚姻变成特殊无效婚姻 , 两者
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对抗 的当事人双方 。有无诉讼两
应 当结婚 的疾病 , 甲方 向法 院提起诉 讼 申请 确认 其婚

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据婚姻法第11条和有关规定,受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和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或受胁迫的⼀⽅恢复⼈⾝⾃由之⽇不超过1年。

等。

当代社会,有些情况下是因为当时受到胁迫⽽的,这种婚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可以进⾏撤销的,但是实际上在我们的现实⽣活中很多⼈并不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如说撤销受胁迫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编将为⼤家详细的介绍⼀下相关的知识。

⼀、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根据第11条和有关规定,受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婚姻登记处具有;(⼆)受胁迫的⼀⽅和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财产及问题的声明书;(三)申请时距之⽇或受胁迫的⼀⽅恢复⼈⾝⾃由之⽇不超过1年;(四)当事⼈持有:1、本⼈的、;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申请;3、安机关出具的当事⼈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被胁迫结婚的《婚姻法》第⼗⼀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结婚登记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或被⾮法限制⼈⾝⾃由的当事⼈,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第⼗⼀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结婚登记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之间有哪些区别?⽆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新增加的内容,⽆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以下五点区别:(1)违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

婚姻办事流程

婚姻办事流程

有关婚姻的办事流程一、国内结婚登记一、结婚登记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二、国内离婚登记一、离婚登记的条件l、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材料l、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宣告婚姻无效管辖法院程序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宣告婚姻无效管辖法院程序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宣告婚姻无效管辖法院程序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宣告婚姻无效管辖法院程序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我们知道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法制化程度在不断的增高,如今我国的如今我国的离婚人数在不断的增加,导致的结果就是在离婚过程中会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这样的情况下,需要婚姻法来解决婚姻过程中的种种问题,那宣告婚姻无效管辖法院程序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机关有权宣告婚姻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是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并没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力。

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上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相比,有些不同: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

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还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确认婚姻无效再审的条件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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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诉。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我国法律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采取一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尽管我国早就提倡男女婚姻自由,但是在一些偏远山区,仍然存在父母包办婚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民事诉讼的手段维权,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诉讼请求。

当事人对一审结果不服的,可以要求再审。

那么,确认婚姻无效再审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了解下相关法律知识。

一、确认婚姻无效再审的条件是什么?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诉。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我国法律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采取一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根据此条之规定可看出,采取一审终审制的仅限于婚姻效力的判决,而对于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则适用两审终审制。

二、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婚姻家庭纠纷起诉的程序规定

婚姻家庭纠纷起诉的程序规定

婚姻家庭纠纷起诉的程序规定一、引言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之一,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家庭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我国法律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起诉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婚姻家庭纠纷起诉的程序规定。

二、婚姻家庭纠纷起诉程序的适用范围婚姻家庭纠纷起诉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1.离婚纠纷:包括离婚协议纠纷、财产分割纠纷以及子女抚养纠纷等。

2.婚姻无效纠纷:当婚姻存在违法、虚假等情况时,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3.涉家暴纠纷:当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时,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同时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也可以一并起诉。

三、起诉程序的具体步骤1.准备起诉材料当出现婚姻家庭纠纷时,起诉一方应准备好以下文件:(1)起诉书:详细叙述双方争议的事实和依据,并明确提出请求。

(2)证据:收集相关证据,如通信记录、银行流水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3)其他相关材料:如结婚证、财产证明书、子女出生证明等。

2.选择合适的法院根据婚姻家庭纠纷的具体内容和地域,起诉一方应选择适当的法院。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通常由人民法院受理。

3.提交起诉材料起诉一方应将准备好的起诉材料提交给法院,并缴纳诉讼费用。

在递交材料时,一定要确保所有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法院立案及传票送达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将进行案件立案,并发出传票通知被告方出庭。

被告方应按照通知要求,参与庭审程序。

5.庭审阶段庭审是婚姻家庭纠纷起诉过程中最关键的阶段。

在庭审中,双方可以详细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交证据,由法院进行调查与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

6.判决或调解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

如果双方达成和解意愿,法院还可以进行调解,尽力实现双方的和解。

四、附则婚姻家庭纠纷起诉程序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和注意事项需注意:1.保护令申请:如遭受家庭暴力,起诉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法院将给予必要的保护,确保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婚姻撤销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撤销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The love is deep and ruthless, and the heart is not ol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婚姻撤销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导读: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制作民事诉讼状,同时要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向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递交诉讼状和证据材料。

之后人民法院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发立案通知书和开庭时间的书面通知。

一、婚姻撤销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二、可撤销婚姻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无效婚姻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四、婚姻被撤销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无效诉讼程序

婚姻无效诉讼程序

婚姻无效诉讼程序婚姻是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环,但有时候会发生婚姻无效的情况。

当婚姻存在缺陷,无法正常维持时,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婚姻无效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本文将详细介绍婚姻无效诉讼程序,帮助读者了解该程序在法律上的规定及操作。

一、婚姻无效诉讼的概念和原则婚姻无效诉讼是指当婚姻存在缺陷导致其无效时,相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请求法院判决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行为。

婚姻无效诉讼要求符合一定的法律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法定原则:婚姻无效诉讼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不能凭空主观推测或个人主张。

2. 诉讼原则:当事人需要依法提起诉讼,并按照法院指定的程序与程序进行。

3. 证据原则: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婚姻存在无效的事实,例如婚姻存在重婚、未达到法定年龄等。

二、婚姻无效诉讼的程序婚姻无效诉讼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起诉申请:当事人需要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婚姻无效诉讼的起诉申请书,并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受理审查: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是否符合婚姻无效的法律规定,并决定是否受理。

3. 调解可能:法院在受理后,会尝试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寻求和解。

如果没有调解成功,则继续进行后续诉讼程序。

4. 答辩和证据交换:被告需要在特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并且当事人会交换证据,以支持各自的主张。

法院会组织庭前会议,解决争议。

5. 审理和判决: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答辩及相关证据,组织庭审并进行听证。

最终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作出婚姻是否无效的判决。

6. 判决生效:如果任何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如果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婚姻关系解除。

三、婚姻无效诉讼程序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婚姻无效诉讼程序时,有几个注意事项需要被当事人牢记:1. 提供充分证据:婚姻无效诉讼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证等。

2. 按程序操作:当事人需要按照法院指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变更或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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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婚姻无效的程序怎样办理
为解决非法结婚问题,我国法律对无效婚姻进行了具体规定。

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是什么?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那么又应当如何申请婚姻无效呢?接下来就由律伴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二)法律文书名称以及当事人称谓
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件与一般离婚案件有所区别,有其自身特点。

启动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名称不宜写作《民事起诉状》,可为《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

同时,不宜将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而应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三)程序上的特别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原告如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以及申诉。

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财产及子女问题。

如果婚姻当事人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没有提的,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况时,可依法确认其无效。

二、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必须是申请时该婚姻仍然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否则不予支持。

如,结婚时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如男女双方均已符合法定婚龄后,再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法不予支持。

因为男女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不能再主张宣告无效。

此时想解除婚姻关系只能起诉离婚而不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非常感谢您的阅读,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申请婚姻无效程序的法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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