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法定婚龄致使婚姻无效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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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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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男,赵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

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李卫当时21周岁,赵玲20周岁。

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

2004年6月,李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

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 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

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

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

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

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黄明与叶莉于1980年结婚,结婚前叶的父母送给叶一盒价值万元的首饰作为嫁妆。

婚后黄、叶生育两个子女。

1990年,叶不幸遇车祸身亡。

2001年,黄明认识了焦娟,两人彼此都有好感,经人撮合,两人于2002年结婚。

婚后,两人感情很好。

考虑到焦娟没有子女,黄便与焦商量,把首饰归焦个人所有,其余财产作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两人签订了协议并到市公证处公证。

后来,黄明的长子黄磊知道了父亲和继母的协议后,非常生气,觉得父亲把母亲的东西送人,太不应该,便动员其妹黄芳一起到法院起诉,要求焦娟将首饰交出来。

法院受理了此案。

王某诉与李某离婚一案中,牵涉到一笔3万元的借款问题双方纠缠不清。

婚姻家庭法教学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法教学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法教学案例分析一、总则:立法目的婚姻制度禁止的婚姻行为家庭关系基本准则略二、结婚:结婚自愿原则法定婚龄禁止结婚情形登记互为家庭成员婚姻无效情形胁迫结婚婚姻无效的处理1、乔奇1976年5月10日被刘某夫妇收养,当时乔奇2周岁。

履行了收养手续后,乔奇即随养父母共同生活,改名刘伟。

1999年,刘伟大学毕业后分到某银行工作后,与同在银行工作的李华建立了恋爱关系,2002年5月,双方决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有人向婚姻登记机关反映李华是刘伟生母的侄女,婚姻登记机关经查实后,以双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为由,通知刘伟、李华对其结婚申请不予登记。

问: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答: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不正确。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本案中的刘伟,系刘某夫妇所收养,属于法定拟制血亲。

其与李华,虽为名义上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但无任何血缘关系,符合《婚姻法》结婚条件,可以结婚。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

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般只对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以明文规定禁止结婚。

对拟制的旁系血亲,一般都不加以规定。

三、家庭关系四、离婚2、1999年3月李某刚满16周岁,初中未毕业即辍学。

踏入社会后,因其没有生存技能,难以维持自己的生活,遂萌生重新入校读书的想法。

经过努力,2001年9月李某考取了某职业高中,学习烹饪。

但父母对其已失支信心,以其已满18周岁为由,拒绝提供生活费、教育费。

李某在向父母追索无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母承担其在职业高中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共计15000元。

问:(1)李某接受职业高中教育期间,能否认定为独立生活?(2)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母支付抚养费?答:(1)李某在接受职业高中教育期间,不能认定为独立生活。

因为李某虽已满18周岁,但因学习条件的限制,没有独立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所以不能认定为独立生活。

婚姻家庭案例:婚姻无效案

婚姻家庭案例:婚姻无效案

[案情介绍]案例:农民余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同年12月余某、李某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双方先后生育两个儿女。

近几年来,由于性格差异,双方某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且李某多次对余某暴力相向。

余某无法忍受,遂提起离婚诉讼。

法庭上,李某提出,夫妻吵嘴打架是常有的事,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与余某离婚。

而余某态度坚决,一直坚持说过不下日子,非要离婚。

见和好无望,李某便主动曝光了一件事。

原来。

当初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时,由于余某未到法定婚龄,两人便协商由余某持其已故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

[案情分析]评析: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新婚姻法增加无效婚姻制度,是处理违法结婚的必要手段,是保护合法婚姻的需要,是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

本案中余某与李某已死亡的姐姐的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属于无效的婚姻关系,应依法解除。

[判决结果]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余某与李某登记结婚时,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实情,用余某已故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余某、李某共同生活多年属非法同居,依法应予解除。

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案例——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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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案例分析题95.王放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1990年初把同事之⼥李丽收为养⼥,改姓为王丽,办理了收养⼿续。

此后王放夫妇对王丽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中专毕业并参加了⼯作。

但王丽对养⽗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对两⽼的⽣活起居漠不关⼼,1998年冬天养⽗王放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责任,除了探望过⼀次以外,病⼈全靠单位派⼈护理照料。

1999年王春放去世后,王丽对年⽼⽆依的养母不但未尽赡养义务,反⽽多次辱骂甚⾄企图将⽼⼈赶出住房。

养母孤苦⽆依,打算变卖与丈夫共有的四间私房,然后投靠亲戚,王丽坚决反对并多⽅阻挠。

养母⽆奈之中,便向⼈民法院起诉,她要求:(1)解除与王丽的关系,并要王丽补偿收养⼗年来的抚育费⽤;(2)确认王丽⽆权继承养⽗的遗产,房屋变卖后全部收⼊归她个⼈所有,以安度晚年。

王丽表⽰:(1)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2)这四间私房中的⼀半应归她所有,养母⽆权单⽅⾯出卖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养母与王丽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母与成年养⼦⼥关系恶化,⽆法共同⽣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据此,法院应依法解除双⽅的收养关系。

(2)养母要求王丽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依法可否予以⽀持?养母的要求应予⽀持。

根据收养法第30条规定,因养⼦⼥成年后虐待、遗弃养⽗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养⽗母可以要求养⼦⼥补偿收养期间⽀出的⽣活费和教育费。

(3)王丽对养⽗的遗产有⽆继承权?王丽对养⽗的遗产有继承权。

因为王丽与王放夫妇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双⽅之间的权利义务适⽤法律关于⽗母⼦⼥权利义务的规定。

王丽对王放⽣前不关⼼、不照料,但其情节尚不构成丧失其对养⽗遗产继承权的条件。

(4)该四间房屋依法应作如何处理为妥?这四间私房是王放夫妇的共同财产,其中⼀半(两间)属于养母个⼈所有,另⼀半(两间)为死者王放的遗产,养母(王妻)与王丽作为死者遗产第⼀顺序法定继承⼈,均有权分得王放的遗产,原则上每⼈⼀间。

案例:无效婚姻

案例:无效婚姻

▪林菊、林芝系同胞姐妹。

1996年5月,姐姐林菊(21岁)经人介绍与某厂工人巴某相识恋爱。

同年10月,妹妹林芝(18岁)在一次舞会上与某区工商银行司机董某(22岁)认识后,董某多次邀请林芝看电影、跳舞、兜风等,二人于同年12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

1997年春节期间,董某与林芝乘林父回老家之际,在林家同居生活,致使林芝怀孕。

此时被林父发觉,便要他们尽快结婚。

当时董某所在的单位正在分房,按董某的条件,如果领了结婚证,可分得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

但林芝未达到法定婚龄,恐其单位不会开具结婚证明,办不到结婚证。

于是,林的父亲便召集林菊、林芝两姐妹与巴、董共同商议,一致认为林芝与董某应当马上结婚,一来可以分得住房;二来可以避免未婚先孕的社会舆论。

董某提出:“林芝的年龄不够,最好是请姐姐代她去办结婚登记”。

这一建议得到了大家的赞同,林菊指出:“结婚证我可以帮助去办,但结婚证办回来后要把我的名字改成妹妹的名字”。

▪▪事后,林菊、董某分别回到自己的所在单位开局了婚姻状况证明,并于1997年3月26日亲自到董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

在结婚申请书上,二人填写的姓名是林菊与董某。

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二人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领取结婚证后,董某便私自用涂字灵将结婚证书上的菊字改成了芝字。

同年4月2日,董某与林芝公开举办了婚礼。

婚后二人即搬进林某的住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1997年9月,林菊以原婚姻状况证明遗失、未办结婚登记为由,又要求所在单位出具结婚证明。

经办人信以为真,又为林菊开具了婚姻状况证明,林菊与巴某到巴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并于国庆节举办了婚礼。

▪林芝与董某结婚后,于1997年10月生1小女孩。

因双方性格不合,对扶养小孩以及经济问题经常发生纠纷。

董某对林菊怀有好感,经常借故与其往来,使巴某极为不满。

1998年2月,董与林芝再次发生纠纷后,离家不归。

林菊即出面多次找董作工作,劝其与林芝和好。

《案例分析专题》平时作业题(一)

《案例分析专题》平时作业题(一)

《案例分析专题》平时作业题(一)《案例分析专题》平时作业题(一)一、【案例介绍】2006年5月,李某承包了本镇路基改造工程,为了顺利拿到工程款,请求负责该工程的镇长王海予以关照和支持,李某因无钱表示谢意,便将镇政府应付自己工程款的欠条两张,总计款项5万元送给王海,叫王自己去镇政府财政所想办法兑现。

王海为掩盖收受5万元“白条”问题,向财政所谎称是李某偿还自己亲戚的借款。

财政所按照王海的安排,将收款人由工程承包人李某置换成王的亲戚名字,并出具了新欠条。

年底,王海在财政所以自己亲戚的名义领取了利息6000元。

案发时,镇政府欠王海“亲戚”的5万元尚未兑现。

问题:对王海非法收受5万元“白条”,是否构成受贿罪二、【案例介绍】2002年11月7日上午,王立和李广义因语言不和发生争执撕打,王立被打伤,到医院去治疗。

下午,李广义纠集十余人持械开车来到程某家闹事,此时王立仍在医院吊水治疗,李广义等人将王立妻子及哥嫂打倒在地。

在医院的王立一听说此事,便拔掉针头赶到家,与李广义等人争持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广义持铁棍追打王立,王立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和李广义对打,李广义用铁棍打中程某肩部,王立持刀将谭某胳膊砍伤,经鉴定李广义为重伤,王立为轻微伤。

问题:王立砍伤李广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打架斗殴?三、【案例介绍】1994年3月,张二购买邳州市运河镇跃进街道赵某平房三间及院落一座。

张二因种种原因,即将此房登记在其妹夫索某名下,1996年7月张二又以其妹夫之名申办手续,将此房翻建成三层楼房;2001年5月张二举家迁居异地,将此房转卖给其胞弟张三,张三自知该房底细,未提出异议,交足房款后,便迁入居住,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索某对张二未将此房转卖给自己而生不满,一气之下,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转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黄某,黄某交足房屋对价款后,于2001年11月双方到有权机关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张三得知后,遂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索某与黄某买卖关系无效,并要求索某,黄某将房屋的产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王冠中于1955年与芳妹结婚,婚后一直未能生育。

1960年,夫妻俩收养一名8岁男孩,取名王庆来。

王庆来长大后成家立业,并生有一子王强,一家人其乐融融。

1995年,芳妹因病去世。

1998年,王冠中结识了丧偶的退休女工刘莹,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

刘莹的独生女赵晓艳时年23岁,刚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2003年,王冠中突发脑溢血,虽经及时抢救捡回一条命,却落下半身不遂,且花掉了一辈子的积蓄数万元。

出院后,由于增加了医药费等费用,王、刘二人本来仅够维持生活的退休金入不敷出。

王冠中忍不住向晚辈提出给付赡养费一事。

此时晚辈的家庭状况是:王庆来已因车祸死亡,其子王强大学毕业进了企业工作,尚未结婚,月收入4000元;赵晓艳未婚,月收入3000元。

王强认为自己的父亲是王冠中的养子,且已经去世,自己与王冠中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不愿承担赡养义务。

赵晓艳未明确表态。

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赵晓艳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2)王强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甲在1990年9月20岁时参军,1998年与原籍姑娘乙结婚,2001年8月复员回原籍。

甲、乙婚前恋爱时间不长,结婚草率,加之乙所在的企业又告破产,心情不好,双方经常争吵。

甲于2004年5月提出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以下问题不能达成协议: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乙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乙方所有。

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甲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乙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军人复员费属个人财产,应归甲方所有,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乙认为这是她的个人财产,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2002年,甲以夫妻共同积蓄20000元以个人名义与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馆,乙不是合伙人,她要求在离婚后做合伙人。

婚姻法案例

婚姻法案例

1、白马王子与白雪公主经过大学四年的自由恋爱,双方于2001年结婚,并签订婚姻忠诚协议约定:双方忠实于婚姻,把婚姻进行到底,若谁提出离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80万元。

2002年春节后,白马王子到深圳发展,与其秘书发生恋情,便向白雪公主提出离婚,白雪公主以婚姻忠诚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白马王子支付违约金80万元2、如甲乙于2000年6月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3年5月申请补办登记。

经审查,双方2000年6月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颁发结婚证。

这时,甲乙的婚姻关系效力就从2000年6月开始发生。

如果经审查,乙在同居时才18岁,未达法定的20周岁婚龄,而申请补办登记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其婚姻效力就应从双方均达法定婚龄的2002年6月开始发生。

3、张某(男)与何某(女)从小一起长大,感情很好。

2002年1月16日,双方父母为其订婚,并举行了订婚仪式。

同年1月28日,双方领取了结婚证,此时张某、何某都是20岁,2002年12月30日生有一子。

但是,结婚后双方经常发生口角甚至撕打,双方感情破裂。

问:(1)订婚有无法律效力?(2)双方于2002年1月28日领取了结婚证,该婚姻的效力如何?(3)如果该婚姻无效,谁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4)如果2003年1月7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对该婚姻的效力能否调解?法院对哪些问题的处理可以调解?(5)如果2004年7月3日张某仍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是否支持?(1)订婚无法律效力(2)该婚姻无效,因为张某未达法定婚龄(3)张某、何某和张某的近亲属(4)法院对该婚姻的效力不能调解。

法院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可以调解(5)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4、2004年4月,家住广西北流市的甘甲任,系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板。

一个偶然的机会,甘认识了年轻漂亮的演员卢小燕,甘一见钟情,其动用一切能量和技术,赢得了卢的芳心。

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案例分析

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案例分析篇一: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汇总案例: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

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20XX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3、林#(男)25岁,一九六二年刚满1岁时,因父亲去世,母亲与外乡的林平#结婚,他便随母亲与继父一起生活,改名林#.二十多年来与老家的亲友断绝往来.一九七九年,林#考入县高中,与同班女同学陈#关系较好,高中毕业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父母也积极支持.一九八五年,陈同其父母到林家作客,聊起家常,方知林的母亲与陈的祖母是同胞姐妹,林与陈的父亲是姨表兄弟,林与陈是表叔与表侄关系,二人能否结婚,双方家长都认为不同辈份不能结婚.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批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无论辈份是否相同;计算旁系血亲代数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案中林#陈#,从林#往上数至双方同源的血亲即林#的外祖父母,为三代,从陈#往上数到双方同源血亲即陈#的外曾祖父母,为四代,所以林#与陈#是同源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林#与陈#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而可以结婚.3.辈份不并不影响林#与陈#结婚,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那么法律就不干预辈份不同的人结婚.四、案例分析题1某甲已婚。

大学生结婚法律案例(3篇)

大学生结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学生结婚现象逐渐增多。

然而,由于大学生普遍年龄较小,社会经验不足,结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大学生结婚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大学生结婚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介绍甲(男,20岁)与乙(女,19岁)系同校大学生,两人相识于大学校园,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双方感情升温,决定结婚。

甲乙双方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甲乙双方家长均不同意二人结婚。

在此背景下,甲乙双方为达成结婚目的,采取了以下措施:1. 甲乙双方隐瞒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证。

2. 甲乙双方在结婚后不久,共同生活在一起,生育一子。

3. 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甲乙双方均要求离婚。

三、法律分析1. 结婚年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甲乙双方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属于违法结婚。

2. 结婚登记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甲乙双方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属于违法结婚。

3. 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离婚协议,并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无误后,发给离婚证。

”甲乙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应提交离婚协议,并经审查无误后,才能领取离婚证。

四、案例分析1. 甲乙双方隐瞒真实年龄,办理结婚证,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甲乙双方的结婚证应被撤销。

2. 甲乙双方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属于违法结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甲乙双方的结婚登记应被撤销。

3. 甲乙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应提交离婚协议,并经审查无误后,才能领取离婚证。

无效婚姻的民事诉讼案件分析报告

无效婚姻的民事诉讼案件分析报告

Only they who fulfill their duties in everyday matters will fulfill them on great occasion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无效婚姻的民事诉讼案件分析报告无效婚姻的民事诉讼案件分析报告【案情】1994年7月2日,时年18周岁的女青年阿右以其表姐本莫的名义与山东籍男子朱某登记结婚。

1995年生一男孩。

1999年7月,阿右离家出走,并于__年5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朱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分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案由的确定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婚姻无效纠纷。

理由是阿右在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年仅18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属无效婚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

理由是阿右某某在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且两人实施了弄虚作假的欺骗行为取得结婚登记,其同居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撤销婚姻纠纷。

理由是阿右在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结婚登记,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不合法,人民法院应予撤销。

第四种意见认为,虽然阿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但该案既不是婚姻无效纠纷,也不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应定为离婚纠纷,原因在于: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无效。

本案中阿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年方18岁,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其在起诉时已经27岁,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

第二,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案中并不存在因胁迫结婚的情形,因此,阿右不能行使撤销权。

第三,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问题]
1.郝清买彩票所中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法院能否判决奖金的一半归董波所有?
[分析]
1.该奖金属于董波和郝清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答案:
(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依司法解释,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程大伟已高中毕业正读大学二年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要求其父支付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问:(1)陈清的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的有效条件哪些?
(2)陈清的遗产应如何分割?
参考答案
A、遗嘱形式和内容合法,并无不妥,体现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故合法有效。
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无效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无效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无效纠纷案例分析法律案例:婚姻无效纠纷案例概述:本案涉及一起婚姻无效纠纷,当事人包括甲方李某和乙方赵某。

本案中,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宣告与赵某的婚姻无效。

本案的具体事件发生于2008年至2010年之间。

事件经过:2008年7月,李某与赵某在北京市某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合法婚姻状态。

然而,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李某发现赵某曾通过伪造材料取得了高等教育学历,并在结婚登记时隐瞒了此事实。

2009年5月,李某意识到赵某的家族财政状况存在问题,并且其在家族企业中的法律身份不明确。

李某多次向赵某了解相关情况,但赵某对此回避。

同时,李某还发现赵某曾与一位前任男友有不正当关系,这进一步加深了他对于婚姻关系的怀疑。

经过一番查证和调查取证,李某于2010年1月提出了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

赵某对此案表示异议,辩称李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来支持其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法庭审理:该案件在2010年3月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法庭首先审查了李某提供的证据,包括赵某伪造的学历证书以及在家族企业中法律身份不明的证据。

同时,赵某也提供了一些对于婚姻关系的证据,试图证明其在婚姻中的忠诚和真诚。

经过多次庭审,法庭认为,李某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赵某在结婚登记时隐瞒自己的学历问题,并且家族企业中的法律身份不明确。

此外,赵某与前任男友的不正当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婚姻的纯洁性。

法庭判决:最终,法庭裁定宣告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婚姻无效。

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李某对于婚姻的信任和期望。

因此,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该婚姻应当被宣告无效。

律师点评:这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在法律上给了我们一些启示。

首先,婚姻登记过程中双方必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否则可能面临司法追究。

其次,配偶间的隐瞒行为和不正当行为都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的判决。

因此,在婚姻关系建立和维护过程中,诚实、信任和忠诚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最后,对于发现婚姻存在问题的当事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常识】未达法定婚龄冒充他人领取结婚证,婚姻一定无效吗

【法律常识】未达法定婚龄冒充他人领取结婚证,婚姻一定无效吗

未达法定婚龄冒充他人领取结婚证,婚姻是不是一定无效案情简介:未达法定婚龄冒充他人领取结婚证被告杨*文,原名杨*义,系永平县人。

原告熊某某与熊*菊系姐妹关系,二人均是昌宁县人。

2001年8月7日,熊某某与陶*良结婚,并到昌宁县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

由于被告杨某某与熊*菊未婚先孕,但熊*菊未达法定婚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故被告杨某某使用熊某某的身份证件与亲属陶*香拍摄了结婚照,于2004年4月25日到永平县龙街镇人民政府骗取了结婚登记,领取了永龙民婚2004字第74号结婚证。

熊某某与熊*菊均未与被告杨某某到永平县龙街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

实际生活中,被告杨某某与熊*菊至今在永平县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两个女儿。

熊某某与陶*良至今在昌宁县生活。

2014年9月17日,熊*菊以杨某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了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诉讼,熊某某以杨某某为被告提起了宣告婚姻无效诉讼,两案本院分别立案受理。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熊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熊*菊未达法定婚龄,被告杨某某冒用熊*菊姐姐熊某某的名义骗取结婚登记,而实际上是与妹妹熊*菊同居生活。

故熊某某与杨某某并无重婚的主观故意,双方不构成重婚罪。

因此,被告与原告的结婚照是弄虚作假骗取的,双方婚姻关系不合法,本院不能按离婚纠纷处理。

同理,熊某某与杨某某的婚姻关系也不属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本院也不能按无效婚姻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熊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是什么婚姻无效的情形有:(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思修案例分析

思修案例分析

案例一2006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恋爱,当时张某未满20周岁,为了与他结婚,张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

婚后,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

请问:1、法院可以受理张某离婚请求吗?张某当时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未满20周岁)而与王某到民政部骗领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

若张某请求法院受理离婚时仍未满20周岁,则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因此张某没有诉讼请求权,法院不能受理其离婚请求;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无效婚姻情形即不存在,民政部可责令其补办结婚证,因此张某可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可受理。

(相关理论: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2、张某能否分割王某的财产?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其无效婚姻情形便不存在,张某与王某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张某可分割;若张某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则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根据司法解释(一)第15条,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解除,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则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明为王某一方所有的除外。

(相关理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案例二张某与李某于1991年结婚。

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

婚前,张某有继承所得房屋5间,婚后自由双方居住。

1999年,张某以双方的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

2001年5月,张某下岗,生活顿感拮据,他计划从事家用小电器的经营,但苦于没有资本,遂备出让3间房屋,李某坚决反对。

同年6月,李某的朋友介绍张某到某厂作清洁工,李某代为答应。

张某认为工作时非常辛苦且收入太少,不愿前去。

李某认为,经营小电器风险太大,作清洁工作工收入不多但比较安定。

无效婚姻相关案例

无效婚姻相关案例

无效婚姻相关案例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法律事件之一,而婚姻的有效性也是法律关注的焦点。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婚姻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本文将介绍一些与无效婚姻相关的案例,并探讨其原因和影响。

案例一:未满法定年龄结婚的无效婚姻小明和小红是两个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少年,两人因为年少的冲动而私自结婚。

然而,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男方必须满22周岁,女方必须满20周岁方可结婚。

因此,他们的婚姻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婚姻。

未满法定年龄结婚的婚姻无效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这样的无效婚姻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夫妻双方不享有婚姻所带来的权益和义务,也没有离婚的必要,因为婚姻本身就是作废的。

案例二:已婚情侣结婚的无效婚姻小华和小玲是一对已婚情侣,两人在某地秘密登记结婚,而小华和他原本的妻子并没有离婚。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姻应当自愿,任何一方在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都将被视为无效婚姻。

已婚情侣结婚的无效婚姻是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和信任度。

这样的无效婚姻被认为是一种婚姻违法行为,相关法律将禁止夫妻双方享有婚姻权益,也会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案例三:患有精神疾病的婚姻无效小明和小红相识多年,他们的感情十分深厚。

但不幸的是,小明在结婚后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一方,如果不能够实施婚姻义务或者对方不能忍受,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在结婚时隐瞒精神疾病,婚姻将被认定为无效。

患有精神疾病的婚姻无效是为了保护婚姻双方的权益和生活安宁。

这样的无效婚姻在精神疾病发现后,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并且在此期间享有法律保护。

案例四:重婚婚姻的无效性小明是已婚者,但他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又与小红结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任何一方在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都将被视为无效婚姻。

重婚婚姻的无效是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法定婚姻的合法性。

对于重婚的情况,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都没有婚姻权益和义务,且会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和论述题

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和论述题

案例一:罗某与刘某两人青梅竹马,1993年12月两人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下一个男孩,当时两人均以达到法定年龄,后来因为生活琐事和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纠纷于2002年1月大吵一场,刘某跑回娘家,罗某去接刘某回家,刘某不肯并且说:咱们的婚姻没有登记是无效的,以后你不要来找我.2002年3月刘某与本村青年仝某登记结婚,罗某向法院状告刘某重婚,要求恢复与刘的关系.问: 1. 刘某与罗某的婚姻是否有效?2. 刘某与仝某的婚姻是否有效?3. 刘是否构成重婚行为? 滕杰在微笑!4. 刘是否构成重婚罪?5. 仝某是否构成重婚罪?6.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答:(1)有效.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2月1日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男女双方符合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刘某与罗某未进行登记结婚,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就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结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构成事实婚姻。

刘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声明: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刘与罗的婚姻是有效的。

答:(2)无效。

在刘与罗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属于有配偶的人,刘又与仝登记结婚,其行为属于重婚行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年龄的此案中符合1行为——重婚,所以认定无效。

答:(3)行为构成。

因为刘已经与仝登记结婚。

答:(4)不构成重婚罪,因为缺乏主观上的故意。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1.“王玲与张强于1990年结婚, 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年12月张强与王玲离婚。

问:下列答案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转业费2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5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归张强所有。

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2、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张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

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

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张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张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

张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张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2000年1月,朱哲和张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张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张颖丽为孩子存起来。

张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3年5月,朱哲与张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

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张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张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

事实婚姻案例分析

事实婚姻案例分析

案情:自诉人,袁红,女43岁,北京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一、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

由此,我们认为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四)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有的学者还将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1、主观目的性。

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2、客观现实性。

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

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

4、实质符合性。

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

5、形式欠缺性。

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6、时间限定性。

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

虽然这种观点还有值得商榷地方,但还是比较全面、形象的概括出了事实婚姻的特征。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将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和非法同居进行区别比较,以期对其进行更好的理解。

合法婚姻的成立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且没有法律规定的结婚禁止性条件;同时完成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法定手续,才为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取得法律效力、得到的社会承认。

而对于事实婚姻,一般认为只具有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缺少合法的程序和法定手续,即形式要件。

非法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秘密地或公开地以通奸、姘居或同居为形式而结合的违法两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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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法定婚龄致使婚姻无效的案例分析【基本案情】
程某生于1983年3月17日,马某生于1978年12月28日。

二人均来自农村,在城里打工结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

2001年,马某在父母的多次催促下,向程某提出了结婚的请求。

当时,程某年仅18周岁。

她担心自己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领不到结婚证书。

马某拍着胸脯说他叔叔就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领结婚证不成问题。

2001年10月,马某的叔叔果然帮他们领取了结婚证。

婚后不久,马某又进城打工,程某因怀孕留在家里与公婆一起生活,因生活琐事,婆媳关系不睦,经常争吵。

马某得知情况后,认为是程某不孝敬自己的父母所致,因而对程某大加指责,并威胁道:“若程再敢与父母吵架,就得挨揍。

2002年12月,程某顺利分娩生一女孩,马某的父母因程没能生个男孩而大为不悦,婆媳关系遂更为紧张。

2003年3月10日,程某对丈夫马某说自己马上就要满20周岁了,想好好过一次生日,婆婆却说:“连个小子都没本事生,还想过什么生日?”婆媳二人再次发生激烈争吵,马某遂动手殴打程某。

第二天,程某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要求与马某离婚。

并要求马某对其家庭暴力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作为男女两性结合基本形式的婚姻,只有在符合成立的各项条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和保护,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否则,其婚姻将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不可能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领取了结婚证的违法婚姻。

本案中的女当事人程某,在领取结婚证时年仅18周岁,违反了《婚姻法》对女性结婚应年满20周岁的法定婚龄的要求。

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未达法定婚龄的人结婚,其婚姻无效。

因此,就本案而言,程某与马某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程某与马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法律并不承认二人的配偶身份,其关系属同居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2.因程某与马某的婚姻违背了婚姻成立的实质性要求,已构成无效婚姻。

对于无效婚姻,法律是不承认也是不保护的。

当然,伴随着引起无效婚姻法定事由的消失,无效婚姻会转化为有效婚姻。

但就本案而言,程某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还差6天才满20周岁,导致其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仍然存在。

因此,程某尚不具有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资格,此刻,她只能向法院提起申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判决宣告其婚姻无效,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如果程某在年满20周岁以后要求解除与马某的关系,因此无效婚姻已转化为有效婚姻,则她得提起离婚之诉。

3.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而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我国《婚姻法》赋予合法婚姻当事人在离婚时的一项权利救济措施,由于法律不保护无效婚姻,因此,
法院在判决宣告程某与马某婚姻无效时,对于程某要求马某承担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是,由于暴力行为是对人权的侵犯,为了切实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法院应对马某的暴力行为给予批评和训诫。

4.《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第6条也明确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马某身为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程某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形下,以权谋私,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侄子马某和程某办理了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显然,马某叔叔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关机关应给予马某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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