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宣告无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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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

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

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1、婚姻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即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

2、现代各国对亲属的分类现代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①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②将它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如日本民法典。

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1.配偶。

2.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根据血缘的来源不同,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3.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姻亲分为三种:〔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丈夫或妻子3、我国的婚姻法对亲属的分类和亲等计算方法我国对亲属的分类:我国亲等计算方法: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至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为五代。

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

以此类推。

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

首先找到自己及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然后从两边分别往上数至血缘同源人。

如果两边代数一样,取同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那么取多者一方的数字。

计算时应注意:代数包括自己或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

例如,自己及兄弟姐妹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堂兄弟姐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伯叔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原因和程序原因:〔1〕重婚的;〔2〕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程序:〔一〕请求权主体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指有权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当事人、近亲属及其基层组织。

在我国,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目录一、绪论 (1)二、婚姻成立的有效条件 (1)三、对于无效婚姻的理解 (2)四、对于可撤销婚姻的思考 (3)五、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六、确立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 (6)【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因此,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婚姻法修正案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人在本文中将就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谈几点自已的看法。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公益条件私益条件一、绪论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

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论。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那么,在了解婚姻无效的前堤下,首先应该清楚婚姻成立应具备的有效要件。

二、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

因此,婚姻的合法有效必须具备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同一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中的婚姻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婚姻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婚姻法规定婚姻,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作为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民法典对婚姻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社会中婚姻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就民法典中的婚姻法进行探讨。

一、婚姻的基本要素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个合法合规的婚姻关系应当具备五个基本要素:男女双方的自愿、男女双方的婚姻able,男女双方的单身状态、合法的婚姻程序以及合法的婚姻对象。

1. 自愿与自由婚姻关系应当建立在男女双方的自愿基础上。

这意味着没有人能够被强迫进入婚姻关系,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

同时,婚姻关系应当建立在男女双方的自由意志上,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互相选择对方。

2. 婚姻able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应当具备婚姻能力。

民法典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女方可以结婚。

这意味着只有成年人才能够自行决定是否要进入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单身状态婚姻关系的建立需要男女双方具备单身状态。

换言之,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可以重新进入婚姻关系,而已婚人士则不得再次结婚。

4. 合法的婚姻程序婚姻关系的建立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这意味着男女双方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办理结婚手续,获得婚姻许可证。

5. 合法的婚姻对象婚姻关系应当建立在合法的婚姻对象上。

即男女双方不能是近亲,不能有婚姻法所禁止的情形。

二、婚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在婚姻关系中,民法典也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并承担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包括共同财产的享有权、共同生活权、子女抚养权与监护权等。

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共同财产的权益,有权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同时,双方也享有共同生活的权利,应当共同承担家庭生活的责任和义务。

在有子女的情况下,双方还享有子女的抚养权与监护权。

2. 义务婚姻关系中的义务包括对方的扶养义务、忠实义务等。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扶养、照顾,共同维持家庭的生活需求。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精讲讲义重点条文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民法典》新增规定了无过错方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置,首先尊重当事人的自由,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

对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不能损害重婚一方第一个合法婚姻的配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之间虽无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但并不影响父母子女的关系。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对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条文理解】一、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应履行法定程序婚姻无效与婚姻被撤销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即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民法典》沿用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但将其第12条中规定的“自始无效”修改为“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表述上更加准确。

第一,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从办理结婚登记一开始就不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依法撤销后,该婚姻溯及至一开始即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非自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后才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无效婚姻与被撤销婚姻虽然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无效婚姻的效力认定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婚姻,只要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该婚姻从一开始就当然无效,无须任何有权机关宣告或者确认。

民法典中的婚姻关系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婚姻关系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婚姻关系规定及其适用【正文】一、婚姻关系的定义与性质婚姻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并依法结成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关系。

它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婚姻关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性质:1. 法律属性:婚姻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是由法律所设立和规范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2. 对等性:婚姻关系是男女平等的基础。

《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应当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且婚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履行平等的义务。

这种对等性体现在家庭内部的决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

3. 家庭基础:婚姻关系是家庭的基础。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俩承诺共同生活、互相扶持,并肩携手共同构建幸福家庭。

家庭作为基本单位,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婚姻关系中的个人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中的个人权利和义务是指婚姻双方依法享有和履行的权力和责任。

1. 个人权利:(1)人格尊严权:婚姻关系中,婚姻双方应当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对方的人身权利和精神权益。

(2)财产权: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享有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同时应当履行维护、管理和利用财产的义务。

(3)监护权: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子女享有监护权,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抚养和保护责任。

2. 个人义务:(1)忠实义务: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忠实对待婚姻关系,互相信任,不得进行婚外恋、通奸等行为。

(2)经济义务: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履行经济义务,合理分担家庭支出,并共同管理财产。

(3)共同生活责任: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生活开支、家务劳动等责任,共同维护家庭稳定和幸福。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解除是指婚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和效力。

1. 离婚:(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确认后,便可办理离婚手续。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结婚制度)概要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结婚制度)概要

案例讨论3
胡某与妻子薛某均为再婚,2001年结婚后与胡某 与前妻所生之子小强、薛某与前夫所生之女小玲四人 共同生活。小强与小玲互相关心照顾,彼此产生了爱 慕之意。2003年12月,小强满22岁,小玲满21岁, 两人提出结婚。胡某与薛某坚决反对,周围群众也表 示不理解,认为两人是兄妹,结婚属于乱伦的不道德 行为。小强与小玲自行来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 结婚登记。
案例讨论1
肖某与王某为表兄妹,青年时期两人产生恋情被 父母发现后制止,后各自结婚成家,王某育有一子, 肖某未生育。后来,因为始终无法忘记对方,两人分 别与原配偶离婚,在王某做了绝育手术后,隐瞒血缘 关系进行了再婚登记。举行婚礼时,双方家长和单位 才知悉此事,但都没有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诉讼。 2001年,肖某因想要小孩而王某无法生育,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亦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结婚的特征 第一,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第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第三,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的要件
三、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与特征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订 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订婚后的男女双方具有未婚夫妻 的身份。 近现代的婚约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婚约必须 由将来结婚的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第二, 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第三,婚约为非 要式行为;第四,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二、设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一)设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意义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婚姻的合 法成立 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 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 制裁结婚问题上 的违法行为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或一方不具有结婚登记的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这样的婚姻一般来讲是无效的。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无效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

当然无效是指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自行主张无效。

宣告无效,是说婚姻需要经过宣告确认程序才产生自始至终的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之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重婚的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以及遗传学理论,凡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均属无效婚姻。

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拟制血亲没有血缘关系,但由于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三、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当事人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和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法规定这是禁止结婚的,如果当事人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则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四、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

论婚姻法中的离婚、撤销、无效及其适用

论婚姻法中的离婚、撤销、无效及其适用

论婚姻法中的离婚、撤销、无效及其适用摘要:婚姻法是保障婚姻关系稳定、促进家庭美满幸福、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基本法律。

离婚、撤销和无效是婚姻法中较为常见的现象。

本文就离婚、撤销和无效在婚姻法中的适用情况进行探讨。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撤销、无效、适用。

正文:一、离婚离婚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的离异条件,但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分开的行为。

离婚主要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

(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达成离婚协议,并按照协议办理离婚手续的方式。

协议离婚有以下几点特点:1. 自主性:夫妻自愿协商、自行达成协议。

2. 快捷性:协议离婚无需审理,手续简便,时间短。

3. 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协议书经过公证后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方式。

诉讼离婚有以下几点特点:1. 法定性:夫妻未达到法定的离异条件,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2. 长期性:相较于协议离婚,需要经过一定的审理程序,时间相对较长。

3. 法律效力:离婚判决经过法院判决后,具有法律效力。

二、撤销婚姻撤销婚姻是指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是有效的,但是未离婚,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行为。

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1. 因成婚时某一方被误认为已死。

2. 因成婚时被强迫婚姻的行为。

3. 因成婚时患有精神病等情况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

4. 因成婚时存在婚姻状况的隐瞒。

三、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对婚姻关系的成立要件发生了缺陷,未达到法定的婚姻关系成立标准,依法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 因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而违反规定的行为。

2. 因违反禁止结婚、限制结婚的法律规定所导致的行为。

3. 因有婚姻最难缺损之一所导致的婚姻。

4. 其他法定情形。

案例:甲、乙两人在成婚时患有精神病,未能认识自己的行为,因而未达到婚姻的成立标准。

婚姻与继承法期末复习题

婚姻与继承法期末复习题

婚姻与继承法一.名词解释1.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一群男子中有一个主夫,这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脱离群婚相对稳定地单独生活。

对偶婚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手段,如打骂、冻饿、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有病不予医治等,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使其遭受严重痛苦的行为。

4.遗弃:是应当履行扶养、抚养和赡养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5.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夫妻双方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和财产权利6.夫妻共同体主义: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为婚姻共同体的成立。

其中,既有共同体的共同利益的保护,又有夫妻个体独立的人身7.夫妻相互代理权,是指夫或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

我国《婚姻法》实际上肯定了夫妻双方对在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内有代理权,但仅限于共同财产。

任何一方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作的处分行为,另一方负连带责任。

8.寄养: 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

无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子女仍是其父母的子女。

亲属身份并未变更,权利义务并未转移。

9.救助措施:是指当家庭成员在实现自己权利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依法采取的各种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的手段和方法。

救助措施可分为自我救济和公力救济。

10.法定继承: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11..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范围、种类等的一种继承方式12.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已故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婚姻法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1.P53重婚: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其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行为。

2.P92无效婚姻:指男女结合不具备结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3.P140诉讼离婚: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清算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4.P185收养: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5.P115法定夫妻财产制: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6.,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一、无效婚姻(一)婚姻无效的原因:(1)违反一夫一妻制(重婚的);(2)当事人为禁婚亲的;(3)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是:有请求权的当事人、第三人包括有关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婚姻无效之诉。

(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不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四)婚姻无效的请求权行使期限: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应于重婚者的合法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以前行使。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应于婚姻双方均达到发订婚龄以前行使。

3.以禁止结婚的拟制血亲为由申请,应于依法解除拟制关系前行使。

4.以患有禁止结婚疾病为由申请,应于该疾病治愈前行使。

二、三、四、。

五、。

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是一个家庭的形成的基础条件和必备条件,有了婚姻才会有一个美好家庭的建立,相应地才能建立起两个家庭以及多个家庭的微妙联系,从而使一个社会建立起来。

由此可见,婚姻不仅是家庭的基础,更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形成的基础。

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婚姻制度的建立关系到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的稳定发展,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和谐幸福。

而一次婚姻的缔结只有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世界各国普遍采取无效婚姻制度来加以规范。

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中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

我国的《婚姻法》中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建立和健全结婚制度,加强我国婚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不足之处。

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无效婚姻制度也是如此。

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中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

它作为婚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婚姻的各项要件相辅相成,是结婚制度的重要内容。

结婚条件从正面规定了结婚的要件,而无效婚姻制度从反面赋予违法婚姻应有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制度起着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的功效。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要弄清无效婚姻的概念就应该知道婚姻制度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婚姻之所以区别于友谊或其他结合的形式,就在于婚姻的结合是全面的,包括了生命、资源的分享和心灵与意志的联合以及身体方面的联合。

婚姻从一开始就被冠上了繁衍后代、养育后代以及延续家庭的责任。

1也有人认为婚姻是由两个人一起生活而组成的合法契约。

也有学者认为,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结为夫妻关系、并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关于婚姻的概念在历史上曾流行过“契约说”、“制度说”、“身份说”等多种学说,我们就不一一探讨了。

就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来说,只要婚姻的缔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那么一个婚姻就是成立的。

确认婚姻无效开庭审理的程序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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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婚姻无效开庭审理的程序主要是当事人起诉并举证,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当事人的婚姻无效。

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我国对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规定立法滞后。

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规定相对完善。

一、确认婚姻无效开庭审理的程序是什么?确认婚姻无效开庭审理的程序主要是当事人起诉并举证,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当事人的婚姻无效。

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我国对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规定立法滞后。

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规定相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济南婚姻律师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婚姻律师男女两性的结合。

一、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济南遗嘱继承律师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济南遗嘱继承律师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等。

但济南遗产继承律师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济南夫妻。

对这些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是否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济南遗产继承律师效力,对弄虚作假登记结婚,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违法登记的,是否予以处罚,在1980年婚姻法中没有具体规定。

1999年,国务济南婚姻咨询院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济南婚姻咨询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济南婚姻咨询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2023年婚姻法知识竞赛考试必考50个重点知识汇编

2023年婚姻法知识竞赛考试必考50个重点知识汇编

2023年婚姻法知识竞赛考试必考50个重点知识汇编(精品)1.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原则的含义?我国婚姻中的婚姻自由原则,既是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根本否定,又同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有着本质的区别。

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关系确己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2.简述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⑴中国国籍的自然取得,依据一定的亲属关系。

⑵与中国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申请加入中国籍;⑶与外国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中国人,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3.简述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⑴重婚的;即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

⑵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指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⑶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⑷未到法定婚龄的;即男方未达到22周岁,女方未达到20周岁。

4.简述我国《继承法》关于遗产继承顺序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5、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二: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婚亲,是指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禁止结婚的疾病。

三禁止重婚。

6、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男女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

最高法发布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

最高法发布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

最高法发布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法释〔201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法官详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适用

法官详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适用

法官详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适⽤#天平#左 熊燕,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少年家事庭⼊额法官,武汉⼤学全⽇制法学学⼠、硕⼠,青年审判业务带头⼈右 ⽯俏伟,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上海交通⼤学全⽇制法学硕⼠第⼀部分基本情况////《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于2020年12⽉25⽇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2021年1⽉1⽇起施⾏。

该司法解释共有91条,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体例,主要分为⼀般规定(主要分为⼀般规定(5条)、结婚条)六个部分。

该司法解释并未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17条)、夫妻关系(16条)、⽗母⼦⼥关系(23条)、离婚(29条)、附则(1条)六个部分收养的规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保留原规定的条款有17条,⽆实质修订的条款有57条,有实质修改的条款有16条,还有⼀条是附则,是解释的施⾏时间。

总体⽽⾔,《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部分内容汇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抚养若⼲意见》《最⾼⼈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授精所⽣⼦⼥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等内容。

第⼆部分主要修改////(⼀)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1. 删除了多处“⼀年”期间的规定(1)删除了夫妻⼀⽅或双⽅死亡后确认婚姻⽆效须在“⼀年”内提出申请的规定。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夫妻⼀⽅或者双⽅死亡后⼀年内,⽣存⼀⽅或者利害关系⼈申请宣告婚姻⽆效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效是当事⼈缔结婚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的后果,是公权⼒对私法⾃治的评价,理应不受诉讼时效制度规制。

因此,《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条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此⼀年期间规定。

(2)删除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后“⼀年”内提出的规定。

第四章 结婚制度(1)

第四章   结婚制度(1)

3、劳役婚
无偿婚:男方无需向女方家庭支付任何 代价而缔结的婚姻。包括: 1、赠与婚 2、收继婚 3、强制婚
聘娶婚:男方向女方纳送一定数量的聘 金、聘礼为成婚 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西周始创的“六礼”:即纳采、问名、
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欧洲的宗教婚:结婚被视为“神的旨意”。 共诺婚: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 件的婚姻。
• 问题: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
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是否还 会支持其请求? • 《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
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问题:如果婚姻关系的一方当
事人已经死亡,是否允许活着的 人再对该婚姻进行申请宣告? • 《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
(三)我国法律政策对婚约的态度:
1、订婚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2、法律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限制。 3、当事人自愿订立婚约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干 涉。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其 他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4、婚约无法律拘束力。
(四)对因婚约解除或恋爱终止引起的财物 纠纷的处理。
注意: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10条对彩礼处
理的规定。
• 二、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规定
• 三、事实婚姻问题
(一)概念: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
系的结合。
• (二)特征:
(1)在实质上具有符合性。
(2)在主观上具有目的性
(3)在客观上具有现实性 (4)在身份上具有公示性。 (5)在形式上具有违法性
某的弟弟继续上学,决定答应这门亲事。

最高院民一庭婚姻案件审判实务问答

最高院民一庭婚姻案件审判实务问答

最高院民一庭婚姻案件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无效宣告申请

无效宣告申请

无效宣告申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各种合同和协议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有时候一些合同可能存在着某种缺陷或违法情况,需要通过无效宣告申请来解决。

本文将对无效宣告申请进行探讨,并介绍相关的适用法律和程序。

一、无效宣告的概念和作用无效宣告是指当事人对某项合同进行申请,请求法院宣告该合同为无效。

一般情况下,无效宣告是针对违背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或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的合同。

无效宣告的目的在于消除不合法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使当事人能够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原始状态。

二、适用法律和程序无效宣告的适用法律和程序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下面将以某国法律为例,介绍一般的适用法律和程序。

1. 适用法律:根据某国法律,对于无效宣告申请,适用的主要法律包括《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申请条件:为了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当事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例如,当事人必须是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人,必须能够证明合同存在严重缺陷或违法情况等。

3. 申请程序:申请无效宣告的程序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准备申请材料:当事人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书、证据材料以及支付适当的费用。

(2)递交申请:当事人将申请材料递交至相关法院,并按照法庭规定的时间进行申请。

(3)开庭审理: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以及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进行审理。

双方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

(4)判决结果: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对合同的无效宣告判决。

三、无效宣告申请的效力和影响一旦法院作出对合同的无效宣告判决,该合同将被认定为完全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再具备合同履行的义务和权利。

无效宣告的效力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效力:无效宣告判决生效后,合同将被视为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回到未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

双方无需再执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和权利。

2. 受害方保护:无效宣告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护合同受到损害的一方。

申请人通过无效宣告申请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消除合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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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宣告无效的程序
当事人要去哪里申请婚姻无效,能受理并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有哪些?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机关有权宣告婚姻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是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并没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力。

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上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相比,有些不同: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

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还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

通过上述说明,我们知道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法院,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也只能去法院,同时了解法院在受理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对当事人申请办理有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在具体的法律实务操作中,还需聘请专业的婚姻律师,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实务能力,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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