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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制度浅探论文

无效婚姻制度浅探论文

无效婚姻制度浅探论文无效婚姻制度浅探论文无效婚姻制度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1年4月28日修正并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新增设的一项制度。

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两部婚姻法都未涉及的问题,也是法学界多年来一直探讨、争论的话题。

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填补了婚姻法中的一项空白,也为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无效婚姻制度浅探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无效婚姻制度浅探全文如下:一、我国无效婚姻的立法概况(二)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两性结合”;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具备结婚的禁止条件,违反结婚的法定程序的违法婚姻进行宜告或自始当然认为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由此可以看出,无效婚姻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婚姻,而是违法婚姻的一个种类。

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和解释(一)、解释(二),以及《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具体内容归纳成以下几个方面:无效婚姻的原因、无效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以及对无效婚姻程序的确认。

1.我国无效婚烟法律规定的原因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在结婚一章中用三个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确立了无效婚姻侧度。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
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当时,教会法认为不符合道德标准的 婚姻是无效的,因此教会具有宣布婚姻无效的权力。后来,这一制度逐渐被世俗 法律所接受,并成为现代无效婚姻制度的基础。
在中国,无效婚姻制度最早出现在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中。新中国成立后,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这一制度。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建议
提升法律位阶
制定专门的《婚姻法》或《 家庭法》,将无效婚姻制度 统一规定在其中,提高法律 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扩大申请主体范围
允许基层组织、民政部门等 主体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 请,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无 效婚姻。
完善无效事由列举
将所有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的 情况纳入法律规定,如近亲 结婚、重婚等,确保无效婚 姻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只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排除了其他主体 ,如基层组织、民政部门等,导致一些无效婚姻不能得到 及时处理。
无效事由列举不全
现行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事由不够全面,未能涵盖所有可 能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如近亲结婚、重婚等。
法律后果处理不当
对于无效婚姻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现行法律规 定存在一定的不足,处理结果不尽合理。
改进法律后果处理
完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 问题的处理规定,确保处理 结果更加合理和公正。
05
结论
对无效婚姻制度的总结
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
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保障了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提 高了婚姻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践效果
无效婚姻制度在实践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不仅为当 事人提供了法律救济,也为法院处理婚姻纠纷提供了更 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我国婚姻无效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对于维护婚姻的稳定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无效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于某些具有法律瑕疵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可以宣告无效。

这一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对于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婚姻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

首先,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具有明确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其所受理或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遗赠、赠与、认可、撤销等行为为无效。

根据这一规定,在适用于与合同等具有共同特征的行为时,也适用于宣告婚姻关系为无效。

因此,在我国实践中,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申请宣告婚姻关系为无效。

其次,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对于一些婚姻关系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例如,对于一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在未达到法定婚龄时所订立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这一规定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在未达到心理和生理成熟时被迫结婚。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双方存在近亲关系或其中一方存在已经结婚而没有离婚的情况时,也可以宣告该婚姻关系为无效。

这种规定可以避免近亲结合导致遗传疾病等问题,并保护已经结过婚但没有离过婚的当事人。

第三,在我国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宣告某些具有法律瑕疵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后,对当事人权益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合理处理。

例如,在宣告某种情况下产生的无效婚姻后,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这种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一方利用婚姻关系牟取不当利益的情况。

然而,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对于一些法律瑕疵不明显或违反法律规定不严重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宣告为无效存在争议。

例如,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双方在结婚时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或未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结婚仪式等问题时,是否应当宣告该婚姻关系为无效存在争议。

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

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

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一引言提起英美法,人们马上会想到不成文法、判例法;说到中国法,又会将它与大陆法系、成文法起来,似乎两者没有什么可比性。

其实,不同法系国家对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某一法律制度,在立法理念、制度构成以及具体规定上,都有着许多共通之处。

尤其,自上世纪60年代两大法系出现相互融合趋势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注重了成文法的制定。

在婚姻无效制度方面,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用三条规定了这一制度的主要方面(第207-209条);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the Nullity of marriage Act 1971),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

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它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现行婚姻法中,并不存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共有的婚姻无效制度。

目前,对各类违反结婚要件所形成的婚姻,在法律处理上很不一致。

例如: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指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而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则将《条例》实施之后形成的事实婚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将无合意婚、疾病婚作为离婚的理由予以确认,而在设立婚姻无效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它们或属可撤销婚或属自始无效婚,要通过特定的诉讼程序,依法确认无效。

所有这些都表明:司法实践中对一些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同等对待,对另一些违法婚姻又做非婚认定的矛盾做法,与我国婚姻法中欠缺婚姻无效制度直接相关。

浅析我国现行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现行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现行的无效婚姻制度法律二系03级19班张国亮一、中外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例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古代法,罗马亲属法中对此已有相当完备的规定。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继受了罗马法的规定,也没有无效婚姻制度。

但一直到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才出现了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两种制度。

以后,许多国家相继规定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

我国的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由于受时代的限制,只对合法婚姻的条件和形式作了具体规定,而没有涉及违法婚姻,以后,1986年颁发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2月1日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虽然都涉及到了“婚姻关系无效”的想法,但均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只能说是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雏型。

直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10条至12条第一次建立了较体系化的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及法律后果。

二、建立无效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义(1)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违法婚姻。

(2)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使结婚制度更加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

(3)确立无效婚姻制度可以使我国的《婚姻法》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三、现行法律对无效婚姻的规定(1)宣告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

从《婚姻法》的规定中看,无效婚姻有四种类型:①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实际生活中,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禁止的重婚,一是事实上的重婚。

由于重婚不符合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原则,无论是哪种形式,后一种婚姻关系均属无效。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由于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止1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国亲属立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违反这一规定,则属于无效婚姻。

③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这种婚姻也称为疾病婚。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doc15)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doc15)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摘要根据法学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为加强对所学专业课程的掌握与运用,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毕业论文选择了《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本文简要介绍了无效婚姻的概念和特征,重点阐述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穿插介绍了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

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

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依据。

维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我在论文的选题、写作过程中,对资料搜集、整理、修改等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在取其精华的基础上,进行了创作,提高了理论水平,增强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形成了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

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很长一个时期,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基本法的层面上始终未作明确规定,而仅见于行政规章和某些司法解释。

在我国,首次提到无效婚姻的法律文件是6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

86年《婚姻登记办法》和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虽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但还不是正式的法律规定。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论无效婚姻制度张梅【摘要】:无效婚姻是婚姻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一制度预防和制裁了违法婚姻,保证了法定婚姻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保护了合法婚姻。

我国2001 年4 月28 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正式确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我国在婚姻立法方面的空白,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在无效婚姻制度当中的违法婚姻还导致离婚、家庭破裂纠纷,并且极易引发伤害、凶杀的刑事案件,对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造成了不良影响。

但是新增设的无效婚姻制度当中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并且很不全面,也引起了法学界较大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一制度做一系统的研究和补充。

【关键词】:无效婚姻单轨制双轨制可撤销婚姻2001 年4 月28 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填补了我国在婚姻立法方面的空白,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无效婚姻是婚姻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一制度预防和制裁了违法婚姻,保证了法定婚姻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保护了合法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要件。

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1.违反一夫一妻制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

另外,《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避免了潜在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得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从此有法可依。

一、国外的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当今世界各国关于亲属法的法律制度当中,对违法婚姻的规制大致可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即单纯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的一种的单轨制和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摘要:本文主要探讨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相关内容。

婚姻无效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中存在的一些事实,使得婚姻的结合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导致婚姻关系被视为无效。

本文着重阐述婚姻无效的种类和原因,并探讨了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空间。

关键词:婚姻无效;法律规定;种类;原因;问题;改进空间Introduction婚姻无效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中存在的一些事实,使得婚姻的结合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导致婚姻关系被视为无效。

婚姻无效的种类很多,包括未到法定婚龄结婚、严重的亲属关系结婚、已婚状态下再次结婚等。

婚姻无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婚姻无效的种类和原因婚姻无效的种类和原因各不相同,但主要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未到法定婚龄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指的是当事人在未满法定婚龄的情况下结婚,如未成年人结婚。

未成年人在心智、意志、认知等方面均不具备成年人的能力,无法独立做出自己的决策,因此未成年人结婚视为无效婚姻。

2.严重的亲属关系结婚亲属关系指的是血亲关系及姻亲关系,如亲兄弟姐妹、父女、母子等关系。

严重的亲属关系的婚姻不仅对婚姻双方个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造成危害,同时也对社会稳定和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是无效婚姻。

3.已有配偶在婚姻状态下再次结婚已有配偶在婚姻状态下再次结婚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但是,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只有第一次的婚姻是合法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再次结婚视为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空间尽管我国婚姻无效制度成形已久,但在实际运用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由于各地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不一致,导致婚姻无效的界定标准和程序不统一。

其次,婚姻无效的审理程序繁琐、耗时,往往会令当事人遭受很大精神和经济压力。

为了改进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各地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应当加强协调,完善婚姻无效的定义和审理程序,从而保证婚姻无效制度的正确有效。

法学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精选.doc

法学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精选.doc

法学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摘要我国在 2001 年通过了《婚姻法》修订案,其中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的具体规定,这一立法有效的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缺,进一步完善了婚姻法。

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有效的保障了合法婚姻关系, 在婚姻制度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婚姻立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但随着逐步的实践,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不足。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通过进一步界定无效婚姻的范围,完善我国无效婚姻确认程序以及增设无效婚姻的法律救济制度等措施对婚姻法进行完善。

关键词: :无效婚姻; 立法缺陷; 法制建设;ABSTRACT ABSTRACT China passed thequot;marriage lawquot; revised in 2001, which increased the specificprovisions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this legislation effectivelycompensate for our marriage legislation vacancy, and further improve themarriage law.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of theeffectiv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marriage, have a vital role in theinstitution of marriage, but also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marriagelegislation. But with the gradual practice, China's invalid marriagesystem inevitably some deficiencies. The author thinks, China can furtherdefine the scope of invalid marriage, perfecting the invalid marriagerecognition program and add the invalid marriage legal remedies systemmeasures on marriage law was perfect. Keywords: invalid marriage;legislatio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目录目录摘要................................................................... . (i)ABSTRACT ............................................................ ....................................................... ii 绪论................................................................... ......................................................... 1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界定................................................................... ......................... 2 (一)重婚的................................................................... ..................。

无效婚姻制度探讨

无效婚姻制度探讨

无效婚姻制度探讨近年来,无效婚姻事件不断发生,这些事件不仅对个人家庭产生影响,还对整个社会进入了一种“婚姻失范”的状态,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为了制止无效婚姻的发生,维护家庭及社会的正常秩序,不少国家都建立了不同的无效婚姻制度。

但这些制度是否有效,还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无效婚姻制度的起源及发展1.1 起源无效婚姻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公元前451年,罗马通过了一项法案——《十二表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婚姻无效的情形。

此后,各国相继建立了相应的婚姻无效制度,其中很多是从罗马法上继承下来的。

1.2 发展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无效婚姻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目前,各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之一未达到婚龄或婚姻年龄要求的情况;(2)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之一已有婚姻或婚姻无效的情况;(3)双方当事人因意愿不合、诈骗等情形结婚的情况;(4)根据特殊规定无效的婚姻,如近亲结婚等。

二、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2.1 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无效婚姻制度虽然在法律上得到了规定,但是执行机制却通常很不完善。

在很多国家,没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无效婚姻的审理,导致许多无效婚姻事件无法得到有效处理,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了许多烦恼和困扰。

2.2 神圣性逐渐被削弱在过去,婚姻被看作是一种神圣的东西,是社会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无效婚姻制度也被视为一种很严肃的法律规范。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婚姻神圣性的地位逐渐被削弱,这也导致了无效婚姻制度的不断失去效力。

2.3 法律标准不够明确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标准往往不够明确,容易导致不同法官或审理机构之间做出截然不同的判断结果,引发社会争议和法律混乱。

三、无效婚姻制度的改善方案针对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3.1 设立专门机构针对无效婚姻事件,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审理和处理,加强对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这样不但能够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维护婚姻制度的正常秩序非常有帮助。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一)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一)

论我国⽆效婚姻制度(⼀)⽆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项重要内容,在2001年以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于⽆效婚姻的规定还是空⽩,到了2001年4⽉28⽇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效婚姻制度,其中增设了可撤销婚姻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但我国的⽆效婚姻制度在实体和程序⽅⾯都存在不⾜之处。

但是任何事情都要经历⼀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效婚姻制度也是如此。

在了解⽆效婚姻的制度概况的基础上,⽐较外国的⽴法例,定位于我国婚姻法领域,⽴⾜于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个⼈的⼀些分析与见解。

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能够有所帮助。

⼀、⽆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效婚姻制度⾃古代以来就有了,发展到今天,经历了从单⼀的绝对⽆效婚姻制度到⽆效婚姻制度,⽆效婚姻制度⼜包括了绝对⽆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虽然说现在有些国家还保留单⼀的⽆效婚姻制度,但是,绝⼤多数国家还是采⽤⽆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并存的制度。

应该说⽆效婚姻制度是⼀种进步。

(⼀)⽆效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双⽅以⾃愿为基础的,以共同⽣活为⽬的的合法的两性结合形式。

婚姻的成⽴,是指男⼥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要件⽽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或存在。

所谓⽆效婚姻,是指婚姻绝对⽆效,即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因为违反法定要件⽽不具有法律效⼒。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有⽆效婚姻制度。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的态度。

综上所述,⽆效婚姻制度应该包括绝对⽆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绝对⽆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应该是⼀个并列的关系,这两个制度互相补⾜,使得⽆效婚姻制度的内容更加丰富与完整。

(⼆)⽆效婚姻制度的历史发展情况⽆效婚姻制度源于古代法,汉谟拉⽐法典和罗马市民法对⽆效婚姻有所规定,但按照婚姻法学理论界的通说,真正的⽆效婚姻制度是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

无效婚姻制度发展历程及程序

无效婚姻制度发展历程及程序

无效婚姻制度发展历程及程序一、引言无效婚姻制度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婚姻关系未达成或者达成但存在瑕疵,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的一种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程序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

本文将探讨无效婚姻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相关程序。

二、无效婚姻制度的发展历程无效婚姻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其历史背景。

以下将介绍无效婚姻制度在欧美国家的发展历程。

1. 法国法国早在1804年就颁布了民法典,其中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

法国对无效婚姻制度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婚姻、双方存在近亲婚姻关系等情形均被视为无效。

2. 英国英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的发展与法国类似,早在1753年就通过了“婚姻法”来明确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

英国的无效婚姻包括双方未达到合法年龄、已婚者再婚、双方存在近亲关系等。

3. 美国美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不同州有所不同。

大部分州会考虑双方的年龄、未离婚情况、健康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婚姻是否无效。

此外,同性婚姻合法化对无效婚姻的认定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一些州不再将同性婚姻视为无效。

三、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确定通常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无效婚姻程序:1.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婚姻无效的一方通常需要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程序包括递交诉状、开庭审理等。

2. 证据调查无效婚姻的判决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婚姻登记证明、相关证人证言等。

法院会对证据进行调查和审查。

3. 判决结果法院根据提供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如果判决为婚姻无效,那么婚姻关系将被视为从未存在。

4. 效力认定判决无效婚姻后,法院通常会发出相关文件,并通知有关机构更新婚姻登记簿等记录,以确认婚姻的无效状态。

四、无效婚姻制度的影响与意义无效婚姻制度的存在对个人、家庭以及社会都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1. 保护个人权益无效婚姻制度可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防止未达成有效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受到法律约束。

论我国无效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无效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无效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无效婚姻制度基本理论目录二、我国如今实施的《婚姻法》中明文规定的无效婚姻制度 (3)第三章、中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 (5)1、无效婚姻的范围 (6)2、无效婚姻的认定机关 (6)3、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7)4、无效婚姻案件的审理程序 (7)5、无效婚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7)第四章、完善中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一些思考 (8)1、严格界定无效婚姻的范围 (8)2、明确规定无效婚姻的认定机关 (8)3、同居关系应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9)4、规范和完善无效婚姻的审理程序 (9)5、构建无效婚姻过错赔偿制度 (10)参考文献: (10)(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的含义是:由于存在法定的情形或缺少婚姻成立要件,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也就是指男女双方的结合违背法定的构成要件抑或是不遵从结婚的法定程序,于是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婚姻。

(二)我国无效婚姻的发展历程无效的婚姻可追溯到古时候的儒家文化。

古人遵循三纲五常。

因此,违背无效婚姻的做法就会被人们所唾弃。

从法律上看,建立夫妻关系必须是要在不违背封建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否则夫妻关系失效,双方也会受到惩罚,“嫁娶违律”源于唐律《唐律疏议——户婚》,其中包含如下规定:不可强取为婚;不可同姓、良贱同婚;不可在守丧期限再婚等。

在《大清民律草案》中,提出双轨制,即可撤销婚姻制度和无效婚姻制度同时采用。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法》未提到与无效婚姻制度相关的规定。

在1986年,无效婚姻制度再一次登上法律的舞台,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列入《婚姻登记办法》。

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发展了无效婚姻,但其中的条例依然不够健全。

直到21世纪初,新修改的婚姻法才使无效婚姻制度相对健全,它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律效力、届满期限、实施程序、法定理由都做了一个较全面的规定。

(三)国外无效婚姻的发展历程在古巴比伦的法制建设中,以《汉穆拉比法典》最为权威和官方。

其中就有无效婚姻的明确记录。

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

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

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一引言提起英美法,人们马上会想到不成文法、判例法;说到中国法,又会将它与大陆法系、成文法联系起来,似乎两者没有什么可比性。

其实,不同法系国家对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某一法律制度,在立法理念、制度构成以及具体规定上,都有着许多共通之处。

尤其,自上世纪60年代两大法系出现相互融合趋势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注重了成文法的制定。

在婚姻无效制度方面,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marriageandDivorceAct),用三条规定了这一制度的主要方面(第207-209条);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theNullityofmarriageAct1971),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

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matrimonialcausesAct1973),它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现行婚姻法中,并不存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共有的婚姻无效制度。

目前,对各类违反结婚要件所形成的婚姻,在法律处理上很不一致。

例如: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指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而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则将《条例》实施之后形成的事实婚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将无合意婚、疾病婚作为离婚的理由予以确认,而在设立婚姻无效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它们或属可撤销婚或属自始无效婚,要通过特定的诉讼程序,依法确认无效。

所有这些都表明:司法实践中对一些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同等对待,对另一些违法婚姻又做非婚认定的矛盾做法,与我国婚姻法中欠缺婚姻无效制度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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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_民法论文一引言提起英美法,人们马上会想到不成文法、判例法;说到中国法,又会将它与大陆法系、成文法联系起来,似乎两者没有什么可比性。

其实,不同法系国家对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某一法律制度,在立法理念、制度构成以及具体规定上,都有着许多共通之处。

尤其,自上世纪60年代两大法系出现相互融合趋势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注重了成文法的制定。

在婚姻无效制度方面,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MarriageandDivorceAct),用三条规定了这一制度的主要方面(第207-209条);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theNullityofmarriageAct1971),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

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MatrimonialCausesAct1973),它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现行婚姻法中,并不存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共有的婚姻无效制度。

目前,对各类违反结婚要件所形成的婚姻,在法律处理上很不一致。

例如: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指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而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则将《条例》实施之后形成的事实婚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将无合意婚、疾病婚作为离婚的理由予以确认,而在设立婚姻无效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它们或属可撤销婚或属自始无效婚,要通过特定的诉讼程序,依法确认无效。

所有这些都表明:司法实践中对一些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同等对待,对另一些违法婚姻又做非婚认定的矛盾做法,与我国婚姻法中欠缺婚姻无效制度直接相关。

解决这些问题的惟一途径,就是在结婚制度中为婚姻无效制度留一席之地。

2001年1月提交全民讨论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对这一制度的基本方面作了规定,内容包括婚姻无效的原因(无效婚姻的分类)、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可以断定,最终为立法机关通过的修正案,无论对上述三项内容做怎样的规定,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构成已经确立。

本文以此为基点,在对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英国、美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做出初步概括与分析之后,对中国婚姻法应当采取的立法理念、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划分标准、宣告无效的机关,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提出自己的见解。

二英国法上的婚姻无效英国现行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是1973年的《婚姻诉讼法》。

在此之前,1971年《婚姻无效法》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

但教会法的概念体系仍然存在,例如,婚姻成立的标志是什么?教会法庭的理论目前对人们作出判断仍有意义。

英国现行法律对这一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三方面内容:1.提起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作为法律历史发展的结果,当代英国法律中保留了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划分。

法律根据无效婚姻的违法程度将之分为自始无效婚和可撤销婚。

它们的区别有三个方面:(1)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可以在任何时候作出,甚至在双方当事人死后作出;宣告撤销某一婚姻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

(2)无效婚指有效的婚姻关系从未存在过。

可撤销婚是指婚姻关系在开始时是有效的,但根据某些理由可以撤销。

(3)对自始无效婚,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提起诉讼;对可撤销婚,只有当事人本人才可提起撤销之诉。

(注:StephenM.Cretney,Ma,Dcl,Fba,ElementsofFamilyLaw,p.8.)(1)自始无效婚依照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11条,婚姻无效的理由有:①双方属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②任何一方未满16周岁;③不符合结婚的仪式要求;④重婚,即结婚时任何一方已经合法地结过婚;⑤双方不是一男和一女。

(2)可撤销婚姻依照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12条,属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①一方性无能而使婚姻目的不能实现;②由于一方的坚决拒绝而使婚姻生活不能继续;③缺乏结婚的合意,即无论由于胁迫、误解,还是精神不健全,任何一方并未有效地同意结婚;④婚姻期间一方精神错乱,使双方不能继续婚姻生活;⑤婚姻期间一方患有性病;⑥婚姻期间一方与第三人怀孕。

2.撤销之诉的抗辩理由目前,英国法律尚未规定限制自始无效婚判决的抗辩理由。

但对于可撤销婚姻,1973年《婚姻诉讼法》规定了三项排斥撤销之诉的理由。

如果婚姻一方有如下抗辩理由之一的,对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就将失败。

这三项抗辩理由是:(1)时间因缺乏婚姻合意、性病、与第三人怀孕的理由起诉的,当事人必须在婚后三年内提起诉讼。

这是一个绝对的排斥理由。

但是,如果撤销权人在此期间精神一直处于混乱状态,法庭基于公平的考虑,允许他(她)在三年之后提起诉讼。

(2)对婚姻瑕疵的明知以对方患有性病或与第三人怀孕的理由提起诉讼的,除非法庭能够证实撤销权人在结婚时对以上事实不知,否则该请求将被驳回。

并且,丈夫仅知道妻子怀孕还不够,他还必须知道妻子是与第三人怀的孕。

(3)追认(认可)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13条之(1)规定:如果被告提出下列事实之一的,法庭将不作出撤销判决:“(a)申请人明知有结婚的障碍,仍与被告结婚,致使被告有理由相信他(她)不会提起申请,并且(b)如果作出判决对被告将是不公平的。

”这一排斥理由取代了教会法上复杂又不确切的许可事由。

因为,必须对以下三方面作出证明,该理由才能成立:第一,撤销权人有导致被告深信其不会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行为;第二,撤销权人在结婚时知道该婚姻会被撤销;第三,如果作出撤销判决将对被告不公。

3.法院判决的效力以前,自始无效婚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从法律的视角看,双方当事人不是并且从来都不是一对夫妻,他们顶多是一个男子与一位夫人。

所以,双方所生子女必然是非婚生子女;双方无权获得对方的英国居民身份或依法继承对方的无遗嘱死亡财产;男方没有义务扶养一直与他共同生活并深信他们已经结婚的女方。

即便是可撤销婚,也会产生同样的后果。

这是因为,尽管此类婚姻直到依法宣告撤销前都属有效,但法院的判决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该婚姻变成自始无效的婚姻,即从成立之始无效。

近些年,为了避免当事人生活陷于困境,在无效婚的判决中,法院赋予它具有了有效婚的某些法律后果。

所以,尽管无效婚本身并不需要通过判决宣告,但现在要经过判决宣告,更多地是为了请求权人的利益。

这可以从重婚案件中对妇女和子女利益的考虑得到说明。

原则上,重婚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这种婚姻中的任何一方在法律上无权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_民法论文p;marriage)的划分,与它们违反的某一结婚要件所体现的国家利益的程度密切相关。

例如,《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8条甲款例举的属可撤销婚的原因有:(1)在举行结婚仪式时,一方由于无智力能力或智力不健全,或由于酒精、毒品或其他能致人医学专用的物质的作用而没有能力表示同意,或一方是在暴力或胁迫下,或在有关婚姻的重大问题上受到欺骗的情况下,而缔结婚姻。

(2)一方无性交能力因而不能完婚,而另一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不了解该生理缺陷。

(3)一方(小于十六周岁而未获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及法庭许可者)或年龄在十六或十七周岁而未获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或法庭许可。

属于自始无效婚姻的原因是,第208条甲款第(4)“属于禁止的结婚”,即第207条禁止结婚中所列举的情形:(1)一方尚未离婚而又与他人结婚;(2)直系血亲之间结婚;兄妹或姐弟结婚——不论是血缘(指同父同母)或半血缘(指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或一方为收养子女。

(3)伯父、叔父、舅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或姑母、姨母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不论其为全血缘或半血缘,地方文化风俗习惯允许者除外。

(注:《外国婚姻家庭法典选编》,北京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1981年4月编,第18页、16页。

以下对《统一结婚离婚法》内容的引用均出自此书。

)再如,1982年《纽约州家庭法》规定的自始无效婚包括:第一,乱伦婚。

该法第5条认为,“不论亲属关系的形成是婚生还是非婚生,下列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婚姻是乱伦的和无效的:一、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之间;二、有全血缘或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之间;三、叔、伯、姑、舅、姨和侄子女、甥子女之间。

”这与《统一结婚离婚法》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相同。

第二,重婚。

该法第6条规定:“前一婚姻的夫或妻一方未亡而再行缔结的婚姻绝对无效。

”《纽约州家庭法》第7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有:“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婚姻自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无效:一、未满法定年龄(十八周岁)。

如果该未成年人不享有请求撤销该婚姻的绝对权利,那么,法院应在其权限内考虑婚姻的全部事实和有关情况,直接予以撤销;二、因缺乏判断能力,不能对婚姻表示同意与否;三、因生理原因不能完成婚姻;四、因暴力、胁迫或欺诈而同意结婚的;五、患精神病五年以上未经治愈的。

”(注:张贤钰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1月版,第121-122页。

)我国台湾学者将美国法上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原因分为两大类:一是有关法定结婚能力的原因。

包括有前婚存在、近亲属结婚的限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生理缺陷(指性无能、性病等)、同性婚姻;二是有关结婚意思的原因,包括虚假结婚、心理缺陷、胁迫、欺诈(注:(台)林菊枝:《美国婚姻法》,第28-33页。

)在上述两类原因中,有的属自始无效婚,有的属可撤销婚。

(二)可撤销婚姻的抗辩理由与英国法不同的是,美国法上可撤销婚的抗辩理由仅包括一种——时间,此乃除斥期间的规定,即该法定期间届满,撤销权人就丧失撤销权。

《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8条乙款是关于可撤销婚抗辩理由(除斥期间)的规定。

在列举具体期间之前,它首先确立了一项原则:如果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已经死亡,请求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行使该权利。

在此前提下,它规定:1.属于甲款第(1)项理由的,由双方当事人或无意思表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在得知上述情况的90天内提出;2.属于甲款第(2)项理由的,由双方当事人在得知上述情况后一年之内提出;3.属于甲款第(3)项理由的,由未达婚龄的一方、其父母或监护人,在其达到可以不受该条限制结婚的年龄之前提出。

学说上还认为,如果受害配偶已经“认可”该婚姻,明知婚姻有缺陷仍然维持这种关系,他或她也会相应地失去请求权。

(注:同[5],第63页。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根据传统法上的“关系回溯”理论,经法院宣告确认无效或撤销的婚姻,自始并不存在,所有因该婚姻产生的行为均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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