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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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范文为了加强金融领域的监管协调和风险防控,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良好运行,现决定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旨在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形成一体化决策和行动方案,并推动各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以实现金融领域的整体效益最大化。
一、会议组织结构1. 主席团金融联席会议由主席团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主席团由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主席团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决策权,并应具备较高的行政能力和领导经验。
2. 常设组织金融联席会议设立常设组织,负责具体的会务、信息收集和政策研究工作。
常设组织由专业人士组成,包括金融专家、研究员和行政人员等,他们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行政能力。
3. 会议参与人员金融联席会议的参与人员包括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专家学者、监管机构代表等。
参与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行政能力,并能够代表各自机构参与联席会议的决策和讨论。
二、会议职责和工作内容1. 提供信息共享平台金融联席会议负责建立和维护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会议,各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共享市场信息、风险情况和监管政策等内容,以便全面了解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2. 加强政策协调和合作金融联席会议将加强金融政策的协调和合作,形成一体化的政策和行动方案。
各金融机构要在联席会议平台上,提出自己的政策建议和观点,并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评估。
最终形成的决策和行动方案应具有整体性,能够有效地解决金融领域所面临的问题。
3. 加强风险防控和危机应对金融联席会议将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和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并应对金融危机。
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向联席会议报告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措施。
联席会议将根据金融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风险防范和危机应对的政策和措施。
4. 推动金融创新和发展金融联席会议将积极推动金融创新和发展,鼓励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新的业务和产品,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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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是金融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业务范围广泛,所承载的风险也较高,因此防控各类案件至关重要。
在这个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被广泛采用。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概念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了共同防范和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而成立的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派遣代表,专门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讨论协调,以及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落实。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意识,保护银行用户和银行机构的权益,提升整个金融行业的安全水平。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组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组成包括以下部分:1、银行业金融机构代表组成的专业工作小组。
该小组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派遣相应人员组成,负责讨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预案和救援方案。
2、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的安全部门及各级管理人员。
这部分人员是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安全管理及案件防控的重要角色,需要及时报告各种安全异常情况,并定期参加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协助小组制订及视情况修改相应的策略及措施。
3、公安、安全、司法等部门相关负责人。
这部分人员主要负责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案件防控工作,传达政策和法规,对存在风险的区域进行安全巡逻等相关工作。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1、完善各方协作机制,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模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形成协作合作的激励机制,有效地实现合作与共赢。
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网络与联防联控的工作模式,确保联防联控的工作模式高效运转。
2、归纳各高发领域案件的类型与方法,策略以及措施的制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分析当前各种类型的案件或进攻手段的高发领域,负责制定相应的策略和措施,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防控并预案演练。
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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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篇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促进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办公厅、法律部门、各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及银监会各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组成,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办案机构列席会议。
第三条银监会银行业案件稽查局是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案件稽查局,负责安排联席会议的召开,保障联席会议工作有效运转,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各组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议,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召开联席会议的提议原则上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向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提出并书面提交会议议题。
接到国务院或银监会领导批办的案件,或者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相配合事项时,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有关与会单位同意,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根据会议议题,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相关组成单位共同举行。
联席会议的组成可以采取以下形式:案件稽查部门与某一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若干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及相关银监局,以及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提议参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举行。
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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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强区政府职能部门与金融业界的信息沟通和工作互动,进一步完善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的建设,实现我区金融产业的稳定发展、创新发展和引领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联席会议的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我区建设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为契机,以建设金融强区为目标,加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协调与合作,切实提升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同性,促进金融产品创新,全面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努力实现金融产业稳定高效发展。
二、联席会议的组织(一)建立南海区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人员组成详见《关于建立南海区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南府办〔201X〕147号)。
(二)联席会议实施开放式管理,主要结合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机构进驻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的情况,根据机构自身的意向来吸收新的成员。
三、联席会议的任务(一)根据南海区金融稳定发展实际,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压滤机滤布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措施;(二)组织召开南海区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加强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与经济界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与对话;(三)研究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供区委、区政府决策参考;(四)组建南海区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制定金融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和建议;(五)督促金融机构及配套机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持有序、公平的竞争秩序,确保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六)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与境内外同类团体和金融机构的联系与交流;(七)举办各类金融研讨会、金融产品推介会,组织业务培训,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八)研究南海区产业、行业风险和企业信用风险,并定期向成员发布,组织联合打击金融欺诈行为,建立金融信用体系;(九)加强经济、金融统计部门、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疏通经济金融统计数据和经济金融信息的报送渠道;(十)开展符合金融业发展的其他工作和活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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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1•【文号】银监办发[2010]167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67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提高安防水平,经银监会领导同意,决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一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银监会发起,银行业协会予以支持。
第三条全国性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是联席会议的当然成员单位。
区域性或省级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凡书面申请参加联席会议的,经召集人核准后,成为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
第四条银监会银行业安全保卫局是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并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安全保卫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并确定联络员与联席会议办公室保持联系。
第五条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有:(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并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建议;(二)调查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的新情况,研究银行业务外包和社会化中涉及的安全问题以及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对策措施;(三)研究探索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高效实用的宣教培训体系、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应对有力的监测预警体系等方面的问题;(四)通报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犯罪案件的情况、特点及典型案例,推动物防、技防设备和技术的应用与创新,收集、汇总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并予以推广;(五)组织成员单位与国外同行开展安全保卫方面的学习、考察、交流与合作;(六)组织成员单位就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事宜进行维权;(七)银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案件防防工作制度
![案件防防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d95c614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92.png)
案件防范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案件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案件的发生,保障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防范工作是指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员工培训和监督等手段,预防和控制各类案件的发生。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案件防范工作纳入整体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案件防范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责任,确保案件防范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案件防范工作制度,包括案件防范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员工培训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案件防范的科技手段应用,提高案件防范的效率和效果。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
二、案件防范组织架构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案件防范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第八条案件防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案件防范工作的总体策略和具体措施,组织、协调、监督案件防范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案件防范管理部门,负责案件防范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第十条案件防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案件防范制度,开展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评价,组织员工培训和监督,建立案件防范信息管理系统等。
三、风险管理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防止风险转化为案件。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内部监督等,确保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四、员工培训和监督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员工的案件防范意识。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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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促进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办公厅、法律部门、各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及银监会各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组成,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办案机构列席会议。
第三条银监会银行业案件稽查局是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案件稽查局,负责安排联席会议的召开,保障联席会议工作有效运转,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各组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议,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召开联席会议的提议原则上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向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提出并书面提交会议议题。
接到国务院或银监会领导批办的案件,或者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相配合事项时,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有关与会单位同意,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根据会议议题,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相关组成单位共同举行。
联席会议的组成可以采取以下形式:案件稽查部门与某一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若干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及相关银监局,以及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提议参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举行。
第七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通报案件形势,分析案件特点,做出案件预判,提示案件风险;(二)剖析典型案例,研究案防措施,提出工作要求,统筹工作安排;(三)组织办案队伍,部署案件调查,确定案件性质,组织案件处置;(四)确定问责尺度,督导后续整改,安排专项检查,组织后续评估;(五)评估案防工作,总结工作经验,交流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规划。
第八条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有义务主动通报、交流相关工作信息,实现案件防控工作信息共享。
这些信息包括:(一)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会议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规划和安排;(三)银行业案件统计与分析资料;(四)银行业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快报;(五)重大案件案情调查报告及案例分析;(六)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相关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七)其他应当通报的信息。
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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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1. 背景近年来,银行业内不断发生各种案件,这些案件涉及金额巨大,给银行业的经济效益和声誉带来了巨大影响。
为了及时发现和防范银行业内的案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银行业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各银行纷纷建立了相应的案防工作体系。
而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2. 制度目的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银行管理人员的案件意识,增强银行内控意识,制定有效的防范、控制和打击银行内外案件的策略和方法,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以及针对各种案件的防范措施,保障银行的金融安全。
3. 制度内容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1 会议召开根据银行的实际情况,银行应当制定具体的例会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确保例会的正常进行和顺利召开。
3.2 例会议程银行案防工作例会议程应该包含以下内容:•银行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介绍•银行内部的案件情况汇报•银行内部的防范措施和效果分析•银行客户的风险评估和日常预防工作•最新银行案件的分析及预防措施3.3 会议记录和报表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需要做好记录工作,建立案件信息和工作记录的档案,以供决策和管理需要。
同时,应及时形成报表,将银行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汇报。
3.4 参会人员要求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要求参会人员必须是银行管理人员或案防工作人员。
参会人员要带好相应的工作记录、案件资料和防范措施,以为会议提供可资利用的工作基础。
4. 制度实施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的实施要求银行管理人员和案防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参加例会,认真进行案件告知、案防工作策略和措施的交流,提高防范意识,强化预防能力。
同时,通过会议形式总结案防工作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合理建议,推进案防工作水平的提高。
5. 制度评估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的评估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5.1 制度的实施情况评估制度的实施情况,包括会议的召开时间、参会人员、会议议程等情况,以及记录和报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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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的成立意义和必要性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在不断增加。
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金融市场涉及的领域众多,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较为复杂,因此需要一个机制来加强金融业各相关方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的出现正是为了满足这一需求。
金融联席会议制度是由各个金融机构共同组成的会议机构,旨在加强金融业各方的协作和合作,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首先,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的成立可以提高金融业各相关方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金融行业中的各个机构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的关系,而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可以为各方提供一个共同的平台,以便更好地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
通过定期的会议,各个金融机构可以了解彼此的需求和意见,协调各自的行动,进而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的成立可以促进金融业之间的合作。
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需要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而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可以为各方提供一个合作的框架。
通过共同商讨和协商,各个金融机构可以形成合作共识,共同制定和推动金融市场的政策和措施。
此外,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的成立还可以增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金融市场涉及的各个领域都有相应的监管机构,而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可以为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一个机会,以便更好地交流和协调监管政策。
通过定期的会议,金融监管机构可以了解各个金融机构的监管需求和意见,加强监管协调,提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最后,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的成立还可以提升金融机构的响应能力。
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不确定性,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随时可能发生。
而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可以为各个金融机构提供一个机制,以便更快地响应和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
通过及时的会议和沟通,金融机构可以共同研究和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提升自身的应对能力。
总的来说,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的成立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
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可以加强金融业各相关方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促进金融业之间的合作,提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及提升金融机构的响应能力。
银行及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相关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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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发生案件(风险)的,分 支机构要上报属地银监局,法人机构也要上报属地银监局,并配合处置案 件(风险)。
三、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要求
(一)报告种类
发生案件风险事件
相关规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 〔2012〕127号)附件1《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 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
一、加强稽核建设
《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
➢ 转移内审在案防工作中的思路及中心 ➢ 定期评估营业机构的案件风险 ➢ 将案防工作重点要求作为年度内审工作重点 ➢ 将案件风险的审计融入其他审计项目中(注重从其他类别风险中甑别
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若银行工作人员 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不知道具体情况的,暂时先以案件风险信息报送)。
三、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要求
(二)报送时限(续)
➢ 后续报告 厦门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区银行业案件(风险)
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厦银监办[2012]56号) 在对事件性质、涉及人员、涉案金额和风险状况等要素有新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 第一章 • 第二章 • 第三章 • 第四章 • 第五章 • 第六章
总则 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 案件调查 案件审结 案件后续处置 附则
一、案件处置流程
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
案件风险信息报告 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审结
案件审结报告 案例材料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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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
金融联席会议制度是指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共同开展合作、协商和决策的机制。
其目的是加强金融监管的一体化、协同化和有效性,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需要以下步骤:
1.确定参与机构:确定参与金融联席会议的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如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
2.明确目标和职责:明确金融联席会议的目标和职责,包括加强信息共享、协调监管政策、应对金融风险等。
3.制定规章制度:制定金融联席会议的规章制度,包括会议召开频率、会议组织方式、决策程序等。
4.选取主席和秘书处:根据金融联席会议的组织结构,选取主席和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会议的工作。
5.制定议程和工作计划:制定金融联席会议的议程和工作计划,确定会议的重点议题和时间安排。
6.召开会议:按照规定的频率召开金融联席会议,讨论和决策相关事项,达成共识并落实决策结果。
7.加强协作和合作:金融联席会议的成员需要加强协作和合作,在信息共享、政策配合、风险监测等方面进行密切合作。
8.监督和评估:建立金融联席会议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评估金融联席会议的工作效果和成果。
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效应,避免监管的盲区和重叠,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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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范本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金融联席会议是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商机制,致力于解决金融领域的重要政策问题。
第三条金融联席会议的组织机构为主席团、秘书处、各专门工作组。
第四条金融联席会议的任务是协调各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研究金融业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五条金融联席会议的工作原则是统筹协调、科学决策、公开透明、依法行政。
第六条金融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各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金融行业协会和机构等。
第七条金融联席会议按年度制定工作计划并进行工作评估。
第二章金融联席会议的主席团第八条金融联席会议设主席团,主席团由各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金融联席会议主席团的职责是:(一)组织和召集金融联席会议会议,研究和讨论重大问题;(二)决定金融联席会议的工作事项和重大事项;(三)对金融联席会议的工作进行总体协调和评估;(四)对金融联席会议中的重要决策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十条金融联席会议主席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团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金融联席会议主席团会议的主要议程内容有:(一)研究和解决金融领域的重要问题;(二)审议和批准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三)决定金融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事项;(四)研究和决定金融业务相关的政策措施等。
第三章金融联席会议的秘书处第十二条金融联席会议设秘书处,由由一名秘书长和若干名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由各金融监管部门轮流出任。
第十三条金融联席会议秘书处的职责是:(一)负责金融联席会议会议的组织、筹备和实施;(二)负责金融联席会议文件和档案的管理;(三)负责金融联席会议的表决、记录和通知工作;(四)协助主席团进行金融联席会议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十四条金融联席会议秘书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秘书长主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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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3b9d77d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71f2908.png)
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目录一、总则 (2)1.1 制度背景 (2)1.2 制度目的 (3)1.3 制度适用范围 (3)二、组织架构 (4)2.1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2.2 联席会议办公室 (5)2.3 工作机构设置 (6)三、工作机制 (7)3.1 联席会议召开机制 (8)3.2 信息共享机制 (9)3.3 联合执法机制 (10)3.4 协调联动机制 (11)四、职责分工 (12)4.1 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13)4.2 成员单位职责 (14)4.3 工作机构职责 (14)五、工作程序 (15)5.1 信息收集与报告 (16)5.2 案件协调与处理 (17)5.3 督促检查与评估 (18)5.4 重大事项报告 (19)六、信息管理 (19)6.1 信息保密 (21)6.2 信息共享 (21)6.3 信息使用 (22)七、监督与评估 (23)7.1 监督机制 (24)7.2 评估办法 (25)7.3 责任追究 (26)八、附则 (27)8.1 制度解释 (27)8.2 制度修订 (28)8.3 生效日期 (29)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金融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国家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本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是在国家层面成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委组成的联合协调机制。
第三条本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旨在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虚假金融广告、互联网金融风险、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等。
第五条本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召开和决策机制、职责分工、会议频率、工作流程等,将由各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确保制度运行顺畅高效。
1.1 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金融体系日益完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人民群众的金融需求日益增长。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fc5b2aa376baf1ffc4fad99.png)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范本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cad7f053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9e.png)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加强金融领域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金融监管和风险控制的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金融联席会议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金融领域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旨在促进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政策协调,推动金融体系稳定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1. 金融联席会议设立金融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设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协调组织联席会议事务。
2. 金融联席会议的主要组成成员为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和金融机构代表,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3. 金融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主席担任会议主持,主席由各相关部门轮流担任,任期一年。
三、会议内容1. 金融联席会议按照需要定期召开,会议议程由主席和相关成员协商确定,并提前通知各成员。
2. 金融联席会议主要讨论以下事项:- 金融监管政策和法规的制定、解释和调整;- 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问题;- 金融风险的预警和处置;- 金融创新和科技应用;-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等。
四、会议流程1. 金融联席会议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召集会议:主席在会议前通知各成员,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开幕:由主席主持,介绍与会人员,确认出席成员,宣布会议开始;- 主题发言: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会议议题分别发表主旨讲话;- 讨论交流:就各议题展开讨论,各成员针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决策与协调:主席就各议题进行汇总总结,达成协商一致决策;- 会议记录:由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并制定会议纪要;- 闭幕:主席宣布会议结束,交流会议纪要并指示下一步工作安排。
五、工作机制1. 金融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联席会议的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2. 金融联席会议对会议议题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应制定相关工作机制和执行计划,追踪和评估决策的实施效果。
3. 金融联席会议应促进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建设和优化金融监管体系。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模版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f5778ad4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e9.png)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提升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水平,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工作程序、信息共享、工作协调、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三条金融联席会议是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代表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协调解决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金融联席会议的组织机构包括主席团、常设机构和工作小组。
主席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领导担任,负责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常设机构由金融监管部门设立,负责协调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工作小组根据需要成立,负责具体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第五条金融联席会议的工作程序包括召集、议程确定、会议备案、会议记录、决议执行等环节。
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和决议文件,并保存备查。
第六条金融联席会议成员应当严守职责,保守秘密,遵守纪律,不得利用会议信息谋取私利。
第七条金融联席会议成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秩序,促进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金融联席会议的组织机构包括主席团、常设机构和工作小组。
第九条主席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领导担任,负责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主席团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金融监管经验和业务素质。
第十条常设机构由金融监管部门设立,负责协调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常设机构应当健全组织结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常设机构主要包括秘书处、研究室、协调办公室等职能部门。
秘书处负责会议的召集、文件的起草和会议纪要的撰写。
研究室负责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的研究和分析。
协调办公室负责协调联席会议成员的工作,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十二条工作小组根据需要成立,负责具体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工作小组成员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代表组成,根据问题的复杂程度和涉及的金融机构的数量确定工作小组的规模和人员。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三条金融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召集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金融稳定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最新)
![金融稳定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b598ac9081c758f5f61f67c2.png)
金融稳定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全县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全县良好的金融生态和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建立X县金融稳定工作协调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会议制度第一条联席会议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法院、县公安局、县金融办、县人行及政策性银行、各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组成(详见附件)。
会议由金融稳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召集,或由副组长召集。
县人行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负责做好联席会议组织工作。
第二条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金融稳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县金融稳定工作,研究处置事关县域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涉及金融稳定的重大问题;(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打击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三)研究制定全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及时查处非法集资案件,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四)把握金融宣传舆论导向,防止不当新闻宣传、虚假信息对金融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五)协调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和区域金融安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共同做好金融稳定有关工作。
第三条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关领导代为出席。
联席会议开会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本单位联络员随同出席会议。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县人行。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金融稳定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准确信息。
对高风险领域和高风险金融机构实行重点联系,协调落实风险化解措施;(二)负责筹备金融稳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负责会议研究事项的组织、贯彻和落实,并整理编发会议纪要及其他文件;(三)负责金融稳定日常工作的组织,建立相关制度,促进金融生态建设和金融稳定工作的健康发展;(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f3e06e628ea81c758f578eb.png)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对接,建立和完善金融工作协调机制,促进金融业快速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政府决定建立全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加强金融工作联席会议的组织领导,政府成立了全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金融办,主任:(兼),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部门的金融工作,同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沟通协调工作,务于年1月30日前将人员名单报送至金融办(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落实政策。
贯彻执行上级金融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组织落实委、政府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出全金融工作计划和推进措施。
(二)分析形势。
研究分析金融运行态势,了解掌握各金融机构运行情况,加强对金融业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提出决策参考意见及建议。
(三)对接信息。
直相关部门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产业发展形势;金融办通报政府和重点企业的融资需要,以及各成员单位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金融机构通报本部门运行情况、信贷投放方向、重点支持领域、融资项目对接情况及风险状况等。
(四)解决问题。
研究解决金融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金融机构需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商议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为提高联席会议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联席会议确定以下工作制度:(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由金融办提出会议内容,报政府领导审定同意后负责召集。
出席会议的人员范围根据议事内容和实际情况确定,根据需要可邀请盟金融办和委、政府其他领导,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人要准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需提前告知金融办,并委托代表参加会议。
案件处置三项制度及相关知识百题问答银监编
![案件处置三项制度及相关知识百题问答银监编](https://img.taocdn.com/s3/m/7c1df0cab307e87101f696ce.png)
案件处置三项制度及相关知识百题问答1、案件处置三项制度是指哪三项制度?答:《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案件处置三项制度从何时起执行?答:2011年1月1日。
3、银监会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的目的是什么?答: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统一。
4、哪些机构和部门在案件处置工作中要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答:(1)银监会机关各部门;(2)各银监局;(3)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5、《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案件”指什么?答: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6、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哪四个环节?答:包括(1)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2)案件调查;(3)案件审结;(4)后续处置。
7、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什么责任?答:负直接责任。
8、银监会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对吗?答:不对。
案件处置工作的监管责任由案发所在地的银监局担负。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督导和稽查责任。
9、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中,银监局的职责是什么?答:银监局负责有关案件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督促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责任人实施问责,督促、跟踪及评价后续整改情况,对本辖区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
10、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答: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督导和稽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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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促进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办公厅、法律部门、各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及银监会各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组成,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办案机构列席会议。
第三条银监会银行业案件稽查局是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案件稽查局,负责安排联席会议的召开,保障联席会议工作有效运转,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各组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议,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召开联席会议的提议原则上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向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提出并书面提交会议议题。
接到国务院或银监会领导批办的案件,或者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相配合事项时,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有关与会单位同意,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根据会议议题,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相关组成单位共同举行。
联席会议的组成可以采取以下形式:案件稽查部门与某一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若干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及相关银监局,以及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提议参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举行。
第七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报案件形势,分析案件特点,做出案件预判,提示案件风险;
(二)剖析典型案例,研究案防措施,提出工作要求,统筹工作安排;
(三)组织办案队伍,部署案件调查,确定案件性质,组织案件处置;
(四)确定问责尺度,督导后续整改,安排专项检查,组织后续评估;
(五)评估案防工作,总结工作经验,交流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规划。
第八条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有义务主动通报、交流相关工作信息,实现案件防控工作信息共享。
这些信息包括:
(一)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会议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规划和安排;
(三)银行业案件统计与分析资料;
(四)银行业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快报;
(五)重大案件案情调查报告及案例分析;
(六)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相关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七)其他应当通报的信息。
第九条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应当派出与会议议题相适宜的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应当获得授权代表本部门发表意见。
第十条联席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送各参会单位,联席会议各参会单位有履行会议决议或决定的义务。
变更、撤销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由联席会议通过。
附件一:
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年××期
签发人: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快报应含以下内容:
一、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
二、涉及人员及情况。
三、风险情况、金额损失预判。
四、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承办部门:
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附件二:
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确认报告号:××年××期
签发人: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案件信息应含以下内容:
一、案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
二、涉及人员及情况。
三、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
四、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据此情况,我单位认为此事件已构成案件,特此报告进行案件信息确认。
承办部门:
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附件三:
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撤销报告号:××年××期
签发人: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据以判断不构成案件的理由及依据)
据此情况,我单位认为此事件不构成案件,特此报告进行案件风险信息撤销。
承办部门:
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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